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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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非法组织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根据非法人级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现代社会,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它也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限制的内容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一样不享有肖像权;有的则与法人不一样,如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非法人组织未经上级授权就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要登记的非法人组织。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不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重点与难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合伙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农村“两户”法律性质辨析
第二节 合 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
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重大区别,法律对法人有较为严格的财产要求,以确保法人有一定的财产基础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非法人组织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财产要求,这样,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能十分有限。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应当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很多,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来对待的。但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如《合伙企业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均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承认。从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立法趋势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将会得到确认。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间的相互信任和共同的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进行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合伙在继续保留其契约性质的同时,其组织性也日益突出。故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基于此种认识,本书将合伙作为非法人组织之一进行讨论。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一种民事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与自然人、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体。非法人组织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合,并且这种组合不是临时、松散的,它一般也有一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能形成独立于成员个体意志的团体意志,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该组织进行有关活动。同时,非法人组织通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虽然对这些财产或经费不享有所有权,但它能支配和使用。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亦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也有其内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但这些事务更多地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一般不作过多规定。
主要外语词汇:
非法人组织 organization of non-corporation status
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ss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团体。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主体有一个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非法人组织的迅速发展,民法理论开始承认非法人组织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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