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资料整理
XXX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 (54)餐饮业环保要求 (56)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
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四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 (54)餐饮业环保要求 (56)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餐饮业油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厅、饭店、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章油烟排放设施要求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确保其净化效率。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油烟排放管理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油烟排放。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油烟排放管理制度,明确油烟排放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油烟排放设施,确需改动的,应事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第四章油烟处理设施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处理设施,如油烟过滤器、油水分离器等。
第十三条油烟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确保其处理效果。
第十四条油烟处理后的废水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可对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可对油烟排放超标或未按本制度执行的餐饮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住建、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例子:
1.中国国家标准:
根据中国的国家标准《餐馆厨房排风和排油烟系统工程规范》(GB 18483-2001),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排油烟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排气和净化措施,排气风量要符合标准要求;排气口应设在餐饮业建筑的屋顶上,并且与邻近窗户和通风管道的距离要符合规定,以保证油烟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美国标准: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要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需要符合《餐馆厨房油烟排放控制技术指南》(Guidance for Control of Restaurant Kitchen Emissions)。
这些标准包括餐饮业需要安装有效的排气和净化设备,以减少油烟排放量,并确保排放的油烟不会对附近居民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欧盟标准:
欧洲各国根据欧洲联盟的环境保护指令制定相应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指令,餐饮业油烟排放应该遵守《大气污染因子减少的一般措施》(ELVs)。
这些措施包括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备,以减少油烟排放量,并确保排放的油烟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污染。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例
子,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当地法规和标准来选择和安装适当的油烟净化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排气管道清洗和维护,以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陕西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食堂油烟管理制度
2.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3)对举报查实的行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油烟治理的技术改进与创新
1.食堂应积极探索油烟治理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升油烟净化效果。
(1)食堂可引入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如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氧化等。
食堂油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食堂油烟排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食堂油烟排放的管理工作。
3.食堂油烟排放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油烟排放标准
1.食堂油烟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2)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2.各地区应共同研究解决跨区域油烟污染问题的措施,提升区域空气质量。
(3)鼓励区域内食堂采取统一标准,共享治理成果。
十七、食堂油烟治理的考核与评价
1.相关部门应建立食堂油烟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对食堂油烟治理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1)考核内容应包括油烟排放达标情况、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等。
2.相关部门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食堂油烟管理制度,为油烟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3)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促进食堂油烟治理工作的持续深化。
本制度围绕食堂油烟管理,从排放标准、治理设施、监测、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构建完善的食堂油烟治理体系。通过实施严格的油烟排放许可、监督与检查、激励机制等措施,确保油烟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改进与创新、跨区域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支持,全面提升食堂油烟治理能力。展望未来,食堂油烟治理将继续致力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完善,为构建绿色、健康的校园环境贡献力量。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得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与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得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得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其她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府确定得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就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得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与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与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得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得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得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得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得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得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得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二)新建产生油烟得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餐饮油烟违法排放
餐饮油烟违法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不以超过排放标准作为必要条件,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措施的,即可认定违法行为。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违反本条例的,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次检查的三家餐饮企业都有一个共性,他们都已经安装油烟净化器,但是都未正常开启,形同虚设。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第3.5的规定和第5.1条规定,本次检查的三家餐饮企业都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情形。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最新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业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然而,饮食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不仅会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针对饮食业油烟排放,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饮食业的油烟排放,保障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我国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18),该标准于2018年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油烟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了餐饮油烟排放的监测要求、排放限值、排放控制技术等内容。
其中,排放限值是衡量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之一。
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限值,餐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严格控制油烟排放,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此外,标准还对油烟排放监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餐饮企业定期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档案。
除了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标准还对油烟排放控制技术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餐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油烟排放控制技术,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等,以降低油烟排放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还对油烟排放管道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的油烟排放管道管理制度,确保排放管道的畅通和安全。
此外,标准还对餐饮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餐饮企业作为油烟排放的主体,应当强化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油烟排放,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油烟排放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餐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相关标准,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环境质量要求。
(二)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油烟治理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餐饮单位应加强油烟排放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问题,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条管理要求(一)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设备应采用高效净化技术,确保油烟净化效果。
(二)餐饮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保持设施清洁、有效。
(三)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排放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油烟排放浓度,确保排放达标。
(四)餐饮单位应定期对油烟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至少一年。
(五)餐饮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油烟排放标识,明确排放标准和排放要求。
第四条管理措施(一)餐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油烟排放许可手续,并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放。
(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餐饮单位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油烟排放检查,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四)餐饮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油烟排放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五条应急处理(一)餐饮单位应制定油烟排放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餐饮单位发生油烟排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宣传和教育(一)餐饮单位应积极开展油烟排放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油烟污染的认识和重视。
(二)餐饮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油烟排放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餐饮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餐饮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油烟排放监测、未安装油烟排放监测设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陕西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法律
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环保法》
本法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