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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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卫队管理规定

(2011-10-1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队员

第三章纪律

第四章职责

第五章职权

第六章学习与训练

第七章门卫值勤与治安巡逻

第八章请销假制度

第九章考核评比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和校卫队工作实际,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搞好校园治安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卫队员日常生活和工作行为的规范。全体队员必须自觉遵守,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反。

第二章队员

第三条校卫队员原则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或优秀的社会青年中挑选

第四条校卫队员必须经过学院有关部门政审、面试、体检与专业考核,待确认政治素质可靠,身体健康,有胜任校卫队工作能力后方可聘任为校卫队队员。

第五条队员的主要任务是门卫值班、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监控重点人员和目标,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全院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队员应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和军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争做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强的校卫队员。

第七条队员统一着制服上岗。

第八条队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言论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事业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坚强的斗志;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机智勇敢,反应灵敏,吃苦耐劳,办事沉稳;

(五)组织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六)思想纯洁,品质高尚,遵守职业道德,勇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既能独立工作,又能协同作战,完成任务彻底、坚决果断。

第三章纪律

第九条校卫队员必须牢固树立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坚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第十条在日常生活中,全体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有禁则止,遇重大事情请示在前,行动在后。

(二)严守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学院规章制度,保守机密。

(三)文明值勤,秉公办事,不刑讯逼供,不打骂和侮辱他人。

(四)不行贿受贿,不贪占便宜,不陷害好人,不包庇坏人。

(五)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互敬互爱,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严禁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主义。

(六)执行任务坚决果敢,不怕苦,不怕累,不贪生怕死。

(七)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迟到早退,严格交接班手续。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校卫队是维护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秩序的专业性队伍。

第十二条队员的一般职责:

(一)贯彻落实《门卫制度》,搞好门卫值勤,查验来路不明、身份不明人员,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和携带物资进、出手续。

(二)执行昼夜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院规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挡审需要查处的人员和物资。

(三)搞好目标守卫,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目标,以防止发生意外的破坏事件。

(四)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全院性集会、文娱、体育等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负责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的现场保护,防止人为破坏,为侦察工作提供条件。

(六)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遇爆炸或其它自然灾害事故,要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和全院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发生凶杀或其它暴力性案件,要迅速赶到现场,制止案情的扩展。

(八)完成学院领导和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职权

第十三条校卫队在执勤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进出校园和守卫目标的人员、车辆、物资,有进行询问、验证和登记的权力。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有进行劝阻、制止、批评教育及进行调查了解的权力。

(三)对违反学院规定进出校门的车辆、物品有暂不放行,报保卫处处理的权力;

(四)对现行案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和严重危害学院治安秩序的人员有挡获、扭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的权力。

第六章学习与训练

第十四条全体队员必须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努力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政治、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时,队员不得因私事或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政治业务学习及训练情况考核记入个人档案,纳入年终考评。

第七章门卫执勤治安巡逻

第十七条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做到六个不准:上岗后不准做私事,不准带无关人员到门卫室,不准在值班室留宿他人,不准看电视,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保证值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以及校门内、外的车辆停放秩序,对划分区域内的卫生坚持随脏随扫,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门卫值勤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巡逻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认真调查处理在巡逻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执勤和巡逻时严禁酗洒、打瞌睡。

第八章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队员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三条审批办理请假手续及其规定:

(一)请事假必须凭据假条,经校卫队长签字批准同意后可离岗;

(二)请病假,应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方可同意,住院十天以上停发工资(因公伤住院除外);

(三)临时请假应讲明事由和所去地方,方可同意,超过6小时按事假论;

(四)事假每年超过十天的每天扣发工资20元,年累计不超过10天;

(五)队员请假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如实汇报假期中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队员在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本人提前归队的,必须在通知期限内返队,违者以旷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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