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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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分公司的党风建设,不断完善党员干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属各分公司业务人员在公务交往和业务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不得收受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礼品,指馈赠的物品、纪念品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礼金指馈赠的各类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四条公司内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包括各种形式的奖金)。

第五条按照规定登记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连同礼品、礼金一并上交。

第六条公司纪委办公室为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部门,设置《礼品礼金登记台账》,根据礼品礼金上交情况,填制《礼品礼金登记表》,负责公司礼品礼金的收缴、登记、处置工作。

第七条公司纪委办公室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应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登记《礼品礼金登记台账》。《礼品礼金登记表》按“登记联”与“回执联”填制。其中:“登记联”由纪委办公室

留存,作为《礼品礼金登记台账》的登记凭证;“回执联”由上交登记人保存,作为礼品礼金的上交证明。

第八条所属各分公司在党委(总支)的领导下,由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礼品礼金的登记工作。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在收到礼品礼金的5个工作日内将礼品礼金及《礼品礼金登记表》登记联上交到公司纪委办公室。

第九条对已登记上交的礼品,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金银、珠宝制品一律交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购,贵重艺术品、文物由当地博物馆收购。

2、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可按市场价折价处理,受礼人可优先购买。

3、高档办公用品由公司领导研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留本单位使用,构成固定资产的,由纪委办公室向财务处清交,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处理礼品所得款项一律上交公司财务处,礼品礼金的登记和处理情况,每年年底之前由公司纪委办公室在公司内公布一次,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于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登记和上交的,一经发现,首先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责令其上交,在一个月之内拒不上交的,则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受理礼品礼金登记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专人负责登记,妥善进行保管,如有将礼品、礼金私分或据为己有的,按贪污惩处。擅自动用或造成损坏的,要赔偿损失,并

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公司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在职的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所有借聘、借用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礼品礼金登记表(登记联)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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