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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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措施的指引 Standing Order for Counter-guarantee 对于符合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服务范围的企业,在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时,需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等,并保证其真实性。经过担保机构初步核实认定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及填写《项目受理表》;进入初审、祥细评审、担保审批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并预交担保费;担保公司在与企业签定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的基础上,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审批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企业提供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以及企业法人(或包括企业领导成员)的个人资产连带反担保等。

一、抵押反担保

企业可以就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I)抵押物清单;

(II)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III)抵押物评估材料;

(IV)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V)抵押物投保证明。

(四)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

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五)企业提供抵押物的值的计算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2、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二、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质物清单;

(2)质物所有权证明;

(3)质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

(四)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五)质押物的值的计算

(1)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2)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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