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号令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正式名字,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针对这个文件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年满18周岁(C1、C3、C4准驾车型除外);2.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3.在国内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格证明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4.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身体条件合格证明;5.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辨色力合格证明;6.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单位地址。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1.申请人需要持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到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3.申请人需要通过驾驶人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不携带,应事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3.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照准驾车型和范围进行驾驶,不得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和范围的机动车辆;4.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维护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好,不得涂改、损毁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和换证:1.机动车驾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1)因吸毒、醉酒,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2)因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3)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违法驾驶力量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的互换和补换,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
【2019年整理】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是否提交 身体条件证明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 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 还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 的?
对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 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如何记分?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 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 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能不 能申请补证?
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说明 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事故逃逸等),此类 违法行为都是较为严重的,123号令明确规定驾驶 证在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 人不得申请补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 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 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驾驶机动车没有佩戴安全带的行为如何 记分
当汽车高速行驶遇到意外情况紧急制动时, 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将驾驶人和乘客束缚在 座椅上,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为督促驾驶 人使用安全带,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 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 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对酒驾行为如何记分
酒驾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123号 令作出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的规 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 运或非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
公安部123号令新交通法规中扣分新规则汇总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源自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扣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精编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Page 4ຫໍສະໝຸດ 便民服务措施 科目考试合格当日可领驾驶证 123号令还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 施。 其中,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 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 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 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 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 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 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 驾驶证。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 2年延长至3年。
为什么机动车闯红灯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 通秩序,不仅危害大,而且导致交通事故 的几率和导致人员死伤的几率高,一直以 来是公安交管部门管控的重点交通违法行 为。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公安 交管部门共查处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通 违法数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32.5%。 2011年,全国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 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违反交通 信号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同时予以记分。为进一步提高 违法成本,有效警示驾驶人,公安部123 号令规定,对违反交通信号的驾驶人的记 分分值,由一次记3分调整为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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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途中接打手机 如何处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高度的 注意力,及时发现和处置路面 出现的状况。而接打电话会分 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影响发现 和判断、处置能力。 对此,123号令规定,驾 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 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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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记满12分5年禁领大客车驾照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讲课:郑惠明
核心内容: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 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 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 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 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 项。下面详细介绍。 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 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行动和执行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2. 《公安部61号令执行细则》3. 相关案件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及国家安全:包括危害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恐怖活动等行为。
2. 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频率,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3. 公安机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机关。
4. 工作机制:指公安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和工作安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人力不足:加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外部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技术更新: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破案和防范能力。
3. 社会压力增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人民安全感不够: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务人民群众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执法执纪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与国家安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协作联动,形成统一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建立健全处罚录入、信息公开和信访举报等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于受理申请后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应当记录,由听证人签名。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罚款人、被没收财物人、被责令停产停业人、被吊销执照人等,要监督其履行处罚决定。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实施矫正措施,依法予以教育、帮助和改造。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实施矫正措施时,应当尊重被矫正人的人权,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社会支持,促进被矫正人的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矫正决定,并书面告知被矫正人。
被矫正人不服矫正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治安防范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人群特点和侦查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谈公安部111号令便民服务措施的突出特点
( 宁警 官高等 专科 学 校 辽 公安 管理 系 ,辽 宁 大连 16 3 ) 106
两 要 : 机 动车 驾驶 证 申领 和使 用规定 的修 改 .进 一 步 满足 了经 济社会 快速 发 展 、机 动化进 程 给人 民群 众生 对 活 带来 的 改变 ,进一 步放 宽 了残 疾人 驾驶 汽 车 的身体 条件 、 支持 保 障残 疾人 驾驶 汽车 出行 ,进一 步 简化 办理 驾驶 证业 务程 序 、方便 了群 众 ,进 一 步完 善 了驾驶 证 管理 制度 ,在 源 头管 理上 有 效预 防和 减少 道 路交 通事 故 , 以满 足群 众 的新 期待 和新 要 求。修 改后 的机 动车 驾驶 证 申领 和使 用 规定 于2 1午 4 1 起 正 式实 施 。 00 月 日
多万人 的高增 长速度 ,全 国公 安交通管理 部门每年办 理的 驾驶证业 务多达9 0 多万笔 ,驾驶人群 体数量多 、增 长 ,0 0 快 、流动性强 、社 会面广 ,驾驶 证业务数 量激增 ,给 机动 车驾 驶人 管理 作 提 出 了更高 的要 求 。 为此 ,公 安部 于 [ 2 0 年 1月7日发布 了 《 09 2 关于修 改 < 机动 车驾驶证 申领 和 使用规定 )的决定 》 ( 公安 部令第 1 1 ,以下 简称 1 1 1号 1 号 令。 )推 出了进一 步放宽 申领驾 驶证 的身体 条件 ,简化摩 托车驾驶证 申领程 序 ,增加被 注销驾驶证恢 复措施 ,延 长 提交身体条件证 明期 限等 1项便 民服务措施 ,其突 出特 点 0
2 1 年 9月 00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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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期 ( 总第 6 期 ) 3
J OURN I ALOF L AONI OL C ADE NG P I E A 3)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6号令
【发布部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4.09.03
【实施日期】200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6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
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89年2月22日发布)
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9月2日发布)
5、《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1993年5月13日发布)
6、《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1994年1月12日发布)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年12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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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 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
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 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 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 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在 18 周岁以上, 60 周岁 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 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 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在 18 周岁以上, 60 周岁 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
5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 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 以上,50 周岁以下。 (全新的教育培训模式)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 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 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 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 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申请其他 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 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 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 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 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 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 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 视力表 4.9 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 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 且水平视野达到 150 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 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视力条件放宽,今 后单眼考生符合条件也可考了)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39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广东省公安厅1-8号令
广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公安厅第1号令)为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警车是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粤警字号牌的机动车。
警车必须按规定喷涂车身外观标志和安装固定式警灯。
不准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
二、驾驶警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警车所属单位系统的工作证)。
驾驶警车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
三、警车只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下列公务: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和追缉逃犯。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刑场指挥和法医勘察。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和押解人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其他紧急公务。
四、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非执行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
严禁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和将警车转借给警车使用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执行下列公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二)执行警卫任务;(三)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犯;(四)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五)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六)执行其它特殊公务和紧急公务。
六、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重大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火灾现场等特别紧急情况外,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执行公务遇道路阻塞等待通行时,应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公安部123号令-扣分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9、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1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2、用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4、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驾校公安部123号令重要通知
驾校关于公安部“123”号令的重要通知 公安部“123”号令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北京市车管所对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执行“123”号令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一、理论考核 1、科目一考试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科目三理论部分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在科目三道路考试合格后考核)。
二、科目二 1、科目二考试标准按“123”号令的规定执行,不设缓冲时间。
2、科目二考试项目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这五项其中一项不合格,五项全部重新约考。
3、2012年12月31日(含)前科目二穿桩考试合格,但场内道路考试项目不合格的学员,穿桩考试成绩保留。
1月1日后按新标准参加科目二补考,但可不再进行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三、科目三 “123”号令规定:科目三由实际道路与理论考试两部分组成。
实际道路考试合格后还必须进行理论考试,两科目均合格后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实际道路考试:所有学员须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未抽到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2、理论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内容。
3、实际道路考试合格后,再预约理论部分的考试时间。
4、2013年1月1日后参加科目三考试的学员,都要增加科目三理论部分的考试。
四、其它规定 1、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 2、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方能预约科目二考试; 3、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方能预约科目三考试; 4、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每约考一次,可以约补考一次,即:学员最多可以参加10次考试)。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重新申请办理学车手续。
5、二次不合格,须10天后才能约第三次考试。
五、zz提示 1、请广大学员朋友根据自己的训练进度,安排适当的时间预约考试。
公安部123、124号令一百问
☆驾驶证申请☆1.申请驾驶证对申请人年龄有什么具体要求?答:申请驾驶证最低年龄要求: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为18周岁,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电车为20周岁,中型客车为21周岁,牵引车为24周岁,大型客车为26岁。
最高年龄限制要求: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为70周岁,低速载货汽车、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为60周岁,城市公交车及其他大中型客货车、电车为50周岁。
2.申请人有吸食或注射毒品行为的能否申请驾驶证?答: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答: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4.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答: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5.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什么限制条件?答:取得大型客货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驾驶营运车辆,交通安全责任重大,因此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公安部123号令科目三考试扣分标准
公安部123号令科目三考试扣分标准{人工路考试注意事项及灯光操作一、通用评判标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头盔 30101 不及格遮挡、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 30102 不及格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30103 不及格不能正确使用灯光、雨刮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 30104 不及格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 30105 不及格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30106 不及格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 30107 不及格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方向晃动、车辆偏离在正确行驶方向 30108 不及格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速度 30109 不及格使用档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 30110 不及格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档或连续两次挂档不进 30111 不及格行驶中空档滑行 30112 不及格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 30113 不及格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 30114 不及格不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30115 不及格不安规定速度行驶 30116 不及格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绘制车道边缘实线 30117 不及格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30118 不及格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30119 不及格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 30120 不及格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 30121 不及格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 30122 不及格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 30123 不及格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 30124 不及格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0125 不及格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 30126 不及格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 30127 不及格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 30128 不合格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 30129 不合格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 30130 不合格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 30131 不合格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30132 不合格驾驶姿势不正确 30210 10起步时车辆后溜,但后溜距离小于30cm 30202 10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 30203 10起步或行驶中挂错档,不能及时纠正 30204 10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 30205 10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s即转向 30206 10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 30207 10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 30208 10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 30209 10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 30210 10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 30211 10制动不平顺 30212 10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不按规定让行 30213 10二、专项评判标准:上车: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环境 40101 不及格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 40102 不及格起步:制动气压不足起步 40201 不及格车门未关闭起步 40202 不及格起步前,未观察内、外后视镜,为侧头观察后方交通情况 40203 不及格启动发动机时,变速器操纵杆未置于空挡 40204 不及格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未及时纠正 40205 不及格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但能及时纠正 40206 扣10分发动机启动后不及时松开启动开关 50207 扣10分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时起步不能合理适应喇叭 40208 扣5分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 40209 扣5分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发动机转速过高 40210 扣5分启动发动机前,不检查调整驾驶座椅、后视镜、检查仪表 40211 扣5分直线行驶:方向控制不稳,不能保持车辆直线运行 40301 不及格遇前车制动时不及时采取减速措施 40302 不及格不适时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 40203 扣10分未及时发现路面障碍物或发现路面障碍物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40304 扣10分加减档位操作:未按指令平稳甲、减档 40401 不及格车辆运行速度和档位不匹配 40402 扣10分变更车道:变更车道前,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40501 不及格变更车道前,判断车辆安全距离不合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40502 不及格靠边停车:停车前,不通过、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 40601 不及格考试员发出靠边停车指令后,未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40602 不及格停车后,车身超过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 40603 不及格停车后,在车内开门前不侧头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 40604 不及格下车后不关闭车门 40605 不及格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到边缘大于30CM 40606 扣10分停车后,未拉紧驻车制动器 40607 扣10分拉紧驻车制动器前放松行车制动踏板 40608 扣10分下车前不将发动机熄火 40609 扣5分直行通过路口:不按规定建设或停车了望 40701 不及格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前方交通情况40702 不及格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路口内等候 40703 不及格路口左转弯:不按规定减速或停车了望 40801 不及格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40802不及格遇有路口急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停在路口内等候 40803 不及格左转通过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40804 扣10分路口右转弯:不按规定减速或停车了望 40901 不合格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 40902 不合格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在路口内等候 40903 不合格通过人行横道线:不按规定减速慢行 41001 不合格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 41002 不合格未停车礼让行人 41003 不合格通过学校区域:不按规定减速慢行 41101 不合格不观察左。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以下为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号令。
第二条本号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时适用。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治安管理工作时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号令所称执法人员,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有执法权限的人员。
第二章治安管理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予以口头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二)处以罚款:对于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法定标准对其处以罚款;(三)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拘留期限、拘留条件、拘留地点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四)强制措施:对于危及公共安全、迫使他人行为、犯罪嫌疑等严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程序办理。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涉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附件:1. 公安部61号令实施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规范3. 相关法律法规归属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行使职权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治安管理措施和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基本法律。
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包括执法人员操作不当、公民权益受侵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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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简答)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