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附件5: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臵:;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设用地总面积: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四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条爱护公共环境。
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六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深圳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版)
深圳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版)深圳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深圳市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纳入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
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落实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一条:事前措施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3.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事中措施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场所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第三条:事后措施1. 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法进行赔偿和救助。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一条:安全监督机构1.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是本市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
2. 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的监督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深圳市管理规约示本
深圳市管理规约示本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深圳市福田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总建筑面积:(四)物业类型:(五)土地宗地号:(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等;(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物业服务用房;(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深圳市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深圳市物业管理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物业管理方案适用于深圳市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等,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厂房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切实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规范服务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稳定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费,合理使用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评价,及时调整服务策略,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选举产生,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谐稳定的物业管理关系,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进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住户需求。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规划、物业管理协议、业主信息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业主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物业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保障住户健康。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美化物业环境,提升生活品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提高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水平,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住户投诉,积极解决问题,保持社区和谐稳定。
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深圳市2022版)
深圳市(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各类型用户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排队、文明行驶、有序排队、规范停放。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个,房屋套,平均每套房屋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
其中规划车位、车库个(地上个,地下个,固定车位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增设车位、车库个,固定车位个。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
鼓励停车场管理单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六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车库的收益归属:○归属业主共有;○归属建设单位,享有停车费的 %。
第二章车位、车库的使用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用户类型包括:□固定车位月卡用户;□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外部临时车用户。
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使用方案为:○车位、车库富余,每套房屋可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宽裕,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平衡,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
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辆内部临时车,月卡与内部临时卡总量控制为车位、车库总数的130%。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深圳市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深圳市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为促进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水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包括组织架构建设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纠纷调解制度共十项制度。
在制定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当遵守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
其中,组织架构建设制度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内部分工等方面的制度,旨在确保社会组织组织结构科学合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信息公开制度则是社会组织向公众展示内部信息的重要手段,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审核、信息公开发布等方面的制度,旨在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财务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经费预算、开支审批、账务处理等方面的制度,旨在确保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有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会议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内部协调的重要手段,包括会议组织、会议审批、会议纪律等方面的制度,旨在提高社会组织内部沟通效率,确保会议质量。
印章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印章刻制、印章管理、印章审批等方面的制度,旨在确保社会组织印章使用规范安全。
档案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保存和管理重要历史资料的重要手段,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密等方面的制度,旨在确保社会组织档案资料安全完整,便于查阅利用。
人事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人员招聘、考核评价、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旨在确保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有序,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旨在提高社会组织安全风险管理水平,确保社会组织安全运行。
深圳市管理条例(示范文本)
深圳市管理条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的行政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境内的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活动。
第四条深圳市行政机关在行政事务管理中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廉洁执行职责。
第五条深圳市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深圳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行政事务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事务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阻碍行政机关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八条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放有关权益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监管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制度,监督和管理各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监管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管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四章行政执法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或者强制执行的活动。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高效。
第五章行政裁决第十八条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义务,确保行政裁决的及时有效。
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管理规约(草案)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香林世纪华府小区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香林世纪华府物业类型:安居型商品房坐落位置: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坪西龙岭南路1号建筑物总面积:131012.51㎡土地宗地号:G10101-0318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四、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五、爱护公共环境。
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六、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严禁高空抛物,后果自负。
八、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深圳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深圳三九物业丹枫白露治理制度汇编公共制度:1.智能化住宅使用规范(拟编写)2.业主公约3.住户手册及装修规范4.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约5.消防治理规定6.商业网点治理规定7.暂住人员治理规定8.出租房屋治理制度一、丹枫白露业主公约为加强丹枫白露(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治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物序,共建标志性、智能化、典范式、园林式住宅区,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4、在入伙时依法检验房屋室内工程、设施的质量,对不合格有权要求整改;5、有权依照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治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治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治理决策的表决权;7、有权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治理委员会、物业治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8、有权要求业主治理委员会和物业治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治理收支帐目;9、有权对物业治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判;10、有权对物业治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判;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可要求业主治理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治理法规政策规定;2、执行和服从业主治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4、按规定缴交物业治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5、业主如需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治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绘制装修图纸等要求的其他资料报物业治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治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治理费、工本费等方可按规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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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等;
(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四)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七)。
第十一条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
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改、移装公用设施;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
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十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二)其他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本物业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第二十一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