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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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潘安晨【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发票应在哪里开具?【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12【总页数】2页(P44-45)【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销售货物;预缴所得税;劳务;外出经营活动;分支机构;2010年【作者】潘安晨【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

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

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

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

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发票应在哪里开具?答: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是指承包商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在我国,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的纳税地点应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是指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即工程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在地。

如果工程项目包括多个子项目,则以子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税务管理和征收税款。

二、承包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为不便于管理,或者工程项目跨地区施工,承包商可以申请将纳税地点变更为承包商的注册地税务机关。

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程项目临时纳税地点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施工周期长、流动性大,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承包商设立临时纳税地点,以便于承包商进行纳税申报。

四、工程项目分包纳税地点在工程项目中,如果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单位应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所在地从事施工活动时,应当向分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五、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与承包商注册地不一致,承包商在跨地区施工时,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管理。

总之,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旨在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征收。

纳税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合规。

同时,纳税人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以降低税收风险。

在我国,税务机关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税收合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总公司下设分公司(非法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以及总公司跨地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日前,湖北省石首市某建工集团总公司办税人员拨打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答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度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于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当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目部 . 向 项 目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具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应
合 同 、 司章程 、 公 管理 制度等 。二级分 支机 构在办 理税务登 记 时应 向其所 在 地 主管 税 务 机关 报 送非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印 复 件 ) 由总机 构 出具 的二级 分 支机 构 的有效 证 明 。以总 机构 和
是: 由总机构 按 照以前年 度 (— 1 6月按 上上年 度 , 一 2月按 7月 1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 (0 9 2 1 )《 于建筑 企业 所得 税 ( 20 2 号 、关 3 征 管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0 0 3 ( 2 1 9号 ) 《 于跨 地 区经 3 、关 营建 筑企 业所得 税征 收管 理 问题》 国税 函 [0 0 16号 ) ( 2 1 ]5 等 文件 规定 .对跨 省从 事 建筑 安装 的企 业所 得 税纳 税地 点 , 明
确如 下 : 1属 于总 机构 直 接管 理 的项 目部 。 能 够提 供相 关 证 明 . 其 的. 应统 一按 收入 的 02 . %就 地预缴 企业 所得 税 。对建 筑企业 总机 构直 接管 理 的跨 省 项 目部 ( 括 与项 目部性 质 相 同的工 包
地 区的计 算方 法计算 并缴纳 企业所 得税 。如执行上 述过渡 政
业 机构 。 就 地预 缴企业所 得税 。 不
程 指挥 部 、 同段 等 , 同 ) 向项 目所 在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出 合 下 ,
具 了总机 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 机 关开 具 的《 出经 营活 动税 收 外 管理 证 明》 ,并 且项 目部 向所在 地 主管税 务机 关 提供 总机 构 出具 的证 明该项 目部 属 于总机 构 的证 明文 件 的 , 按 项 目实 则 际经 营收 入 的 02 .%按月 或按 季 向项 目所在 地 主管 税 务机 关 预 缴企业 所得税 。对建筑 企业 总机构 直接 管理 的项 目部未 提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成文日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税函[2009]221号

国税函[2009]221号

肖宏伟点评引起建筑业税企业争议的主要源头----国税函(2009)年221号文件一年前,读了一篇•河北地税,你凭什么?‣的文章,前些天又读了•一个建筑业纳税人的彷徨与呐喊‣,均表达了企业财务人员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困惑。

自2008新法颁布以来,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争议不断,以2009年下半年为最甚。

2010年4月19日国税函[2010]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虽说此文件企业不满意、税局不满意、地方政府不满意,但大都在执行,纷争才暂告一段落。

本人亲历自(1995)227号文、(2008)28号文、(2009)221号文、(2010)39号文、(2010)156号文出台、执行、解释、争议处理等过程,现在可以对此进行一个阶段的总结了,希望能给有关人士参考,也希望能解决各位心中的部分疑惑。

2008年以前,全国大多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缪慧频副司长在2009年4月25日答网友问时也强调此规定有效。

2008年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了总分机构的征税方法,建筑业也适用。

但由于文件本身的不严密,导致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一是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得税可以任意调节其所得税的分配。

如2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及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7日粤地税发[2009]1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二)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三)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具体场所。

在我国,工程施工缴税地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地方税种的税务机关,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款时,应前往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地址可通过网上查询或拨打当地税务热线获取。

二、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是负责征收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的税务机关,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国家税款时,应前往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的具体地址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拨打当地税务热线获取。

三、税务分局税务分局是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的税务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如有税务分局,也可前往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网上税务局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推出了网上税务局,工程施工企业可通过登录网上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税款、查询税务信息等。

这为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了便捷的缴税方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五、银行代扣代缴工程施工企业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银行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企业账户中自动扣除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式免去了企业前往税务局缴税的麻烦,但企业需确保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六、税务征收点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会设立专门的税务征收点,方便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企业可前往这些征收点进行缴税。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地点有多种选择,企业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及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确保合规合法地缴纳税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我国,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缴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工程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服务,做好税务申报和缴税工作。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陈家军【摘要】问:我是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我公司在外省施工项目较多,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下发后,我们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11【总页数】4页(P69-72)【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施工项目;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活动管理【作者】陈家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是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我公司在外省施工项目较多,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下发后,我们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承包建筑施工,一种是在外地设立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承包建筑施工。

企业在外地设立项目部又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第二种为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第三种为上交管理费挂靠在有资质企业下的项目部。

本文所指的异地施工,均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施工。

下面对以上异地施工形式所涉企业所得税分别解答: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进行建筑施工,若该分公司能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两点:(一)自己是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自己的财务、业务、人员等均由总机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能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核心证明资料:(一)自己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证明;(二)总机构出具的自己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证明;(三)根据税收实践,有的地方需要总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副司长缪慧频谈“又将有八项所得税政策出台”

副司长缪慧频谈“又将有八项所得税政策出台”

副司长缪慧频谈“又将有八项所得税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包括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在内的八项所得税政策不久将出台。

1、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将明确有网友提问:关于境外所得抵免的问题,总局会很快有文件下发吗?因为对2008年汇算清缴很重要。

缪慧频司长表示,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拟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下发。

他解释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原则上,以往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而制订的文件规定,因其法律依据已不充分,应按照新税法及其过渡性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此,围绕境外所得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制订有关规定,对老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管理规定予以吸收。

并相应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此外,在回答网友关于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汇缴时需要提供哪些东西来证明境外的税率及纳税情况的时候,缪司长称,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但根据所得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大致要求有四个方面,第一是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二是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组织及企业在该组织的权益拥有和变化情况;第三是境外所得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第四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人借款是否能税前扣除将明确有网友提问:关于向个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大连及辽宁地税均发文明确不能扣除,且不能代开发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确可以扣除,请总局给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同在一个中国,为什么企业有不同的待遇?对于网友的上述疑问,缪慧频四长解释称,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

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

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

此外,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展,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具体办法将出台有网友提问:资产损失如何扣除?听说财税已经签发,可否将文件放到网上?对此,缪司长表示,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作出规定,很快就会发布。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烟台润成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0—06—08 15:28:09 编辑:ytrcsw 来源:文字大小:[大][中][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

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2。

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计税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计税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计税依据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是这样的,没有什么异意。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些规定,你可以选择在施工地和注册地交缴。

而且可以运用时间差,少交税。

给你几个文件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日国税发[1995]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具体内容可以在网上找,如果你找不到,可以给我信息,我给你发邮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人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第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人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第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人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人行所属
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第24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

从1998年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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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

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 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税务筹划在公路施工企业的运用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被推向了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于是,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就成了摆在各级领导及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件大事。

“税务筹划”又称“合理避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

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公路施工企业普遍税收负担过重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

(一)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例如:樟树市市政工程采用财政代扣税的政策,樟树公路分局在收取工程款时由财政代扣一道税;我们支付劳务、机械台班费时,收款方要向我单位提供正式发票,又要交一道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由于分包单位要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发票,单位要向建设方提供工程结算发票,因此,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开发票缴纳一次营业税,总包单位开具发票又要按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这就形成了分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未能在总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时进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按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征收不科学,增加了公路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樟树市现在建筑安装税的综合税率是7.441%,它包括六税三金,六税是:1.营业税按工程收入的3%征缴;2.所得税按工程收入的3.3%随征;3.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4.教育附加费是营业税的3%;5.资源税是工程收人的0.5%;6.印花税是工程收入的0.51‰。

三金是:1.防洪保安资金是工程收入的1.2‰;2.物价调节基金是工程收入的O.5‰;3.工会经费是工程收入的1.2‰。

“所得税”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利润乘以税率征缴,而按定率征缴不合理,目前公路施工市场竞争激烈,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使建筑施工企业陷入发展缓慢的境地。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承揽到的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利润微薄,甚至无利,但是所得税不管盈亏否都按工程收入征缴;资源税本应是按方量定额征收,而按工程收入定率征缴企业不能接受;印花税本应按合同的O.3‰征收,实际是按工程收入70%发生购销业务加征印花税0.21‰;而随工程收入征收的三金更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税务筹划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在税务筹划中,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充分履行其义务、享有其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少缴税款的种种方式。

(二)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最主要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除了考虑节税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入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

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四)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但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纳税人可选择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务筹划中在选择各种节税方案时,选择的方案应该是越容易操作越好,越简单越好。

三、公路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技巧(一)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1.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不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

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应尽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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