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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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地质调查工程成果报告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工程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南京地调中心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业务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地质调查工程的成果报告评审。部分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评审,我中心派人参加。
第三条成果报告应在工程野外验收后的六个月内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评审时,工程工作单位应提前报告中心技术管理处,并积极采取措施缩短推迟的时间。
第四条成果报告评审由工程工作单位填报《地质调查工程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经中心审批,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等。评审会由组织评审单位主持。评委会的工作由评委主任组织并负责。
第五条为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报告,工程工作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日的十五天前将成果报告送审稿分别送(寄)达评审员。集中评审工程的成果报告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将另行安排会议评审。单独评审工程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应适当延长评审会期。
第六条评审员收到成果报告后,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全文审阅,做好评审记录,形成书面意见,按时参加评审会议。
第七条成果报告评审是地调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会议审查时,评审会议一般应在工程工作单位举行,以便查阅原始资料。每个工程评审会议应保证二天以上的有效会期。第八条工程工作单位应向评审会议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历次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评审认定书);(二)工程合同书、续作工程协议书、任务变更协议等合同附件;
(三)原始资料检查报告;
(四)野外验收意见书;
(五)补充工作报告;
(六)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七)全部原始资料、中间性综合整理资料;
(八)初审意见、工程内容简介。
第九条评审会议程序如下:
(一)专家会议;
(二)工程工作单位介绍工程成果、答辩;
(三)查阅、审核资料;
(四)评议、评分、形成评审意见;
(五)交换意见。
第十条工程工作单位介绍工程成果时,应重点介绍本工程设计拟解决的问题、设计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第十一条评委会按照《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全面查阅原始资料,评审综合资料和成果报告。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一)野外验收后的补充工作情况;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三)综合资料、成果报告与原始资料三者之间的吻合程度;
(四)取得的成果是否实现了工程任务书规定的目标,是否符合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第十二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评委主任应根据工程的资料数量及评分表的内容,明确分工,指定每位评委在全面审阅的基础上重点查阅某些方面的资料,避免漏查,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资料查阅结束后,评委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评分表和评审意见书要求的内容,开展评议。评委主任根据评委的评议意见,形
成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初稿;
(二)讨论评审意见初稿,形成评委会的正式评审意见;
(三)评级评分。经评委酝酿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评委主任提出成果评级建议,评委各
自评分;评委主任汇总评分,确定成果等级。
第十四条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书外,每位评委还应提交详细的报告修改意见。评委主任应当对评委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作为修改报告和最终审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交换意见。评委会形成成果报告评审意见并作出评级评分后,评委会应集体听取工程工作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成果报告修改、报送审查等要求。
第十六条多个工程集中评审时,应在工程工作单位介绍成果之前召开专家会议和工作单位参会人员大会,由组织评审单位明确成果评审的技术要求和会议要求。交换意见后召开总结大会,由主审专家代表宣布全部工程的评审结果,组织评审单位作大会总结。
第十七条采用函审方式评审成果报告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工作单位将《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和成果报告送审稿同时寄送中心技术管理
处;
(二)中心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后,将成果报告发送各位评审专家分别评审;
(三)专家将评审意见、评分表和修改意见交组织评审单位汇总;
(四)组织评审单位将汇总的评审意见、评分表和修改意见初稿交主审专家修改定稿、签
字;
(五)组织评审单位与工程工作单位交换意见,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通过审
核的评审意见书(一份电子文档、五份纸介质文档)、评分表和修改意见寄送中心技术管理
处。
第十八条评审意见书的内容按照《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附件三的要求,分七项编写。评审意见要明确,具体。实物工作量应与野外验收确认的工作量及补充工作阶段完成的工作量之和相吻合,以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的工作量依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编号为“中地调(南)评字[××××]××号”。
第十九条组织评审单位在评审会后,将评审意见书(一份电子文档、五份纸介质文档)和汇总的修改意见寄送中心技术管理处。
第二十条工程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和修改意见的要求,对成果报告进行认真修改,
并做好详细的修改记录。在评审结束后的45天之内,将成果报告修改稿和修改记录送达中
心技术管理处进行最终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告最终审查工作按《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重点是
报告的修改情况。由于未按评审意见的要求修改,未能通过审查的工程,工作单位应当重新
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区调工程应在报告通过评审后的6个月之内汇交资料,其他工程应在报告通
过评审后的3个月内汇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调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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