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令解读
解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0号令)
(30号令)
• 一、出台背景
• 1、依法治国的需要 •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 • 2、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需要 •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 档案事业发展。 • 3、《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档案法》24条,《档案法实施办法》27条
• 5、档案开放利用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在档案利用工作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 开放档案的。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 • 违规收费情节把握:收费时间长短、社会 反响、收费数额等。 •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包括不 按规定时间、不按范围开放、对开放设限。
• 5、颁布实施的意义 • 打击和预防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 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整合了档案法律法规中 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开启了对档案违法违纪 行为行政问责的先河。
• 二、适用对象 • 1、行政机关公务员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 行。
• 1、档案形成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 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 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行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拒不归档的情节一般从行为人的态度、数量、价 值、造成的后果、工作秩序的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归、借故推托等。
• 2、档案收集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 《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收集工作 中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拒不按规定向指定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 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 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 • 情节把握:时间多少、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 案混乱程度、缺损程度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一式样、标准
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或损坏补发,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补发。
7
复审
第二十一条 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8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的监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查询;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第三十一条 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每年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不得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36、42号令 主要条文讲解
安全质量环保部 2012年5月
七部委30号令规定
七部委30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 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 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 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 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 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30号令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1(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解读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解读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 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
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
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
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部30号文
定标和中标环节中的问题及法律责任2011-09-27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项目定标是指在评标结束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
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等几个步骤。
在定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的阶段被称为中标环节。
评标环节是招标项目的关键,中标环节是招标项目产生结果的阶段,定标环节是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过渡,评标、定标、中标集中体现了招标环节的逻辑性、关联性和严谨性。
在实际项目中,定标和中标环节容易出现各类问题,因此这两个环节是招标项目重要的风险控制点。
防范和处理好这两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总结定标与中标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定标环节存在问题及初步分析在招标项目中,定标环节问题往往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密切相关。
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招标项目除定标环节以外的其他环节所导致,也可能是由于招标人对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发生了改变,还可能是由于项目环境或条件的突然变化等。
(一)未按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的问题一般而言,评委会将推荐评审排名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具有比第二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优先权,因此,招标文件中往往规定招标人应首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在实际项目中,出现了招标人未按照候选顺序定标的情况。
这必然导致与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委托评委会推荐中标侯选人的相关规定矛盾,也违背了招标程序的逻辑性和严谨性。
如果招标人未能给出充分的定标理由,那么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开与公平原则。
实际上,招标人虽然具有定标的权利,但由于中标候选人推荐制度的存在,使得招标人的定标权利的随意性受到约束。
招标人不按照评审顺序定标的理由也不应得到支持。
招标人未按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受损害的投标人有权对招标人的定标过程提出质疑。
30号令解读
情节把握:档案数量、价值、责任大小。 对于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 案材料的。
上述行为都是造成实质性后果且无法恢复 的行为,比较严重,因此最低给记过处分 。这些行为有的是个人行为,有的是集体 行为,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 情节把握:主观恶意、动机目的、涉及档 案数量、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当包括:1、被处 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2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3、处分的种类 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 限;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处分的轻重,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进 行处分。 情节:指事情的变化和经过。违法情节是 指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变化、结束及 其影响或危害程度。 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免除。
开放、公布、提供利用档案按规定必须经 过批准。 情节把握:档案数量、价值、涉密密级、 档案对社会的影响(政治、经济、国防、 军事、科技、商业等)。
4、档案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二、十三 条规定,共六种,分别是:未配备必要安 全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的;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 施的;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 的;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 的;干扰阻挠调查的。 档案安全事故是因人为原因直接引起或者 间接导致的、较严重的档案损《处分规 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 的二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拒不按规定 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 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处分。
30号部令《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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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规定处理: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
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略)。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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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 监局备案。
30号令解读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 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
• 根据总局有关要求,省局将成立全省安全培训 考试中心,并在各市州和中央在中、省属大型 企业成立若干个考试分中心。
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监控室
五、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方面的规定
• 1、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有 变化。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 文化程度,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30号令对培训、考核、发证 及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对于初次取证,新规定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二)对复审换证,30号令有以下5个方面的 规定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由2年一次延 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对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人员复 审作出规定。不再复审直接延期3年。
案例二:南京“7.28”地下丙稀管道泄漏爆燃
重大事故
2010年7月28日上午,南 京市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 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 稀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 成22人死亡、120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个体拆除施工 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 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 挖掘机挖掘,导致丙稀大 量泄漏,遇点火源引发爆 炸。有18名责任人受到严 肃处理。调查发现操作挖 掘机是无证操作(未经培 训取证)。
XXX第30号令
XXX第30号令XXX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旨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9年7月12日原XXX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是指可能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等。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需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该规定旨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填写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并向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在60天内组织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未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补考1次,若再次不及格,则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公布考试成绩。
符合规定并通过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南宁市政府令第30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令第30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20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1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因行政处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机构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实施。
市规划、建设、房产、工业、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 2 -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涉及规划调整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就规划调整依法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根据对拟收回的国有土地及权利人的调查情况,市国土部门应当制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以下简称收回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收回方案应当包括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补偿方式、规划条件、收回依据等内容。
04--30号令解读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九)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 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 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十)特种作业范围做了大幅度调整。 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 个工种。30号令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 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 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 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 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 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 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
电工作业和建设部门建筑电工的职能交叉问 题 登高架设和建设部门建筑架子工的职能交叉 问题 电工作业和电监部门的电工进网许可证职能 交叉问题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与质监部门高压焊工职能 交叉问题
谢 谢 大 家!
山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师资研讨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解读
主要内容
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 二、 30号令适用范围 三、30号令出台背景 四、 30号令主要内容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
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
事业人员转企业人员退休待遇30号文
事业人员转企业人员退休待遇30号文摘要:一、引言二、30号文的主要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2.退休待遇调整3.医疗保险待遇4.企业年金制度5.养老待遇衔接三、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四、退休待遇调整的具体操作步骤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加快,许多事业人员将面临转为企业人员的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退休待遇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转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事业人员转企业人员退休待遇30号文》,对转制后的退休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30号文的主要内容概述】30号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30号文适用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退休人员。
【2.退休待遇调整】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将综合考虑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
【3.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后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将按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4.企业年金制度】鼓励转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5.养老待遇衔接】对于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人员,在转制为企业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衔接。
【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在转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养老保险关系的移交、个人账户的衔接等。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确保转制过程的顺利进行。
【退休待遇调整的具体操作步骤】退休待遇调整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统计转制前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2.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计算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3.对转制后的退休人员待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完成待遇调整后,及时发放到位。
【结论】事业人员转企业人员退休待遇30号文的出台,为转制人员的退休待遇提供了有力保障。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准则30号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首先,准则30号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
金融工具是企业重要的财务工具,对其分类和计量的准确性对于财务报表
的真实性很重要。
准则30号规定了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例如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负债等。
其次,准则30号还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减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准则
30号规定了金融资产减值的识别、核销和冲销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确
保企业能够及时核算和报告准确的减值损失。
另外,准则30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转移和担保的会计处理方法。
金
融工具的转移和担保是企业进行融资和风险管理的常见手段,但其会计处
理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准则30号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会计核算和披露
这些行为,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最后,准则30号还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
财务报告中清晰地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包括金融工具的种类、计
量方法、风险和敏感性分析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
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特征。
总体而言,准则30号为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
引和要求,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但是,随着金融业务
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准则30号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可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
安全生产第30号
安全生产第30号安全生产第30号: 建设安全美好未来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远稳定发展。
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保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提升。
其中,安全生产第30号便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安全生产第30号于2014年由国务院发布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决定。
该号令主要强调了企业和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的重要性,提倡和促进企业间的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同时,该号令要求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社会的重要议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第30号的执行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它为企业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过去,由于信息封闭和缺乏共享,一些企业在面对安全生产事故时往往是孤立的,缺乏有效的援助和支持。
而通过该号令的实施,企业和单位互相之间可以及时了解到对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安全生产第30号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号令要求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并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各级政府通过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同时,各级政府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法规章程,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这些措施有效地改进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
安全生产第30号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然而,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满足于号令的实施,更要着眼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
首先,我们应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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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二)对复审换证,30号令有以下5个方面的 规定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由2年一次延 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对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人员复 审作出规定。不再复审直接延期3年。 三是对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者必须参加 考试作出规定。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 并考试合格。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
案例三:吉林市吉林商业大厦“11.5”重大 火灾事故
• 2010 年 11 月 5 日 9 时 17 分,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 市商业大厦发生火灾,造 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 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短路。 起火后放火卷帘门及自动 喷淋设施未正常启动,造 成火灾蔓延扩大 。目前 7 人受审。调查发现间接原 因之一是,几名电工虽然 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但未参加全部内容培训, 培训考核不严格。为此, 吉林市培训考核部门有关 人 员 受 到 处 分 。
• 删除了5种作业即: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 (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 矿山救护作业。 • 安监总厅[2010]179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未列 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 管理。未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各地不得自 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省 级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 新旧两个令公布的特种作业名录对照表
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监控室
五、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方面的规定
• 1、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有 变化。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 文化程度,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2、 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年龄的要求 有变化。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年满18周岁, 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概念
•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 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 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的从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 安全事故,已经占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 总量的80% 。
案例一: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解读
沈阳建安教育培训学校 刘冬学 二O一二年八月
主要内容
一、30号令出台的背景 二、30号令的出台的重要意义 三、30号令对特种作业范围所做的调整
四、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五、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
六、30号令对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方面的
(三)30号令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撤销和注销作出规定
注销规定的3种情况: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是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是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有以上
3种情况之一者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
作业操作证。
(四)30号令对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 补办作出规定
一是如果持证人遗失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二是如果是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所记载 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 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 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 1994年7月 • 国家颁布《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 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 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 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资格。 • 1993年5月 • 国家颁布《矿山安全法》。该法第26条规定: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 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作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 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 • 根据总局有关要求,省局将成立全省安全培训 考试中心,并在各市州和中央在中、省属大型 企业成立若干个考试分中心。
2002年11月,《安全生产法》正
式颁布实施,为依法开展特种
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供了充分
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
器 。
二、30号令的出台的重要意义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1.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要求。 2.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 混乱。
• 2012年2月28日, 江宁区21世纪国 际公寓用于外装修 的脚手架忽然坍塌, 正在作业的十多名 工人从架上摔下, 造成5名工人受伤, 其中3人伤势严重。
• 据统计,90%以上生产事故都是由于人 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用十分 重大!
特种作业法制建设回顾:
• 1963年3月 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 项规定》, 要求对电气、锅炉、焊接、瓦斯检查等 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 练,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岗操作。首次确立了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 1991年9月 • 劳动部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同年11月又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培训考核大纲》,对六大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基 本条件、安全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法、证书 发放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一、30号令出台的背景
对一些地区的1516起伤亡事故调查统计分 析后发现,由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 故就占 37.6 %,死亡人数占 49.46 %,重伤人 数占32.7%。其中起重机械作业造成的伤亡人 数占特种作业事故伤亡总人数的27.6%,企业 内机动车辆驾驶占 20.53 %,建筑登高架设作 业占12.53%,压力容器操作占 11.86%,爆破 作业占11.4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占4%, 机动船舶驾驶占4%。
• 谢谢大家!
• 2010年11月15日14时20分, 上海市静安区一栋正在外立 面墙壁施工的20层住宅脚手 架发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 70余人受伤。 • 起火原因:电焊工违章操作 引起。 • 查处结果:处理54人,其中 26人追究刑事责任、28人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 • 事故调查除其他原因外,发 现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30号令的出台的重要意义
• 30号令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 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 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三、30号令对特种作业范围所做的调整
1.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 工种。 2.缩小特种作业范围 3.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 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 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 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 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 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 安全和烟花爆竹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 1个和5个工种。
案例四:建设施工触电伤亡事故
• 2011 年 9 月 26 日,兰 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兰 州猪场大型沼气池建 设施工过程中, 4 名 工作人员在挪动高达 四五米的脚手架时, 不慎碰到了空中的高 压电线,造成 3 名施 工人员当场触电死亡, 1 人严重受重伤的较 大 事 故 。
案例五:南京一建筑工地脚手架坍塌
四、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1.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 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 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复审工作。
四是对特种作业人员 不予复审做出明确规 定。体检不合格,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有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考试不合格,不予复审通过。 五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 能通过的做出规定。即:重新参加培训考 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 1999年7月 • 原国家经贸委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进一步规范 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等工作。 • 2002年月11月 国家颁布《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
(三)30号令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撤销和注销作出规定
撤销规定的5种情况: 一是考核发证机关应对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未延期复审的; 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 种作业的; 三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是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 (有四五两种情况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