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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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随行

如意随行

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

如意随行百万身价举例:30岁,男性,保额50000元,年交保费1277元,交10年,本金12770 元,保障期间30年。

一.普通意外或高残,2倍保额,即10万元。

二.自驾车,带发票的交通工具(如的士,公交车,动车,轮船等),15倍保额,即75 万元。

三.航空意外或高残,25倍保额,即125万元。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额的千分之二,即100 元/天,每年最多给付180天,最多可达1000天。

五.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赔付保费的1.25倍。

六.30年内平平安安,满期返还主险保费的1.25倍。

*70岁之前保障最高,70岁之后全部保障皆为1倍。

联系人:联系电话: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

如意随行百万身价举例:40岁,男性,保额50000元,年交保费1335 元,交10年,本金13350 元,保障期间30年。

一.普通意外或高残,2倍保额,即10万元。

二.自驾车,带发票的交通工具(如的士,公交车,动车,轮船等),15倍保额,即75 万元。

三.航空意外或高残,25倍保额,即125万元。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额的千分之二,即100 元/天,每年最多给付180天,最多可达1000天。

五.180天内因疾病身故,赔付保费的1.25倍。

六.30年内平平安安,满期返还主险保费的1.25倍。

*70岁之前保障最高,70岁之后全部保障皆为1倍。

联系人:联系电话:所继,幼有所护,壮有所倚,亲有所奉,残有所仗,钱有所积,产有所保,财有所承。

如意随行百万身价举例:岁,性,保额元,年交保费元,交年,本金元,保障期间年。

一.普通意外或高残,2倍保额,即万元。

二.自驾车,带发票的交通工具(如的士,公交车,动车,轮船等),15倍保额,即万元。

三.航空意外或高残,25倍保额,即万元。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额的千分之二,即元/天,每年最多给付180天,最多可达1000天。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产品亮点17页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产品亮点17页
航空 满期保险金
10倍 15倍 20倍 20倍 30倍 30倍 30倍 50倍 50倍 主险所交保费的100%
100万 150万 200万 200万 300万 300万 300万 500万 500万 48800元
至75周岁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盛典版)
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保险金
百万身价轻松享 畅游天下任我行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
* 国寿百万如意行保险产品组合包括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盛 典版),具体产品责任请以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
投保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
对于18-55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至75周岁; 对于56-60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保险期间 超长待机
75周岁/80周岁
被保险人18-55周岁,保障至75周岁 被保险人56-60周岁,保障至80周岁
亮点四:满期全返还
平平安安 满期返还
保障到老必有用 千金散尽还复来
若被保险人平平安安至满期时间, 公司将返还所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投保举例
张先生,30岁,他选择投保了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保险产品组合,选择20年交,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年交保险费2612元。符合合同约定,可获得如下保障:
普通意及骑行
20倍基本保 险金额
私家车/公务 车乘坐意外
伤害
电梯意外伤 害
30倍基本保 险金额
客运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伤害
公共场所特定 事故意外伤害

如意随行(满期返还本金)

如意随行(满期返还本金)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
——产品介绍
1
产品特色
5重保障随行
涵盖自驾车意外、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一般意外以 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保障范围宽
1 2
百万身价彰显
飞机最高125万,私家车/火车/轮船最高75万,高额的出行意 外保障,是您身份的象征!
保险额度高
30年安全呵护
保险期限长 满期生存 返还保费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障责任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25倍保费
投保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 终止,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岁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5
60岁
5
保障责任2: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3
关爱相伴,如意随行!
但产品保障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新华“畅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 空意外保障逐级提升,建信“百万身价”和泰康“万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
通和航空保障相同,人保寿“百万身价”则突出自驾车保障,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
障相同,前述产品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障倍数如下表所示:
国寿 如意随行 自驾车 公共交通 航空 15倍 15倍 25倍 新华 畅行无忧 10倍 15倍 20倍 建信 百万身价 10倍 10倍 10倍 泰康 万里无忧 10倍 10倍 10倍 人保寿 百万身价 20倍 10倍 10倍
11
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年缴82元
若60岁合同满期前前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可赔付津贴: 每次事故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 每年累计赔付最高18000元 30年内累计赔付最高10万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如何交付保险费
第 4页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 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5.2
续期保险费的交 付、宽限期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您应当按时交付保险费??????????????????????第5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82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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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 9.3)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9.8) 。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 额,本合同终止。

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寿百万如意行庆典版背景亮点分析保险责任目标市场54页

中国人寿百万如意行庆典版背景亮点分析保险责任目标市场54页

缴费方式:15、20年交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疾病保障(身故/全残)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6、1.4、1.2倍保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产品亮点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
意外呵护 保额倍增 最高身价 千万突破
保障范围 全面提升 保险期间 超长待机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重磅升级
意外呵护 保障倍增
10倍
1倍
普通意外保障从原来1倍基本保额赔付 提升至10倍基本保额赔付
原来10万保额赔10万,现在10万保额赔100万
百万如意行(庆典版)重磅升级
意外频发,风险无处不在:
2019年5月19日,北京罕见大风天气,人们交通出行受到严重影响,发生了两起令人心碎的事故,导致4人不幸死亡,其中 一名外卖小哥被吹倒的大树砸中离世,三名行人由于东直门交通枢纽外侧围墙倒塌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0月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东环南路的人行道突然塌陷,所形成的地洞瞬间吞噬了4个人,包括这对重逢了不足 6个小时的父子,以及一对新婚只4天的夫妻。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意随行计划书

如意随行计划书

中国人寿最新惠农保险产品:如意随行(以合同具体条款为准)一、产品特色:1、一般意外:180天内、70岁前2倍基本保额,70岁后1倍基本保额。

2、疾病身故或高残:180天内赔付保费1.05倍,倍,180天后,赔付保费1.25倍。

3、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每天基本保额2‰,一年180天为限30年内1000天为限。

4、保值增值:30年1.25倍返还所有保费。

5、客运交通意外:70岁前15倍保额6、自驾车意外:70岁前15倍保额7、航空意外:70岁前25倍保额二、保险责任:1、保费便宜:性价比高;2、保值增值:1.25倍返还,颠覆意外险纯消费模式;3、交费期短:10年保30年,集中交费,减少繁琐和压力;4、关爱更久:最高可保到30年!弥补老年人无险可保空白!5、保额超高,百万身价轻松拥有:1倍—25倍不等,提高生命价值;6、多重保障:意外+疾病身故+高残+住院津贴,保障全面,彰显人性关怀;三、投保示例:(一)、某男,30岁,公务员,有私家车,是全家的核心。

可以获得的保障:年交保费1277元,基本保额5万,交费10年,合计缴费12770元。

到期返还14937.5元1、自驾车75万元。

2、航空意外125万元。

3、公共交通75万元。

4、一般意外10万元。

5、住院津贴100元/天。

6、疾病:(疾病/高残),已缴保费1.25倍。

(二)、某男,30岁,农民,有私家车,是全家的核心。

可以获得的保障:年交保费510.8元,基本保额2万,交费10年,合计缴费5180元。

到期返还5975元1、自驾车30万元。

2、航空意外50万元。

3、公共交通30万元。

4、一般意外4万元。

5、住院津贴40元/天。

6、疾病:(疾病/高残),已缴保费1.25倍。

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条款

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条款

样本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8条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您拥有减额缴清保险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0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2条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4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0章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2章样本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减额缴清保险1.1保险合同的构成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7 保险金的给付1.3合同的生效日 7.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4保险期间 7.2保险事故的通知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7.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4如何申请保险金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7.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7.7失踪处理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8 欠款的扣除2.2责任免除9 保险合同的变更3 保险费9.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3.1保险费的缴纳 9.2合同内容的变更3.2宽限期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0 合同效力的终止4 保单借款 11争议的处理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12名词释义样本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 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介绍运营规则案例演示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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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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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8 30.18 31.49 108,076 116,761 123,611 105,914 114,426 121,139 172,922 186,818 197,778

案 例 演 示
案例演示
李女士,35周岁,经选择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假设李女士在 保险期间内未追加保险费、未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
保 单 年 度
年度 末已 达年
龄 (周
岁)
保险费
一次性 追 累计已 交纳 加 交纳
初始费用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保单贷款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01 身故保险金
产品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
本产品培训课件仅对责任免除情形进行列举,保险合同中存在其他可能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已采用背景突出方式显示,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认真阅读。

酒泉分公司八九联动考试(营销人员)

酒泉分公司八九联动考试(营销人员)

酒泉分公司八九联动考试(营销人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总分40分)1、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中,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180天后)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单选题] *1、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中,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180天后)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A、100%B、120%C、125%(正确答案)D、150%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中,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单选题] *A、105%B、125%(正确答案)C、110%D、100%3、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投保范围是: [单选题] *A、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B、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正确答案)C、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4、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主险与附加险佣金分别是() [单选题] *A、21%、21%(正确答案)B、26%、15%C、21%、9%D、20%、21%5、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意外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每一保单年度()日为限 [单选题] *A、1000天B、90天C、60天D、180天(正确答案)6、国寿福加强版与平安福相对比,疾病种类增加()种 [单选题] *A、5+2(正确答案)B、6+2C、10+8D、15+57、国寿祥瑞终身寿险10年期与20年期总佣金分别是() [单选题] *A、72%、105%B、70%、105%(正确答案)C、78%、110%D、86%、105%8、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中,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180天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单选题] *A、105%(正确答案)B、125%C、110%D、100%9、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是() [单选题] *A、二十年B、三十年(正确答案)C、终身D、十年10、国寿祥瑞终身寿险的投保范围是() [单选题] *A、0岁—60岁B、出生28天—55岁C、0岁—55岁D、出生28天—60岁(正确答案)11、国寿祥瑞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借款比例是() [单选题] *A、70%B、80%(正确答案)C、85%D、90%12、以下不属于“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规定的恶性肿瘤范围的是() [单选题] *A、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B、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正确答案)C、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D、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13、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中特定疾病给付比例是() [单选题] *A、20%最高不超过10万(正确答案)B、20%C、20%最高不超过20万D、25%最高不超过10万14、国寿祥瑞终身寿险(十年期)的主险及附加险佣金分别是() [单选题] *A、46% 30%B、46% 33%(正确答案)C、48% 33%D、48% 30%15、国寿祥瑞终身寿险当发生疾病身故(18周岁后,180天后)按照()倍基本保额给付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41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与康宁终身寿险相比,重点疾病病种增加了()种 [单选题] *A、5种B、10种(正确答案)C、15种D、20种17、国寿祥瑞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 [单选题] *A、20年B、30年C、终身(正确答案)D、年满70岁18、八九联动期间,在8月31日前,如内部员工及业务伙伴为自己认购国寿福可以享受()惠购 [单选题] *A、7折B、8折C、5折(正确答案)D、9折19、“聚惠来袭国寿送福:企划案中,竞赛期间对于全市收取指定产产品件数达到6件以上的一年资新人,全市取前()名,授予“国寿福宝宝”荣誉称号 [单选题] *A、60名B、100名C、50名(正确答案)D、20名20、八九联动期间,在8月31日前,如客户全家进行团购国寿福可以享受()惠购 [单选题] *A、7折(正确答案)B、8折C、5折D、9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0题,总分40分)1、以下属于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是() *A、重大疾病保险金(正确答案)B、特定疾病保险金(正确答案)C、满期金D、身故保险金(正确答案)E、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正确答案)2、国寿福加强版意外保障包括( ) *A、意外住院日额津贴(正确答案)B、航空意外(正确答案)C、自驾车意外(正确答案)D、公共交通意外(正确答案)E、一般意外伤害(正确答案)3、克隆病是一种病因未明、病程漫长的肠道炎性疾病,引发许多严重的并发症,如肠梗阻、肠穿孔、腹膜炎、消化道出血、肠瘘、肝脏损害和癌变等,死亡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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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3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六、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猝死;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十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私家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9座以下(含9座)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不包括以下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

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执照、营运执照,以运载乘客为目的的机动车、水上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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