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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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行为,它通常用于信贷业务中,为了保证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和贷款方的利益。

为了规范和指导担保操作的实施,很多金融机构都制定了《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 担保方式:规程会明确规定可接受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2. 担保对象:规程会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担保对象的资产或者财产,如房产、股权、车辆等,并对其价值和取得方式进行规定。

3. 担保标准:规程会规定担保的最低标准,保证担保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对应的贷款金额。

4. 担保程序:规程会明确担保的操作程序,包括担保登记、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物权利的转移等环节。

5. 担保管理:规程会指导担保操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担保物权利的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等。

《担保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健
康发展。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担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执行至关重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反担保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2.2 反担保条件第三条反担保物3.1 反担保物选择3.2 反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四条反担保措施4.1 反担保措施的采取4.2 反担保措施的变更第五条反担保责任5.1 担保公司的责任5.2 借款人的责任第六条反担保的解除6.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6.2 反担保解除的程序第七条反担保物的保管7.1 反担保物的保管责任7.2 反担保物的保管方式第八条反担保权的行使8.1 反担保权的启动8.2 反担保权的实现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失效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适用法律与管辖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本合同:本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用以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协议。

(2)借款人:指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贷款申请人。

(3)担保公司:指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承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4)反担保:指借款人为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以保障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5)反担保物:指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

(6)反担保价值:指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

1.2 解释规则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如果文意不清或者有歧义,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中的词语或者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合同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合同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1.1 定义与范围1.2 反担保人的义务1.3 反担保的金额与方式1.4 反担保的期限1.5 反担保的解除1.6 反担保的生效条件1.7 反担保的监督与检查1.8 反担保的违约责任1.9 反担保的争议解决1.10 反担保的变更与终止1.11 反担保相关资料的保管1.12 反担保操作规程的修改与完善1.13 反担保的培训与宣传1.14 反担保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所称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是指反担保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为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1.2 反担保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反担保的范围和金额。

1.3 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二条反担保人的义务2.1 反担保人应确保反担保财产的权属清晰、合法,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法律纠纷。

2.2 反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2.3 反担保人应配合反担保权人进行反担保财产的查证、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反担保的金额与方式3.1 反担保的金额应当等于借款金额,且不得高于借款人到期未还款项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之和。

3.2 反担保的方式由反担保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反担保的期限4.1 反担保的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之日止。

4.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反担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反担保。

第五条反担保的解除5.1 在反担保期限内,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应当及时解除反担保。

5.2 反担保人解除反担保的,应当通知借款人及反担保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反担保的生效条件6.1 反担保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6.2 反担保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内保外贷”,是指为应申请人真实、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金融机构据以向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本行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行特定融资项下偿还义务时,本行将依据保函条款向境外金融机构履行偿付/付款义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政策认定的其他融资合同。

根据业务需求,本行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以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由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到境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参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审批权限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号)或《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和《银行外汇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开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合同。

所有合同文本必须按照行内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本行在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登记、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工作。

(一)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

第三条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第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 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臵等,,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八条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反担保的措施是什么

反担保的措施是什么

反担保的措施是什么反担保的措施有哪些反担保⼜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

是指为保障债务⼈之外的担保⼈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的追偿权的实现⽽设定的担保。

那么反担保的措施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反担保的措施是什么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形式、保证⾦反担保五种形式。

反担保是指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的同时,⼜反过来要求债务⼈对⾃⼰(担保⼈)提供担保的⾏为,即是为担保⼈提供的担保。

其⽬的是确保第三⼈追偿权的实现。

“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本法担保的规定。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

作为担保制度衍⽣出的⼀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与意义表现在三个⽅⾯:第⼀,反担保是维护担保⼈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第⼆,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

谨慎的第三⼈在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与债务并⽆紧密的利益关系或⾪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反担保,第三⼈可能因虑及⾃⾝利益⽽拒绝为债务⼈提供担保。

现实⽣活中,银⾏、担保公司等⾦融机构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时,⼏乎⽆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为减免风险⽽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种调济⼿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提供便宜。

现实⽣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反担保⽅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反担保管理办法

反担保管理办法

反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反担保是指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债权人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向担保人追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担保人作为反担保的主体,其财产将作为债权人的安全垫,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规范反担保的管理,促进债权人和担保人权益的平衡,我国制定了《反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反担保的种类《反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反担保形式:一般反担保、特殊反担保和企业债权人融资反担保。

1. 一般反担保:主要是指个人或企业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在发生主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对担保人追偿。

一般反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2. 特殊反担保:是指法律赋予特殊主体提供的反担保。

例如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特殊主体提供的担保。

3. 企业债权人融资反担保:是指企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建立的反担保关系,以保证企业债权人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这种反担保可以是以其他企业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以企业的资产、股权等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

三、反担保管理的原则《反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了反担保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自愿、等价、权责一致和依法保护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反担保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平衡。

2. 自愿原则:反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各方参与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反担保活动。

3. 等价原则:反担保方式应与主债务相适应,担保金额和程度应当合理,确保反担保的价值相对于债务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等价性。

4. 权责一致原则:反担保活动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行动,确保责权一致。

5. 依法保护原则:反担保活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四、反担保管理的程序《反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反担保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担保的登记、备案、变更和解除等。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是指一方对于他人的债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上市公司为了融资或者履行合同,常常会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和交易保障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二、上市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1 担保范围上市公司担保范围包括对子公司、关联公司、自然人及其他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

在扩大担保范围时,上市公司应该合理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并严格控制担保规模。

2.2 担保方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多种。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上市公司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担保方式,并确保担保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后,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包括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等。

上市公司应根据债务人的借款情况和担保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

2.4 担保审核在提供担保之前,上市公司应进行担保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担保申请、担保调查、风险评估等。

上市公司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评估担保风险,并建立相应的担保审核报告和备案制度。

2.5 担保风险控制上市公司要做好担保风险控制工作,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测担保风险、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等。

对于已经提供担保且存在风险的情况,上市公司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担保风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3.1 反担保范围上市公司反担保范围包括接受子公司、关联公司、自然人及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时,应合理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反担保物的价值,并确保反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反担保方式上市公司接受反担保的方式有多种。

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

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

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英文版Guidanc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unter-Guarantee for Financing Guarantee OperationsIntroduction:The 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 plays a pivotal role in ensuring the smooth flow of credit t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 and other entities. Counter-guarantees, being a key component of this industry, aim to mitigate risks and provide additional security to lenders. This guidance aims to outline the best practices for setting up counter-guarantees in financing guarantee operations.1. Understanding Counter-Guarantee:A counter-guarantee is a security measure where a third party, typically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a corporate entity, provides a guarantee to the guarantor, promis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in case the principal debtor defaults. It serves as anadditional layer of security, reassuring the guarantor of the repayment.2. Importance of Counter-Guarantees:Risk Mitigation: It helps mitigate the risk exposure of the guarantor by ensuring that there is a backup plan in case of default.Enhanced Credibility: It improve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financing guarantee by reassuring lenders of the reliability of the security measures.Facilitates Financing: Counter-guarantees can encourage lenders to provide financing to SMEs and other entities, knowing that they have additional security.3. Steps in Establishing Counter-Guarantees:Due Diligence: Carry out thorough due diligence on the proposed counter-guarantor, assessing its financial strength, business reputation, and historical performance.Contract Negotiation: Negotiate and finaliz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unter-guarantee contract, ensuring clarity and mutual understanding.Documentation: Prepare and execute comprehensive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the counter-guarantee agreement, security agreements, and any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Monitoring and Compliance: Continuously monitor the compliance of the counter-guarantor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ensure prompt action in case of any breaches.4. Best Practices:Ensure transparency and clarity in counter-guarantee agreements.Regularly review and update counter-guarantee arrangements to reflect changes in business conditions and risk profiles.Consider multiple counter-guarantors to diversify risk.Maintain adequate documentation and records for easy reference and audit.Conclusion: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counter-guarantees is crucial for th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financing guarantee businesses. By adhering to the best practices outlined in this guidance, financiers can ensure the security of their operations, mitigate risks, and facilitate the flow of credit to SMEs and other deserving entities.中文版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引言:融资担保行业在确保中小企业(SMEs)和其他实体的信贷顺畅流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解读各种反担保措施

解读各种反担保措施

汇报人:日期:•反担保措施概述•物权反担保措施•保证反担保措施目•反担保措施的选择与实施•案例解析录01反担保措施概述反担保措施定义•反担保措施,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在担保交易中,为确保担保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通过设立反担保措施,担保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弥补债权损失。

4. 定金反担保:债务人向担保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定金具有惩罚性,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3. 保证反担保: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反担保可以增强债权的保障程度。

2. 抵押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房产抵押、土地抵押等。

反担保措施的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质押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担保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股票质押、债权质押等。

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反担保措施在担保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债权保障:通过设立反担保措施,担保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及时获得补偿,降低债权损失的风险。

•促进资金融通:反担保措施可以提高债务人的信用等级,使其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

•完善担保制度:反担保措施作为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市场交易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同时,也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反担保措施的重要性02物权反担保措施详细描述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质押给贷款人,以获得相应的贷款。

动产质押反担保通常包括质押物的评估、监管和处置等环节,确保质押物的价值和安全性。

反担保措施则是在动产质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提供额外的担保,进一步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总结词:动产质押反担保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总结词:权利质押反担保为融资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担保方式。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担保风险是指本公司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表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本公司在充分估计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或引发担保风险的基础上,从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和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立和健全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

本措施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担保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和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依法经营,合法担保1.本公司必须按公司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出经营范围的须通过合法批准.2.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题资格;担保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开发经营法律手续完备。

要建立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拒之与公司担保大门之外.3.必须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谨慎、合法”和“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和贷款人签订有关合同。

所有合同文本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目规章制度。

加强员工的素质培训,树立爱岗敬业的理念,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在实施反担保措施上禁止“感情用事"和“心慈手软”等现象的出现.二.民主审议,分级管理1.担保项目的洽谈、受理、考案、签约、保后管理和债权清偿及有重大问题的决定与处理,必须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程序化管理和规范操作,严禁“暗箱操作”或“地下运作”。

2.严格项目审核和评审制度,充分发挥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的作用,提高担保质量和专业操作水平。

3.公司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办公室由各部门负责任以上人员组成,负责议决公司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

4.总经理的审批权限按授权程序确定,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的审批权限内进行操作,对公司担保业务负总责,业务部门必须按总经理授权范围进行担保业务的受理和调查,对总经理负责。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申请•担保立项•项目初审•机构审核•会议评审•担保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跟踪监督•解除担保(代偿追偿)第三章客户申请与担保立项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1、业务人员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公司决定是否立项。

2、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和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申请担保立项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不低于1000元的初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 立项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能够提供足额的反担保;•符合行业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注:有效净资产指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扣除存货中的残损霉变及盘亏毁损损失、库存成本高于市价的潜亏和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呆坏帐,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以后的净额。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立项;对不具备上述1、3、6项的不予立项;其他条件可综合考虑。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晋中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应附报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等)以及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5、组织机构代码证;6、贷款证、贷款卡及贷款卡密码7、资信证明;8、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10、注册和变更时的验资报告;11、公司章程;12、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13、本次担保期内现金流量预计;14、项目实施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16、可以说明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用户订单等复印件及产品照片);17、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注:1、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反担保是指在一方提供担保的同时,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
安排。

在反担保过程中,常采取以下措施与程序:
1. 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方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担保函等形式的担保文件。

担保
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股权等;担保函则是一种书面文件,由第三方向债务方或债
权人出具,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2. 鉴定担保物的价值:担保方提供的担保物需要经过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
确定其价值。

这是为了确保担保物的价值能够覆盖债务方的债务金额。

3. 设定反担保权益:在反担保过程中,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或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协议,明确反担保的权益。

这包括担保物的使用、处置、收益归属等方面的约定。

4. 注册登记:对于某些需要登记的担保物,还需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比如对于
不动产担保,需要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对于股权担保,需要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等。

5. 履约监督:一旦债务方无法按时履约,债权人有权利行使担保物的处置权。

这时,
需要按照反担保协议或法律程序进行处置,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总之,反担保是一种在担保关系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反担保过程中,债
权人和担保方需要明确权益,进行登记手续,并制定好反担保处置程序,以确保债务
方无法履约时,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024年反担保实施细节协议

2024年反担保实施细节协议

2024年反担保实施细节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反担保1.2 反担保实施细节1.3 协议各方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2.1 担保对象2.2 担保额度2.3 担保期限第三条反担保物的提供3.1 反担保物的种类3.2 反担保物的价值3.3 反担保物的交付第四条反担保的生效与解除4.1 生效条件4.2 解除条件4.3 解除程序第五条反担保的监管5.1 监管机构5.2 监管职责5.3 监管费用第六条反担保的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6.3 变更后的通知第七条反担保的违约处理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7.3 违约处理程序第八条反担保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适用法律第九条反担保的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第十条反担保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3 强制执行的费用第十一条反担保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程序11.3 解除后的处理第十二条反担保的终止12.1 终止条件12.2 终止程序12.3 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三条反担保的权益转让13.1 权益转让的条件13.2 权益转让的程序13.3 权益转让的通知第十四条反担保的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14.2 合同的修改14.3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障的一种方式,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债务的清偿。

1.2 反担保实施细节是指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反担保的具体操作流程、条件和要求等。

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2.1 担保对象是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2.2 担保额度是指债务人应提供的反担保物的价值与债务金额的比例。

2.3 担保期限是指反担保的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反担保物的提供3.1 反担保物的种类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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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

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二)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而可能导致担保能力下降或丧失;(三)反担保人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第三章抵押反担保第十四条抵押反担保是指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的行为。

当委托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本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该财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财产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本公司是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抵押物:(一)可接受的抵押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合理测算转让时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采矿权、林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抵押:1.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向本公司设定反担保抵押;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实际业务中,首选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以上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或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取得)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抵押财产。

(四)原则上不接受的抵押物:1.变现能力弱的财产;2.抵押人与其所赡养对象必需的住宅或生活必需财产;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4.未经全体财产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共有财产;5. 建筑商或预购人享有优先权的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一)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存放地址等基本情况资料、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抵押人为第三人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表(原则上已经过审计)等资料。

(三)按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完备抵押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抵押担保的决议或授权等手续。

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抵押人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出具该财产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八)自然人以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出具其配偶和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提供抵押反担保的书面声明。

(九)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勘查,主要审查:(一)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能力;(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抵押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基本同保证反担保方式规定,并增加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九条抵押反担保的担保期间为:(一)本公司可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二)前项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第二十条需要办理的抵押手续包括: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持相关合同手续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抵押登记部门:(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采矿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七)以非法定登记的财产抵押的,可视具体情况办理登记。

所担保债务到期需要展期的,须相应续办上述抵押手续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人员应对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文件、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单据等法律文件和证照严格核实、登记并存入保险柜或银行保管箱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务人员须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抵押物形态完好、足值、权属完整,并写出检查报告;若因市场原因导致抵押物贬值,应要求抵押人追加抵押物以补足价值;若因保险事故导致抵押物灭失,须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保险赔偿资金及时转为所担保债务的保证金;若抵押人擅自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应及时制止,并做出必要处理。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一)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协商确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以抵偿本公司为委托人代偿的债务等金额;(二)拍卖,即将抵押物通过拍卖机构公开竞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抵偿本公司代偿债务等金额;(三)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所得价款优先抵偿本公司代偿债务等金额。

如果协议不成,无法及时处置抵押物,业务人员应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公司依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享有的追偿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继续向委托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按期或提前履行本公司所担保债务,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抵押权也自动消灭。

档案室须按规定程序将抵押物他项权证,并协助抵押人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质押反担保第二十六条质押反担保方式是指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移交本公司占有,作为向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其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本公司可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质物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本公司是质权人。

第二十七条可接受的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本外币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商业银行总行发行的金融证券、金银等贵金属、国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可办妥质押登记的优质股权、应收账款、经营权和收益权、动产等。

禁止接受法律法规限制出质的权利质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二)第三人出质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三)按出质人公司章程规定,完备出质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质押担保的决议或授权等手续。

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共有财产权利质押的,应当要求出质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九条核实质物:银行存单应由存款行开具确认和承诺书,确认存单的真实性,承诺不接受挂失和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须到承兑银行现场核实真伪;银行本票和金融证券由发行银行书面确认;营运车牌照到发牌的交运管理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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