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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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针对特定的民族或少数民族设立自治区或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单位,赋予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相对自治权力,以满足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的各种需要和利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族和谐与发展。

它确保了少数民族在政治决策、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参与和表达,保护和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和谐与共生。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少数民族在政治决策中的参与。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享有比其他地区更高的自治权力,并能够参与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的程序。

这意味着少数民族能够直接影响和参与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决策,从而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中的权益。

在自治区内,针对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促进该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这有助于减少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差距,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机会。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鼓励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

在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的自治区内,他们的语言、宗教、习俗、传统等文化元素得到尊重和保护。

自治区的政策和法律会主动支持和促进该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和发展,保护他们的文化权益。

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有些自治区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权力滥用等问题。

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可能被滥用,导致其利益受损。

此外,一些自治区间存在差异,有些自治区的发展相对落后,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首先,要加强自治区内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特定民族或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减少地区之间的差距。

此外,还可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多民族共生共荣。

第十一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十一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36年,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
二、全面确立阶段:1949—1965年
三、遭受破坏阶段:1966—1977年
 四、恢复、发展和完善阶段:1978年以来
1982年宪法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制与实施,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大杂居,小聚居”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概念 
(一)民族自治地方(二)自治机关(三)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从权力来源分析,各级自治政府权力的来源主要有三个:
1.行政执行权
1.政治领域的自治职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成和体制
三、民族乡。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特点
思考1: 思考 :
在我国, 在我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都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吗? 域自治吗?
在我国,各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在我国,各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交错杂居,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非常广泛,只是 交错杂居,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非常广泛, 在其聚居的一定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其聚居的一定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变通执行权
1984年后, 1984年后,在西 年后 藏农牧区实行“ 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 户使用,自主经营, 户使用,自主经营,长 期不变” 牲畜归户, 期不变”、“牲畜归户, 私有私养,自主经营, 私有私养,自主经营, 长期不变”的政策。 长期不变”的政策。极 大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 积极性, 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 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 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思考2: 思考 :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吗?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吗?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由实行自治的少 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做主;另 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做主; 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做主 一方面, 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 的地方行政区域。 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 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 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 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 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民族 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的政策和灵活措施, 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的政策和灵活措施,做 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制宜, 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制宜,从而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 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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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面和通达度,为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提高民族地 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06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与价值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自治地 方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
文化差异与交流
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差异,需要加强交流 与融合,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民族关系与稳定
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仍需加强工作,维护社 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制度完善与创新
随着时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不断 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它通 过自治机关的设立和自治权的行使,使少数民族人民享有更 多自主权和更高程度的自治权。
在这一制度下,少数民族人民能够更加充分地参与政治、经 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发 展愿望。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进步,它 通过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和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平等,消除 民族歧视和隔阂,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织架构,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建设,提高自治机关的执 行力和工作效率。
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和认同感。
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民族地区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7.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考点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有哪些?3、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地位: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的民族政策。

理解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①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自治区省一级(5个)自治州设立区市的市一级(30个)自治县或旗县一级(120个)注意:建立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首要问题。

②自治机关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不包括司法机关)注意:自治机关的职权具有两重性:既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思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这些民族乡也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吗?不是。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与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③自治权A、地位: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B、含义: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C、保障: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D、内容: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变通执行权、其他自治权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具体表现在:历史特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政治基础现实情况:“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社会基础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现在,就来看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数量布局,与全国少数民族的 实际情况基本相适应。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 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其中汉族主要分布在东部 和中部,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 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 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 分布很广。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域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 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大部分少数民族 在地理分布上表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也有一些民族兼 有散居和聚居两种形式,即大分散中有集中。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 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 建设事业。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 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 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 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 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 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 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 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 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至此,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建
立了自治地方,实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长期梦寐
以求当家作主的愿望。截至1998年12月,中国已 有45个聚居的少数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实 行自治地方的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的人口的 75%左右。他们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
③内容: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 理自治权、变通执行权、其他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立法自治权 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批准后生效。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变通执行权 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自治 机关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 止执行。
对农牧民实行免费 医疗,农牧民子女上 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 策。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有什么权力?
文化管理自治权
二、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 况决定的,具体表现在: 历史特点: 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 系——政治基础 现实情况: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社会 基础
特别行政区
为了解决祖国统一的
目 的
制 不同 度 点 权 限 范 围 相同 点
社会主义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
一定的自治权
5个民族自治区
拥有除外交、国防外的高 度自治权 港、澳、台
(1)与中央的关系相同,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 域,都要受中央政府的管辖。 (2)都享有自治权,“自治”不是“独立”,自治权都服从国家 主权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有什么权力?
变通执行权
在税收方面,全 国只有西藏一直执 行比全国低3个百 分点的税收优惠政 策,而且对农牧民一 直免收各种税费; 在金融方面,西 藏一直实行比全国 低两个百分点的优 惠贷款利率和低保 险费率政策.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有什么权力?
经济自治权
新疆地区的学校除了教授汉 语外,还要开设民族语言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该制度旨在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促进不同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背景、宪法保障、实施情况以及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为主体民族。

历史上,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形成了民族融合的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因素,不同民族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大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政府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

这一条款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地位,并确立了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律依据。

中国政府通过宪法保障的方式,为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实施情况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政府设立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自治单位,由当地的民族自治机关负责管理和决策。

这些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包括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民族自治工作计划、管理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等。

自治机关的成员由当地的各民族选举产生,以保证各民族在政府决策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着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民族自治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当地经济进行扶持和引导。

同时,政府还注重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鼓励各民族保持自己的特色和风俗。

四、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减少由于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的社会动荡。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增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

最后,该制度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范例。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

4小组
省级自治区的成立时间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时间( 时间(年) 1947 1955 1958 1958 1965
4小组
民族自治地方的形式
1.单一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单一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 方 3.在自治区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 在自治区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州、 在自治区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州 在自治州内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县 4.一个民族除在一个行政区域里实行自之外, 一个民族除在一个行政区域里实行自之外, 一个民族除在一个行政区域里实行自之外 还可以在其他地区实行自治
3.3.2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 内容
4小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统一领导下, 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 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 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 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有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 民族自治, 民族自治,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 本地区内部事务的决定权力, 本地区内部事务的决定权力,享有根 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 行国家政令的自主权的政策。 行国家政令的自主权的政策。
4小组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 以国家统一为原则, 以国家统一为原则 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 治的地方, 部分,各级自制政府机关, 部分,各级自制政府机关,同时又是中央 政府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 政府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一定 的自治权 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不仅是民族自治, 还在于区域自治, 还在于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 自治

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

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

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根据民族的特点和地域的分布,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特殊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赋予该地区较高的自治权利,以满足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需要。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实行“自治区”、“自治州”等地方政权,具有一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权限,享有一定的财政权力。

2. 特殊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实行一些适应少数民族特殊经济环境的政策措施,例如设立特殊的税收政策、贸易优惠政策等,鼓励和支持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 特殊文化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维护和发展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的责任和权力,可以制定和实施一些与该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加强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文化传承和宗教信仰保护等,以保障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和特殊需求。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多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维护民族平等和文化多样性:民族区域自治能够确保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权益,同时保护和维护各个民族的文化多样性,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和谐共处。

2. 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一些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可以帮助该地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3. 加强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民族区域自治可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需求,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促进国家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利用特殊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来满足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需求的制度安排。

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和文化多样性,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一、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一、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 的概况
• 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 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 个自治县。有44个民族实现了自治。
(四)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 1.基本情况。 • 2.采取的措施 • (1)切实保障他们的平等 权利。 • (2)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 部。 • (3)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 • (4)积极帮助杂散居少数 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如下: •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 •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 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
•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的确定,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都是按照地方名称、民 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一、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定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 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二) 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党的基本政策,又是国家的一 项重要政治制度。 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 方自治制。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 级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 3.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 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都有固定的或大或小的地域。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行政地位及 名称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 方。 •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同时包含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 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 •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 地方。

名族区域自治的名词解释

名族区域自治的名词解释

名族区域自治的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以多个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域,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的一种管理和运作机制。

该机制旨在促进各个民族的共同发展、和谐相处,保障民族自治地区内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一、历史渊源多民族的国家和地区,在尊重各个民族历史、语言、文化、宗教以及社会习惯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需要创造一种特殊的管理方式。

这就是名族区域自治的起源。

历史上,中国一直是多民族国家,早在20世纪初,中国的多个少数民族地区就开始探索自治的道路。

1954年,中国成立了第一个自治地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志着中国名族区域自治进入实践阶段。

此后,更多的自治地区相继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发展。

二、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建立,严禁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行为。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关政策、税收、教育、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地方拥有自己的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主要官员由当地各族人民选举产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本地区内的事务自主管理。

三、自治原则1. 民主原则:实行多民族参与自治的民主管理机制,保障各个民族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反对各族歧视,维护各个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3. 文化原则:保护和发展各个民族的文化,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传承。

4. 实事求是原则: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提供合理的政策和措施。

四、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实行名族区域自治需要中央政府与自治地方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互相支持。

中央政府应当尊重自治地方的权力,不干涉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同时,中央政府也负有责任,协助自治地方进行经济建设、教育事业等。

自治地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配合各自的需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词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为了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主发展,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赋予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权力和自治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国家保护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力和自治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语言、宗教等文化传统,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和民族自治政权。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自治机构,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这些机构具有独立行使政府职权的权力,可以制定和实施地方法规和政策,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同时,自治机构还具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治权力,可以自主进行经济规划和发展,管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享受一定程度的财政支持。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家还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

国家鼓励少数民族发展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育、宗教等,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设立本民族的学校、文化中心、宗教机构等,促进本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为少数民族提供了一定的政治代表权力。

自主选举和产生的政府机构代表少数民族的民意诉求,参与国家的决策和管理。

少数民族代表也可以参与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组织,对国家事务进行监督和参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了多民族共同发展和融合。

它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权益的制度,通过赋予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权力和自治管理,保障和促进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多民族的和谐共存。

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和实施过程

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和实施过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一)理论依据符合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1.马列主义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的原则,同时主张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社会发展、阶级利益,认为同等条件下大国比小国有利。

2.根据不同情况,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做法有三种:民族区域自治、联邦制、民族自决;马列主义原则上反对联邦制,认为是一种倒退,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只能作为过渡;列宁对民族自决的论述:民主集中制必要的例外,但不等于主张分裂。

(二)事实依据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与必要性:1.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基础)2.地大物博与人口众多;(民族组成)3.大杂居,小聚居;(民族分布)4.合则两利,分则两害;(民族关系)5.战友之情与兄弟之谊。

(政治基础)(三)实践依据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地位与权利;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民族关系;3.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发展;4.有利于巩固边疆、维护祖国统一。

三、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过程(一)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和模式的时期(1921-1935)(二)民族自决原则和自治政策并提时期(1936-1945)(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全国确立时期(1945-1949)(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行的重要时期(1949-1956)(五)民族区域自治曲折、萎缩发展时期和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1957-1976)(六)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多民族国家的实践中形成的一项重要经验。

它旨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历史沿革、实施成效等方面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制度背景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我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历史沿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初。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行了一系列涉及民族关系的政策,包括成立了民族自治的政府机构等。

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制度特点1. 高度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赋予其在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的自治权。

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开展管理。

2. 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自治地方的工作需要与中央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

在国家、地方之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3. 合作共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倡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合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彼此的共同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实施成效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迅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文化多样性得到了保护和发展,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六、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提高自治地方的发展水平和自治能力。

同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进步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4.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的是在我国境内,为满足各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需要,依法实行的自治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不同的民族。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传统习俗,具有独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确保他们的长期繁荣和发展,我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我国设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每个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设立了自治机关,由当地的少数民族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保护自己的语言、文字、文化和风俗习惯的职权。

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范围内,少数民族对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事务享有自治权。

他们可以依照自己的民族习惯和意愿进行自我管理和发展。

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领导,可以制定本地区的规章制度,管理土地资源、经济发展、教育卫生、关系民族团结的大事,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文化、语言和风俗。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还享有自己的财政权。

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和管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本民族的经济、教育、医疗和公共设施建设。

这样,少数民族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利益,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个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它培养了民族团结、团结合作的意识,使得各个民族能够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因此,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在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些地方自治机关在言语文字、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少数民族参与自治的机会不够,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各个民族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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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简介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来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远在先秦时期,对不同的文化群体,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所谓“四夷”的划分,有了“夷”“夏”分立的认识。

这一认识起点也影响了以后的统治者。

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么采取武力征缴,要么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

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同非自治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简史1947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

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纳入其中,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目前,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自治旗)。

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6%。

此外,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迅速发展。

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南宁);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银川);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拉萨)。

其中面积最大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均海拔最高的是西藏自治区,人口密度最小的是西藏自治区,唯一临海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唯一没有位于边境线上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基本依据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

放在历史的大坐标上看,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从历史传统看:“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

入主中原的各族政权,都以统一中国为荣,以统一中国为己任。

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

“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始终是历代王朝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

历代中央政府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

从民族关系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

中华文明史既是一部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多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历史。

从文化渊源看: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化基础。

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进程中,各民族对祖国山川土地、传统文化高度依恋,对国家荣辱兴衰和前途命运强烈关注,对祖国母亲饱含深情。

特别是1840年以来,在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

共同的家园、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抗争,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觉醒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

同时,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

我们既要致力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共同建设强大的祖国,也要从民族的、地区的实际出发,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

层级设置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制度。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共分三级,分别为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和县一级的自治县(旗)。

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人员组成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在地方权力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宪法中专门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选择。

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提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是二者的统一体。

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二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

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等。

把二者正确地结合起来,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进步。

三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既考虑民族与地方的历史状况,又考虑其现实的状态及发展需要。

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充分把握中,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未来,从而有利于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原则有:一是民主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构成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利于少数民族民主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更好地享受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及其管理也都遵守民主的原则。

二是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我国各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繁荣昌盛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

例如,人口有一千多万的民族和人口只有几千人的民族都依法建有自治地方,此外还建有1,173个民族乡作为这一制度的补充;在民族自治地方内,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内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是法制原则。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和管理都是依照法律进行的,这一政治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健全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相一致的。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依据。

四是实事求是原则。

中国地域辽阔,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经济生活、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各具特色。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生搬硬套,更不是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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