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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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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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超检查、心电
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的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二)建床指征
1、高血压病III期有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能在家中治疗的病员;
2、确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或需监测血糖及调整降糖药物用量者;
3、慢支急性发作、肺气肿、肺心病(心功能差、行动不便者);
4、老年衰竭或各种慢性病伴发各种并发症不愿住院治疗者;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者(须家属签字);
5、中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临终关怀)、放化疗间歇期支持治疗者;
6、心脑血管疾病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须进行肢体康复的;
7、骨折患者(长期卧床、需要家庭治疗者)。
(三)建床程序1、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到经区卫生局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非营利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家庭医生提出建床要求,领取家庭病床审批表。2、家庭医生如实填写后,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3、申请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和社保局)审核同意。4、批准的审批表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由申请建床的病员或家属交纳家庭病床预付金,由中心统一编号登记。5、家庭医生负责病床的全程管理,直至撤床结算后为止。
四.家庭病床的管理
1诊疗规范
(1)家庭病床一经建立,责任医师于24小时内上门检查病人,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制定诊疗护理计划,交代注意事项,签定家床协议。
(2)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要求按照卫生部住院病历书写要求,主要内容:入床志(主诉、现病史、重要既往史、阳性体征和鉴别诊断时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治疗计划)、病程记录、阶段小结、出床小结。
(3)家庭病床遵循病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特级:临终关怀、输液者等病情须护士陪护者。
一级:每日查床。
二级:每周2-3次查床。
三级:每周1次查床。
(4)实行家庭医生首诊、全程负责制,责任医师按病情情况对家床病人进行分级管理,定期查床,并将病情变化、检查、治疗效果、诊断变更等及时计入病程记录。
(5)家庭病床应每月作阶段小结,总结病情及疗效,修订诊断、治疗、护理计划。
(6)病员出床、转院、死亡应及时开具出床通知单,并书写出床小结和死亡小结。
(7)家床病人需要会诊时由责任医生负责联系会诊,并做好会诊记录。
(8)家床病人需要转院时由责任医生办理出床手续,填写病情及治疗情况,介绍联系转院。
(9)家床医嘱书写方法参照住院病员医嘱书写方法,一般医嘱由医务人员或督促病人、家属按时执行;特殊治疗、护理医嘱由医务人员按时执行,并由执行者签字。
(10)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
2、护理规范:
(1)按照家床分级管理的方法,特级需要护士陪护者,由护理人员在陪护期间做好护理工作、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情和心理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医师报告。一级及以下的家床,由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做好记录。
(2)宣传疾病预防知识、护理知识及注意事项,指导家属观察病情变化及卫生常识。
(3)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做好疫情登记,并指导家属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4)严格执行护理操作常规、无茵技术操作规程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5)治疗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及医用垃圾由操作人员在诊疗结束后带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7)需要在家中进行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还应签订知情同情书。
五、建床周期
家庭病床以3月为一个有效治疗周期,3月内应根据病情及时办理撤床手续及结算。确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者,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六、收费与结算
1.收费项目及标准:建床管理费、出诊费、查床费、诊疗费、医技检查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药品费等,按照《成都市医疗价格标准》中的项目及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