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的

重要财政来源。本文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极为常见。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建筑安

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多个税(费)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而在这些税(费)中,如果处理

不当就会发生税负增加或重复征税情况,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1.1.1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

预收账款是指建安企业在未开工之前收到的发包方预付的资金。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的规定,建安企业收到

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跨省、市和地级行政区的建筑项目)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或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一定比例的增值税。由于建

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一般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预缴增

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且此时建安企业还没有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没有发生相关成本,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在建安企业只

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存在别的施工项目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抵扣该项目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的建安企业在收到

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需要等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发

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

申报增值税时才能抵扣。

基于以上分析,建安企业在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账款在工程

施工所在地

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无疑占用了建安企业的流

动资金,增加了

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建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某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与丙建安企业签订建安企业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先预付丙建安企业2亿元预付账款。根据税法规定,丙建安企业在收

到2亿元预收款时,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1+9%)*2%=0.0367(亿元)。可是由于丙建安企业没有进场施工,没有发生建筑成本,也没有增值

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提前缴纳税款,占用了丙建安企业流动资金367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和收到预收款时都要预缴增值税。在工

程结算时,

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此时预缴税款是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建筑

服务发生地的税

款分配;在收到预收款时,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并未发生,此时预缴税款在

很大程度上是为

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

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以上这两个目的都是合理的,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前者将税

款在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分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且并不

会对企业需要缴

纳的总税款产生影响;可是后者要求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就预缴税款,会

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1.1.2不同施工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

根据现有的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增值税政策规定,在“建安企业+项目部”

的管理模式下,一个建安企业在不同地区设立项目部,需要在不同地区分别预缴

增值税,而且不同施工

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只有在公司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选择一

般计税的项目才

可以在不同项目部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已预缴的增值税。因此,在

现有的增值税政策下,对于在多地设立项目部施工的建安企业,不同异地项目部

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司注册地应纳税额为零或不够抵减预缴税款时,就会导致建安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及时被抵扣,这增加了跨地区经营建安

企业的资金成本,占用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的现金流,不利于跨地区经营建安

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例如:丙建安企业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该企业2022年5月在上海有一

个施工项目,在广州同时开工另一个施工项目,注册地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上海

项目部于5月1日收到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100万元,广州项目部于5

月10日收到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300万元。由于上海和广州项目预缴的增

值税不能相互抵减,丙公司2022年5月预缴增值税共400万元。如果能够相互

抵减的话,丙公司2022年5月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即上海预缴的100万元抵

减广州预缴的300万元,丙公司在广州只需预缴200万元。可是现有跨地区经营

建安企业增值税政策不允许,导致丙公司5月份多提前缴纳100万元增值税。

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各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同一个纳

税人,但纳

税人在各项目所在地面对的是多个税务机关。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各项目是

有联系的,他们

希望预缴的税款能实现“效用最大化”,如果公司注册地应纳税额为零,不

能抵扣已预缴的增值税,那么应该允许不同施工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相互抵减。

但是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每个项目都需要收到预缴税款,各项目之间是独立的,不同项目部的税收征管权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因此不同项目所在地的预缴税

款不能相互抵减。

1.1.3地区间增值税税源争夺增加企业纳税成本

建安企业承揽建筑项目之后,一般会设置总部直管的项目部到异地施工,项

目部不需要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属于非固定业户,适用增值税预缴政策,即在项目所在

地预缴一部分税

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地区政府强制

要求异地施工的

项目部在当地成立分公司,以达到把增值税全部留在当地的目的。因为分公

司需要在当地办

理工商税务登记,也就变成了当地的固定业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

件一第46条规定,固定业户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纳税。这其实是地区间

对增值税税源的争夺,企业却要因此增加额外的公司注册成本、财务核算成本和

人员管理成本。如果建安企业每到一个地区施工,就要在当地成立一个分公司,

那么增值税预缴政策就会形同虚设,还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

1.2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2.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政策容易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

在“总公司+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不能直接根据其在当地的所得计算其

应纳的税款,而是将其收入汇总到总公司,根据“三因素”的比例分配税款。也

就是说,其最终缴纳的税款不一定和其贡献的所得呈正相关关系,以至于出现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