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现就公开征集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事项通告如下:一、征集专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本次征集以下专业资深专家:(一)岩土工程勘察(A0301)(二)建筑工程设计(A0401)(三)市政工程设计(A0402)(四)建筑工程监理(A0501)(五)市政工程监理(A0502)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结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不定期公开征集有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申报条件已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3年以上,近3年未受过扣分处理或行政处罚,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三)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监理大师,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者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视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建筑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
建设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下同)如何申报评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直单位和人事档案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评审。
评审标准条件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为依据。
请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职称专家工作栏下载阅读。
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如下:㈠申报社会化建设工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1)、学历、资历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请按照建人〔2012〕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均需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其中,高级需5个科目合格、中级需4个科目合格、初级需3个科目合格,并需在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提交合格证书。
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3)职称外语的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需取得A级职称外语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需取得B级以上职称外语合格证,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需取得C级以上职称外语合格证。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安徽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4)专业理论考试的要求:凡晋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含破格人员),均需参加专业理论的笔试,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高(中)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的要求: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撰写近五年技术工作总结(用A4纸打印),工作总结要求如下:工作总结要求1500字左右,主要反映申报人在工作中的技术改进和创新,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申报人在工作总结末页落款处签名;在工作总结末页由单位撰写推荐意见,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摘要:1.2023 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的时间范围和申报平台2.申报对象和条件3.申报材料和要求4.业绩条件5.能力条件6.论文著作条件7.单位推荐意见8.公示和审核9.发证和政策执行正文:2023 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于2023 年8 月15 日8:00-9 月14 日24:00 进行,依托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系统,全面推行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
申报对象和条件包括: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在皖就业的港澳台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材料和要求包括: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附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业务工作总结;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业绩条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人需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
能力条件主要考察申报人的专业业务工作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需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业务工作总结。
论文著作条件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需上传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单位推荐意见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人需要提供《单位公示证明》及相关公示材料,以及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材料。
公示和审核是评审的重要环节,申报人需要在平台公示申报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
安徽 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流程
安徽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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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讲解
2、在教育、医疗、科研、工程等专业技术项目领域仍然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3、以北京为例,某些城市可以在人才引进落户时起到加分; 4、部分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仍然依据职称来进行薪酬发放。
● 职称申报方式 工程类职称申报等级
员级职称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技术员 助理级工程师 (副高)
正高级
二 职称评审
● 职称申报 四、初级工作直接认定的职称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 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 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 职称申报 三、能力与业绩条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 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 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 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介绍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介绍1. 引言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为了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而设立的评审制度。
本文将介绍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条件,以便从业人员了解评审要求,为申请评审提供参考。
2. 评审对象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对象包括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从业人员,如建筑师、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3. 评审标准条件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和客观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一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价。
以下是评审所需的主要标准条件:3.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相应专业学历,如工科、建筑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
3.2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应具有一定年限的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不少于3年。
3.3 技术职称要求申请人应获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如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
3.4 专业能力评估考试申请人需参加专业能力评估考试,并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标准。
3.5 廉洁自律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无不良职业记录。
4. 评审程序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评审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现场考核: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人将参加现场考核,包括答题、技能演示等环节。
4.综合评分:评审机构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验、技术职称、考试成绩等因素进行评分。
5.发布结果:评审机构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评审标准,公布评审结果。
5. 评审结果的意义和影响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资格意味着从业人员在专业水平和能力上得到了认可,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优先权。
评审结果对于从业人员在行业内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6. 结论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条件是一项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技术职称和通过专业能力评估考试等条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职称申报工作,更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和指导,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一、关于申报原则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一般应在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且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挂靠、兼职等形式在其他单位申报。
二、关于申报时间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材料主要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受理。
申报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通过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7、8月份,具体以评审通知为准。
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报人和提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补充完善后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受理部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关于委托评审省直及市、县需要委托省建设工程专业评委会评审高级职称的,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委托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资格互认,申报人从外省流动或中直单位调入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前应将本人在外省或所在中直单位评审通过取得的职称证书,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在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加强对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各类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技术职称、农业技术职称等各类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3. 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际业绩;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资格审查,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经组织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 专家评审,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3. 公示,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4. 确定评审结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评审结果。
五、评审结果。
1. 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称证书;2. 评审不合格人员,给予申诉机会,经复核后再次确定评审结果;3. 无法申诉或再次申诉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职称证书。
六、监督管理。
1.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2. 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审制度。
七、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结语。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希望全省广大申报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共同推动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安徽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积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有力促进了人才评价、培养和使用的有机融合,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经认真调研、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口径》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19年4月17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一、职称申报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六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条件、程序、方式,以及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审职称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及有关规定;第七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各级别、各系列专业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职称证书一般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使用;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申报职称人员,须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破格申报职称应在该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并另行填写破格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确认意见;5.任现职以来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6.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7.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及实例材料;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9.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第十一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第十二条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第三章受理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交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文件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的;五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第十七条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第十八条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第四章考试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根据该系列专业专业特点、职业属性以及岗位需求,对非以考代评系列专业职称,可实行考评结合,对申报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请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第二十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考试形式、内容、合格标准、由授权组建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接受职称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不设置补考程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第五章评审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要时,可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按有关规定申报人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报人到场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评审委员;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报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要及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不得擅自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六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评委会组建单位向职称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评审情况综合报告;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见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五有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职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将拟批准人员姓名、单位、取得职称名称、级别等内容,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来信来访,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应及时要求评委会组建单位或相关单位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评审通过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的评审通过人员,其评审结果无效;第二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提交单位,并将申请人评审材料清理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批准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凡涉及有组织审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意见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予退还本人;第二十九条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将总结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六章委托评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二不具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权限的;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第三十一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出具委托评审函:一我省不具备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及不设立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立的高评会代评;二省直单位及省辖市、县市、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分别由省直单位、同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三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第三十二条委托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第七章转评与破格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第三十五条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第三十六条申请转评人员,应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情况等材料;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八条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第三十九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第四十条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第四十一条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第八章异地职称确认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第四十三条省外来皖人员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职称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第四十四条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第四十五条申请职称确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原省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过评定程序,并被具有职称管理权限部门核准的职称;二来皖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四十六条申请职称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一职称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四原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五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职称证书,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七从中央驻皖单位调入我省地方工作的,还须提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开展相应职称评审的文件或依据;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一来皖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职称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第四十九条职称确认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三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申请的职称级别,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公有制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四具有职称确认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换发我省职称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该职称之日起计算;异地或军队职称经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五十条参加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应予主动回避;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一条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建人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0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单位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皖单位、我省驻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企业以及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2012〕67号文件有关精神:1.取得与申报相应职称不一致的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与申报职称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建筑职称评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措施学习
建筑职称评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措施学习建筑职称评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措施学习2023年,建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在这个蓬勃发展的时代中,建筑职称评定工作也随之而来。
建筑职称评定工作是衡量一名建筑从业者职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职称评定工作遇到了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建筑职称评定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加强措施。
一、评定标准过于单一在评定过程中,标准过于单一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当前的职称评定标准主要以学历、职称、项目经验为主要评定依据,忽视了一些具体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等其他因素。
这样容易造成评定结果失真,影响建筑行业人才队伍的素质。
为解决这个问题,建筑职称评定标准的设置需要在现有的标准上增加一些行业内普遍认可的标准因素,以更具体的指标明确评定人员职能的层次,全面掌握评定对象典型案例和业绩。
同时,在评定之前,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评定标准的指导性,减少主观因素干扰,提高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评定标准不够严格现在一些评定标准不够严格,涉及职称递升等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约束,这容易导致职业水平评估的不真实性和没有说服力。
评定标准的严格性是衡量建筑行业人才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尺,必须依据实际要求,设立合理基准,以严谨可靠的方式评定从业者的职业水平。
为提高评定标准的严格性,需要加强规范性的设定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评定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评定。
重视期望值及评估程序,以确保评定结果合理、公正且有说服力。
三、缺乏有效组织管理建筑职称评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需要有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来保障评定工作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
现阶段,建筑职称评定中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工作进度较为缓慢,规范性和科学性还有待改进。
在组织管理方面,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评定机制,做到准确的流程把控和有效的时间管理,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实现高效优质的建筑职称评定结果。
安徽2023年职称建筑评审公告
一、评审时间2023年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审工作将于今年正式启动。
评审时间为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具体评审安排将在评审通知中发布。
二、评审范围本次建筑职称评审范围涵盖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经济等相关领域。
欢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报名参加本次评审。
三、报名条件1. 符合《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 具有相关职称资格,且资格证书有效;3. 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报名流程1. 申请人需登入安徽省建设职称评审全球信息站(全球信息站:xxxxx)进行上线注册,并填写相关个人信息;2. 填写完整的个人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3. 缴纳评审费用,等待审核结果。
五、评审标准1. 本次职称评审将按照《建筑职称评审办法》中的相关标准进行评定;2.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
六、评审程序1. 全国职称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入专家评审环节;3. 经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将进入面试环节;4. 最终评定通过者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资格。
七、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及材料提交,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2. 参加职称评审的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造假行为将被取消评审资格;3. 评审过程中,请遵守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维护评审的公平公正。
八、评审结果公示1. 评审结束后,将在相关媒体和安徽省建设职称评审全球信息站进行评审结果公示;2. 申请人可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一经核实将作出相应处理。
九、通联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本次建筑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请交流安徽省建设职称评审全球信息站或拨打交流交流。
以上是关于2023年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积极报名参加。
祝所有申请人顺利通过评审,取得应有的建筑职称资格。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亮点纷呈,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完善的评价机制。
首先,政策强调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评价原则,特别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
这体现了职称评审更加注重实际应用和行业需求的导向。
其次,职称评审标准更加科学、规范。
安徽新政策对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标准更加贴近行业实际,更加注重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同时,鼓励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评审标准,提高了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职称评审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新政策规定职称评审要实行公示制度,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完善的异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种投诉和异议,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策还提出要进一步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探索开展新兴职业领域的职称评审工作。
这意味着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将有机会参与职称评审,获得应有的认可和待遇。
总之,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将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平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安徽乃至全国的人才队伍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近年来,安徽省一直致力于推动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进一步提升人才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023年,安徽省出台了全新的职称评审政策,旨在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本文将对该新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政策背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职称评审制度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安徽省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决定在2023年推出一系列新的职称评审政策,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二、政策主要内容1. 宽松的条件要求新政策取消了以往较为严苛的职称评审条件,更加注重实际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除了传统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等硬性条件外,更加注重对职称申请人在实践工作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和贡献的考核,减少了对学术论文数量和期刊级别的过分依赖,为更多人才提供了晋升的机会。
2. 引入综合评价体系2023年的新政策提出了更加科学和全面的综合评价体系。
不再仅仅以学术论文发表数量来评判一个人的职称等级,而是从全方位考量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包括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这将更加公平地评判人才的能力和潜力,避免一味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3. 强化培训与申报指导为了让广大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评审政策和程序,新政策提出了强化培训与申报指导的要求。
各级职称评审机构将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向广大从业人员普及新政策的内容和申报流程,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引入导师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新政策引入了导师制度。
申请人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导师进行指导和评估,导师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综合素质,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和评价意见。
导师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掘和培养人才,做到评审的公正和科学。
三、政策影响和展望2023年安徽省职称评审新政策的实施将对职称评审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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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7.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
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
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8.本专业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答:本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年度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号止。
后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9.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职称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答: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还须按照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8〕5号文第六十一条规定,参加所申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或累计培训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10.“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答: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
11.双专科学历能否享受本科学历待遇申报职称?答:双专科学历中,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12.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相关规定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答: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者,申报高一级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才能申报。
13.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对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之日算起;所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定14.有哪些情况可以不经过评审程序直接认定职称?在哪里认定?答: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察合格,可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
(2)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各市、县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本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市(县)人社局专技科咨询认定事宜;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咨询;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托管的人才市场咨询。
15.省住建厅职称工作相关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答:安徽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工作相关信息(评审通知、公示、批文等)发布渠道为安徽省住建厅官网或“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申报人可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协同办公→办公系统→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
16.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哪两种?答: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社会化)和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非国有)两种。
17.非国有职称现在还能评审吗?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评审非国有系列职称。
18.以前评审通过的非国有职称还能使用吗?答:以前通过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等途径取得的非国有等非社会化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的证据。
在申报社会化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19.社会化职称评审通常在什么时间?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社会化职称评审发文一般6、7月份,受理材料一般在9、10月份,评审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发证时间一般在次年的1、2月份。
20.职称申报材料如何准备?答:有关申报人员所提供的具体材料和要求、材料的整理以及资格条件中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等,请查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每年报送材料通知亦有相关的补充要求。
21.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是什么?答:社会化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
22.哪些申报人员需要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答:全省申报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直、厅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等行业企业以及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备注:各市、县申报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具体申报事宜请联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行业主管部门。
23.不同系列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可否转评?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等材料。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4.职称外语、计算机做何要求?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安徽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5.哪些执业资格可作为相应职业资格用于申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答: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建设工程类职业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层级和专业的职称,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晋升条件(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等)的,不需另外换证,可持证书和有关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
26.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答: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015年第25号令)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2016年之前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72学时,2016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
继续教育总学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
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专题中学习。
专业科目学习需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着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增加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27.在申报职称时,继续教育总学时、年度学时是怎么要求的?答:接省人社厅通知,申报职称总学时要够,年平均学时也要满足。
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职称。
出于人性化考虑,从2017年起,如任期内有一年度没学习,给一次机会顺延到下一年度学习。
不得突击补学时,也不得顺延两年及以上。
职称申报时,总学时累计为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学时总数。
2018年,申报正高级职称,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高级职称时,获得博士学位的总学时要求为90*2=180,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中级职称时,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总学时要求为:90*3=270,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90*3=342,获得中专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90,获得专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90*2=180;获得中专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90*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