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6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28日建总发〔1998〕63号)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对其贷款管理的要求,经商开发银行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代理开发银行业务账务结转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账务结转及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原建总发字〔1994〕第75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一、账务结转工作安排因开发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变化,开发银行贷款由委托建行发放方式改为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建行协助其贷款本息的回收和账务辅助核算方式。
为此,我们对我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各行在规定时间对开发银行贷款账户进行移转和账户结转。
开发银行贷款虽改为直贷,但建行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职能没有变化,各行应严格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业务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涉及到修改会计核算程序的,会计部门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以保证程序在新旧账务结转后能满足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的要求;各行对账务结转和执行新的会计核算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
本次结转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6月21日,结转的分行有:天津、内蒙、黑龙江、湖南、海南、安徽、甘肃、云南所属行;其余的分行第二批结转,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
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04
•【文号】国税发[2005]52号
•【施行日期】2005.04.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篇法规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1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建总发[20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9号)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重要性。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我行接受机构法人(包括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其委托进行债券结算,与其进行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总称。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将为企业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并对我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产生影响和冲击,但这项新业务同时也是我行争取新客户、稳定老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因此,各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二、各行要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了解,尽快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产品与交易规则,充分发挥总行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客户分布在各级经办行,结算和交易集中在总行,业务环节较多,同时,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又是一项新业务,专业性、时效性强,因此,各行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沟通总行与客户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中间业务部等一线经营部门要做好对客户的营销工作。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科目转换等工作,认真核定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有关核定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了三种可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形。
各中央企业如存在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应在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
基本建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填报说明)(表内蓝色字体为固定格式不允许修改,灰色标记部分为填报部分)一、报表封面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改扩建、其他进行填报,其中新建的概念为:指从无到有建设,或者在原有基础上,经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的。
改扩建的概念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性或扩大性建设,且建设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未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
建设性质填报后在建设性质后增加“非经营性项目"反映项目类型.2、表中“建设项目名称"按照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名称填写,并在后续报表、报告中保持项目名称一致。
“编报日期”按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数据截止日期填写,该日期与审计报告、决算说明书中截止日期保持一致.3、竣工财务决算纸质报表正式上报时,需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栏处盖章。
二、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1、表中“建设地址"、“主要设计单位”、“主要施工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地点和主要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填写。
“占地面积”根据项目批复和实际征地面积进行填写。
2、表中“建设起止日期”设想局部根据设想文本、批复文件1中预计项目开工、完工日期填写,实际部分根据项目实际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填写,开工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初设批复日期.无明确预计开完工日期的,可根据实际部分日期进行填写。
“设计概算批准文号”填写项目立项、初设和调整批复文件文号.3、表中“完成主要工程量"中“建设规模"、“设备(台、套、吨)"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实际建设内容分别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设计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收尾工程”指项目竣工验收后遗留的尾工,按项目实际和预计数据分别填写“工程项目内容”、“已完成投资额”、“尚需投资额”和“完成时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83.12.07
•【文号】83建总会字第938号
•【施行日期】1983.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83建总会字第938号1983年12月7日)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1983年9月30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33号关于检发《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已发你行,现结合我行基本建设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新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停止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
二、抓好建帐工作。
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清理旧帐的基础上,应切实做好按照新会计制度的建帐工作。
三、建立会计报表制度。
结合我行基建情况,各省、市、区分行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格式报送下列报表。
(一)月份编报《基建财务快速月报》,于每月终了7天内报送总行。
(二)季度编报《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于季终15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季度完了编报年度《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于年终50天内报送总行。
不编专用基金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
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
附件2: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一、清理、核对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组织报账工作年底前,各行应做好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的清理、核对工作,认真组织代理报账工作。
(一)盘点、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财产物资1。
年终前,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中国建投财务ERP系统卡片为基础,对代理中国建投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对。
对清理中发现的有账无实、重复入账或卡片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各行应在上报中国建投的决算说明中予以说明。
2。
重点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的处置及处置资金的入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加快处置进程,— 1 —加大收缴资金力度,确保收到的处置资金及时入账。
“335040代理资产处置收入"、“335050代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码有余额的,应及时汇入中国建投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001085200053000355,开户行:建行北京丰盛支行),年末上述核算码余额应为零。
经中国建投批复同意处置但实际上无法继续处置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中国建投.(二)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1.各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核查清算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通知》(建财[2009]3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业务处理。
12月31日前,各行要继续核查“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及“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等核算码,保证各自账务平衡。
特别应关注CCBS系统已经自动配平的“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核算码,严防手工重复配平.各行务必保证2011 年“335010代理委托贷款业务资金"余额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发生额相互配— 2 —平.2。
对“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下各核算码进行清理,规范代理中国建投收入和费用核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建总发[2002]83号颁布日期:2002-07-16 执行日期:200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三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经办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能够办理同城或异地资金划转和其他结算业务的会计柜台。
(二)会计核算系统已与VSS系统建立连接,并可利用VSS系统办理异地资金划转。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6.02.1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香港分行:根据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原则规定,总行决定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并制订了《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规程》已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业务发展需要及调整贷款投向的要求出发,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1996年有关贷款安排提出以下原则要求,请各分行在存贷比控制和调度中据此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一、关于国际结算配套人民币贷款。
国际结算业务是今年全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各分行应优先安排其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要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中,根据自身国际结算量的增长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贷款,并在季度中间合理利用存贷比的浮动政策灵活调剂,支持国际结算所需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不单独切块安排。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信贷。
纳入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由各一级分行平衡安排。
从支持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保持业务优势出发,承认基数,同时各分行核定房地产自营性新增存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行核定分行的新增存贷比例(按核定余额存贷比换算)。
因各种原因总行安排支持的房地产贷款,各分行在比例内确无法解决的,总行资金计划部与房地产信贷部协调后,提出专项追加比例建议,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此外,房地产自营性信贷资金金体制,按全行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执行。
原二级准备金全部并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建总发[1999]152号•【施行日期】1999.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1999年11月17日建总发[1999]152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现将我行办理“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账户设置1.货运销售专户参加“货运财务结算系统”的代理人(以下简称CASS代理人)经有权机关(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批准认可,在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CASS经办行)“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下开立“货运销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核算CASS代理人货运销售款项,存入时记贷方,发生直接借记或由于不足额借记向国际航协汇款时记借方。
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清算”的原则,CASS经办行应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
为了保证资金清算,CASS经办行应与CASS代理人签定“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允许CASS清算银行中心直接借记其专户。
2.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国际航协在CASS清算银行中心(以下简称CASS中心)“273商业企业存款”科目下开立“货运销售中转清算账户”(以下简称中转账户),用于核算:(1)向CASS代理人扣收及向CASS航空公司分配的货运销售款项,扣收时记贷方,分配时记借方;(2)向其提供短期信贷的转存、归还,转存时记贷方,归还时记借方。
二、资金清算方式办理“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采用现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及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在业务操作上实行“直接借记,先收后分”的原则,即CASS中心在划款日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扣款账单上所列各CASS代理人应付货运销售金额,向CASS代理人在CASS经办行开立的专户直接借记,同时贷记国际航协在CASS中心开立的中专账户;转款日,CASS中心根据CASS数据处理中心提供的货运销售分配账单上所列应付给各CASS航空公司的货运销售金额,将扣收的货运销售款项全数分配给各CASS航空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3.19•【文号】建总发[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03.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建总发〔1998〕2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规范龙卡网络系统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印发所属分行,并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按点对点清算设计的各入网行在此以前应完成修改软件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为规范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的信用卡、储蓄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手续。
一、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基本规定(一)账户设置。
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账号分别规定为73088888和72988888,专用于核算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的信用卡或储蓄卡实时交易时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账号分别规定为73099999和72999999,专用于核算通过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进行资金清算核对时发现的未勾销款项。
(二)持卡人到入网网点(指我行办理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的信用卡部、储蓄网点,下同)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存现、取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及在特约商户办理直接购物消费时,受理网点或特约商户的开户行将应付(收)款项列“其他应付(收)款”科目下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核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7•【文号】建总发[1999]76号•【施行日期】1999.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建总发[1999]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浦东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部。
附: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规定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的会计核算。
2.结算协作网络必须指明具体的承认单位、承办行、协办单位、协办行、主办行和协调行。
承办单位是指网络的最终收款人,承办单位的开户行为承办行。
协办单位是承办单位的结算协作网络客户或所属分支机构,是协助承办单位销售、发行或进行款项归集的单位,协办单位的开户行为协办行。
承办行所在的一级分行为网络的主办行。
总行为网络的协调行。
3.结算协作网络必须确定具体的款项划缴方式和划款日期。
款项划缴采用单位主动付款和直接借记划缴两种方式。
单位主动付款是指协办单位填制汇划凭证交协办行办理汇划款项的方式;直接借记划缴是指承办行依据协议填制凭证直接向协办行扣划款项的方式。
一个结算协作网络只能采用一种款项划缴方式。
划款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4.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方式划缴款项的,承办行、协办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四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单位对银行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款项方式的授权。
承办行和协办行必须为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8.17•【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1988年8月17日)建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编报财务报表问题,总行曾以[88]建总会字第13号文,针对前一时期编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编报注意事项。
从今年一、二季度执行情况看,大部分行都对通知作了研究,加强了财务报表的编报,但有部分行仍未引起重视,个别行对通知未作研究和部署,致使编报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表数字不准。
有的报表项目相加不等于合计;有的税利计算不准确;有的表与表数字不衔接;有的报表刚报出就进行多项调整。
二、随意增加项目或漏报项目,有的增加了项目只有数字而无文字说,漏报最多的是“应上交利润及经营投资”,“利润留成”,“综合费用率”等项目。
三、报表所列金额不按要求填列,有的应列千元位的列了百元位或元位。
四、漏报部分报表,有的漏报“税利计算表”或“专用基金明细表”;有的将应报的几种报表分几次上报。
五、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迟报达半个月以上,个别行经总行多次电话催报才上报。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总行的汇总,为了切实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除建总会字第13号文已通知的外,现再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应上报季度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四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税利计算表》、《专用基金明细表》((87)建总会字第213号通知明确规定在第二、四季度编报),上项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上报。
二、各分行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应用总行统一印制的报表格式,即《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按总行今年新印制的报表格式填报(新印报表名称为《财务计划执行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汇总表》;《税利计算表》和《专用基金明细表》使用总行去年决算下发的报表格式。
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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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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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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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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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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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国建设银行党校南院客房布 中国建设银行党校南
艺用品采购项目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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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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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长安兴融中心东 楼 13 层卫生间装修改造采购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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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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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稻香湖园区 2022-2024 年机房低压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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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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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线上平台产品研 发和运营体系规划咨询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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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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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文印室印刷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文
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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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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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国建设与银行学习平台基础 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中国建设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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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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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建行生活线上、线下 营销活动采购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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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私人银行财富架构法 5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 境 外 ) 领 中国建设银行
域)...
6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国际化报告采 购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
中投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政策;2. 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4.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 加强内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审核、报送工作;2. 负责公司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3.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工作;4. 负责公司税务筹划、税务申报和税务审计工作;5. 负责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6. 负责公司财务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2. 优化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加强监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公司资金筹集:1. 公司资金筹集应优先考虑自有资金;2. 如需筹集外部资金,应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条公司资金使用:1. 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的原则;2. 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使用资金;3. 严禁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九条公司成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降低成本;2. 强化责任,明确成本控制目标;3. 完善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分析。
第十条公司成本核算:1. 公司成本核算应遵循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会计制度;2. 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成本状况。
第十一条公司成本控制:1. 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体系,明确成本控制目标;2. 加强对成本费用的审批、核算、分析和控制;3. 定期开展成本分析,优化成本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自去年底总行清理经济实体办公室对全行自办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来,各分行根据各自的情况,对自办实体加强了监管,一些分行还对部分实体采取了业务收缩和脱钩、撤并等措施,自办经济实体的数量、经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
为了及时掌握全行自办经济实体的变动情况和基本运营状况,加强对自办经济实体的管理,便于总行下一步部署清理实体工作和掌握清理工作进度,总行决定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建立《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简要情况季报》(参见附件,以下简称《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
第一次《季报》临时提前于1997年12月31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11月30日。
2.建立实体变动情况报告制度,凡各分行自办实体发生对外转让、合并、注销等变更的,应将实体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简要情况书面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存档备查;各分行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公司,如属于合并新设的(现有公司合并后更名),或为实施集中管理而新设的公司,必须将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复印件,连同填制的《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并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存档。
3.请各分行将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组织的两次专项调查统计中漏报的自办实体和跨辖区实体、房地产项目,按建总传字(96)第99号明传电报布置的《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调查)表》、《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经营房地产情况调查表》,建总函字[1997]第135号文布置的《跨辖区注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自办经济实体跨辖区房地产项目投资情况表》的格式补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1989年9月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有效地促进加强对财会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我行财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发挥财会作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财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附件四),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即布置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首先在具体经办会计核算业务的行处,以及各行所属营业部门(以下统称基层行处)进行,本达标升级考核标准,总体规划方案,只适用于基层行处。
有关管辖行财会管理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另行布置。
二、从1989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先选择5%的基层行处(不包括储蓄所)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试点,1990年二季度试评。
达标试评至少要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各行要重视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财会和财会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总行规划的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业务【发文字号】建总发[1999]12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的通知(1999年9月21日建总发[1999]122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对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促进此项业务规范、安全、有序开展,现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范本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是一项新业务,市场前景广阔。
希望各级行在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此项业务,抢占市场份额。
业务开展初期,注意客户的质量(信誉和业务量),既要吸引客户,又要有一定的效益,同时要防范风险。
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业务《章程》为准,做好此项业务的对外宣传。
二、对内严格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凡申请开办代理他行清算业务,均须统一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以便总行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三、以《协议》为范本,与客户商谈,保证既不失去客户,又能防范法律风险。
四、对资金清算工作要有新的认识,既能做好后台保障,又能进行业务开拓。
目前,贵州、陕西、黑龙江、河北、江苏等五个分行即将开办此项业务。
总行准备随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行,以便此项业务能够顺畅发展。
各分行应注意收集有关业务信息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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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清理和决算报表编报要求一、清理、核对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务,组织报账工作年底前,各行应做好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的清理、核对工作,认真组织代理报账工作。
(一)盘点、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财产物资1.年终前,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中国建投财务ERP 系统卡片为基础,对代理中国建投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对。
对清理中发现的有账无实、重复入账或卡片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各行应在上报中国建投的决算说明中予以说明。
2.重点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财产物资的处置及处置资金的入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加快处置进程,加大收缴资金力度,确保收到的处置资金及时入账335040代理资产处置收入”、335050代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码有余额的,应及时汇入中国建投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13000355,开户行:建行北京丰盛支行),年末上述核算码余额应为零。
经中国建投批复同意处置但实际上无法继续处置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中国建投。
(二)清理代理中国建投资金账务1.各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核查清算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通知》(建财[2009]314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业务处理。
12月31日前,各行要继续核查“ 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及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等核算码,保证各自账务平衡。
特别应关注CCBS系统已经自动配平的“ 3350 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核算码,严防手工重复配平。
各行务必保证2011年335010代理委托贷款业务资金”余额和7970代理中国建投业务资金”发生额相互配2.对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下各核算码进行清理,规范代理中国建投收入和费用核算。
各行应切实强化委托管理责任,认真分清收入归属、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对代管固定资产出租第三方租金等资产盘活收入和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年底前应按照出租合同等有关协议及时收取,确保及时入账。
各行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代理费用管理。
对需要核准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合理支付和列支,严禁不通过报批手续随意支付。
对于不属于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核算范围的支出事项,已经计入该核算码的,应及时调整,报中国建投审批并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清算。
(三)认真组织年底代理账务报账为便于资金清算,请各行认真组织好年底各项代理收支的报账工作。
各行要认真清理年底前已计入“ 3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核算码的各项应报账费用,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账,具体要求如下:1.清理账目,规范“ 3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的核算。
(1)诉讼、案件赔款引起的差异应报中国建投审批并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清算,不能纳入“ 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核算,已纳入的应于年底前调出。
(2)账务核算错误引起的差异应于年底前完成调整。
(3)审批未通过的费用原则上应于年底前调出“ 3350待清算中国建投资金”,未调出事项在差异明细表中说明情况。
2.及时完整办理代理费用报账和资金清算扣除补报的以前年度项目外,本年代付费用的报账金额应与“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核算码的年末余额一致。
已与中国建投指定代理机构完成资产管理交接的各一级分行,务必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交接前所有代付费用的报账并将纸质报账资料寄送至中国建投,其他分行请务必于2012年1月15 日前将2011年纸质报账资料寄送至中国建投。
对已完成报账的代理费用,各一级分行应及时与中国建投核对账目、清算资金,收到资金后“335060代付中国建投款项”核算码余额应为零。
(四)清理、规范代理委托贷款业务核算1.办理代理中国建投委托贷款对账签证,代理委托贷款基金不办理对账。
各行应在年终与借款人办理代理委托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对账签证(签证单格式见附件4),签证单回单经借款人盖章确认后由经办行归档保管备查。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签证的,经办行必须核实情况,由业务部门在签证单上详细说明原因,同时在贷款明细表的相应栏内填写签证情况和未签证原因。
2.检查代理委托贷款账务处理情况。
对科目使用不规范、核算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本年已批准核销的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处理完毕,不得跨年度。
其中,应特别注意对已经批复同意转资本金或划转的项目,应将对应的代理委托贷款、代理委托贷款基金及其他有关负债同时转出,发现遗漏或处理错误的,应在年底前处理完毕。
3.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收入的核算。
对代理中国建投委托贷款业务收到的手续费,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确认代理建银投资损益。
4•根据银监会要求,代理中国建投委托贷款不得增加新的委托人,不得增加原有委托人的基金,不得发生委托贷款收回再贷。
请各行严格按要求办理,并在年底前对照该要求进行清理、检查,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调整。
二、代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决算报表编报要求(一)委托贷款决算报表种类、格式及填报要求1. 2011年度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决算报表种类、格式以及上报份数(详见附件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决算报表一览表”决算报表应按2011年12月31日会计总账或明细账户余额分科目填列,决算报表中所列数据应与总账数据核对一致。
2.外币贷款统一由美元按2011年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余额编制决算报表。
在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对外币账户的币种、核算科目金额等情况进行说明。
3.决算工作必须由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配合财会部门完成,财会部门决算编制完成后,由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报表圭寸面指定位置),财会部门加盖行章上报。
4.各行必须严格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签章齐全,上报及时。
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核对一致。
5.代理建银投资委托贷款基金(分省)明细表(表1)本表反映中国建投委托贷款基金的明细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全称、基金户账号、年初数、本年增加(减少)、年末余额和开户行名称全称等。
(1 )8960代理委托贷款基金”下所有二级科目都必须填列本表。
(2)本表按二级科目分委托人填列。
(3)年初余额”应与2010年末决算数据一致(4)本年增加额”是指委托人增加委托资金、包括回收利息转入及其他方式转入,备注”栏内必须清晰说明增加的原因。
(5)本年减少额”是指本年贷款回收委托人抽回委托基金、经建投批准划付以前年度结余基金、贷款转资本金和核销冲减基金,其他任何形式的减少必须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6)年末余额”小计数应与年末对应二级科目总账数一致。
(7)表内公式:(1)+(2)-(3)=(4)(8)报表单位。
全套决算报表填报录入单位为人民币元6.代理建银投资代收委托贷款利息明细表(表2)(1)本表反映代理中国建投代收委托贷款利息的明细情况。
(2)本表由各级经办行分委托人全称和(或)借款人全称填列,由一级分行汇总上报。
(3)本年增加栏由经办行根据每一笔实收利息的来源填列。
(4)本年减少栏由经办行根据每一笔付出利息的去向填列。
(5 )年末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增加一本年减少。
(6)二级科目填列委托人或借款人该项基金或贷款的会计核算科目号。
7.贷款种类汇总表(表3)(1 )本表要求按委托贷款种类汇总后填列,包括“7960代理委托贷款”科目下核算的全部委托贷款种类;(2 )项目栏填列贷款种类;(3)“年初贷款”余额应与2010年决算数据一致;(4)“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贷款核销”栏按本年度发生数据实填列;回收贷款与核销、转资本金不得混淆,必须分别填列。
(5)“年末贷款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期末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与总账余额一致;8.中央级贷款汇总表(表4)(1)贷款种类栏:填列“ 7960代理委托贷款”核算的中央级委托贷款种类,按贷款种类分别编表;(2)单位名称填列原主管部门;(3)数据按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列;年初贷款余额应与2010 年决算数据一致;“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栏”、“本年贷款核销” 栏按本年度数据实填列,2011年已按规定划转为国家资本金(含转国家拨款、破产核销、划转地方债权债务)的贷款本金,在“本年贷款核销”栏填列,“年末贷款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期末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与会计总账数据一致。
9.贷款明细表(1)贷款种类栏:填列“ 7960代理委托贷款”核算的委托贷款种类(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按贷款种类分别编表;(2)中央级贷款明细表按主管部门分项,按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顺序填列。
(3)地方级贷款明细表按委托人分项,按借款人名称及委托人顺序填列。
在填列委托人名称时,必须填写该委托人对应的基金户账号,委托人在同一核算科目下有多个账户的,应与贷款相对应按顺序分别填列,以正确构建委托基金账户和委托贷款的对应关系。
(4)每一笔贷款明细必须填列贷款账号。
年初贷款余额应与2010年决算数据一致;“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栏”、“本年贷款核销”栏按本年度数据实填列;2011年已按规定划转为国家资本金(含转国家拨款、破产核销、划转地方债权债务)的贷款本金,在“本年贷款核销”栏填列,“年末贷款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期末余额”栏的合计金额应与总账对应科目余额一致。
(5)委托人和借款人名称必须填列全称,不得随意缩写。
(6)各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借款单位名称,不得出现诸如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地方部门委托贷款等无法理解的借款人名称。
10、本金签证单(表 6 )、利息签证单(表7)签证单一式五联,由代理经办行填写送借款单位签章,单位留存一联,经办行留两联,送分行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各一联。
签证单无需上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办行与分行应妥善保存签证单,以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