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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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黔府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跨区域、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市县政府审批。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

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黔府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省贸易合作厅更名为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盐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贸易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制订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商务工作。

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形成国内外市场大流通的格局。

2.将原省贸易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3.取消原省贸易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黔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职责。

(二)将省委办公厅承担的省委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指导、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三)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管理等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在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联社)。

省供销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协调管理;对烟花炮竹实行归口经营管理。

(三)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拟订,推动和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社员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兴办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领办农业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筑府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增加对全市依法行政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全市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负责相关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办理市人民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拟订地方性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处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黔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202号)精神,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全部划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除电子信息制造业外)、信息化(除“两化融合”外)等职责,整合划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具体包括:1.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拟订大数据、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推进全省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4.负责信息化行业管理、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参与国内区域合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4•【字号】黔府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四日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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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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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黔府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人事厅有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职责和政府奖励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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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黔府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突出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拟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督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坚持“三为主”,推行“三结合”,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1•【字号】黔府办[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200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一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8号)和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编发[200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办事机构(副厅级),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我省与驻地党政机关的党务、政务联系工作。

(二)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动并做好我省与相关省、市的经济往来和合作的有关工作;大力宣传贵州,协助有关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为招商引资,引进科学技术、人才、设备和先进经验,为资金融通和劳务输出做好协调服务。

(三)搞好专题调研,开展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收集和传递信息,及时、准确地为省委、省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黔府办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人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工业经济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省办发[2000]25号),不再保留贵州省化学工业厅,组建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为省经贸委管理的负责全省化工行业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必须遵循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不承担审批公司的职能,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竞争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将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养等职能,交由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质量监督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12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6【实施日期】2009.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审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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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

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承担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的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行为过程以及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对分管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经费开支标准。

(十三)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

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省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

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管理财政票据。

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按照管理权限,拟订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财政税收计划,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七)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拟订需由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

(八)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并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

负责政府外债谈判业务,并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省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

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六)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督办、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新闻、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非税收入管理处。

拟订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制度和具体办法;承担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承担省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稽查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指导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

(四)税政法规处。

参与拟订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税收政策调整、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税制改革调查有关工作;承办关税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预算处。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审核报批部门预算项目调整申报事项,审定、批复省级部门预算;承担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工作;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汇总全省预算,负责编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年度财政决算;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财政政策;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

(六)预算编审处。

承担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审核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审核人员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汇总省直部门预算;提供有关部门预算定额、部门预算政策咨询。

(七)国库处。

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参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八)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执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和分类保障办法;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执行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并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及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分配和监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支农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省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承担工作补助资金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工作;承担“乡财县管”及“村财乡代管”试点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乡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执行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处。

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承担省级国有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除外)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五)外经处(省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

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有关制度,拟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申报、审查、谈判签约、转贷(赠),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政府外债贷款资金债务分割、回收和还本付息付费的相关工作;承担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

(十六)对外宣传联络办公室。

承担对外宣传工作;承办财经交流、合作和联系的具体工作;协助落实财政各项专款,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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