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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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作的通知各市⽓象局、安监局:今年六⽉以来,我省泰州市、宿迁市、⽆锡市等地已由于雷击造成多⼈死伤,部分地区停电财产损失。

⽬前,我省已陆续进⼊雷暴⾼发期,雷暴活动⽐较频繁,为了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给⼈民⽣命财产造成的危害,贯彻6⽉27⽇召开的全省夏季安全⽣产⼯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夏季安全⽣产⼯作,现就全省进⼀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作通知如下:⼀、加强领导,牢固树⽴安全意识,不断增强防雷减灾⼯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牢固树⽴安全责任意识是做好安全⼯作的前提。

防雷减灾⼯作涉及各⾏各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关⼈民群众⽣命财产安全。

各级⽓象、安全监督部门要⾼度重视,加强领导,牢固树⽴“安全第⼀”的思想,坚持防雷安全⼯作常抓不懈,切实履⾏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

⼆、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防静电安全专项检查。

6⽉初,省安委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夏季⾼温和汛期安全⽣产⼯作的通知》,对做好夏季安全⽣产⼯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象、安全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近期各地应结合实际,对本区域内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安全开展⼀次全⾯、细致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要检查到位,查清当前易燃易爆等危险爆炸环境的防雷现状和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下半年省⽓象局、安监局将对部分地区、单位联合组织抽查。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雷、防静电⼯作。

防雷、防静电⼯作事关⼈民⽣命财产安全,技术要求⾼,要严格按照安全⽣产和防雷的有关法规、规章,加强管理,防雷设施和装置的⼯程要纳⼊“三同时”进⾏管理,按照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严禁⽆防雷设计、施⼯、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设计、施⼯、检测⼯作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外省取得资质未经备案承接⼯程,禁⽌使⽤未经备案的防雷产品。

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国家强检项⽬,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次。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提醒各地、有关部门加强防雷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我省属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较重的省份。

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特点,涉及到各行各业与千家万户,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

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全省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

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击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泰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泰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办法自 2000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对气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与管辖、程序、执行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04.30
办法自 2000 年 5 月 2 日起施行,对气象行政复议的管辖、申请 与受理、审理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05.02
办法自 2001 年 11 月 27 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共享气象资料的提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规划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
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气象 2005.10.28
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计划对创建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学习内容、主 2007.02
要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方案涵盖了开展“志愿泰兴•和谐家园”主题活动的指导思想、 2007.03.05 组织领导、活动形式等内容。
ME048-A0400-2008-001
《泰兴市气象局主要职能和工作职责》 《关于谢宗锦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夏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调整泰兴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 分工的通知》 《泰兴市气象局内部机构设置》
《关于同意成立“泰兴市防雷安全管理中 心”的批复》
《关于谢宗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供、使用及违反办法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主管 机构、主体、渠道、责任区及违反办法应承担的处罚和法律责 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2001.11.27 2003.12.31
文件 编号
发布 公开 机构 日期
ME048-B0300-2004-001 ME048-B0300-2004-002 ME048-B0300-2004-003 ME048-B0300-2005-001 ME048-B0300-2005-002 ME048-B0300-2005-003 ME048-B0300-2006-001 ME048-B0300-2006-002 ME048-B0300-2007-001 ME048-B0400-2000-001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关于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雷电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各行各业的设备和人员造成了难以预料的危害。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行业的设备和人员安全,现对相关工作进行通知。

一、加强防雷设施建设
各行业单位一定要加强防雷设施的建设,环保、电力、通信等企业应该要重视其重要性,优先为设备配置合适的防雷设施,及时进行维护,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二、加强防雷培训工作
各行业单位应该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防雷培训工作,将防雷常识、安全措施等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让员工对于雷电安全有基本认识,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于雷电天气的预警,以及雷电对设备的损害进行监测和预警,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行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防雷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
相关防雷工作方案,在日常管理中要开展雷电防护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我们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通知,希望各行各业单位认真执行,确保雷电防护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

谢谢!。

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省气象局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巩固防雷与升放气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在全市大力开展防雷与升放气球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推动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杜绝重特大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一)全市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安全监管的单位,包括油库(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企业及旅游景点。

(二)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

(三)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单位。

三、整治重点(一)防雷重点单位1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防雷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安排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检查、考核、档案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体系,定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防雷安全标识;定期主动委托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规定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排除。

加强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动态更新完善企业信息,录入应急预案和检查记录等相关信息。

2.强化防雷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建设工程防雷主管部门要求;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提高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质量。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宣传,提高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认识、履行职责,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有关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政策。

市气象局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搞好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二、强化领导,齐抓共管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市气象局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市住建、发展改革、安监、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市气象局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共同贯彻落实好《防雷办法》,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中长期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四、规范我市防雷减灾管理,落实防雷减灾各项措施(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

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禁止没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职能(一)将全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负责下列场所(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各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设项目;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政办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督察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全省文物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重大事故,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涉及文物安全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6-2016)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6-2016)

安监总管一〔2006〕11号
36
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21号
37
关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高炉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6〕61号
38
关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0”尾矿库溃坝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6〕85号
39
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
77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7号
78
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28号
79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等6种文书和2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24号
24
关于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幅度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76号
25
关于行政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82号
26
关于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适用法规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153号
27
关于涉及军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159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6号
98
关于你局调整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事项问题的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21号
99
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抽查进京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4号
10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路 演 等 专 业 化金融 服 务 鼓 励 众 创 社 区 参




码 登 记 制 度 改革 推 行




址 多照

与 省 科 技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建设



苏科


照 多址

登记

降 低 创业 准 人 的 制 度成
贷 对 众创 社 区 初 创 期 企 业 贷款 给 予 优先 支


力 核 电 通 信 等专 业 建设 工 程 防 雷 管 理 由 工 程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 、


竣 工验 收 许可 申
各 相 关 专业 部 门 负 责 气 象 部 门 不 再承 担 其



由 住房 城 乡 建 设部 门

纳 入 建 筑 工 程施 工
防 雷装 置 设计 审 核 竣 工 验 收 行 政许 可 和 监 图 审 查 竣 工 验收备 案
路 铁 路 民 航 水利 电 力 核 电 通 信等 专
、 、 、
设 部 门 建设 工 程 防 雷 许 可 交 接 从


年 业 工 程设计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起 实 施 交 接 之 日 前 气象 部 门 已 经 受 四 进
、 、 、

所 雷 电 易 发 区 内 的 矿 区 旅 游 景点 或 者 投
人 使 用 的 建 构 筑 物 设施 等 需 要 单 独 安 装
( )

2022年度江苏省安全员A证模拟考试题(包含答案)

2022年度江苏省安全员A证模拟考试题(包含答案)

2022年度江苏省安全员A证模拟考试题(包含答案)一、判断题(5题)1.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仅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但不包括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A.正确B.错误2.乙炔气瓶不准放倒使用,主要是防止吸附乙炔的丙酮溢出。

A.正确B.错误3.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A.正确B.错误4.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A.正确B.错误5.《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培训制度。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85题)6.浇筑高度2m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 )。

A.塑料模壳B.扶梯C.马蹬D.脚手架或操作平台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 )连接。

A.对接扣件B.旋转扣件C.绑扎D.直角扣件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责任。

A.全部B.主要C.部分D.连带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牢固树立()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A.培训B.检查C.整改D.交底10.单、双排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

A.1.0mB.1.5mC.2mD.2.5m11.在建工程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

A.1.5m;1.0mB.1.0m;1.5mC.0.5m;1.0mD.1.0m;0.5m12.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台及(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A.1,3B.1,2C.1,1D.2,2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光伏电站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编写:初审:审核:电站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电站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项目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结合本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明确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和防雷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站长副组长:当值值长组员:值班员第三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是防雷检查的议事和决策的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安全生产副经理的领导下,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本电站防雷设施检查成员做好各防雷区段设施的检查记录工作,研究提出工作的基本意见和方案,研究解决防雷设施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变更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时,经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有关领导和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第五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在安全生产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防雷重点工程安全督察工作。

2.分析各区段防雷装置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的基本意见、方案和重要措施。

3.研究防雷设施出现的重大问题。

4.指导和组织协调雷电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与尚义县气象部门保持24小时联系,及时收集当地雷电信息。

第六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电站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

全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231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0.22【实施日期】2003.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231号 2003年10月22日)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灾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必须按照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设施和重要电气装置;(四)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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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1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防雷减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防雷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是常见的天气现象,也是危害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

江苏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带,是雷暴多发地区。

根据观测记录,2007年至2014年8年间,全省雷暴天数平均每年达到108天,平均每年发生较大雷灾441起,每年因雷灾造成的火灾或爆炸4起,
雷击造成人员伤亡20人,雷电灾害已成为当前我省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

江苏经济较发达,人口密度大,雷电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御设施建设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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