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71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71条

一、背景介绍

食品安全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也不例外,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修订发布最新版本。食品安全法第71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内容,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责任: - 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 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

应的控制措施;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可追溯; -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2.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履行责任的基础上,还有一些特定的义务需要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对食品进

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在食品上标注真实、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

排放。

3.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面临

罚款和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 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劣质食品,将面临更严重

的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 - 如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面临更为

严厉的刑事处罚; - 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导致消费者损害,还需要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出台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其在食品安全中的主体地位; - 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 - 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 - 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执行情况

自食品安全法第71条颁布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大了对食品

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了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的情况;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一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中国政府应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五、总结

食品安全法第71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保障食品

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物则在《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物、食物添加剂、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和、用于食物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物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建立了食物安全羁系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XXX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XXX统一负责、带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物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带领、指挥食物安全突发变乱应对工作;美满、落实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XXX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划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40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04条)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已核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辅助降血压、促进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与一般食品不具有特定功能,无特定适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等特定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健食品。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和原则要求作了专门规定。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没有对保健食品作专门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1.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2.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药品不同,保健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不允许有任何毒副作用,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国家规定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3.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对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因此,保健食品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标签、说明书标示的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批准文号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当与产品的真实状况相符,并与批准文书中的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 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 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 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事故危害性程度、涉及人群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根据本条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食品安 全事故的级别,有不同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排除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 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 第二,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故情况。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 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级卫生行政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是原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食品添加剂作为商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符合要求,对保持食品添加剂的品质,保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标签,指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指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以外的说明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指用于包裹食品添加剂以便于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塑料袋、纸盒、玻璃瓶等物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事项 为明确产品责任主体,保证食品添加剂正确贮存和安全使用,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本法第67条规定

的相关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相关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如果相关规定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添加剂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食品添加剂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2)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可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6)贮存条件。(7)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二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三是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字样应当清楚、明显,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以便于食品

食品安全法71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71条内容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 安全法》第71条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条款,具有重大的指导 意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 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 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可靠。 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 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控制,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 程安全。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追溯食品的 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全过程。这样,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可以追溯到具体的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障 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和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防止 细菌、病毒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污染食品。

第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合格达标。 第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 第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这些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总之,《食品安全法》第71条内容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条款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可靠。只有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安全的食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基本要求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原法第48条的修改。主要是在第2款增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的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和准确性。其内容应当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情况相一致,其描述应当科学、客观。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关信息,标注其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这些内容准确无误。另外,生产经营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等作出保证或者承诺,也应当对这些保证或者承诺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和明显:其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其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除注册商标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其使用的文字、符号、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对应罚则 备注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安法29条 食安法84条 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食安法43条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食安法28条 食安法85条 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安法53条 8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安法42条、47条 食安法86条 9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安法36条 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安法50条 11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食安法36条 食安法87条 责令改正 12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安法36条、37条 13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食安法25条 食安法87条

责令改正 14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食安法36条 15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安法48条 1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安法34条 17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食安法71条 食安法88条 责令改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食安法实施条例21条 食安法实施条例55条 19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安法实施条例26条 食安法实施条例57条 责令改正 20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释义】本条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说明中,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较为突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的一些指标不够科学。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的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的原因,也有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纵容违法、徇私舞弊的原因。因此,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不能只调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更要从完善制度的角度出发,查清楚食品监督管理制度的漏洞、监督管理权的运行状况,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外,还可能与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有密切关系。失职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渎职是指滥用职权或者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无论是失职还是渎职,都会导致食品监督管理形同虚设,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要最大程度地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是重要环节,同时也要加强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本条明确了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还应当查明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就是要求加强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另外,有些认证机构弄虚作假,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时不严格考核,只管收费不管质量。有些认证机构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有些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同样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和损害。因此,本条还规定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查明负有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对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政府或者监管部门、认证机构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由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会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本条在原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具体内容在各项中体现。 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假酒。1998年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就是用甲醇加水勾兑散酒,导致27人死亡,222人中毒,其中多人失明。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 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新法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

2023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内容(3)

最新食品安全法内容(3) 最新食品安全法内容 第一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 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_、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 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

食品标签瑕疵应怎样认定

食品标签瑕疵应怎样认定 LT

食品标签瑕疵应怎样认定? 导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的但书,是在该条第1款违法行为适用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又再次根据标签违法行为的轻微程度,适用更轻的行政处罚,以进一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此项内容是法律修订过程中新增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瑕疵”的认定,需要执法者在系统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1. 两个基本前提 根据法律精神,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只有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方可认定属于“瑕疵”,可以依据“但书”条款处罚。两个基本前提缺一不可。这两个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1.2标准的符合性。

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谓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合规。二是具体内容的符合性。比如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论。 1.3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在食品标签中,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不应作为“瑕疵”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若食品标签文字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签内容模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内容无法辨识,均不应视为“瑕疵”。 1.4 误导消费的几个特征。 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误导。 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实行严格监管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标签上出现功能性误导的品种。对此类产品,必须严格审核标签内容的合规性。凡存在夸大保健功能、医学用途及营养配方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影响等内容的,均不属“瑕疵”范畴。 1.4.2概念性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通报的规定。 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最快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两个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处在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其反应是否快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及面和危害程度,因此,事故发生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由于事故发生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源头,是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一方,因此,国家重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处理、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同时还是责任方,因此,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目的不是消除事故影响,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一般来讲,事故发生单位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和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流失,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二)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通过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报告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有利于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 方面内容: 第一,报告责任主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责任主体分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单位包括:(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责任人包括:(1)行使职责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同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耗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令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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