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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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

A.甲国人与乙国人的婚姻关系

B.甲国人在乙国与另一甲国人之间的侵权关系

C.甲乙两国之间的税收减让关系

D.区际司法协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政府与政府有关关税减让的协定应由国际经济法来调整。A和B为涉外民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D为区际私法问题。

2.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但其国籍仍是中国国籍,后来,王某在加拿大开设公司。当王某于1999年在法国旅游期间,通过电传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服装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而王某抗辩认为,根据美国法的规定,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那么,法院应适用: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3.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两个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这显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中的离婚问题我国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我国法。C项正确。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条规定实际上并不适用于本题中的情况,因为本题中并不是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而是两个外国人的离婚问题。因此我国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不宜援引《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而应援引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4. 根据国家有关条约继承的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国和乙国合并建立了丙国,丙国对于原甲国与邻国丁国签订的有关公路合作管理条约予以认可,则该条约适用于丙国全部领土范围

B.甲国与乙国签订协议,甲国将其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乙国,则从国家继承之日开始,甲国参加的条约将在这部分领土范围内失效

C.甲国分立形成了乙国和丙国,甲国签订的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仲裁条约在乙国和丙国领土范围内继续有效

D.甲国经过民族独立斗争,取得了民族独立,成立了新国家,根据国际法“白板规则”,原签订的条约在新独立的甲国范围内一律不适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条约的继承。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由于条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缔约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范围,条约不仅使缔约国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也建立了条约与缔约国领土间的法律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足以使继承国继承被继承国过去缔结的所有条约。一般认为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等,都不属于继承的范围。那些“非人身条约”或“处分性条约”,如划界条约、边界河流或湖泊管理条约和其他与陆地、河流、公路、铁路有关的条约,都应该继承。在转让或交换领土的情况下,国家领土的一部分由于转让或交换领土成为他国领土的一部分时,在国家继承之日,被继承国签订的条约在所涉领土失去效力,继承国的条约开始生效。B项中,甲国将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乙国,则从继承之日开始,甲国参加的条约在这部分转让的领土范围内失效,B项正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建立的新国家,作为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订的非人身条约应当继承,但条约的适用范围由继承国决定。如果没有向有关第三国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的明确表示,原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承之后的效力范围仍限于原来的领土范围。A项中,甲国与丁国签订的公路管理条约属于非人身条约,作为继承国的丙国应当继承该条约,但是条约适用范围由丙国决定,丙国没有向丁国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的明确表示,该条约就应当适用于原甲国领土范围内,因此A项错误。分离和分立的情况在继承问题上类似,所不同的是,分离之后,原来的国家仍然存在,而分立则意味着原国家的消失。在条约继承方面,这两种情况适用相同的规则:原来对被继承国的全部领土有效的非人身条约应继续对继承国有效,原来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仅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继续有效。甲国签订的有关仲裁的条约属于人身政治性条约,分立后的乙国和丙国不应当继承,因此C项错误。新独立国家对条约的继承适用特殊的规则,一般认为,它不受原宗主国签订的所有条约的约束,这种从头开始的观点,发展成为“白板规则”。但是并不意味着,原签订的条约在新独立的甲国范围内一律不适用,新独立国家有权决定对这些条约是继承还是拒绝继承。因此,D项错误。

多项选择题

1. 我国已经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因此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在适用公约的规定时,我国作了哪些保留?()

A.互惠保留

B.商事保留

C.公共秩序保留

D.法律规避保留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在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时,我国作了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2. 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

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算应适用我国法

C.巴拿马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

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法”,所以A项错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所以B项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项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D项错误。考试大司法站收集整理

3.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的人,以其有住所地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实施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因此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所以AD是正确的。

4.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对于商标,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对于专利,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是以专利形式,还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或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成员方的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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