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竣工后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包括新建建筑、扩建、改建、装修和专项用途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审核标准:依据国家消防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注重统筹兼顾,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三)审核程序: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和多部门联合审核的原则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平面布置、疏散通道设置、消防系统设计、消防安全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后续的消防验收提供依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一)验收范围:对新建建筑、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施工情况、设备性能和运行状态进行审查和检测。
(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注重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三)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由专业消防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权威性。
(四)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设备运行情况的测试和评估,以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和标识的完善性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五)验收结果:验收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建设工程的后续使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抽查范围:对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保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方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方案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防中心)是负责成都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专门机构。
消防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如下:
1. 管理体制:
- 消防中心隶属于成都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总队,作为其直属单位。
- 消防中心设有主管部门、综合科、技术科等职能部门。
- 消防中心设有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2. 职责范围:
- 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消防中心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 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中心负责组织并参与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系统符合安全要求。
- 提供咨询和指导:消防中心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提供消防设计、验收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 检查和监督:消防中心对已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 培训和宣传:消防中心开展有关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方面
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意识。
消防中心作为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其职责范围涵盖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咨询指导、检查监督和培训宣传等多个方面。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查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沿街楼盘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主要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保证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的全面实施2.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列入工程竣工验收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消防施工质量符合要求4. 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消防设计要求1.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规模等因素,制定适当的消防设计方案2. 消防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配置、排烟系统设计和消防通道设置等内容3. 消防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消防施工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隐患3. 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消防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2. 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3. 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验收合格标准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建筑物的防火、灭火、疏散和通风要求2.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畅通,疏散距离符合规定3. 建筑物的消防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齐全4. 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及时改正,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八、监督检查和处罚1. 消防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施工、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等情况,消防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扣押或责令停工等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指在完成消防工程建设后,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的一套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一些要点,共计约1000字。
一、验收范围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范围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电源系统等各个方面。
对于这些方面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和材料使用都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
二、验收要求1.设计文件审查:对消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方案合理,消防设备满足设计要求。
2.施工图纸审查:对消防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检查施工图纸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施工图纸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施工现场检查:对消防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包括基础施工、设备安装、管网布置等方面,确保施工质量到位。
4.消防设备配置:对消防设备的配置进行检查,确保设备齐全、种类合理、位置正确,设备与建筑布局相协调。
5.消防通道检查: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确保通道畅通无阻,通道宽度和高度符合相关规定,通道的标识和照明设施完善。
6.灭火器材检查:对防火墙、消防泵房、灭火器和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且符合相关规定。
7.消防电源系统检查:对消防电源系统进行检查,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系统、应急照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源等方面,确保其正常、可靠、有效。
三、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2.组织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消防工程质量验收。
3.现场勘察:验收组对消防工程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建设情况。
4.文件审查: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完整、合规。
5.设备检查:对消防设备进行实际检查,测试设备的运行状况。
6.技术交底:对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技术交底,确保使用人员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8.整改通知:如果发现存在问题,验收组应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出整改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消防报验设计范围

“消防报验设计范围”是一个涉及到消防系统和设备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概念。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消防系统和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流程,以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消防报验设计范围”中的内容:
1. 消防系统设计: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设计。
2. 消防设备设计:如消防水带、灭火器、火灾报警器、排烟风机、应急照明和标志等的设计。
3. 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所有设计都符合当地和国家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4. 系统集成和联动:确保消防系统与其他建筑系统(如电气系统、安全系统等)的集成和联动设计。
5. 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材料规格、安装方法和施工工艺要求。
6. 性能验收测试: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和验收测试,以确保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满足设计要求。
7. 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材料证明、厂家测试报告、安装记录、维护手册等。
总之,“消防报验设计范围”涵盖了从消防系统和设备的初步设计、审查、安装到验收的全过程,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具体的范围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细则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
三、消防设计审查(一)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应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建筑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设计图纸等。
2.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图、消防通道图、消防水源图等。
(二)审查程序1.消防设计审查应由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性能等。
(三)审查结果1.如果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将颁发消防设计审查通过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相关问题。
2.如果存在不符合问题,将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消防验收(一)验收申请1.建设单位应在竣工之前提交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竣工图纸、消防设施设备调试报告等。
2.建设单位应提供现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图纸、现场消防通道设置图等。
(二)验收程序1.消防验收应由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防火隔离、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性能等。
(三)验收结果1.如果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将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在证书上注明相关问题。
2.如果存在不符合问题,将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五、监督检查(一)日常监督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已经通过消防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投诉受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异议,可以向消防部门进行投诉。
消防部门将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投诉属实的,消防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六、违法违规处罚七、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有效期届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总结:本细则对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查和验收的程序、结果的处理方式,并对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审查与验收内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文件等。
3.审查与验收程序: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审查验收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抽查与告知: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
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5.从业人员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6.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场所

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场所引言概述: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消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系统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建筑物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场所。
正文内容:1. 高层建筑:1.1. 建筑物的高度和规模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需要符合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
1.2.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可以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灭火设备等。
2. 商业场所:2.1. 商业场所通常人员密集,火灾风险较高。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能够确保商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系统满足安全要求,如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等。
2.2.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还可以促使商业场所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火灾应对和逃生能力。
3. 工业厂房:3.1. 工业厂房通常存在较多的火源和易燃物,火灾风险较高。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可以确保工业厂房的消防设施和系统符合安全标准,如防火间距、防火墙等。
3.2.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还可以促使工业厂房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公共场所:4.1. 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流动性大,火灾风险存在。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可以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系统满足安全要求,如安全出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4.2.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还可以推动公共场所加强火灾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5. 娱乐场所:5.1. 娱乐场所如酒吧、夜总会等存在火灾风险,人员密集且常有烟火等易燃物。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可以确保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系统满足安全要求,如疏散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5.2.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还可以要求娱乐场所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暂行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
二、消防设计审查1.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置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
2.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门窗等方面的内容。
审查过程中要确保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申报、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
申报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审查机构要及时受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三、消防验收1.消防验收的时间和程序消防验收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
验收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
2.消防验收的要求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火分区完整有效,防火门窗具备防火阻燃功能等。
验收机构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五、法律责任对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置、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消防验收的时间、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附件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建设⼯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程竣⼯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筑总⾯积⼤于2万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厅;(⼆)建筑总⾯积⼤于1.5万平⽅⽶的民⽤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积⼤于1万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积⼤于2500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学的教学楼、图书馆、⾷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加⼯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积⼤于1000平⽅⽶的托⼉所、幼⼉园的⼉童⽤房,⼉童游乐厅等室内⼉童活动场所,养⽼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集体宿舍;(六)建筑总⾯积⼤于500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特殊建设⼯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程竣⼯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设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员密集场所的建设⼯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积⼤于4万平⽅⽶或者建筑⾼度超过50⽶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程,⼤型发电、变配电⼯程;(六)⽣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一、引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保障消防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包括工商业建筑、住宅区、文教建筑、医疗保健建筑、交通建筑等。
三、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设计图纸等。
2.审查流程:消防设计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主要检查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消防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复审主要对施工图纸中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核;终审为最终审查,确认项目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3.审查依据: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等文件的要求。
4.审查结果:经审查后,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合规情况,审查单位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
四、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提交材料: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设施竣工图等材料。
2.验收流程:验收工作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了安装和调试;终验主要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
3.验收依据: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4.验收结果:验收单位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如发现问题,验收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并重新进行验收。
五、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1.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对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武汉市消防设计及验收申报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指南发布时间:2011-3-2来源: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需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备案抽查范围。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本文档旨在解释和概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言
该规定是由建设部制定的,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临时规定。
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
二、主要内容
1. 审查范围和要求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的选型和布置、建筑材料
的防火性能等。
审查要求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遵循。
2. 验收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验收程序
包括验收材料的准备、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实地验收等。
验收要求
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安全可靠性、满足设计要求等。
3. 监督管理
该规定强调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监督要求的落实和检查、违
规行为的处理等。
三、结论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是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的重要法规。
它明确了
审查和验收的范围、要求和程序,并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
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贯彻执行该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
火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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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附件2-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A3正反打印,内容机打。
(单体楼情况与规划一致)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人及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内容手填、提供原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资质4.消防设计文件:(1)消防设计专篇(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2)地形测绘图,县上为总平面蓝图(3)室外供水蓝图设计院出图章(4)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版光盘(依据施工图光盘刻录基本要求执行)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及方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带原件提供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意见答复复印件(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单体楼情况与申报表填写一致,盖设计院公章)提示:1.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捺手印。
2.以上所有资料均提供电子版扫描件。
3.电子版材料均制作为常规图片格式(如JPG等),不能为PDF格式。
4.每一张电子版材料都做好相应命名(例如申报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附件2-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
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
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
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水源。
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
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说明。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1.热能动力。
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五)设计图纸。
1.总平面(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结构(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施工图光盘刻录基本要求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制作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加盖“施工图审核章”的高清彩色电子版图纸(含土建、给排水、机电、暖通等全套图纸)并扫描刻录入光盘。
2.高清电子版彩色图纸格式JPG,制作分辨率300dpi,最低为24位真彩,图纸彩色边纹去除,色彩清晰,精度高。
3.光盘图纸中图签的设计、校对、审定、日期等栏目均应填写完整。
4.不得将所有平面图或剖面图合并在一个文件夹内。
如输入一层至二十层平面图则应填写“1层平面图”、(2层平面图)、“3层平面图”、(4-20层标准平面图),不得填入无意义的文字或数字或英文表示图纸名称,如文件名“A3-1.JPG”之类;光盘内文件夹应按各专业名称依次分开。
5.每张光盘应用签字笔注明光盘内容。
6.采用纸质封皮入档,封皮内容应注明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室内外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内容手填、提供原件)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复印件。
3.消防设计文件:(1)消防设计专篇(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2)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版光盘(依据施工图光盘刻录基本要求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提供原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提示:1.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捺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