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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矿业并购

投资经营二处

2012-5-24

浅析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是资本、技术、人力和市场的联合与重组,是缓解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必要举措。

据公开信息统计,在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经济环境下,从2008年1月到2009年上半年,我国矿业企业境外并购案80多例,涉及金额近300亿美元(这里的统计内容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等油气类并购案)。总体来看,并购目标矿种以金属矿居多,非金属矿次之,煤炭行业相对较少。

随着世界经济的调整发展,资源性产品等基础原材料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矿业并购的热潮引领了矿业发展的方向,这是总的趋势,或者说是最终战略。

一、矿业并购的意义与作用

1、规避高成本、高风险和漫长的开采周期,有效利用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源。

矿业投资具有成本高、风险高、投资额较大、开采周期漫长等特点。而且,随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的深入推进,深部矿、隐伏矿等新矿床发现难度在增加,相应原勘查成本也不断提高。而矿业并购,可以直接控制目标相对成熟和丰富的资源,迅速投入并扩大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成功地规避矿业开采的高成本、高风险和漫长的开采期。

2、增加资源储量,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资源控制力。

近年来,许多矿业公司的资源储备,已从过去主要依靠增加投资

进行资源的勘查、开发、储存等储备模式,转化为通过资本市场收购、重组等方式来扩大生产的储备模式。矿业企业通过并购,顺利实现资本、资源和技术等兼并重组,可以增加资源储量,提高产业集中度,扩大市场份额,从而提高矿业市场的话语权,增强资源控制力。

3、培育本国矿业巨头,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西方许多跨国公司凭借自身的雄厚实力,通过并购加强对全球重要矿产资源的控制。随着国际矿产资源不断向矿业巨头集聚,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而矿业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增强企业实力,优化资产,扩大经营规模,使优势资源向优势集中,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巨头;跨国并购是矿业企业采用的较为普遍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是矿业企业在资源全球配置的环境下成功实施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是国内矿企实现“走出去”战略的有效途径。

二、收购与并购的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而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收购与并购的具体区别

1、法律行为主体不同。公司兼并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更多的独立的法人——兼并和一个或多个被兼并公司;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目标公司不是该行为的主体。

2、适用的法律范围不同。公司兼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法》对这种行为有特殊规定,他们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收购,只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其主要受《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公司兼并的法律后果为,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兼并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为,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权债务。

通俗的讲,收购是以获得被收购方的控制权为目的,而并购是双方或多方资源共享,共同做大做强,获得共同利益。

三、矿业并购操作思路

我国矿企总体上是呈现一种二元结构,即少数国有大型矿山企业与落后的乡镇式的小型矿业企业并存。两者在发展速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安全环境、资金规模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非良性竞争,影响了矿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我国大型矿山企业全球竞争力的形成。

面对目前全球矿业活动发展势头迅猛,以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需求量急剧上升的局面。加速我国矿业并购活动,实现矿业企业重组,有利于提高矿业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资源供给保障力。

目前已进行的矿业并购或者收购活动接近2/3最终都被证明是失败的。所以在进行矿业并购的过程中,事先制定一套完整的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1、选择并购对象

矿业并购是为了有效的进行资源整合,最大化的合理利用资源。

所以并购对象的选择就要有的放矢,目前并购企业感兴趣的矿种主要是铁、铜、铅锌、铀、黄金等贵金属矿,按并购的活跃程度,大致可降序排列为:铁矿石→黄金等贵金属→铜和铅锌矿→铀矿→稀有金属→非金属。

选择好并购对象的大方向之后,在并购进行之前,还需要对并购对象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是矿业并购活动产生潜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对并购对象的调查不仅限于对对方持有矿权地质方面的专业评估,还有对对方所持矿权合法性的了解,以及对方公司资产、债务等全方位的财务情况。防止对方有未决诉讼、矿权被抵押等情况,从根本上杜绝资产不实的风险。

2、并购方式

并购方式可以分为参股、控股和投资开设公司自主经营三大类。以参股的方式并购项目,并购的股权不超过50%,这种方式投资风险较小,但对于企业的经营控制话语权不足。控股的方式并购项目,收购的股权从50.1%至100%完全收购,完全自主经营,风险较大。投资开设公司自主经营的风险更大,目前只有少数矿业并购案例采用这种方法。

中心以往的矿业合作模式,以参股、控股方式为主。具体方式可以根据被并购对象的评估风险加以区别。地质找矿前景良好,矿权所属无争议的被并购对象可以选择控股使中心可获利益最大化;否则,参股方式将有效地规避中心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

3、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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