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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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法律事务Legal Affairs80《中国信用卡》2024.04在涉及银行大额授信和复杂抵押物情形下,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并有效管控相关法律风险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以一起司法案例为例,简要阐述抵押登记过程中银行和抵押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对银行有效防范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要2015年9月1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金额为80万元。

同日,张某、赵某分别与A 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80万元的担保,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中的“缔约过失”条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抵押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

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张某和赵某均未就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10月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合同,借款共计75万元。

之后A 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该笔贷款,而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A 银行遂起诉被告李某、张某、赵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赵某的两个抵押权未设立,虽然A 银行主张这是因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的,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无权要求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A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称张某、赵某是抵押登记义务人,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案涉抵押权未设立,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

1.案涉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案涉两份抵押合同均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辰辉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法律事务812024.04《中国信用卡》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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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最高额抵押担保在银行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最高额抵押担保在银行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 )以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 品 、产 品 ,交通 2 运输工具 或者正在建造 的船舶 、飞行器抵 押 的 ,抵 押
原 因证 明材料 ; ( )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同意将该债 二
权纳入 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范 围的书面材料。 ”
二、 关于最 高额抵押所担 保债权的确定 问题
1 最 高额抵押所担 保债权确定 的概 念及情形 .
在银行 实务 中应用较 多。 然而 由于 立法规定 不健 全 ,法律 上存在 较 多风 险 ,因此有 必要针 对最 高额抵 押 的设
立 、债权确定 以及 最高 限额等 几个 主要 问题进行研 究 ,以防范和 化解银行风 险。
关键词 :最 高额抵押 ;设立 ;债权 确定 ;最 高限额
中图分类 号 :F 3 80
20 0 0万元 。2 0 0 8年 6月 2 0日,A银行 与 B公 司就上 述 抵押 事项办 理 了抵 押登 记手续 。在该 案 中 ,A银 行 与 B公 司 没有 明确 约定 债 权 确 定期 间 .因此 . 自最 高额 抵押权 设立之 日起 两年 ,即从 2 0 0 8年 6月 2 0日 起算 ,至 2 1 0 0年 6月 2 0日后 ,A银 行或 B公 司均可
言 ,具 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 ,在实 务操作 中应 注意
以下 几 个 方 面 问题 ,注 意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确规定 ,我们认为 可借鉴参考建设 部公布 的 《 房屋登
记办 法》 的要求 。该 办法第 5 条规 定 : “ 1 申请最 高
额抵押权设立 登记 ,应 当提交 下列材料 : ( )登 记 一
2 最 高额抵押权设立登 记应提交 的材料 . 最高额抵押 权设立登 记应 提交 的材料法律 未作 明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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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37条分别就最⾼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与债权⼈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期,是确定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对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最⾼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作为最⾼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种情况: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与保证⼈协议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之⽇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对最⾼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的书⾯通知到达债权⼈之⽇,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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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5篇

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5篇

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5篇篇1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一处或多处房屋抵押给贷款机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使用这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用于有多处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房产的价值,提高贷款额度,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借款人选择使用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来解决资金问题。

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具有以下优点:1. 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价值。

通过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可以将名下的多处房产进行抵押,最大限度地提高贷款额度,解决融资问题。

2. 灵活多变。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选择抵押哪一处房产,灵活多变,便于应对不同的资金需求。

3. 降低利息成本。

由于多处房产的抵押可以提高借款人的抵押品价值,降低贷款利率,减少财务成本。

4. 便于再次融资。

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利用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方便再次融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当然,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1. 风险较高。

由于借款人将多处房产进行抵押,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有可能导致多处房产被贷款机构拍卖,造成财务损失。

2. 需要谨慎选择贷款机构。

借款人在选择贷款机构时,要谨慎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 注意合同条款。

借款人在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避免误解和纠纷。

在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借款人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按时还款,避免违约行为;贷款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资金安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的价值,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但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需要谨慎对待,遵守合同约定,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为借款人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和发展空间。

公司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王禹晴

公司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王禹晴
如何确保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的真实性?
工商银行舟山分行,放了800万的流动性贷款,有一家宁 波的公司提供担保,四个股东(一个宁波人,三个上海人) 这四个股东一起到银行来面签.客户经理要求出示身份证,挨 个核对完毕,完全相符,即核保成功,签完了贷款发出去,一年 以后贷款逾期。开庭的时候,信贷员坐在法庭上,放眼望去, 四个人只有宁波当地的那个人见过,其他三个股东都没见过. 三个上海人否认提供过担保。后来证实借款人和宁波的股东 是亲戚关系,宁波的股东背着上海的三个股东对外擅自提供 担保,并且伪造了三个身份证.
17
公 2、《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 司 业 风险控制措施(四) 务
三种主要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质押分两大类
① 动产质押 定义:《担保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26
公 司 4、《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 业 注意的问题(一) 务
最高额抵押期间(俗称:放款期)
通俗的理解:要想使每一笔授信都可以受 最高额担保,必须把每一笔债权的发生日, 必须要放在这个期间内。
27
公 司 4、《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 业 注意的问题(二) 务
最高额抵押期间(俗称:放款期)
提纲
1
2 3 4 5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措施 共有房产假冒抵押案
《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抵押与租赁的冲突及风险规避
14
公 司 业 务
2、《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 风险控制措施(一)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本常见问题(⼀)合同⽂本的选⽤错误(⼆)合同⽂本填写常见错误1、对借款⽤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免除2、关于合同的⽣效条款3、提前还款补偿⾦条款填写不明,客户提前还款时,容易引起争议4、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5、关于保证⾦质押6、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效(三)差别化服务合同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法律问题1、以房产和⼟地进⾏抵押,仅办理⼟地或房产其中⼀项抵押登记2、抵押⼈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影响债务的清偿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4、办理抵(质)押登记⼿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和担保范围(⼆)变更最⾼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三、借款⼈与贷款⼈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四、贷款展期常见法律问题(⼀)借款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之前由借款⼈提出申请,经银⾏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不能仅仅表达银⾏准许展期的意向,还应由银⾏与借款⼈明确约定展期期限(三)展期协议签订后,除原还款期限条款外,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四)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征得保证⼈的书⾯同意五、借新还旧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在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新贷款的真实⽤途(三)注意担保⽅式的变化(四)注意帐务处理(五)注意审查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六)注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续六、借款⼈违约后,可采取的常见救济措施(⼀)依法催收,中断诉讼时效1、直接送达催收(逾)到期贷款通知书2、现场公证催收3、邮寄催收4、还款和扣款5、债务⼈同意履⾏债务6、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7、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债权(⼆)补救诉讼时效的⼏种具体⽅法1、继续设法让借款⼈和担保⼈在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2、向借款⼈和担保⼈送发银⾏贷款本息对帐单,并要求其签字盖章3、签订还款协议4、借款合同的更新5、债务转移(三)依法⾏使抵销权,直接回收债权资产七、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准备证据(⼆)调查财产(三)委托诉讼代理⼈(四)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申请执⾏的期限(⼆)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查封优先处置的冲突(三)调查被执⾏⼈财产情况(四)变更或追加被执⾏主体(五)执⾏中的各种优先权(六)执⾏异议(七)中⽌执⾏和终结执⾏以下按照贷后管理操作的先后顺序,逐⼀进⾏风险提⽰并提出建议。

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作者:黄亚武来源:《科教导刊》2013年第27期摘要抵押是银行债权的重要担保方式,但抵押物管理中往往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本文从银行业务实际出发,归纳了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分析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银行抵押物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1 转贷涉及的抵押问题转贷在银行业务中也称为借新还旧,法律并未禁止。

有人认为转贷时贷款金额未变化,实际也未发放新的贷款,而且重新办理抵押涉及手续和费用问题,于是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这一做法将导致新贷款抵押权不成立,法律风险极大。

这是因为,转贷的实质是旧债权消灭,新债权产生,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故原贷款的抵押权已随原贷款的清偿而消灭。

如果原贷款的抵押物仍需作为新贷款的抵押担保,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的规定实际上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缩短了两年。

银行应当在主债权到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防止因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而导致无法行使抵押权。

3 合同登记文本与实际文本的一致问题办理抵押登记时,银行向登记部门提交的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必须与实际签订的文本相同,否则抵押权可能落空。

实际中有先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办理登记,正式放款前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现象,这样就造成实际履行的合同与登记备案的合同不一致。

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极易被认定为登记的主合同未履行,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因与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对应而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敖冰星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10期摘要:最高额抵押因其只需订立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就可以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享有抵押担保,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势,故属于银行业务人员最常使用的担保方式。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是指该最高额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排在第一个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之后。

本文就银行在办理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第二顺位;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77-02作者简介:敖冰星(198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研究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法律顾问,研究方向:金融法律。

最高额抵押较普通抵押而言,虽然只需订立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大大简化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但是因其存在一些固有风险,易为银行最终实现债权形成障碍。

本文就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顾名思义是指该最高额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排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利之后的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之前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可以是最高额抵押,也可以是普通抵押。

银行在办理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问题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发生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就确定了。

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人将不再对其后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使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尚未届满。

因此,银行作为第二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必须密切关注抵押人、债务人的状况,包括抵押人、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包括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或他人是否对抵押物申请了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等。

保证金的风险

保证金的风险

保证金的风险芜湖津盛农合行王国富转载请注明作者单位和姓名2011年元月份,合规处韩伟处长发表了一篇《从案例看担保保证金生效的条件》,以蚌埠市辖内某联社涉及的保证金诉讼案件,指出了目前一些保证金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亟待规范,并进行了风险提示,提出了规范的操作建议。

据目前了解,一些银行对保证金的法律风险隐患仍未引起重视,没有按照有效的法律要求进行操作,仍存在风险。

一旦遇到第三人的起诉,保证金仍会被相关权利机关冻结和扣划。

法律实践中关于保证金的案件较多,也存在一些争议,韩处对于保证金的合规操作提出了较完整的建议,理论界也有相关的论文进行了讨论。

我就搬块砖头给大家垫下脚,希望能引起未规范操作行的重视。

首先要明白担保的方式有5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金是属于质押的担保方式。

一、法律问题而非会计问题我们说的保证金是指由担保人在银行行开设会计账户,以账户中的全部现金存款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银行作为债权人和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此所说的保证金账户的风险主要是指法律上存在风险隐患,而非会计上的问题。

此处的法律风险是指在涉及到保证金诉讼案件时,保证金对银行未产生法律质押效力、起到对第三人的公示效力,法院有权冻结后进行扣划,银行从而丧生了优先受偿权。

所以在完善操作上应该由合规风险部门的法律人员进行流程完善,提出严谨、有效的操作方法。

二、问题的严重性目前银行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作较多,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保证金业务也较多。

如担保公司,运输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加农户中企业为农户提供的保证金,一些建投公司为企业提供的保证金。

在这些企业和组织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时,如果涉及到债务纠纷诉讼,保证金就有可能被法院冻结和扣划,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的丧失,对于银行的影响和重要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银行是伤不起的,特别是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较多的银行,如果发生风险,不良率要上升几个百分点。

三、问题出现的原因1、法律空缺。

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的法律解读

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的法律解读

保的未来债权是 不特 定的,将 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 么、债权额是 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虽然 《 担保 法》 、《 物权法》 等都 对高额 度抵押做 出了一 系列调 整,对最高额抵押进行 了进一步规范 , 但 在银行 最高额抵押担保 业务 的法律 中还存在 一些漏洞 ,这就 需要 对这些漏 洞进行控制。 关键词 :银行 ;最高额抵押 ;抵押担保业务 ;法律
放给贷款人 的贷款 就不 能够正 常收 回 ,这样 对银行 是 十分不 利 的,因 此 ,必须对有些规定进行完善。
2 .3由于新 旧 《 最高额贷 款合 同》 衔接 不一致导 致部分债权 “ 脱
保 ” 的 法律 风 险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 中可能会 出现这样的情形 :贷款客户在 没有 完全将 上次的款项还 清的情况下 ,由于 自身业务需要还需 向银行 申请 再 贷出一部分资金。对 于这种 问题 ,不 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解决方 法。在商 业银 行中 ,一般会 废除 以前 的合 同 ,并重 新签订 一份 《 最高额 贷款 合 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 中,往往会 因为业务 比较繁杂 ,没有填写 完善的 信息 ,从而无法证明银行 和贷 款客户 都同意 重新签 订 《 最高 额贷 款合 同》 ,也不能证明 “ 最高额贷款抵押在设立前 已经存在 债权并且 可以继 续做最高额贷款抵押” , 进而导致所贷出去 的资金处于 “ 脱保 ”状态 。 2 .4业务种类的选择 不全 导致债权脱保的 法律风险 在最高额贷款中也可能 出现这样 的情 况 ,例如 ; :某公 司去银 行 申 请办理差额银行承兑汇票 ,差额部分用公 司的办公楼进 行抵 押 ,但是在 《 最高额贷款合 同》 中没有 汇票这 个项 目,只有 人 民币和 外币 的条款 ,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 同只是对人民币和外 币起作用 ,这就可能 造成所办理 的差额银行承兑汇票处于脱保状态。 3 .外部原 因引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法律风 险 所谓 的外部原 因引起 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风险 ,主要是 由于没有

202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能否展期

202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能否展期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能否展期1. 引言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建立的一种金融契约,合同规定了借款人可以通过抵押财产获取的最高额度,并约定了借款人需要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款的义务。

然而,有的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在合同到期时按时还款,因此他们可能希望和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本文将讨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能否展期的问题。

2. 展期的定义和流程展期是指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将原有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延长的行为。

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展期通常需要经过步骤:1.借款人提出展期的请求;2.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展期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3.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4.双方协商达成展期协议;5.修改原有借款合同,更新还款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展期的具体流程和条件可能因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有所不同。

3.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展期条件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展期的条件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方面:3.1 还款能力评估金融机构将对借款人进行还款能力评估,包括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债务负担等因素的考察。

如果借款人无法证明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金融机构可能不会同意展期。

3.2 抵押物价值评估金融机构会对抵押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

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金融机构可能不会同意展期或要求重新提供额外担保。

3.3 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是影响展期决策的因素之一。

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较差,无法证明其履约能力,金融机构可能不会同意展期。

3.4 利率调整展期协议中通常还涉及到利率调整的问题。

金融机构可能根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因素调整利率,并在展期协议中明确约定。

4. 展期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在展期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例如,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中,展期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包括书面协议和利率披露等方面。

如果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违约的风险。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最重要组成部份,抵押贷款容易浮现问题的环节:(一)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1、虚假的的身份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土证。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企业借款资格的文件。

贺先生是某房屋的产权人。

2004 年 8 月 13 日,一位自称是“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

在“贺先生”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贷款额度为 21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借款人“贺先生”住手了还款。

银行在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不见动静的情况下,于 2005 年 1 月将借款人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先生即将偿还本金及利息,依法处分其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令人意向不到的是,贺先生矢口否认曾经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

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先生辩称不认识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贺先生对此毫不知情。

2005 年 2 月,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先生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

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的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者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

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假借别人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另论。

资产价值虚高)1、资产评估价值同市场成交价值并不都是彻底相符的,一旦价值不实,则处臵时,会对债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同一车型,配臵不一样,价格可能差距很大,但在办理业务时,会存在出具高配的发票,实际购买低配的车辆,从而将贷款放大。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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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提示

银行信贷业务常见法律合规风险目录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 (2)二、抵押担保——布满鲜花的陷阱 (11)附件1: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鉴于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甚至出现了个别成功“合法脱保”的案例;业内个别银行由于贷前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授信脱保和执行难等问题。

结合近期银行业相关诉讼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及我行业务实际情况,针对授信业务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特独立出具以下风险提示,以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应注意问题(一)银行对有权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司法工作会议上确定的司法政策,对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银行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出版公布的《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详见附件1)的审判纪要中做了如下阐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及答案

(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及答案

(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时间:【90分钟】总分:【100分】得分评卷人一、判断题(共40题,每题2.5分,共计100分)()1、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汇率波动造成以基准计价的资产遭受价值损失和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2、董事会应具备持有(包括通过培训获得)履职所需的资质,清楚了解其公司治理中的职能,有能力对银行各项事务作出稳健客观的决策。

()3、按风险发生的范围,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划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4、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减少贷款、增加债券投资,能有效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5、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6、基金管理公司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7、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8、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劳动力人口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

()9、教育储蓄是指父母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

()10、银行业从业人员不服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时,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反映。

()11、第二支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

()12、银行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部门具有有限的授权、地位、独立性。

()13、附属卡持卡人一般不对自身持信用卡的各项款项支付承担清偿责任,而是由主持卡人来承担。

()14、在我国,信用卡只能由商业银行发行。

()15、理财师需要把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其中最为客观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将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建立对应关系,并根据这两者的风险等级对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进行适当的等级设置,以实现风险匹配,避免误导销售。

()16、经济危机一旦引发经济基本面的极端恶化,大量企业倒闭,社会经济陷入极端萧条中,就会发展为金融危机。

有关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新5篇

有关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新5篇

有关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新5篇第1篇示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允许借款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担保,从而获得贷款。

这种类型的合同通常被用来解决一些财务紧急情况或者用于投资目的。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本文将就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对其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合同名称: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针对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首先需要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合同。

在签订合甲方需要提供贷款数额、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

在合同中也需要明确抵押物的种类、价值、使用权等相关内容。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充分利用借款人的资产作为担保,这也是很多人选择这种贷款方式的原因之一。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房产、车辆或者其他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从而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借款人解决急需资金的问题,还可以降低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就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而言,一般来说有按期还款和到期一次性还款两种方式。

按期还款是指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还款,每期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而到期一次性还款则是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需要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不同的还款方式会对借款人的经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考虑选择最合适的还款方式。

除了贷款数额、利率、贷款期限等基本条款之外,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还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条款。

比如关于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权、提前还款的手续费问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

这些条款都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这些特殊条款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一项涉及重大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在签订之前需要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双方需要就贷款数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议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

在签订合需要对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以减少因担保物存在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1241)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1241)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1241)1.[单选题]押品的重评周期从( )的最近一个评定日开始计算。

A)我行内部价值评估B)外部价值评估C)以上均可答案:A解析:2.[单选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抵(质)押率标准的规定,仓单、提单质押率( )。

A)40%B)50%C)60%D)70%答案:C解析:出自《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抵(质)押率标准的规定)3.[单选题]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代偿时,应按照以下( )顺序直接扣划。

涉及多笔代偿的,应按照贷款到期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扣划。

A)贷款对应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的托管金账户、担保公司其他账户B)担保公司的托管金账户、贷款对应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其他账户C)担保公司的存款账户、贷款对应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其他账户D)贷款对应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其他账户、担保公司的存款账户答案:A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融资性担保代偿顺序的规定)4.[单选题]我行代发工资客户申请“ 网捷贷” 时, 需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借款人在我行代发工资期限超过 2 年( 含)。

B)借款人不存在未到期的“ 网捷贷” 贷款额度。

C)借款人征信报告中, 在我行或他行不存在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

D)代发工资客户必须符合“ 随薪贷” 准入条件。

答案:A解析:5.[单选题]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

A)4%B)10%C)8%6.[单选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根据( )的原则,与借款人谈判确定。

A)略低于基准利率B)略高于基准利率C)风险收益相匹配D)收益最大化答案:C解析:7.[单选题]大型机构、大额贷款和比较复杂的贷款的批准,一般由( )作出。

A)信贷部门B)信用风险管理部门C)财务部门D)信贷审批委员会答案:D解析:8.[单选题]最高额抵押期间届满后, 需要以原抵押物为原主合同当事人之间新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 重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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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目前,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我行较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但在担保实践中,仍然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及操作环节中的风险隐患,法律部门曾多次就其中一些风险点发出过风险提示,但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对最高额抵押担保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梳理分析,以期能对目前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关注最高额抵押合同填写方面的法律风险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以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担保的业务,与《动产抵押清单》、《房地产抵押清单》等配套使用。

虽然作为制式合同,需要填写的部分不多,但在业务检查和诉讼中,曾出现过诸如将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债务人写错、空白处未以斜线划去导致出现阴阳合同、主从合同未衔接等低级错误。

因此信贷业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合同文本的规范化填写,除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外,还需注意以下必要条款:(一)关于被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

我行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应该如何填写?理论及实务曾经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本金最高限额说和债权最高限额说,前者认为,最高限额是本金,至于本金所生的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本为抵押效力所及,应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后者认为,最高限额是指本金、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的合计最高金额。

目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均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债权最高限额说。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一书条文释义部分也称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论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是否已经存在,都属于抵押担保最高限额的范围。

目前我行在湘潭、永州等地也相继发生了法院按照最高限额说判决的案例,即按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判决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的利息等不享有优先权。

因此在确定债权最高余额时应根据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预算在内,以防范因按本金填写而导致债权发生额控制不当,造成担保人对实际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推荐填法:(1)按总行制度填写: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61条:订立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约定债权发生期间1年以内(含1年)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应不小于项下主债权本金合计的1.2倍,1年以上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应不小于项下主债权本金合计的1.35倍。

(2)从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角度出发,建议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处可填写抵押物的评估值。

(二)正确勾选被担保的主债权业务品种范围。

我行制式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1)项要求对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选择相应业务种类,在勾选时应覆盖授信批复所规定的业务品种。

推荐填法:宁多勿少、全部勾选,并将未列明但有可能会办理的信贷业务品种写明在“其他业务”栏中。

(三)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应注意主从衔接。

《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即将来之债,同时将《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即既成之债也可纳入担保范围之中。

我们在填写中一是应注意借款合同借款期间与借款凭证借款期间的区别。

我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1)项约定“抵押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鉴于实践中借款合同借款期间和借款凭证上债权实际形成日存在间隔期,实际办理业务时,应确保贷款实际发放日不超出此约定期间。

二是如需将已发生但未到期的贷款纳入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需要填写第一条第1款第(2)项。

实践中有部分经营行采用在“其他事项”条款中注明的方式,只要能明确表示出银行与抵押人均同意对此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合意,法律上亦不存在风险,但从合同规范角度,建议尽量填写在第一条第1款第(2)项中。

二、关注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一)抵押登记机关要求使用登记机关制式合同文本。

实践中,在办理登记时,部分登记机关要求使用登记机关的制式文本,填写也得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这往往会导致抵押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我行同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

如部分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中注明为最高额抵押,但在担保的债务最高额填写上仅填写了贷款的本金,且约定抵押权的有效期间。

抵押权的有效期间是法定的,登记机关的此项约定当然无效,但其有关担保债务最高余额的约定则大大增加了我行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我行的权益,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当首先建议登记机关在其抵押合同中载明最高额抵押的相关内容,包括在合同中表明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确定期间、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等。

而从抵押合同的总体效力来讲,最好办法是在登记机关的制式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内容与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等)不一致时,以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为准”的条款,以此来避免因两份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约定无效的后果。

(二)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对抵押物分摊登记。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大多数客户往往采取以多套房地产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有些登记部门采取的方式是:每套房产均担保一定额度的债权,多套房产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加起来等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

这样产生的风险是,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即便其中一套房产的拍卖价款足以清偿所有贷款,但是法院只支持银行在该套房产所担保的额度内优先受偿。

同时,分摊登记所引起的另一个不利后果是:导致《他项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债权金额加起来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一致情形的出现,即所有《他项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债权金额加起来大于或小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当《他项权利证书》中所载的债权金额小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时,就可能出现部分债权脱保的风险。

(三)关注顺位抵押问题。

法律规定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我行制式合同中已有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再抵押。

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需要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的情况,如在需重新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有些借款人因贷款金额大无法同时归还贷款,由于不能注销原抵押登记(因为原抵押登记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注销可能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又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此时就只能采取顺位抵押的操作模式。

但该种操作模式需要登记部门的高度配合,有些县(市)的登记部门不同意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所以我们在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咨询当地登记部门的做法。

顺位抵押的先后顺序主要以“登记在先、时间在先”的原则受偿,我行在发放抵押担保贷款时,如有他行第二顺位抵押,应避免因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受偿顺序由第一顺位变成第二顺位。

三、关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其他法律风险(一)将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最高额抵押权混为一谈。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取得最高额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工程等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以后的问题。

一是在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以后不得继续发放贷款。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新增的债权将处于“脱保”状态。

虽然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

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并不履行这样的通知义务,因此,银行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在放款审核时应密切关注抵押物状态,决不能一抵了之。

二是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以后解压、解封的问题。

实践中,有时经常会出现抵押物被扣押、查封后,又被有权机关解封的情形,那么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是否自然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性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抵押物被依法查封后又解封的最高额抵押权不会自动恢复。

如果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仍然需要原最高额抵押进行担保的,需要重新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是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原贷款展期的问题。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既已确定,就不应该展期。

因此,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不得对原贷款实施展期。

(三)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财政部、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已允许金融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现行法律中对于转让一般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贷款债权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如果是将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主债权转让,则需注意:应当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不确定债权转为确定债权时转让,且应当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四、结语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正确使用、适当运用时才能发挥其功能。

上述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分析并不能全部涵盖所有风险,银行员工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时,应审慎妥善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合同填写,妥善处理衔接手续。

二是协调办理抵押登记、确保登记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抵押登记程序和流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注意保持与登记机关及时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确保登记手续合法合规。

三是对抵押物在放贷前做好调查,避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债权已确定后仍发放贷款而致脱保。

四是重视对抵押物的贷后管理,在法定的和约定的债权确定情形出现后,及时行使抵押权。

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可参照前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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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提示/w/db/344811.html)精彩推荐:典当行里‘当优惠’/w/db/389705.html菏泽典当融资房屋类占83%/w/db/389704.html金价变现渠道受限典当行仍可轻松变现/w/db/389703.html典当行发力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w/db/389702.html黄金典当价攀上历史最高峰/w/db/389701.html典当行黄金收购价超过铂金/w/db/389700.html典当行备战年底融资潮/w/db/389699.html当票统一典当行还需设法适应/w/db/389698.html典当行放快钱可用银行低息还/w/db/389697.html典当行融资的优势/w/db/389696.html典当行绝当黄金销量高位提速/w/db/389695.html中小车商借道典当行寻出路/w/db/389694.html加强典当行业现场监管/w/db/389693.html全国统一典当标准(2017最新)/w/db/389692.html典当行资金门槛将提高/w/db/389691.html降风险典当主的头疼事/w/db/389690.html缓解中小企业之困典当融资规模大幅增长/w/db/389689.html资金趋紧典当需求大增当品评估值降低/w/db/389688.html典当企业融资的第二条‘血脉’/w/db/389687.html长春小老板典当房产‘倒短’/w/db/389686.html暑期来临典当行成寄存处/w/db/389685.html典当行息费不会因加息拉高/w/db/389684.html房产典当风险究竟多大/w/db/389683.html济南典当行8成收入来自中小企业/w/db/389682.html典当基础知识必备/w/db/389681.html福建典当行去年净利6667.6万元增长40.7%/w/db/389680.html 盘点世界各国典当的期限/w/db/389679.html黄金回收机构利用价差‘截和’典当行/w/db/389678.html黄金‘典当价’水涨船高/w/db/389677.html深圳典当行金融危机就是典当业的商机/w/db/389676.html典当行业真实面目都是做的哪些买卖/w/db/389675.html福建典当行增资呈集中爆发状态/w/db/389674.html帮你走出典当误区/w/db/389673.html天津典当房产占‘半壁江山’/w/db/389672.html典当业规范是正道/w/db/389671.html华夏典当行开启艺术品融资新模式/w/db/389670.html典当法律风险与防范/w/db/389669.html典当业门槛或涨至500万/w/db/389668.html典当行下调折当率应对汽车新政/w/db/389667.html深圳典当企业已有71家/w/db/389666.html浅论楼花按揭中开发商保证责任/w/db/389665.html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w/db/389664.html 聚源为你叩响黑夜里希望的钟声/w/db/389663.html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w/db/389662.html如何顺利走出典当误区/w/db/389661.html小物件现身典当行因便宜实用受欢迎/w/db/389660.html汽车典当骤增八成用于企业融资/w/db/389659.html书画质押贷款就到绿城典当行/w/db/389658.html款式少需求量大典当行‘绝当品’价涨30%/w/db/389657.html另类使用典当服务减少利息和服务费/w/db/389656.html金价连涨黄金典当价一月涨三次/w/db/389655.html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w/db/389654.html金价攀高黄金典当日趋增多/w/db/389653.html艺术品融资拍卖典当两不误/w/db/389652.html典当行淘宝要手疾眼快/w/db/389651.html银行收紧房贷典当行业务迅速升温/w/db/389650.html海口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点典当业/w/db/389649.html试谈保证人的资格/w/db/389648.html典当行黄金收价一个月内调3次突破200元大关/w/db/389647.html 拓展典当品种开辟典银合作/w/db/389646.html湖南典当行兴旺折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w/db/389645.html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成立/w/db/389644.html部分典当行资金现‘应接不暇’/w/db/389643.html与银行贷款相比现代典当有哪些优点/w/db/389642.html中小企业资金链条紧绷催生典当行业繁荣/w/db/389641.html襄樊亿金典当开业/w/db/389640.html一克金首饰涨到240多元/w/db/389639.html什么东西可以典当/w/db/389638.html福建典当加强信息化管理/w/db/389637.html典当行疑问解析/w/db/389636.html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主债权诉讼时效后请求除去不动产抵押物之上权利障碍不/w/db/389635.html东平大押改造变身典当博物馆免费开放/w/db/389634.html开启融资新渠道奢侈品频现典当行/w/db/389633.html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w/db/389632.html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要求提供押金、担保违法/w/db/389631.html 汽车典当相比银行汽车质押优势何在/w/db/389630.html快速融资用好典当六种思维/w/db/389629.html华夏典当行再开商场店/w/db/389628.html典当行上网门槛更适合大众/w/db/389627.html让与担保研究/w/db/389626.html个人融资难催热典当生意/w/db/389625.html论财团抵押/w/db/389624.html浅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w/db/389623.html典当行业乱象丛生待规范业内呼吁提高准入门槛/w/db/389622.html 新政下典当房产只折四成/w/db/389621.html个贷业务中申请人及保证人配偶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认定问题探讨/w/db/389620.html典当行管理亟待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w/db/389619.html华夏典当行汽车业务上半年增长超过40%/w/db/389618.html盘点欧美各国典当业的概括/w/db/389617.html福州典当行黄金收价突破200元/克/w/db/389616.html公务员最受典当行欢迎/w/db/389615.html因房屋典当引发的纷争/w/db/389614.html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类型及其效力分析/w/db/389613.html典当行里淘‘七夕礼物’/w/db/389612.html长春黄金典当价格超过铂金价格/w/db/389611.html国内首个典当博物馆今天上午正式开馆/w/db/389610.html武汉百余富豪欲开典当行/w/db/389609.html典当行将迎绝当品淘宝高峰/w/db/389608.html 苏州典当行数量金额全省第一/w/db/389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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