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项目招标结束后监督人员表态发言-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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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结束后监督人员表态发言

篇一:重点项目建设战役表态发言

大干快上主动服务

全力推进“五大战役”暨重点项目建设

201X年3月6日

打好“五大战役” 暨重点项目建设是当前我县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寿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就发改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扎实推进“五大战役”暨重点项目建设,作如下发言:

一、优化项目审批,推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一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投资

额在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合并审批;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

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对纳入已批准的规划(或实施方案)内的

点多面广小型政府投资项目,视同已批项目建议书。二是推行绿色通道审批,

对“五大战役”项目、三维对接产业项目等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按照“特

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的办法,窗口即收即办、办完即转,审批时限

原则上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提速一倍,即压缩50%的时间予以办结。三是实行

容缺预审制,对审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即具备可研报告、选

址符合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仅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的项目,先予以受理审批,申请人在规定期

限内将材料补齐补正即可。四是推行项目联审和并联审批,对需多部门联合审

批的,推行项目联审和“一条

龙”联审制,由县政府组织发改、经贸、国土、林业、建设、环保、水利、供电、工商、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会议联审,主动靠前服务,一次性告知。对属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我局将及时初审上报,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力

争尽快审批到位。

二、改进招标程序,推进建设项目加快实施。继续实施《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规定(试行)》,对需要提前实施招标的,我局可在“工可”审查后提前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等招标事项给予单

独或单项办理,并在后续项目审批(核准)时再给予补充完善。

三、强化协调服务,营造工程优质施工环境。充分发挥发改部门在项目管理的

组织协调功能,带头落实“一线工作法”,靠前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调度服务

工作。继续在重点建设领域推进甲供甲控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重点建设资金、

用地、用林、环境规划、建筑材料、火工油品等要素需求情况,加强与各部门

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提前介入,做到优先调度、优先保障。为项目建设创

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项目跟踪管理。一要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一统四定”责任制(即统一责任,定计划、定制度、定措施、定奖惩),大力提倡“一线工作法”(推动工作在一线落实,矛盾在一线化解,问题在一线协调,干部在一线锻炼成长),敦促项目业主按时向首席责任领导汇

报项目实施情况,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要健全重点项目联合督察机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行每月一通报,梳理汇总

当月存在问题并分送首席责任领导,进一步完善“周

跟踪、月调度、季分析、半年小结、年总结”制度,明确提出责任单位、责

任人及完成时间节点、质量要求和督查考评等事项。并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

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项目督查,督促参建单位盯紧年度工作

目标,科学倒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确保主要目标任务序时推进。

五、

加强沟通对接,争取更多项目资金扶持。建设资金的落实是项目实施的根本保证,也是发改部门服务“五大战役”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抓手。我局将会同

各有关乡镇和项目业主在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汇报沟通,主

动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扶持。积极配合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着

力破解项目建设融资难问题。

六、突出前期工作,推进前期项目加快转换。健全和完善重大项目三级储备库

管理制度,确保全年储备项目50个以上。积极谋划生成和储备深化一批项目,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推进一批”的梯次滚动开发格局,为我县科学发

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项目源。不断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切实做好

项目的建议论证、包装策划和市场推介,增强项目前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五个一” 工作机制(即每周一报表、每月一汇总、每季一回顾、每半年一小结、每年一总结)要求,局内组建专门项目前期工作班子,协助各乡(镇)和项目业主推进深化一批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跟踪落实工作。

篇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威宁县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威宁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威宁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威宁县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毕节地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

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接受招标报告备案,核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即招标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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