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信贷业务授权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授权权限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信贷业务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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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银行)总行行长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及其他特殊情况,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办理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转授权是指受权人在自身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内,向本级行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授权遵循“统一管理、差别授权、风险可控、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全行信贷业务授权实行统一管理,境内分行、境外分行信贷业务授权,各类信贷业务及理财融资、黄金租赁等类信贷业务授权均纳入信贷业务授权管理体系。
“差别授权”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确定差异化的授权范围和额度。
“风险可控”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授信授权管理工作,提升授信风险管理水平,减少风险损失,提高授信授权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权机构和授权层级2.1 授权机构本行设立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授信审批和管理工作。
授信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授信审批和管理方面具有相应的权限。
2.2 授权层级本行依据信用等级和授权金额设置授权层级,确定不同层级对授信决策的授权范围。
授权层级及授信额度如下:授权层级授信额度一级≤ 500万元二级 > 500万元≤ 2000万元三级 > 2000万元≤ 5000万元四级 > 5000万元≤ 1亿元五级 > 1亿元≤ 5亿元六级 > 5亿元≤ 10亿元七级 > 10亿元2.3 授权程序本行授信审批和管理采用层层审批、递交材料、审核评估的程序。
每级授权人须履行授权程序及授权程度所要求的职责,不可跨级或越权审批或提案,不允许出现无正当理由的超时或延迟审批的情况。
每级授权人应对所审批的授信事项负责,必须尽到审慎的职责。
第三章授权审批条件3.1 客户基本情况授信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同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法律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并有较稳定的现金流;(3)不具备直接或间接违法犯罪经历。
3.2 授信额度授权审批级别及其授权额度范围由本行颁布并适时调整。
所有授权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审批级别和相关授信政策,授信额度在其授权范围内决定。
3.3 用途授信审批和管理时应对授信用途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严禁将授信资金用于违法活动,超出授权用途的客户须经相关授权程序重新审批。
3.4 公司治理授信申请客户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相关管理制度。
授信申请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主要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连续良好的从业经历,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运筹。
第四章授权程序4.1 授权程序授权程序分别为单级、两级和三级审批程序。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行按照“统一标准、充分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分行信贷授权管理体系。
分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责任、促进权限内信贷业务合规发展。
第二条分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要立足于本地市场、本区域经济,要加大对优质类中小客户的营销力度,不断提升分行市场竞争力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
原则上,分行不得利用权限开展域外市场业务。
本地市场: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市场区域,包括县域市场。
域外市场: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市场区域。
第三条因经营确需拓展部分域外市场业务的,分行需将拟开展的域外市场、信贷投向、信贷资源分配比例、管理措施等相关事项形成可行性报告,报总行审批。
经总行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上报总行。
第四条分行不得利用权限办理以下信贷业务:(一)分行不得采用分拆、化整为零等方式对授信对象及关联企业进行超权限审批;(二)对经总行否决的信贷项目,分行不得利用审批权限对授信对象及关联企业进行审批发放;(三)不得利用权限向不符合总行信贷政策、严禁介入的领域进行信贷投放。
第五条分行行长作为信贷授权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分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发展质量负全面责任。
分行行长可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部分转授权,分行对信贷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分行应建立健全授信内部审批程序,按照“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原则,加强信贷业务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一)营销准入环节:分行应依据总行信贷业务准入管理要求,结合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基本生产力状况、经济结构、产业特点、客户分布状况、资金需求规模等特点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准入审批标准和条件。
分行应指定经营管理部门专项做好营销准入审查工作。
(二)风险评价环节:分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分行信贷业务风险性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行信贷业务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性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至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授权书
尊敬的建设银行授权审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对我行授信业务进行如下授权:一、授权范围1. 本授权书授权范围为建设银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
2. 授权范围内,我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二、授权权限1. 本授权书授权我行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2. 授权我行有权对授信业务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
3. 授权我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4. 授权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放款、收回等工作。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 在授权期限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我行内部管理需要,我行有权对授权范围、权限等进行调整。
四、授权撤销与终止1. 如遇以下情况,授权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本授权书:(1)授权审批部门认为授权业务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对我行造成严重损失;(2)我行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3)授权审批部门认为撤销授权是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 授权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授权时,我行应立即停止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并及时向授权审批部门报告。
五、责任与义务1. 我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认真履行授信业务管理职责。
2. 我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授信业务安全、合规。
3. 我行应积极配合授权审批部门开展授信业务监管工作。
4. 我行应对授权审批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
特此授权,请予以批准。
授权单位:建设银行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授权人: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附件:授权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2000]126号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操作规程(2000年11月20日第九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信用卡授权根据授权类型的不同分为本行卡授权和本代他授权;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二、特约商户授权第三条POS自动授权安装POS的特约商户,每笔信用卡交易应通过POS划卡操作申请授权。
1.若屏幕显示“交易成功”表示此笔交易已经授权批准。
2.若屏幕显示“余额不足”、“请与银行联系”、“止付卡,请没收”等,表示此笔交易不被批准,收银员不能办理此笔交易,并应按照屏幕提示进行相应处理。
3.卡片磁条损坏或POS因故不能使用时,改用手工压单方式办理。
第四条人工授权在未安装POS、因故不能使用POS进行联机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超过商户授权限额的交易,需进行人工授权,操作程序是:一、特约商户收银员拨通授权电话,提供下列资料:特约商户名称;信用卡卡号(以下简称卡号);信用卡有效期(以下简称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以下简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15位身份证号码的后5位、18位身份证号码的后6位或其他类型身份证件的完整号码,下同);交易金额;受理时遇到何种问题(对这笔交易有怀疑时,下同)。
二、在得到电话授权应答后:1.若批准授权,特约商户收银员记录授权号码,将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指定位置。
2.若不批准授权,不得进行该笔交易并按收单行的要求作进一步处理,如没收止付名单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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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银行)总行行长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及其他特殊情况,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办理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转授权是指受权人在自身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内,向本级行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授权遵循“统一管理、差别授权、风险可控、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全行信贷业务授权实行统一管理,境内分行、境外分行信贷业务授权,各类信贷业务及理财融资、黄金租赁等类信贷业务授权均纳入信贷业务授权管理体系。
“差别授权”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确定差异化的授权范围和额度。
“风险可控”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贷证明的规定-11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建总发[2019]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信贷证明业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附式1),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附式2)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21〕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定额的思考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分行、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21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是我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制度。
各级分行要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本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1―我们的信贷业务管理稳定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在线应用项目法人评级模式之前,新的项目法人可以按照“特定信用程序”,即“信用和使用”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新成立的项目法人,需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地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关注评估项目本身的未来收益、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并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实际信贷品种,确定对借款人的信贷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系统联系人:刘燕,单亮,电话:010-6759813767598140系统联系人:陈东,陈向军,电话:0592-215571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这篇文章发给了整个银行)―2―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目录总则信贷额度基本规定信贷额度信贷流程集团客户信贷额度补充规定-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务人和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的集中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质量和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尽职调查指引》、《银行合并监管指引(试行)》,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调查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引》,以及监督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指导方针。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授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建总发[2000]126号颁布日期:2000-12-18 执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卡业务管理,促进龙卡业务的发展,规范信用卡授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授权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或办理其他转账交易的查询和批准过程。
??第三条各级信用卡授权机构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四条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全行信用卡授权业务。
信用卡授权业务机构分两级,即总行授权中心和一级分行授权中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准贷记卡授权业务,有关贷记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授权业务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授权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授权业务的管理与考核、授权机构的审批、授权资料的维护、龙卡网络交易的转发、授权纠纷的仲裁等。
??第七条各一级分行应设立一级分行授权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授权业务的管理,为所辖发卡行所发信用卡进行的交易及其他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在本辖区特约商户、取现网点进行的交易进行授权处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在提供授权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各所辖发卡行反馈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和持卡人的意见、建议及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重要客户登记制度,建立、规范在紧急或异常情况下与发卡行的联系渠道,保证对重要客户的服务和对紧急情况、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一级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人员,保证全年每天24小时对外提供授权服务。
1.设备要求:专用的授权业务主机一台,备机一台,授权终端两台以上;专用授权电话线路两条以上,传真电话一部,电话录音监控系统一套;其他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值班专用设备。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分行信贷授权是指总行委托分行开展授权业务,并根据授权业务的要求,由分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和审查,并在经过总行批准后为客户提供授权贷款的业务。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业务涉及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的管理制度,旨在强化银行信贷授权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水平。
二、授权类别银行分行信贷授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授权分行办理的标准化授权业务,对于客户及其贷款评审所需材料和流程等均有明确规定;二类是总行授权分行办理的非标准化授权业务,对于客户及其贷款评审所需材料和流程等无明确规定,需要经总行批准。
三、客户准入与信用审查(一)客户准入1、客户准入标准分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比如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资产收益证明等材料,同时按照总行制定的准入标准进行审核。
准入标准应该根据业务类型、业务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制定,以确保客户贷款资质符合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
2、客户准入程序在客户准入时,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分行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制定调查流程,并应根据客户身份、业务性质、借款性质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分行应对客户资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和记录,确保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信用审查1、评估要求分行在进行客户贷款评估时,应根据总行制定的授权贷款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还款能力等。
2、评估程序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的评估程序进行工作,评估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初步评估、审批程序和反担保准备程序等。
分行应对客户贷款材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和记录,并及时向总行提交评估结果。
在评估过程中,分行应积极与客户沟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调动客户的合作意愿,保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建总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建总发[1999]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建行贷款信贷授权书办理
尊敬的建行贷款信贷部门:为满足我单位及个人在贵行办理贷款业务的授权需求,特此出具本授权书。
兹授权如下:一、授权范围1. 允许贵行对我单位及个人在贵行办理的各类贷款业务进行信贷授权。
2. 允许贵行根据信贷政策及风险管理要求,对我单位及个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进行调整。
3. 允许贵行根据信贷政策及风险管理要求,对我单位及个人的贷款进行提前还款、逾期处理、贷款展期等操作。
4. 允许贵行根据信贷政策及风险管理要求,对我单位及个人的贷款进行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设定。
5. 允许贵行对我单位及个人的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催收等工作。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授权,需另行签署授权书。
三、授权人信息1. 授权人姓名:【授权人姓名】2. 授权人身份证号码:【授权人身份证号码】3. 授权人联系电话:【授权人联系电话】4. 授权人单位名称:【授权人单位名称】四、授权事项1. 授权人同意贵行根据信贷政策及风险管理要求,对我单位及个人的贷款业务进行授权。
2. 授权人承诺,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在授权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3. 授权人同意,贵行在授权范围内对我单位及个人的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放款、还款、逾期处理等。
五、保密条款1. 授权人同意,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授权书的内容。
2. 授权人同意,本授权书涉及的所有信息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六、法律效力本授权书为授权人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如因授权人违反本授权书约定,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授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执一份,贵行执一份。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授权人与贵行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授权!授权人签字:授权人日期:注:本授权书仅供参考,具体授权内容以实际授权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第八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
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建行授信管理办法
中文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中国建设锲行形式:部门规草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草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岛效便利地为我行重点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规范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抬建设银行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在一定时期内笋次便捷使用的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其中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中已交保证金部分剔除计算)。
第三条授信额度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现.承兑、保证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
第四条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分设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岀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额度C其中进口押汇额度包括承兑客户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和担保提货业务及代客户支付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包括代客户支付承兑交单•业务的到期款项及对客户免付款交乐业务:出口押汇额度包括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议付及信用证项下魏据的买入、贴现等业务。
第五条对同一客户的各类授信额度,除贴现可以占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岀口押汇可以占用其他额度.信用证开证可以占用进口押汇额度以外,其他一律不得串用。
第二苹授信对象及额度的审批与使用第六条授信额度适用对彖为在我行开立基木帐户且资信优良的客户或屈干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
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 A级以上(含A A级)信用等级或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二〉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 0% (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一般不超过8 0%):(三)净资产不低于5 0 0 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5 0 0万元人民币):(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木息且无其他对锲行(包括我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授信额度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批。
一级分行审批授信额度的权限与已授予的幹类信贷业务授权相同c第八条申报授信额度时,各级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需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测定授信额度.并按建总发( 1 9 9 7) I 3 9号《关于印发有关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通知》等要求报批。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授权管理体系,规范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在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的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授权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分行信贷执行官(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和关键业务岗位人员(受权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我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由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组织实施,总行信贷管理部在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领导下,按分类管理、逐级有限、适时调整、责任追究等原则,负责全行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五条我行信贷业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权限按授权业务品种、授权金额、授信期限、授信业务模式、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授权区域等维度确定。
特别授权是指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审批授权。
第六条基本授权业务须符合总行信贷产品制度规定且分行需获得相应产品的业务开办资格,不符合总行信贷产品制度规定的不纳入授权范围。
第七条授权金额分非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和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
非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是指受权人有权授予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本行存单质押及低风险业务金额,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定义和界定按监管机构和总行有关制度执行)。
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是指受权人有权授予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低风险业务最高授信金额(含非低风险业务保证金、本行存单质押担保部分的授信金额)。
同一客户同时叙做非低风险业务和低风险业务,两类权限金额分别计算(低风险业务品种范围在年度授权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非低风险业务基本授权按授信业务模式分为贸易融资类和非贸易融资类两大类,非贸易融资类中又分为信用保证类和抵质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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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信贷授权范围第十二条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
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
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
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二十二条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
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
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1/N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第二十四条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
即: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第五章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第二十五条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