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如何做好机电设备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机电设备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近些年来,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大部分的机电产品已经逐渐的出现多元化的格局。
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如何有效地做好机电设备采购与招标的工作,将采购与招标制度完善,使得采购与招标行为走向规范化的道路,采购的成本降低,做好机电设备采购与招标管理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如今,我国现行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管理还存在部分不足的地方,本文主要就是针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针对问题的规范化管理进行一些探讨。
标签:机电设备;采购管理;招标管理1、机电设备招标与采购的意义1.1机电设备公开招标的意义机电设备采购推行招标方式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设备价格更加趋于合理。
推行招标投标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相互竞标,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
通过竞争确定出设备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省设备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机电设备采购推行招标投标,使采购过程能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有一套严谨的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环节,透明度也很高,招标人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有意向的厂家或商家都可以参与投标,避免垄断,防止招标方有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评标过程中,又有职业水平较高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决策,能保证设备采购方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
机电设备采购推行招标,能保证采购设备的质量。
中标企业是经过层层竞标脱颖而出的,因而他们在设备的工艺标准、性能、价格、质量等方面将会是最优的。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标投标的最终目的。
就某个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来说,只要坚持了上述原则,那么中标人必定是众多投标企业中的最优人选,设备质量也会是信得过产品。
1.2机电设备议价采购的意义可以有效地节省费用。
议价采购不必登报、制作招标文件,只需明确主要规格及数量,其他如交货期限、包装和付款方式等,均可以通过协商洽谈逐项决定;可以节省时间。
机电工程设备采购管理
机电工程设备采购管理第一节工程设备采购工作程序一、工程设备采购工作的阶段划分设备采购工作是从建立组织开始,经采买、催交、检验,直到最后一批产品通过检验为止。
通常将设备采购管理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执行设备采购程序;需求分析、市场调查;确定采购方式和策略;编制采购计划。
1、建立组织、执行设备采购程序(1)成立采购小组。
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采购难易程度、技术复杂程度、预估资金占用量的大小,成立设备采购小组。
(2)执行设备采购程序。
设备采购小组的采买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需求分析、市场调查(1)需求分析。
对拟采购的设备的技术水平、制造难易程度、特殊的检查仪表或器材要求第三方监督检查要求(如果合同有要求的话)、对监造人员的特殊要求、售后服务的要求等做一个全面、细致的分析。
(2)市场调查,重点调查原材料的供给情况、类似设备的制造业绩情况、潜在厂商的任务饱满度、类似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计价方式、类似设备的加工周期、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费用情况等。
3、确定采购方式和策略(1)对潜在供货商的要求1)能力调查。
调查供货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周期。
2)地理位置调查。
调查潜在供货商的分布,地理位置、交通运输对交货期的影响程度。
例如,超大型设备的制造和运输,若供货商的制造基地远离港口,就很难满足采购方整体到货的要求。
若大宗设备制造,远离项目所在地,则运输周期和费用都会大大降低该供货商中标的概率。
(2)确定采购策略确定采购策略就是确定采购招标方式。
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报价、单独合同谈判的方式。
1)公开招标:对于市场通用产品、没有特殊技术要求、标的金额较大、市场竞争激烈的大宗设备、永久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邀请报价:对于采购的标的物数量较少、价值较小、制造高度专业化的情况,可采用邀请报价的方式。
3)单独合同谈判:对于拥有专利技术的设备、为使采购的设备与原有设备配套而新增购的设备、为保证达到特定的工艺性能或质量要求而提出的特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特殊条件下(如抢修)为了避免时间延误而造成更多花费的设备,宜采用单独合同谈判的方式。
专项设备招投标规定最新
专项设备招投标规定最新
一、总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规范专项设备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专项设备采购招标和
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三、招标单位的基本要求
1.招标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招标单位需具备相应资金、设备和人员;
3.招标单位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四、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
目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2.投标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
参与招标活动的资格;
3.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需按要求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
报价、资质证明等;
4.开标评标: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
候选人;
5.中标公示:公示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中标结果;
6.缔结合同: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五、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1.投标人需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
2.投标人需按时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不得违规;
3.投标人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
六、其他规定
1.招标单位、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
裁;
2.招标单位应当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确保公平竞争;
3.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招投标活动将更加规范、透明,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项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商产发[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设备采购活动,包括新设备采购、设备更新、设备升级等。
三、招标程序1.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制定设备采购计划,并明确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和质量要求。
2.招标公告发布:采购部门编制招标公告,包括设备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并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
3.投标准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报价、质量保证等。
4.投标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采购部门。
5.开标评标:采购部门组织开标,公开地查看各供应商的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
6.中标公示:采购部门公示评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7.合同洽谈: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明确设备交付时间、质量保证期、支付方式等。
8.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四、招标条件1.供应商资格:供应商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产品质检报告等。
2.技术能力:供应商需具备相关设备的生产、加工、调试、维护等技术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财务能力:供应商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承担交货、质保金等相关经济责任。
4.信誉度:供应商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度,无严重违约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采购风险控制1.严格甄选供应商:采购部门需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从中选择具备良好声誉、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供应商。
2.设备质量检验:采购部门在设备交付后,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3.合同履行监督:采购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4.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如何做好机电设备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王强 ( 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 业有 限责任公 司, 内蒙古 鄂尔 多斯 0 1 0 3 0 3 )
摘 要: 招投标制度作为选择预中标单 位的主要形 式在 国外 已非常普 遍 , 在 我国起 步较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招标投 标法 》 从 2 0 0 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以来 , 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的不 断发展 , 多数机电产品 出现多 元化格局。给 我们 机电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提供了一个 良好 的外 部环 境。在这种大环境下 , 如何做好机 电设 备采购与招标 工作 , 完 善采购与招标制度 , 规范采购与招标行 为, 降低采购成本 , 做好机电设备 采购与 招标管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 关键词 : 机电设备 ; 采购 ; 招标管理
一
特别限制规定售价 , 价格 比较合理。而且公开招标, 各 投标者 自由竞争 , 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 改进 品质 。因公 开 投 标 , 各竞 争 投标 的产 品规 格 或 施 工方法 不一 , 可 以使 招标 者 了解技 术 水平 与 发展 趋 势 , 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 减少徇私舞弊。各项资料公开 , 办 理人员 难 以徇私舞 弊 , 更 可 以避 免人 情关 系 的影 响 , 减 少作 业 困扰 ; 了解 来 源 。通 过 公 开 招标 方 式 可 以获 得 更 多投标者 的报价 , 扩大供 应来 源 。 2 、 议 价采购 的优 点 。可 以节省 费 用 。议 价 采 购不 必登 报 、 制 作招 标 文 件 , 只 需 明 确 主要 规 格 及 数 量 , 其 包 装和付 款 方式 等 , 均 可 以通过 协 商洽 财务部、 计划部、 物资部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领导 他 如交货期 限、 可 以节省 时 间 。公 开 招标 或 邀请 招标 , 必 小组, 强化 对机电设备招标 的全 面领 导 , 对于大型机 电设 谈 逐项决 定 ; 必 须让 投标 单 位有 准 备 的时 间 , 开 备采 购 由招标领导小 组成员 集体 决策 , 避免 了招标 与采 须 事先公 告或通 知 , 标后必须对所报的条款及价格计算方式等进行分析 比 购 中的个人行为 , 使决策更加公 开 、 公平 公正 。 较, 对复 杂项 目进 行 审 查 , 或 当参 加 的 供 应商 众 多 时 , 二、 设备 的选型 可 以节 设 备选 型是 机 电设 备 采 购 中优 化 方 案 的过 程 , 是 大多无法 当场 决定 。而议 价 则 没 有 这 种 现象 , ; 减少失误 , 增 加 弹 性 。议 价 可 以 逐 项 前期设 备管 理 的 重要 内容 , 首 先 坚 持 的 原则 必须 是 技 省大量 的时 间 。 减少失误 , 也 可 以立 即更 正 , 不 必 术上先 进 、 经 济上合 理 , 只有 这 样才 能够 获 得最 大 的 经 面对面 的分 别谈 判 , 若有 变更规 格 或 者 品质 的需要 , 也 可 以 济效益 。其 次所 选 择 的机 电设 备 要 安 全 、 可靠、 环保 , 重新 办理招标 ; 可 以发 展 互 惠 关 要保证 高可 靠性 和高安 全性 。 良好 的环 境 也是 安 全 生 修 改原 定底 价 或不 以最 低 价格 决 标 ; 从事其他有利活动 , 产 的必然要 求 , 所 有 选 择 环保 的机 电设 备 也 是 非 常 重 系。买卖双方可以利用交易行为, 市场推 广 、 技术 交流 和人员 互补等 。 要 。三要操 作 维护 方 面 方 便 , 在 选 择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机 如产 品交换 、 四、 关 于完 善机 电设 备采 购与招标 建议 电设 备 时 , 要 特别 注意设 备 的可操 作性 和 可 维护 性 , 做 1 、 完善 招标制 度体 系 和组 织结 构 。建立 起 比较科 到方 便检查 , 互 换零 配件 方 便 。最 后 要 考 虑 机 电设 备 学规 范 的招 标管理 程序 和监 督 体 系营 造公 开 、 公平 、 公 的配 套性 , 不能 以 旧是 思想 观 念 照搬 硬套 , 还 要 考虑 与 正 的招投标 良好 环境 , 实现 组织 机 构健 全 、 管理 界 面清 其他 机 电设 备 的相关 配套 问题 。 晰 、 制度流 程完备 、 管理 过程 规 范 、 监督 执 行到 位、 专 家 三、 机 电设 备招标 与 采购的优 点 从 源 头 上遏 制 腐 败 行 为 的 产 生 。逐 步建 立 1 、 公开招标 的优点。公开、 公平招标使对该招标 资 源共享 , 健全招标领 导小组、 监督小 组, 明确各 自的职责 和权 项 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 对招标与采购做到管理科学、 监督实效 。 争 环境下 , 享有 得标 的权 利 与机 会 ; 价格 合 理 。基 于公 限, 2 、 大力加强 招 标 人 员 的培 训 工 作 , 努 力 提 升 从 业 开竞争 , 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 , 而不是由认为或 人 员 的业务 能力 。对 招投 标从 业 人员 进 行考 核 管理 制 造 和 职业资格 认证 。加强 对招 标 与采 购 的资 料 收集 和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2- 0 5 作者简介 : 王强( 1 9 8 l 一) , 男, 毕业于 内蒙古 工业 大学 机械 整理工作 , 保证评标资料 的完整、 准确 、 切实反映招投 自动化 专业 , 助理 工程师 , 现任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 有限责任 标 全 过程 的监督与 管理 。 ( 责任编辑: 杨敏英)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四年第13号实施日期:2004-12-0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一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评审专家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公示及质疑第八章中标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介绍
详细说明
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的特点
10、招标过程中涉及到时间的约束
详细说明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 总则 (二) 招标范围 (三) 招标 (四) 投标 (五) 开标和评标 (六)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七) 投诉与处理 (八) 法律责任 (九) 附则
*
(续上页) 三、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接下页)
*
(续上页) 四、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接下页)
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的特点
详细说明
2、投标 增加联合体投标相关操作;(办法第42条)
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的特点
详细说明
3、开标 完善了开标不足3家,重新招标流程;(办法第46条) 实现网上在线开标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法)
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的特点
*
(一) 总 则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和适用范围(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既适用必招项目也适用非必招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研究
律, 好的信誉和形象度得业主及社会的信 以良
赖 和支持 。 3 . 3 克服机电设备招标的多头管理, 提高招标 管理效率 为避免多头管理体制的弊病, 消除部门利 益对招标的不利影响, 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
3 加强我国机电设备招标管理的政策建议
3 1 健全法制, 强化监督, 杜绝机电设备招标过 程中的腐败和寻租 以制度创新抑制腐败和寻租, 就是要建 立这样一种制度, 它加大寻租者的成本, 减少 寻租者的收益, 使寻租的净收益小干合法寻利 的净收益。在机电设备招标领域要全面有效 地抑制寻租 , 就要形成经济人不能为、不敢 为、不必为、不愿为的制度。一方面要严 格执行 《 招标投标法》 减少官员的 自由裁 , 量权, 将竞争机制引入行政管理领域, 用招标 投标制度改革过去的审批制和暗箱操作, 从而 将寻租过程公开化, 使经济人无租可寻. 另一 方面在招标投标领域加强有效监督, 加大惩罚 力度。对招标人, 一旦发现腐败行为, 即予以 严惩, 使其身败名裂, 前程尽毁。在杜绝腐败 与寻租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法 律由国家机关保证实施, 是最强硬的制度。 3 .2 健全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 完善招标代
要加强跨部门的协调, 可考虑建立各个管理部 门的联席会议制。长期来看, 则要将立法部 门与执法部门分开, 防止个别部门运用其立法 权力, 为本部门寻求权力与利益。随着政府 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调整, 待时机成熟, 可考 虑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将现在分散在不同部门 的招标管理职能与人员划分这一新的机构, 统 一管理全国的招标投标活动。
理服务
2 我国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 1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资格审查缺乏严肃 性. 寻租和腐败盛行 招标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资格审查, 通常 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做法。我国目前 在机电设备招标中有时仍旧采用资格后审办 法, 即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这是因我国业 主信息不灵, 手段落后, 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 采用的办法。然而, 此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缺 乏科学性: 首先, 导致投标商过多。例如采购 一个7 t h 的锅炉, 5/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制造商 达5 余家, 0 严重影响了招标的效果; 其次, 此方 法易滋生腐败现象。由于在开标后方进行资 格审查, 故有些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商在递交标 书后便开始弄虚作假, 甚至行贿来买通评标 人, 以换得 中标。 2.2 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 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 我 , 国现行的招标管理体制由多个部门管理。国 家发改委负责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工业、水 利 、交通 、铁道 、民航 、信息产业 、机 电设备等分别由各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招 标投标工作。这种多头管理体制在招标中介 机构的资质认证方面产生了一定的混乱与麻 烦, 一个招标机构不得不向多个部门申领资质 证书, 才能开展不同领域的招标业务。对于 招标人而言, 面对不同部门认可的招标结构,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活动,构建集中采购招标平台,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购买方式获取设备和物资的行为。
所称的设备和物资包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工程材料和生产所需的大型模具等;其他统称物资的还有:设备的零配件、五金交电、劳保、工器具、轮胎、生产生活及办公设备(施)和信息化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询价招标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下各单位:1、股份公司总部;2、股份公司各公司及其所辖的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五条股份公司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以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为目的,以实现规模采购的效益和效应为出发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统一行为规范、技术与商务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
第六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的集中采购招标按照股份公司关于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涉及到危险品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不限于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5、政府(含国外政府)指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股份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两级集中、两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建立股份公司和各公司两级集中采购招标管理体系,加强战略管控,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科学管理。
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范本
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范本施工招标投标范围和要求一、机电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1.必须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规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下述规定招标:(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企业或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地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上述(1)条至(3)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可以不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综采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综采机电设备管理制度1. 总则本综采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综合采矿企业对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机电设备在安全有效地运行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质量,降低设备故障率而制定的。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综采矿企业的机电设备管理。
2. 责任与权限2.1 责任部门综采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电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更新、报废等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对机电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2 责任人员综采矿企业应指定机电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3 权限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电设备的采购计划、保养计划和维修计划,并参与设备的选型、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机电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3. 机电设备采购与验收3.1 采购前准备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生产需求和技术要求,编写机电设备采购计划,并报经企业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在采购前,应对设备的功能、性能、质量、价格、维修周期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
3.2 采购程序机电设备采购需按照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进行,包括编制采购合同、招标、投标、评标、谈判等环节,并按照相关法规和企业规定执行。
3.3 设备验收机电设备采购完成后,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的检查,并与供货商签署验收单。
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进行处理。
4. 机电设备保养与维修4.1 保养计划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机电设备的保养计划,包括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大修保养。
保养计划应明确保养内容、保养周期和保养责任人。
4.2 维修管理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记录,对设备的故障、维修过程、费用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实施设备维修的跟踪和评估。
对于频繁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技术改进和维修方案优化。
(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
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参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向外经贸部备案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二)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五)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六)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探讨
某些机 电设备采购项 目在招标投标
过程中 , 表面上奉行“ 公开 、 公平 、 公 正 和
诚实信用 ” 原则, 制定 的各项规则也基本 符合 国法律法规规定 , 但实际上存在许 的发展 , 机电设备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 , 这就要求
从 事 机 电设 备 招 标 采 购 人员 必 须 具 备 一定 的 机 电 多 暗箱 操作 的行 为 。虽然 是公 开招 标 ,但 也有 业 主 强 势干 预 评标 委 员会 的评 标行 为 , 使招 标 投标 流于 形式 , 失 去 了招标 投标 的本 来 意义 , 严 重 妨 害 了公
( 一) 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
机 电设 备 多属 于 技术 密 集 型新 产 品 , 随着 科 技
按 期完 成招 标项 目。中标 人在上 述情 形下 应承 担 以 下 违 约责 任 : 第一 , 如提 交 履 约保证 金 的 , 不予 退 还 履 约 保证 金 , 不管 中标 人 的违 约 行 为是 否 给招 标 人
设备专业知识 , 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但在现实中, 很 多机电设备招标从业人员有的并不是机 电专业的 , 有的也没有机 电设备行业的从业经历 , 既对机 电设 备缺乏基本了解 , 又对新出现的技术和市场动 向缺
乏 敏 锐 的洞察 力 。种种 因素对 招 标文 件技 术部 分 的 编制 造 成 了一 定 的 困难 , 也 可能 对 后续 的评 标 结果 产 生 消极 影 响 。
题 及 针对 问题 的规 范化管 理进 行一 些探讨 。
机 电设备采购推行招标投标 , 能保 证采购设 备 的质量。中标企业是经过层层竞标脱颖而出的 , 【 大 1
而他 们在 设 备 的工 艺 标 准 、 性能 、 价格 、 质 量 等 方 面 将会 是最 优 的。 “ 公开、 公平 、 公正 、 诚 实信用 ” 是 招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建筑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推行设备招标投标制,提高建设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者机组)或者单项建设工程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不适宜招标的设备除外)的采购,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中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可按全部设备、单项设备或者单台设备进行招标。
第七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有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设备概算和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非标准设备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需现场加工制造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作条件已经落实。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备、物资的采购行为,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活动。
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招标实施方案,制定和发放招标文件,收缴投标文件,起草和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过程进行记录备案等工作。
三、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对我公司的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督。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应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1.对未确定品牌或生产厂家的物资设备,先通过性能价格比较确定品牌。
2.对已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物资设备,从价格、信誉、技术力量、代理级别、进货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3.对已明确种类、样式、用料等要求的物资设备,从价格、信誉、生产规模、工艺水平、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四、设备物资委员会的职责:1.招标采购申请及招标文件的审批;2.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3.参与招标采购会议;4.定期对招标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五、设备招标办公室职责:1.上报招标文件的编制;2.招标文件的发放;3.招标采购会议的组织、会议签到;4.招标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5.开标前蜜蜂报价文件的保管;6.将招标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7.开标会议数据的录入;六、投标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
(一)、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书;2.投标数量及价目表;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6.投标保证金;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8.售后服务及其他承诺;(二)、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经委、市计委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对机电设备采购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择优选择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等形式的限制,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合格的投标人机会均等,并可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机电设备采购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二)本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单位设备价值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一次投资采购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三)列入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四)列入国家规定特定产品目录的(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进口机电产品;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项目下机电设备采购,包括利用外资项目(除与国外贷款方有专项协议外),均应当鼓励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投标,按《建筑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不招标(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一节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也称业主) 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三)落实招标采购资金;(四)达到招标采购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项目公司的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价格合理、质量上乘、服务一流为宗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
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项目公司的招标活动由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的招标采购,必须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钢材、预应力高强钢丝、钢绞线、锚具、伸缩缝、桥梁支座、波纹管等),以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占成本较大的其它材料和施工用周转材料、设备等由施工总承包方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设备,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格供方。
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一)交通机电工程: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照明系统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二)大桥管理养护站设备;(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采购(或不再招标):(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适宜招标的;(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五)已履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设备,其后还需增加供应量,若市场无价格变化,可不再重新招标,直接签订合同即可;(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不招标(或不再招标)的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比较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三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公司设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本项目采购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项目的招标采购计划、采购范围、招标方式及内容,审批项目预算等。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8.15•【字号】沪机招办[1998]第1号•【施行日期】199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机招办[1998]第1号1998年8月15日)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为维护机电设备招投标秩序,规范机电设备招标行为,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根据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六年第一号令《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委、计委、建委沪经场(1998)149号文《关于在本市实行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六年第一号令《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经场(1998)149号文《关于在本市实行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制的通知》,为维护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秩序,规范机电设备招标行为,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具有法人和招标资格、资质,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代理机构。
第三条招标机构实行招标资格和招标资质等级制,其资格和资质等级须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初审并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建委或者国家经贸委批准获得招标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章名】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
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六)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价和需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投标方必须具备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获取招标信息;(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三)参加开标大会;(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二)交纳投标保证金;(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章名】第四章招标类型第十四条招标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四)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章名】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
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二)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三)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四)未进行招标委托前与供货商的接触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投标方情况。
第十七条招标机构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
招标文件发出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30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与需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
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其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有关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章名】第六章投标第二十六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投标方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包括:(一)投标函;(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三)投标方作为代理商时,还应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函或联合销售协议;(四)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五)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章名】第七章开标、评标及定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备)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
唱标要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
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
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