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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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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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给予处罚,并实行动态监管。

二、推广绿色环保技术。

鼓励餐饮服务业使用高效、低排放的油烟处理设备,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减少油烟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

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油烟治理工作中来。

四、建立油烟排放标准。

制定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明确油烟排放的限值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

五、加强跨部门合作。

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协同作战的格局,共同推动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六、强化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餐饮服务业单位,依法严厉惩处,形成震慑效应,推动整个行业规范经营。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八、鼓励创新技术应用。

鼓励餐饮服务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油烟治理效率,不断完善油烟治理技术手段。

以上为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全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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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3.7
油烟去除效率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的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见式(1)。
P

(C前Q前 - C后Q后) (C前Q前)
100%
.............................
(1)
式中:
P —— 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 5.3.2 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每次 10 min。进行采样时,3 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 1 个 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 25%,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 舍后,至少有 2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重新采样。 5.3.3 臭气浓度测定按 GB 14554 的规定执行。
油烟 非甲烷总烃 油烟去除效率(%)
小型 1.5 —
≥90
排放限值 中型 1.0 10.0
大型 1.0 10.0 ≥95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位置
排风管或排气筒 —
2
DB41/ 1604—2018
4.2.2 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 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孔德芳、孙鹏、张志华、庞龙、安洁、王燕飞。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培、靖中秋、张长。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篇: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餐饮业环评手续摸底调查方案近年来,随着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尤其是油烟扰民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危害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引起了环保局的高度重视。

县环保局打算近期对县城餐饮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了解城区油烟污染的现状。

一、油烟污染现状目前,县城餐饮业发展迅猛,部分居民用其个人民房作为农家乐经营,仅有几家餐饮业安装了专用烟道,使用了高效环保油烟净化器。

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厅,油烟通过换气扇排出,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

由于未做到油烟分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烟囱、墙面等都会附着油垢,如长时间未清理,经过日晒,会散发出恶臭,甚至遇见明火就会剧烈燃烧,发生火灾。

县城内的餐饮业基本分布在临街面和居民区,城区内有各类餐饮业店面摊点,大多分布在主干道两侧,少一半分布在居民区内。

餐饮业大都与居民楼相邻或在居民楼下一楼经营,经营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直接对周围居民构成污染或危害,所以严把餐饮行业的选址及办理餐饮环评手续是至关重要的。

二、油烟污染的构成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源以点源污染为主。

点源是单个的餐饮饭店或摊点。

油烟污染安排放的方式可分为散排、高烟囱排放和已处理达标排放三种。

辖区内油烟散排的占整个餐饮业的绝大部分;高烟囱排放也只有少数几家。

县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全部处于无序的排放状态,对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油烟污染扰民呈现出的特点:以点源散排油烟污染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整治难度大。

由于这些点源大都集中在居民区内,一个点就影响到一大片,一家餐馆影响一栋楼甚至几栋楼的居民。

餐馆产生油烟的过程中,楼上的居民根本无法打开窗户,有的居民家中的家具和家用电器表层全是油腻。

三、产生的原因(一)选址不合理县城区内的餐饮业大都存在选址不合理,大部分餐饮业分布在居民稠密的街道和居民区,特别是油烟散排的早点、夜市更是见缝插针,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能源。

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90%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执行。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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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净化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净化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净化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净化管理办法,以保障餐饮企业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餐饮商户,包括餐馆、酒店、咖啡厅等。

商户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厨房油烟排放达到标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

2. 油烟净化标准商户厨房油烟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限制;- 油烟排放经过净化设备处理后,其PM2.5浓度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限制;- 油烟净化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和有效净化效果。

3. 油烟净化设备要求商户应安装并保持良好运行的油烟净化设备,以满足排放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 净化设备应为符合国家认可的产品,并具备有效的油烟净化能力;- 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清洗和更换滤网,确保净化效果;- 净化设备应遵循相关操作规范,保障安全使用。

4. 管理责任商户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的油烟净化管理制度,并将其告知所有员工;- 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记录;-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油烟净化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净化效果;- 如发现油烟净化设备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违反管理责任的商户将被依法处罚。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油烟净化情况的监督检查,商户应积极配合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净化数据。

监督检查将涉及以下内容:- 油烟排放浓度监测;- 净化设备运行情况检查;- 油烟净化数据记录核查;- 商户管理制度和培训情况检查。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商户,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通知;- 限期整改;- 暂停营业;- 吊销经营许可证。

7. 备案和宣传商户应将油烟净化设备购买、安装和维护记录备案,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商户还应积极宣传厨房油烟净化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8. 结论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净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将有效保障餐饮企业的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

商户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监督检查。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得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与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得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得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其她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府确定得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就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得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与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与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得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得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得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得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得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得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得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二)新建产生油烟得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2篇)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2篇)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____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一、减少排放源1.推行厨房设备升级计划,鼓励餐饮企业更新换代老旧设备,采用高效环保的油烟净化设备。

2.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油烟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油烟防治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3.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油烟治理的认识和意识,确保厨房操作规范。

二、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1.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油烟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油烟净化效率和设备的智能化水平。

2.加强对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例如超低排放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系统的自动控制技术等。

3.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对具备创新能力的油烟治理企业予以扶持,鼓励其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工程。

三、加强管理和监管1.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达标餐饮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2.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违规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3.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信息公示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效果。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餐饮油烟污染的认识和关注度,引发公众对油烟治理的支持和参与。

2.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油烟治理的技术和操作水平,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加强对餐饮企业的宣传引导,推广环保餐饮,倡导健康、绿色、低碳的餐饮方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五、加大监督和调查力度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油烟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组织开展定期油烟污染调查和评估,了解油烟污染的分布情况和治理效果,为制定更科学的治理方案提供依据。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与国际油烟治理领域的专家和机构开展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油烟治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餐饮油烟治理的水平。

2.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分享,互通有无,共同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广州制定了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下文是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O一七年五月目录1 编制背景 (3)1.1任务来源 (3)1.2工作过程 (4)2 河南省餐饮行业业概况 (7)2.1餐饮业发展趋势 (7)2.2餐饮业类型 (10)2.3餐饮业规模 (11)3 餐饮业大气产排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3)3.1餐饮行业污染来源 (13)3.2餐饮油烟污染特征 (14)3.3油烟污染防治技术 (17)3.4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问题识别 (22)4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4)4.1是实施“气十条”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 (24)4.2是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和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必然选择 (24)4.3是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的技术支撑 (25)4.4是规范餐饮业环境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 (25)4.5是促进标准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 (25)5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27)5.1标准名称 (27)5.2编制目的 (27)5.3指导思想 (27)5.4基本原则 (27)5.5编制依据 (28)5.6技术方法 (29)6 主要技术内容 (32)6.1前言 (32)6.2适用范围 (32)6.3规范性引用文件 (33)6.4术语和定义 (33)6.5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择 (36)6.6油烟排放浓度限值与控制效率的确定 (42)6.7标准执行时间的划分 (47)6.8餐饮油烟控制措施要求 (48)6.9餐饮油烟监测监控要求 (48)6.10实施与监督 (49)7 与国内相关标准衔接及对比 (50)7.1餐饮油烟污染物相关政策要求 (50)7.2国内外相关标准调查 (51)7.3与国内相关标准的衔接及对比 (52)8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54)8.1技术可行性分析 (54)8.2经济可行性分析 (60)9 标准实施效益 (64)9.1餐饮服务单位绿色发展,减排效果明显 (64)9.2餐饮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64)9.3促使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65)10 标准实施建议 (66)10.1关于标准实施配套管理措施的建议 (66)10.2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标准的建议 (66)10.3关于油烟净化行业实施标准的建议 (66)10.4关于标准实施的其他建议 (67)1 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河南省局部署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河南省局部署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4 结语
经历经年累月的积累与发展,饮食文化正在以一 种意想不到的速度与生活相融合,这是一种趋势,标 志着饮食文化将引领未来的餐饮经营的品质与方向。 今后,锡帮菜须全力打造太湖品牌菜,从太湖文化中 汲取精华,并融入到菜品中去。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这就是无锡的特色,就如无锡传统名菜梁溪脆鳝、无 锡油面筋那样。只有无锡的师傅才能做出这些名菜, 只有用无锡的水质才能做得好,这就叫“绝”。如今, 锡帮菜已昂首阔步走出无锡,在上海、山东、新疆等
行业综述
Modern FoodFra bibliotek后来船菜开始走精致、奢华的线路,菜品开始丰富多 彩起来,较有名的特色菜肴有芙蓉银鱼、干炸银鱼、 酒酿银鱼、 活炝虾等, 泛舟太湖, 小桥流水, 江南丝竹, 温婉如玉,美景美食,左右相拥,情趣满满 。
[4]
地都有无锡人开的餐馆,甚至开到在美国、澳大利亚 等国。打响无锡的太湖品牌,就能让无锡的烹饪文化, 在全国乃至世界,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彩。 参考文献: [1] 迟双明 . 中华名著·史记 [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 社,2002. [2] 陈翔燕,肖向东 . 无锡人嗜甜的文化因素浅探 [J]. 江 南论坛,2008(3):47-48. [3] 刘旭青 . 从特产、食俗歌看浙江饮食文化 [J]. 浙江工 商大学学报,2009(2):63-69. [4] 项婉钰 . 浅谈中国饮食中的美学和艺术 [J]. 大众文艺, 2013(10):270-271. 作者简介:张睛睛(1981-),女,硕士研究生, 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饮食文化。
河南省局部署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 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近日,针对餐饮环节的排污问题,河南省食品药 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餐厨废弃 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 的工作安排,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务求实效,积极主 动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任务。一是要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职责。要按照省委省 政府赋予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动员会议的要求,凝聚广泛共识,勇于担当,把大气污 染防治作为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尽的义务,主动配 合,制定计划,压实责任,层层传导,上下联动,严格 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二是要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 染。要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时,将油烟净化设施作为餐 饮服务单位通风排烟设施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 合要求的,依法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督促餐 16 / 现代食品 XIANDAISHIPIN 饮服务单位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 设施等治理措施,做到油烟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 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三 是要落实制度,防治环境污染。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 一步落实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置管理制度,安排专人 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和台账管理工作,详细记 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存 档备查;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严禁 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 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 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 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应实时 监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摘编自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监测方法介绍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监测方法介绍

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监测方法介绍安科瑞杨澜摘要:从河南省餐饮业油烟监测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执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和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遇到的相互冲突,从采样位置、采样次数、监测方法、采样工况以及排放浓度折算这五个方面,对饮食业油烟监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提出了便携式监测方法缺少标准依据。

在今后的标准修订中,建议直接以排气管实测的油烟排放浓度和所要求执行的浓度限值进行比较评价,也可加设排放量限值,以更好地管理餐饮业油烟排放。

关键词:油烟;餐饮业;监测方法;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对策建议0、引言随着餐饮服务业迅猛发展,近年来餐饮油烟污染呈快速蔓延趋势,仅2018年,河南省各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收到相关投诉高达上万件。

餐饮业油烟污染有着较强的社会性,其在管理上涉及多方面、多部门,只依靠环保部门来监督管理是很困难的。

大气污染源解析及监测数据表明,在城市建成区,餐饮业废气污染已成为挥发性有机物及细颗粒物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加强对全省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于2018年5月份发布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的城市管理部门,目前主要是指省、市、县的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承担着餐饮业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省、市、县的环保局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可以对城市管理部门的餐饮业油烟管理实施监督抽查。

这样看来,城市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都对建成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具有管理权。

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油烟管控,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省市铁腕治霾工作和加强城市饮食业单位油烟污染治理有关要求,坚持“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动全市餐饮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和露天烧烤摊点均为清理整治对象。

整治内容如下:(一)餐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对未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油烟净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强制关停或取缔。

(四)对无门店流动占道经营的烧烤摊点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责任分工(一)镇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落实常态化管理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县创建办牵头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分工抓好餐饮油烟整治工作落实。

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政府、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落实,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集中力量、加快整治,务必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坚持铁腕执法。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运用好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强化工作调度。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镇、各责任单位要确定联络人员,每月22日前向县创建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县创建办每月25日前向市城管局上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抄送县环保督察整改办(县环保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编号:__________一、背景与目的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律意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

本通知旨在明确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的指导规范,确保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三、建设内容1. 明厨亮灶设计要求(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合理布局厨房,使加工制作过程直观展示给消费者。

(2)厨房面积满足加工制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

(3)厨房内部装修应选用无毒、无害、易清洁的材料。

2. 设备设施要求(1)厨房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2)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消毒、保洁等设备。

(3)设备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3. 食品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2)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3)加强原辅料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成品出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四、实施与监督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本指导规范进行明厨亮灶建设,确保建设质量。

2.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明厨亮灶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

3. 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

五、时间安排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本指导规范进行明厨亮灶建设。

2. 现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明厨亮灶建设。

六、其他事项1.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创新明厨亮灶建设模式,提升餐饮服务品质。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精选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精选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1. 前言餐饮油烟污染是一个持续存在的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和健康发展,本文将介绍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2. 制度内容2.1 目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减少餐饮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公共和个人健康,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2 适用范围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管理制度适用于餐饮活动中产生的油烟污染治理,包括以下范围:•餐饮企业•餐饮服务机构•家庭小餐馆2.3 职责分工2.3.1 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做好油烟排放控制,包括以下职责:•安装油烟控制装置•定期对油烟控制装置进行维护•保证油烟排放符合规定2.3.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油烟排放管理,包括以下职责:•对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违规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惩罚处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油烟排放治理技术培训和指导2.4 控制标准2.4.1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要求•对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需进行处理,并要求其达到标准排放或取缔2.4.2 油烟控制设备标准•油烟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油烟来源处•油烟控制设备应具备自动清洗或手动清洗的功能•油烟控制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控制效果2.5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的油烟排放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油烟排放量抽测•油烟控制装置使用效率检查•油烟控制装置维护情况检查2.6 附则•对于拥有自主治理能力的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其油烟排放治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对于业主自建的家庭小餐馆,其油烟排放治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本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3. 结论本文针对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制度涉及到了餐饮企业或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控制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能够有效地降低餐饮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共和个人健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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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或正在经营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炉灶,必须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并保证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规定执行。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机制。

(二)按照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分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各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出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未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

情节较严重的,申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和政策,加大《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办法的宣贯及培训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标准、办法全面实施,促进全民共治。

第四章违法责任第二十四条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

(二)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餐饮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食堂、排放餐饮油烟的食品加工企业等。

(三)无组织排放,指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四)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

有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应按经营场所就餐位数量折算。

无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2。

表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有灶头)表2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无灶头)(五)在线监控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排放指标变化等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六)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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