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文书)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近年来,我们日常价格认定业务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小型汽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其中以二轮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居多。
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认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一般采用的认定方法是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也会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相结合进行认定。
认定的公式多采用:认定价格= 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二手市场成交价,新车除外)×(1 ±调整系数),或认定价格= (市场中等零售价格或重置价格+ 购置附加税)×综合成新率。
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为规范认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协助书的提出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认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机动车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 】2251 号)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4 号)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 】235 号)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 】268 号)二、提出机关按要求填写及提供的资料1 、《价格认定协助书》;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3、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票据、照片、合格证等;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三、严格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提出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1 )案件的提出机关我们要求县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办案机构(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一律以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委托,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直接委托。
(2)案件的性质明确案件类型,被盗案件多属于财产型案件,在协助书中要具体到案件罪名。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5篇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5篇第1篇示例: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文件和文书,其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是两种常见的文件。
很多人对这两者的区别并不清楚,甚至会混淆这两者的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种文件。
我们先来看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什么。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某一物品、产品的价格进行认定的书面结论。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常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出具,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物品或产品的价格,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价格的确定和认定,通常具有行政性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而鉴定意见则是一种针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情况的专家意见或结论。
鉴定意见一般由相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其目的是为了对事物或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鉴定意见通常是针对特定的问题或疑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常被用于法律诉讼、商务谈判等场合。
从上述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的定义和介绍可以看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在性质、对象和目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针对商品价格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鉴定意见则是针对特定事物或情况的专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常用于法律诉讼、商务谈判等场合。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常是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出具,其语言和格式比较正式和规范;而鉴定意见则是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其表达方式和内容更加专业化和深入。
在阅读和处理这两种文件时,需要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目的加以区分和理解,避免混淆和错误。
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是两种不同性质和目的的文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和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文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和价值。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优选文档附:价格判断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判断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响价格判断全过程和结果的各样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判断工作中的重要凭据和依照,为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储藏。
二、价格判断文书内容应当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满、正确地反响价格判断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判断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一致、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干净。
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应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判断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判断卷宗中必定包括的文书,后者为依照价格判断工作本质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判断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信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重新价格判断、复核裁定)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送到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停止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信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信件)应清楚、详尽地反响委托(提出)方关于价格判断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信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判断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并严格依照委托书(信件)的要求完成价格判断事项,不能够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睁开价格判断工作。
委托书(信件)由委托(提出)方供应。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供应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信件)可分为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重新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复核裁定委托书(信件)。
(一)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函件)详尽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判断目的。
《价格认定行为要求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价格认定协助书
(提出机关名称)价格认定协助书(文号)(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我单位办理的涉嫌(案件名称)一案,需对(价格认定标的)等在年月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进行认定。
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为本单位办理该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价格认定内容及要求:。
附:一、《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二、其它材料,共份(一)(二)(三)年月日(提出机关公章)联系人(经办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基本样式)标的物状况价格认定要求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状态标的详细描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基准日状况的确定其他要求1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2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3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提出机关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状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物,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细化格式)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器设备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原购单价:是否在用:□是□否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建筑物、土地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权属证号:详细地址:建筑物(土地)性质:建筑物结构(土地状况):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古玩、珠宝、玉石、字画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是否有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有证书/报告编号:□无外形:尺寸:重量:颜色:品质(等级):成色:完整性:配件情况:原购价格: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手机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品牌型号: IMEI号:配件:入网许可证号: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动车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初次登记日期:累计行程(表显):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其他:。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作者:黄丽君来源:《卷宗》2016年第02期价格认定局作为物价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承担着对纪检监察、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物价值鉴定,所出具的价格结论报告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价格认定业务网络覆盖的范围包括全国县级以上地区价格认定局3224个,平均每年每个认定局的报告数量超万件,数量多、风险大、责任重,对于这样性质的机构,加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
1 价格认定文书概述价格认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整个价格认定过程和结果的类文件的统称。
属于专门业务文书,主要有四种:1、价格认定协助书:协助书是一种合同契约文件,由认定提出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共同签字,如实提供认定标的物的详细资料,载明认定的目的、要求。
2、价格认定调查资料:接受价格认定后,根据业务需要搜集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的法律依据、委托事项的背景材料、相关照片、技术鉴定、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等。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反应价格认定过程和成果的综合性文件,是价格认定的成果形态。
4、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书:价格认定的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提出价格认定方出具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
2 规范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与管理档案管理作为价格认定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
科学的管理价格认定文书档案,为认定局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经验积累的宝贵资源。
1、配备专人,统一管理。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实行集中统一、专人管理制度。
价格认定局各业务部门选派专门工作人员兼管文书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文书的收集、整理工作。
待各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完毕后,将相应文书档案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归档。
2、严格分类,科学管理。
对价格认证档案实行科学管理,按照年度和案件标的类型分开,根据案件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在此基础上,价格认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pdf
状态的。
第十三条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提出机关
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价格认定机构
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的文书。
—5—
第十四条中止通知书,是指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有中止情
形时,价格认定机构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中止原因的文书。
(二)复核的范围及内容。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复核
申请书所载内容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了复核。但价格认定机
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
有内容进行复核。
(三)复核过程要述。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简要描述复核主要过程,如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
以及分析测算等环节的核实情况。
的基础。查(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
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八条听取意见记录,是记录听取意见过程、内容的书面资
料。
第九条市场调查记录,是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书
面资料,是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条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认定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3—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
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六条工作程序单,是跟踪、落实、执行各项价格认定工作
□(其他)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一号《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行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受理价格认定事项。
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对价格认定人员的岗位管理、考核、惩戒等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效率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进行价格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能力水平。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一、价格认定范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部分物品;(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号);(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号)(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号)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应包括的内容:、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提出日期;、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提供材料名称、份数;、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入户的相关资料;、进出口物品应提供发票、合同或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及复印件;、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贵手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矿产资源等物品,应附相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或专业部门提供的鉴定资料;、建设、安装工程或专项定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报价单、协议、图纸及工程量等资料;、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和质量检测证明书;、侵权和伪劣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及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寻衅滋事案件,标的被损坏的程度较为关键,须保留作案后现场及被损坏标的,确实没有现场的也应附清晰的现场照片。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都是与财物有关的,例如盗窃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对这些案件进⾏审理的时候,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财物进⾏价值的确定,那么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政府定价的,采⽤政府定价标准确定;(⼆)被盗财物为实⾏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三)被盗财物为实⾏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法进⾏测算;1、⽣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价计算;在产品按完⼯程度⽐照产品的出⼚价格折算;⾃制⽣产资料按照⽣产企业的合理⽣产成本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2)进⼝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汇率及各项进⼝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1、初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哪些环节?2、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有哪些?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一种格式化的文书,具有简明、规范、便利等特点,即简化了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又规范了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出机关请求给予行政协助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二是价格认定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是价格认定标的的情况,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四是价格认定要求,明确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以及其他要求;五是提出机关的名称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记明提出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具体案件经办人员等。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还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以明确提出机关的责任。
3、价格认定复核程序包括哪些环节?4、价格认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事项、国家补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复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三)复核的异议事项;(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复核的日期;(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有效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监察、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依法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具备价格认定专业能力。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05
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杭锦后旗公安局:
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办理武庆光盗窃案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第二项涉及受害人被盗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98年购买。
第三项海鸥牌照相机单反镜头一个98年购买。
第四项汤姆牌照相机一部2002年购买。
第七项钱包一个2011年购买品牌不详。
经我中心人员市场调查,其中第二、三、四项标的物购买年代已久,属于市场淘汰产品,无市场交易实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内发改价字(2013)1992号。
照相机寿命年限为6-8年,标的物已超出耐用年限。
第七项钱包品牌不详,无市场交易实例。
价格认定事项不予受理。
你单位提供的标的物明细表及相关材料随函退还。
特此通知。
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