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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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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生效日期2023年8月1日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等,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活动,涉及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单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单位;(五)其他需要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互联网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或者破坏;(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损害、丢失或者泄露;(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者隐患;(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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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四)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五)开展警务宣传教育(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维护社会治安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打击邪教活动的工作。

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劳动教养、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章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警务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二:公安机关督办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公安机关案件报告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等各项规定。

公安部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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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61号令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规范管理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的通知》为规范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安机关的防范和治安维稳工作,现就办公用房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分局、交警等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及使用。

二、办公用房管理要求1.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充分利用。

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公用房利用计划。

3.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自行改建或拆除房屋结构。

4. 建设新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有关单位应当确保房屋的安全、环保、节能等。

5.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涉及出租、评估、维修、保险等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翻新、改造和升级,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持续优化。

7.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健全保安制度,确保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本地区的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四、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具体名称及标准的注释详见下表:名称注释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法实施条例,2009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544号发布,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公共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50152-2013,2013年5月1日实施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复的《院办发〔1998〕26号》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和治安安保设施标准,pub 2012-09-01本通知如有问题,请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以便及时修改。

谢谢合作。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细化国家公务员法中公用房管理的政策细则,以确保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得到按规定执行。

公安部123号令新交通法规中扣分新规则汇总

公安部123号令新交通法规中扣分新规则汇总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源自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扣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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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行动和执行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2. 《公安部61号令执行细则》3. 相关案件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及国家安全:包括危害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恐怖活动等行为。

2. 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频率,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3. 公安机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机关。

4. 工作机制:指公安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和工作安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人力不足:加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外部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技术更新: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破案和防范能力。

3. 社会压力增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人民安全感不够: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最新解读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最新解读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最新解读随着《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139号令中出台了诸多新的规定,内容十分丰富,网络上有很多误读。

因此决定在3月25日本报关于我市车管、驾管业务将有变化的权威发布基础上,对139号令重点内容进行补充解读。

放宽上肢残疾或单眼视障人士申请驾照根据139号令规定,今后,上肢残疾人士左手只要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照;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照;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要求者,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照。

同时,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也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照。

驾考预约、申请和科目考试有新变化根据139号令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将发放学习驾驶证明,驾考学员今后在后续科目学习训练时,须随身携带纸质版或电子版学习驾驶证明。

而驾考学员通过科目一后,今后既可先预约科目二考试也可先预约科目三路考。

有条件的地方今后还可同时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考,驾考学员在预约成功后可连续考试,能极大节省时间。

同时,小型汽车夜考也将有变化,今后可用白天模拟灯光操作的方式代替夜间考试。

此外,原机动车驾照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等7类情况被注销的,今后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照考试。

全国范围内可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照机动车驾照的补领、换领和审验业务此前要在驾照核发地进行,而139号令实施后,这些业务可在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办理,再也不用从居住地到原核发地往返奔波。

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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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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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大客挡号牌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此次新增2项记12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 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 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此外,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 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 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 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 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 分提高到6分。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 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 定饮酒后驾驶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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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安全带 如何处罚
不系安全带,记2分 当汽车高速行驶遇到意外情况紧急制 动时,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将驾驶人和乘 客束缚在座椅上,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 为督促驾驶人使用安全带,规定对驾 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 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 记2分。 传言 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123号令根本没有相关规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 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
Page 6ຫໍສະໝຸດ 学员预约考试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123号令实施后,驾驶准考证 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科目二、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 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预 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 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 新预约考试的间隔由二十日缩 短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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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驾行为如何记分?酒驾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酒驾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后驾驶 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 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 123号令作出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 12分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 酒后驾驶营运或非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 同时规定,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 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 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 领。 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 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 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部123号令全文前四章内容

公安部123号令全文前四章内容

公安部123号令全文前四章内容驾驶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行使机动车辆的行为就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不仅仅给行人带来未知的危险性灾难,也是对自己的家人不负责,我们经常看见的交通违章有闯红灯、醉驾、驾驶者超速等,对于这些交通违章行为驾驶员们都会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那么在公安部123号令全文的前四章中对交通提出了哪些规定呢,我们来看一看。

驾驶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行使机动车辆的行为就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不仅仅给行人带来未知的危险性灾难,也是对自己的家人不负责,我们经常看见的交通违章有闯红灯、醉驾、驾驶者超速等,对于这些交通违章行为驾驶员们都会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那么在公安部123号令全文的前四章中对交通提出了哪些规定呢,我们来看一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39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XXX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XXX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XXX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XXX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展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大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平安重点单元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平安重点单元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元数量中占据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平安重点单元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安部123号令-扣分标准

公安部123号令-扣分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9、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11、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2、用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4、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是指2022年1月29日由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发、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公安部139号令,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部139号令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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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一、背景与目的公安部61号令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工作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效能,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合用范围本令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及操作要点1. 组织架构调整:按照公安部组织架构调整方案,各级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工作顺畅。

2. 工作流程优化:优化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高效、便捷。

制定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4. 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

5. 业务培训和提高:加大对公安机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6. 监督检查及评估: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组织架构调整方案3. 工作流程优化方案4. 信息系统建设指南5. 业务培训计划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指中国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部门。

2. 执法效能:指公安机关在执行法律任务时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3. 社会安全:指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得到有效保障的状态。

4. 合法权益:指人民群众根据法律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六、艰难与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艰难:1. 组织架构调整可能引起内部不稳定及人员调整问题。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人员调整,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工作流程优化可能遇到工作模式转变和员工适应问题。

解决办法:开展员工培训,匡助员工理解和适应新的工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 信息系统建设可能面临技术更新和保密等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业务培训和提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解决办法: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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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文日期2021年9月30日主题词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五)其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公用信息网络。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式(一)现场检查。

指公安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询问、调阅资料、复制数据等活动;(二)远程检查。

指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远程监测、分析、评估等活动;(三)约谈检查。

指公安机关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沟通、交流、指导等活动;(四)其他方式。

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和措施,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运行;(二)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保障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控性;(三)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管理,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四)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信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发布、传播或者存储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健康性;(六)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应急响应,减少损失和影响,恢复正常运行;(七)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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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一、引言本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号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

三、工作职责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b.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c. 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d. 组织公安警务督察工作;e. 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2.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a.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b.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c. 保障干警权益,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3. 公安机关民警应当:a. 忠诚履行法定职责,以人民为中心;b. 严格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徇私利;c.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工作内容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a. 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研判分析和动态预警,及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b. 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刑事犯罪活动,提高打击效果;c. 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后处理;d. 开展治安巡逻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

2. 犯罪打击和预防a.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疑难案件;b.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c. 加强公安机关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推进犯罪预防工作。

3. 宣传教育和舆情维稳a. 加大犯罪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b. 加强网络治安管理,维护互联网安全;c. 积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舆情,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2. 《治安管理处罚法》3. 《刑事诉讼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

2. 治安管理工作:指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政策解读: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解读

政策解读: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解读

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解读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123号令有关内容。

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门槛造成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驾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123号令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明确规定:造成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明确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考试突出实用性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要倒查发证民警责任为增强申领驾驶证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

其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

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据介绍,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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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生效日期2021年11月1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的方式。

(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二)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四)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发布或者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五)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存网络日志记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六)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七)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网络数据进行加密、脱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防止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八)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提供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报告等义务,遵守相关限制和禁止规定;(九)根据需要,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网络设备、系统、平台、应用等进行检测、测试、抽样等操作,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情况、管理记录等材料;(十)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公安部关于修改108号令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108号令决定

—1—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2—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公安163号令修正案解读

公安163号令修正案解读

公安163号令修正案解读公安部发布的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版《办法》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原条文: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9分。

原条文: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原条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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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简答)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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