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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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正文】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第一章综合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章国有企业治理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十章内部持股和股权激励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其它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国有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适用一、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十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十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央企业特别适用第一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一、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章境外管理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公司治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其它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统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土地、矿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绩效导向、风险可控。

全面规范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进行全面规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依法管理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绩效导向是指在管理中,要注重绩效评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风险可控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要控制风险,避免国有资产产生破坏性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组成。

国有资产委员会是国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分别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等,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约。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从而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国企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陕国资发〔2011〕44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第五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律 , 建立健全危害因素监控操 力 。建 立健 全举 报 奖励 制度 , 加强 社会 监督 和舆 论
形 作规范, 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 监督 , 成全 社会 关 注重 视 食 品安 全 的 良好 氛 围 。 情 况加 大监 察力 度 。加 大查办 食 品违法 案件 力度 , 建 立食 品安 全专 项整 治新 闻发 布制 度 , 时 发布 食 及 尤 其要 抓好 对 大案要 案 的督 办 和查 处 , 立健 全重 品安全 信息 。 建
制 。各 级政 府要 将 食 品安 全 工 作作 为 整顿 和规 范 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
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的重要内容来抓 , 对本地区的食 政府 。
品安全 负总 责 , 强领 导 , 加 强化 责任 , 时解 决工 作 及
地 方国有资产监 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落实到位的原则 , 将食 品安全专项整治 价抽 验工 作 , 时发 现 食 品 安 全 隐患 , 好食 品安 客观公正、 及 抓
逐级 考 全监管措施的落实。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乳品 、 行 动 的具体 任务 和工 作 目标逐 级分 解 落实 , 确保 抓 实抓 细抓 出成 效 。 猪肉、 香精香料、 甜味剂 、 化妆 品等品种的信息收集 核 , 和分 析工作 , 择 重大 危害 因素 开展食 品 安全调 查 选
效形 式 ;
第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 国有企业
( ) 三 坚持政府 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 违规进行改制 、 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 国有资产流失 应 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 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 , 完 的案件 , 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善 指导 和监 督方 式 ;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有资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举措。

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性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容易出现资产被侵占、挪用、低价转让等情况,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2、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在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整改,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3、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监督检查能够对国有资产的分布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整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5、加强廉政建设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领域的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者廉洁奉公。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1、资产清查核实检查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种类、分布等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清查过程是否合规,有无漏报、错报现象。

2、资产购置与处置审查资产购置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处置资产是否经过审批,处置方式是否合理,处置收益是否足额上缴。

3、资产使用与保管检查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浪费的情况;资产的保管是否安全,有无丢失、损坏等情况。

4、资产账务处理核实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规范,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及时入账,账实是否相符。

5、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

6、资产绩效评估分析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和投资回报率,评估资产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贡献程度。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涉及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主体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逐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该办法在解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对交易对象的价值评估结果。

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偏向个别买家或卖家的行为。

交易活动应当经过公告、报名、拍卖等程序。

四、交易的审查与公示:交易的审查与公示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交易审查应当对买卖双方的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

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确保信息对所有有关方面的透明,并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违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是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一些旧办法和规定。

未尽事宜或者对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疑义的,可以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财富的安全和增值。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国家不断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首先,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内部控制。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并及时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防范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再次,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对于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

最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总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国家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做出贡献。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资委令第2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资委令第2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是代表出资者的意志,行使出资者对资本和财产安全性、增值性进行监管、检查和督导。

监管的实质就是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使其保值增值,防范国资流失。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体系是依据产权关系,由出资者对其出资的资本和财产实施监管,通过整合监督力量而形成的体系。

其应包括授权公司出资者监管和企业出资者监管两个层面。

第四条在(集团)公司内部,出资人监管体系由“五位一体”构成。

即监事会(在未成立监事会前由监督审计委员会代行其职)、财务总监(在未委派前由副总会计师代行其职)、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民主管理。

在整个监管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各监督职能机构的监管作用。

与此同时,实施“一体”运作,即通过监督职能机构的联手运作,实施对被出资公司(企业)监督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及资产运营合规性和保值增值状况的一体化评价。

第五条落实监事会的整体监督。

监事会是出资人根据需要派出或设立的对被出资企业的资产运营行使整体监督的法定组织机构。

监事长和专职监事由(集团)公司委派,对(集团)公司负责,为同级正职或副职。

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㈠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出资方提交监督评价报告;㈡审核财务帐目、会计和经济等资料,对企业经济运行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投资、抵押、转让、担保等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必要时可向董事会、经理层、财务总监及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进行质询。

视需要可委托内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㈢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以及提高企业利益时,应及时建议董事会采取停止措施或要求复议,同时报告出资方;㈣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指定监事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㈤建立和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对所属企业监事会进行业务指导;㈥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鲁国资督导[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督导[2008]3号)各市国资监管机构: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积极组织宣传学习。

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好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

二是要抓紧完善工作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需要报上级审核、备案和上报的事项,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对受理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事项,也要尽快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联系方式等。

三是要依法履行职责。

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

认真总结《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完善国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不断促进当地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委拟从10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特别是结合各自实际,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督查。

请各单位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刘庆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正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2015年12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情况;(三)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情况;(四)国有资产经营及保值增值情况;(五)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六)国家出资企业运营、管理情况;(七)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其执行的审计等情况;(八)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九)有关国有资产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背景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共同财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保护,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与利用。

目标本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方案旨在建立起中国政府现代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有效增值和良性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严格实施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建立完善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建设,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清晰的国有资产管理编制和管理制度;3.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网络。

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平台;4.建立健全全面监控国有资产评估体系。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建立健全全面监控国有资产评估体系,并规范、严格实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制度;5.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分配调配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的分配、调配、流转和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购买等市场交易行为;6.加强国有资产投融资监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投融资管控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积极健康发展,规范国有资产的投融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7.加强国有资产风险管理和防范。

全面防范和化解各类国有资产风险,建立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突发事件。

重点任务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职能和企业运营分开,实现国有资产治理与市场经济运作的有效衔接。

2.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能力。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国企监管实施方案

国企监管实施方案

国企监管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企监管也越发显得重要。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制定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监管目标、监管指标、监管责任、监管机制等内容。

监管目标应当明确,既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又要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指标要科学合理,能够客观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

监管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机制要灵活高效,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其次,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应当强化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

国有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应当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同时,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的问题,防止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再次,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合法合规经营。

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应当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最后,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应当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应当得到合理的激励,激励机制应当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激励国有企业积极进取,提高经营效益。

同时,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出现失误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约束和惩罚,约束机制应当能够有效地制约国有企业的不良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总之,国企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认真贯彻国企监管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失效依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5.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六年四月七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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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市(地)级、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五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制度,保障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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