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规汇编(保健品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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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管理规定

保健品管理规定

保健品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了保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监管等方面,旨在确保保健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健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保健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改善人体健康状况等功效的食品,按照其功能可以分为增加营养素供给类、保持营养平衡类、改善机体功能类、提高抵御疾病能力类和特殊人群保健类等。

二、保健品的生产规定1. 生产许可:保健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品生产许可证。

2. 质量控制: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原材料使用:保健品应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药品和食品添加剂。

4. 生产工艺流程: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工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5. 生产环境卫生: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和场地的清洁消毒。

三、保健品的销售规定1. 销售许可:销售保健品的经营者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2. 标签和包装:保健品的标签和包装应明确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符合国家标准。

3. 保健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效果,避免误导消费者。

4. 保健品销售场所:保健品应在正规的药店、保健品专卖店和超市等合法销售场所销售,不得在其他非法经营场所销售。

四、保健品的使用规定1. 用途和服用方法:保健品的用途和服用方法应明确标示在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消费者应按照说明正确使用。

2. 服用时间和剂量:保健品的服用时间和剂量应按照产品的说明进行,不得超过建议的剂量。

3. 特殊人群使用:保健品对于特定的人群可能存在一定的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情况,消费者需注意产品的适用对象范围。

五、保健品的监管1. 监督抽检: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市场上的保健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法 规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 规
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法 规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
法 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宣传单

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宣传单

保健食品化妆品基本知识宣传单一、什么叫“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又称为“功能性食品”、“健康食品”。

二、保健食品具有哪些功能?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有27种:1.增强免疫力 2.抗氧化 3.辅助改善记忆 4.缓解体力疲劳 5.减肥 6.改善生长发育 7.提高缺氧耐受力 8.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9.辅助降血脂 10.辅助降血糖 11.改善睡眠12.改善营养性贫血 13.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4.促进泌乳 15.缓解视疲劳 16.促进排铅 17.清咽 18.辅助降血压 19.增加骨密度 20. 调节肠道菌群21. 促进消化22. 通便23.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24. 祛痤疮25. 祛黄褐斑26. 改善皮肤水分27. 改善皮肤油分三、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哪些区别?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

但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消费者选用保健食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标志和批号: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容器上(食品标签)应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

2、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表明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功能种类共计27种,凡是超过27种保健功能范围的宣传都是违法的。

3、保健食品的标签应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还应注明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保健品行业保健品法规

保健品行业保健品法规

保健品行业保健品法规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品市场逐渐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由于市场乱象众多,消费者对于保健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遭遇挑战,因此,对保健品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规的角度出发,讨论保健品行业的规范措施,旨在为保健品行业提供法规的指导和参考。

一、保健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品是指对人体健康具有保健功效,通过口服、涂抹等方式供人食用或应用于肌肤,并以补充营养、改善机能为主要功能的产品。

根据其成分和适应症的不同,保健品可分为以下几类:膳食补充剂、传统中药保健品、功能性食品等。

二、保健品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规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保健品的相关法规政策,监督和管理保健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2.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是我国保健品行业的核心法规之一,该法规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生产许可、标签、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注册制度,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的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确保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4. 《保健食品标签和标识》保健食品标签和标识是保健品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规定了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和规范,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提供准确、明确的信息,确保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保健品行业的生产和管理要求1. 生产环境和设备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原料和配方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或有毒物质。

3. 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并进行验证和确认,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4. 质量控制和检测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采取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小于80平方米)。
–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解读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的大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使全民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以规范和管理食品药品市场。

本文将深入解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以期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并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法律,于2009年颁布实施,逐步完善。

该法律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了处罚。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基础,该法规的实施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明确了化妆品标志和标签的要求,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同时也加强了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可以保证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和安全,减少化妆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核心法律,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质量要求、临床试验和不良反应的报告,以及药品广告监管等。

通过严格监管,可以确保患者获得质量合格的药品,有效避免药品安全风险。

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旨在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具体操作指导。

该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而制定的政策。

该办法规定了进口食品的检验、审批和许可程序,明确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进口食品中的污染物、残留物等进行限制,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听证规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83(刑法) 9 届 83 11 届 41 3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 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规
年 10 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 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 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 年)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 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 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标识管理规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管理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盒标签管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 施细则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 量体系考核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 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 布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 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 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 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 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 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 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 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 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不得以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 销售化妆品, 不得监制化 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 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到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 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1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4.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14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食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已由国家质检部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现将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三品一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查询详解

“三品一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查询详解

如何查询“三品一械”产品信息一、保健食品查询方法:保健食品按照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可分为“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两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示批准文号,市民可在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找到批准文号。

(一)、如果您想查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之前,此前保健食品由卫生部批准,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0000)第****号”(0000为年份,****为编号)。

方法如下:1、登录网站:/xwfb/gzcx/PassFileQuery.jsp2、根据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年份选择需要的目录。

如需要查询卫食健字(2003)第0431号,点击“2003年获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目录”,在该目录下按照号数查找到第0431号产品,产品相关信息如下:(二)、如果你需要查询的保健食品批文在2003年7月之后,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0000****号(0000为年份,****为编号),查询方法如下:1、登录网站:/datasearch/face3/dir.html2、点击国产保健食品,进入下级页面,输入您需要查询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按查询即可查到您想要的产品的信息。

如:您想查询国食健字G2*******的保健食品信息,可在批准文号一栏输入“国食健字G2*******”,按查询,便可查到如下信息。

二、药品的查询方法:国产药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查询方法如下:1、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网址:/datasearch/face3/dir.html;2、点击“国产药品”,进入药品查询界面;3、输入您想要查询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便可查到您需要的药品信息。

如需要查询“国药准字H20041175”,可在批准文号一栏输入“国药准字H20041175”,查询的药品信息如下:三、医疗器械的查询方法: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分别称为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可在国家局网上查询,查询方法如下:1、登录网址:/datasearch/face3/dir.html;2、点击国产器械,进入国产医疗器械的查询页面;3、输入您想要查询的医疗器械的注册号(或者产品名称)进行查询,如查询粤深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1640018号,可查询到以下信息:4、由于数据上报会有时间滞后的问题,录入国家局数据库要一段时间,所以不能实时查询,稍有滞后。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一、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具有特定保健功效,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对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是全球卫生事务的指导机构,其下属的成员国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WHO发布的《保健食品调整的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健食品法规,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2. 欧洲联盟(EU)欧洲联盟是由欧洲多个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对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制定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食品中添加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的特定规定》等法规,明确了对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安全性、记录和标记要求。

3.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管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对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例如《保健品和膳食补充剂标签声明规定》和《保健品制造规范》等。

三、中国的保健食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用于治疗疾病”等。

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生产许可,以及标签、广告等方面的要求。

3.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

该办法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形式以及审查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保健品法律法规

保健品法律法规

保健品法律法规一、保健品概述保健品是指能够保持和改善人类生理功能的产品,具有补充营养、增强体质、调节机能、预防疾病等作用。

保健品通常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植物提取物、动物提取物、蛋白质、氨基酸等成份。

二、保健品监管法律法规1.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标识、广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强化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广告法》:于2022年9月1日实施,对广告的内容、发布、播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保健品广告的审核和监管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保健品广告中禁止浮现的内容和用语。

3. 《药品管理法》: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对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4. 《食品安全法》: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对食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加强了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保健品主要规定1. 保健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保健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作用。

3. 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

4. 保健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能虚假宣传。

5. 保健品广告中禁止浮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推荐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

6. 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生产。

7. 保健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保健品的质量安全。

8. 对于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保健品:能够保持和改善人类生理功能的产品,具有补充营养、增强体质、调节机能、预防疾病等作用。

-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标识、广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强化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风险控制体系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密结合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和安全监管状况,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加快构建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合理布局、科学设置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网络,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发现、消除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力争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评价监测网、安全风险监测网、监督检验网,全方位、立体搭建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达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交流、早处置”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构建“一个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覆盖国家、省、地(市)三个层级的系统内部开放性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收集汇总各类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分析评估,通过平台实施预警,实现各类安全风险信息在监管系统内部的快速交换与传达,通过对各类安全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快速实施或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化妆品安全监管标准

化妆品安全监管标准

化妆品安全监管标准简介:化妆品是一种经过特殊处理的产品,用于改善外貌的化学物质混合物。

然而,化妆品的使用可以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管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标准。

1. 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一种外用的物质,包括了多种产品,如香水、护肤品、彩妆等。

根据化妆品使用者的身份、用途、保质期等因素,化妆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针对不同类别的化妆品,各国制定了不同的安全监管标准。

2. 原料安全要求化妆品所含有的原料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化妆品安全监管标准对原料的选择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

必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靠、稳定性高、合法性合规等。

同时,一些有潜在危害的成分,如致敏物质、致癌物质等,也必须在化妆品中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测。

3. 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化妆品的生产工艺也对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化妆品安全监管标准中,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符合规范的生产设备和严格的操作流程。

同时,质量控制体系也是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的关键,包括原料质量检验、中间产品监测、成品检验等环节。

4. 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了解与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用法说明、成分表、生产批号等信息。

此外,对于化妆品中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也需要进行特别标识和警示。

5. 正式文件和认证审核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正式文件和认证审核流程,以确保化妆品的合法生产和销售。

这些文件和认证审核将涉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能力评估、产品质量监测、管理体系建立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6. 暴露评估与风险监测由于化妆品是直接应用于皮肤的产品,因此对其潜在的暴露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暴露评估,包括成分的安全性评估、物理化学性质评估等。

风险监测是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进行监测,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

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

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随着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格的保健品也随之出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健品行业存在着一系列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

本文将探讨保健品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保健品定义与分类保健品是指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植物营养物质、益生菌等营养成分,以及调节生理功效、提高免疫力等作用的产品。

根据其功能和形式的不同,保健品可分为维生素类、矿物质类、蛋白质类、植物提取物类、动物提取物类等多个类别。

二、保健品质量监管责任主体保健品质量监管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品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监管保健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保健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

销售商有责任确保销售的保健品符合质量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消费者应自觉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合格的保健品。

三、保健品质量监管政策1. 生产许可管理:保健品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标签和广告管理:保健品标签和广告中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标签和广告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进货查验和追溯管理:销售商在进货时应主动向供应商索要产品的合格证明,保留进货记录和相关购销文件,并实施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4. 抽检和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组织对市场上的保健品进行抽检,检测产品的合格率和符合性。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惩罚性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引发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要赔偿。

保健品规定

保健品规定

保健品规定保健品是指能够调节机体机能、补充营养物质以及预防疾病的产品。

而保健品的管理和监管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保健品的规定。

首先,保健品的监管主管部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健品需要经过批准上市后方可销售。

销售保健品的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

其次,保健品的包装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销售许可证号码等信息。

同时,也需要标注产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并且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此外,保健品的成分应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品的原料成分应是安全、无毒的,不得含有禁用的药物和违禁、限制性物质。

在产品配方和工艺上也应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保健品的功效宣传,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保健食品标签使用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签不得使用针对性、模糊性、夸大性以及虚假性等方式宣传产品功效。

同时,广告宣传中也不得出现医疗、治疗等相关词语。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健品的不良反应也需要进行监测和报告。

保健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保持理性。

应选择经过授权和认证的销售渠道,选择具有信誉度的品牌和好评度较高的产品。

同时,也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需求和年龄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健品,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建议用量使用。

综上所述,保健品的规定涉及到产品的批准上市、包装标签的规定、成分的安全性要求、功效宣传的限制、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等方面。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需要保持理性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保健品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保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健康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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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印发《无锡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食药监保〔2013〕176 号) ……………………………………………………… (150)
一、保健食品文件汇编
部门规章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 年 2 月 26 日;实施日期:2016 年 7 月 1 日
4《.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 监办保化〔2012〕33 号) …………………………………… (50)
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 号) …………… (52)
二、化妆品
部门规章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 ……… (70) 2《.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年第 100 号令)………………………………………… (76)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 年修改)》(卫生部
令第 13 号) ………………………………………………… (82)
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文件
1.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 号)………… (98)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 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 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 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 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要求。
第二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 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
—1—
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 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 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 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 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 品备案材料。
5.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 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 号) ………………………… (118)
6.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9 号)…………………… (131)
7《. 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 药监许〔2011〕241 号) …………………………………… (134)
2《.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规 范(2007 年 版)》(卫 监 督 发 〔2007〕177 号)……………………………………………… (99)
3《. 化妆品卫生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2007 版,卫监督发 ﹝2007﹞1 号) ……………………………………………… (111)
4.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 许〔2010〕72 号)…………………………………………… (114)
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 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 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 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 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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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
1.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78 号) ………………………………………………………… (38)
2.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 定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67 号) ………… (43)
3.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 监发〔2002〕51 号) ………………………………………… (47)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化妆品)
二○一六年五月
目录
一、保健食品
部门规章
1《.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2 号) ………………………………………… (1)
2《.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2011 年修订稿)》 ……… (18)
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文件
8《. 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申请指南的通知》 ……………………………………… (137)
9《.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 管理有关事宜通告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2014〕11 号) (141)
10《. 关于加强美白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 〔2014〕371 号) …………………………………………… (148)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经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 年 2 月 26 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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