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思考重点分析
财经研究MODERN ENTERPRISECULTURE2021.1(中)第2期 总第545期153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思考重点分析陈琳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摘 要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主要指的是建筑安装企业团队实施跨地区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装修等服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这类经营业务的数量在逐渐的增多,且这类业务本身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对于会计管理、所得税核算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准确的把握和分析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的重点和要点,在此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和方法,以保证该项工作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
文主要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这方面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和实施有所启示。
关键词 建筑安装企业 外出经营所得税 核算管理 重点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02-153-02税务筹划和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外出经营业务具有独特的特点,这方面业务所得税核算管理工作比较复杂,管理的难度比较大。
很多企业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不同程度的存在缺陷和不足,如管理意识不足、工作执行和实施不到位、收入入账和结转成本不及时等,从而对企业会计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和实施造成影响,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和现象,对企业的形象及运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核算管理现状随着建筑安装企业业务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外出经营业务的数量也在增多。
尽管,企业的税务意识在不断增强,也在积极的开展和组织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相关工作,但很多企业所采用的外出经营业务模式在所得税核算与管理方面难度比较大,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针对外出经营相关业务活动及项目的收入入账不够及时导致这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建筑安装企业的账目管理意识比较薄弱,针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收入,尤其是外出经营所得收入,无法实现及时、规范化的入账和管理。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企业扩大跨地区施工的规模,建筑企业及其雇员面临着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建筑企业和雇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帮助建筑企业和雇员了解并应对这一挑战。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与税收计算方式是了解个人纳税义务的关键。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在境内从事劳务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股权转让所得、利息、房屋租金等方面获得的收入。
对于建筑企业的雇员而言,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将被视为个人所得,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税率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为11个不同的税率档次,根据年收入大小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决定了不同档次的税率。
建筑企业及雇员应对不同地区税率规则进行了解,并确保在各地遵守当地税收政策,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第三,建筑企业和雇员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免和优惠条款,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和雇员可以通过了解和运用这些减免和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此外,建筑企业应该合理规划和管理跨地区施工所得的利润,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减免。
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运用各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如合理调整营收和成本的计算方法,以降低应纳税额度。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合规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税务纠纷。
最后,建筑企业和雇员需要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个人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建筑企业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额度。
延迟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可能导致罚款和其他不利后果。
总结起来,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税收问题。
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施工企业往往需要跨地区、跨省份进行施工,这就带来了异地税收问题。
异地税收问题不仅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异地税收问题的现状1. 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施工企业在不同地区施工,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这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变得复杂。
2. 税收政策不统一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难以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繁荣。
3. 税收流失风险由于异地施工,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导致税收流失。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异地税收问题的成因1. 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异地税收方面存在不足,难以适应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
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部分税务机关在异地税收征管方面能力不足,导致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3. 施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时,缺乏自律意识,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三、解决异地税收问题的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针对工程施工业异地施工的特点,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异地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2. 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加强对税务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在异地税收征管方面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效果。
3. 强化施工企业自律意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4. 建立税收协同机制建立跨地区、跨省份的税收协同机制,实现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 推行电子税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电子税务,简化税收申报、缴纳等流程,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总之,工程施工业异地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税务机关、施工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讲解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 付的分包款) ÷(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 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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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1. 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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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
案 例1 :
某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 服务,取得了100万元收入,另取得预收款50万元。纳税人应该如 何进行申报? 分析: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就150万元(100+50) 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 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 报缴纳增值税。 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 地税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④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额在9万以内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预缴增值 税,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简易计税方法备案
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税率:11% 预缴税率:2% 简易计税方法 申报税率:3% 预缴税率:3%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 付的分包款) ÷(1+3%)×3%
办理时间: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 办理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 办理材料: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无 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解读《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等 征 收 管理 问题 。
一
、
明确个 人所得税 扣缴义 务人
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主 席令 第 4 8号 )及 其 实 施条 例 的规 定 , 个人 所 得税 , 以所 得 人 为纳 税义 务 人 , 除 了 “ 个 体
薪 金所 得 ”或 者 “ 劳 务报酬 ” 项 目缴 纳个人 所 得税 。
人 为 扣缴 义 务 人 。从 事建 筑 安 装业 的 工作 人 员 的工 资 、薪金 所 得个 人 所 得税 应 由支 付 的 单位 或个 人 代 扣 代缴 。
《 公 告 》 明确 ,总 承 包 企 业 、分 承 包 企 业 派 驻 在 地 税 务机 关 办理 全 员全 额 扣缴 明细 申报 。全 员全
2 O 1 5 年 7 月2 0日发 布 了 关于建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 工程作 业人 员个人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的公 告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 2 0 1 5 年第 5 2号 ,以下简称 公告 ) ,明确 了建 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及 省 内异地 工
程作 业人 员的个人所得扣 缴义务人 以及税纳税地 点等税 收征收管理 问题 ,于 2 0 1 5 年 9月 1日起施行 。
务律 师视点
‰ S S
解读 《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
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编者按 : 随着经 济发展 ,建 筑安装 企业规模 不断扩 大 ,跨地 区作 业 日益 频繁 。个人 所得税 税 源归属难 以
准确界 定 , 导致部分建 筑安 装企业重复扣缴 个人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 步规 范个人所得税征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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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地跨越省份进行。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跨省施工不仅面临着地域差异带来的挑战,还需要面对税金缴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必要性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在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施工地或者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
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跨省施工企业依法缴纳税金,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二、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税种及税率1. 增值税:增值税是工程施工企业跨省施工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营业税:营业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改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程施工企业跨省施工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的7%缴纳。
4.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3%缴纳。
5. 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2%缴纳。
6.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
三、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的注意事项1. 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向施工地或者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税款预缴手续。
2. 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3. 施工企业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款。
4.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防控。
四、结语工程施工跨省税金缴纳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企业应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
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建筑企业时常遇到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关于异地施工核定征收个税各省、市、县均出台了相应文件,标准各异,适用的税目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有些建筑企业也不问是非,常稀里糊涂就把税交了。
铁蛋在师父何广涛博士的指导下,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建筑企业的财税朋友有帮助。
关于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十分普遍,到底该不该被核定,怎样才能被核定,主要其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过两个文件分别是1996年第127号公告和2015年第52号公告。
国税发1996年127号公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目前结合2015年52号公告有关条款执行。
国税发1996年127号公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7.建筑业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摘要】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主张汇总纳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规范该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征管系统”、“两业管理系统”软件平台。
然而,该项工作仍存在程序复杂、征管信息传递不畅、各部门征管信息不对称、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导致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较弱和分支机构认定不规范等问题,以至于征管难度较大。
本文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剖析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当前征管现状的一管之见,试图探索一条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目录1引言 (3)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4)1.2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5)1.2.1研究思路 (5)1.2.2研究方法 (5)1.2.3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6)2.我国现行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分析 (6)2.1汇总纳税定义 (6)2.2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规定 (7)2.2.1《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汇总纳税的基本规定 7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72.2.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文件 (7)2.2.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分析 (8)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133.1税收与税源分离引发矛盾 (14)3.1.1引发政府间争夺企业注册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3.1.2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14)3.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不规范 (15)3.2.1《外管证》格式不统一 (15)3.2.2《外管证》存在管理漏洞 (16)3.3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现象普遍存在 (17)3.4分支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17)3.4.1分支机构认定的管理不规范 (17)3.4.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认定可能引起地方政府的不满 (18)3.4.3目前缺少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的法律依据 (18)3.5申报程序复杂导致申报难度增大 (19)3.5.1税额计算方面 (19)3.5.2申报程序方面 (20)3.5.3汇算清缴方面 (20)3.6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传递不畅 (20)3.7税收监管不到位 (21)3.8征收方式鉴定不科学 (22)4改善当前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意见、建议 (23)4.1借鉴美国经验 (23)4.2改善当前征管现状的意见、建议 (23)参考文献: (30)1引言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随着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大中型建筑企业的发展壮大,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已成为当前税收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异地施工企业在服务发生地的涉税事项分析
异地施工企业在服务发生地的涉税事项分析建筑服务行业异地施工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都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缴纳呢?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总结一下关于异地施工企业在服务发生地的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建筑企业异地提供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纳税人身份不同,计税方法的不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也不同。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总结: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应缴的增值税。
二、税金及附加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是回机构所在地以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附加税呢?营改增后,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在异地施工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二、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掌握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跨县(市、区)(备注:跨县(市、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下文同)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备注: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但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跨县(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跨县(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增值税的涉税处理打开今日头条,查看更多精彩图片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解析1】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解析2】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解析3】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的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注意】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1】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7年4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① 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② 计算上述业务企业的销项税额。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随着建筑企业的快速发展和项目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在不同地区进行施工工作。
然而,这种跨地区施工不仅涉及到施工进程和技术问题,还牵涉到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本文将讨论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中可能面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自身的员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二是外地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自身的员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进行报税,并依法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在这个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确保员工的工资在各地税务部门进行报税,并定期缴纳所得税。
此外,企业还需要确保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真实准确,以避免因不正当的报税而引发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而对于外地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建筑企业也需要有所了解和应对。
一般情况下,外地施工工人在跨地区施工工作超过183天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企业需要与外地的工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了解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并确保他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妥善处理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建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筑企业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规定,以确保自身合规运营。
2.咨询专业人士:建筑企业可以请税务专家或律师进行咨询,了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3.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报税和缴纳税款。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管问题剖析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管问题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源泉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六章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核心问题是应纳税种的缴纳地点和方法问题。
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地方税(费)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2.20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2.20第一篇: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2.20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日趋复杂,而我国建筑业税收政策不断调整,近两年来国家采用货币从紧政策,整个建筑行业既竞争非常激烈,又面临资金紧张。
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规避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一、加强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管理1、设置纳税管理岗位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
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纳税管理。
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筹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加强同各个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业务联系。
争取政策指导和工作上的支持。
2、《外管证》的管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开具《外出营业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外管证》是跨地区经营企业的一个重要文件。
企业必须认真对待。
否则可能会被课以重税。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所以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后,持《外管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相关建筑项目的信息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项目一证件原则核发《外管证》。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积极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否则没有此证或此证期限过了,在项目所在地会被税务机关做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异地经营模式与涉税要点
建筑业公司异地经营的模式与涉税重点为适应建筑产品空间地点的不行挪动性,建筑业公司往常采纳分级管理的经营模式。
有的是公司+项目部的两级管理模式,有的还在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增添了一个分公司层级,相当于三级管理模式。
那么,究竟哪一种模式对公司最有益,不一样模式又波及到哪些涉税事项呢?一、模式的选择两级管理仍是三级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要素:1、履约目标:哪一种模式可以高效、快捷的达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这是要考虑的首要要素。
2、管理成本:哪一种模式可以使管理成本最低,比方人员管理成本、交易成本、资本成本、资源配置效率等。
3、地区市场战略:公司是采纳灵巧的快进快退战略,仍是准备植根当地,形成地区市场集群。
4、当地看管要求:业主或许当地有关部门,鉴于招商引资、税源管理等要素的考虑,有无在招标、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特别性规定。
剖析与建议:1、两级管理模式下,项目部既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不是独立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不过建筑业公司的一个内部派出机构,无需工商和税务登记,进退方便,成本较低。
合适新进异地市场情况。
2、三级管理模式下,中间的分公司层级,应该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代表总公司管应该地的一个或多个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需要按期办理涉税事项,管理成本较高。
适合已经形成地区市场的地域。
3、部分地域有强迫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两级管理模式涉税事项1、办理《外管证》:依据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门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文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下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增值税:跨地级行政区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事项仍由总机构负责。
4、公司所得税:建筑公司总机构直接收理的跨地域建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公司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建筑企业经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财税如何处理困扰着不少财务人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长有效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最新有效期止至年月日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详解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详解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税是指在建筑服务跨越不同行政区域进行的情况下,涉及的相关税款征收情况。
建筑服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施工监理、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购买等多个方面,因此税收政策也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环节的税款征收。
下面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地方税收。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的税收,包括销售额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两个环节。
在建筑服务中,销售额增值税主要是指建筑服务收入的增值部分,即建筑服务的售价减去直接成本。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承包商在购买建筑材料等方面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纳税申报中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建筑服务项目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除了增值税,地方税收也是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中需要考虑的税种。
地方税收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房产税是指建筑服务机构拥有的房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税的税收。
土地使用税是指建筑服务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征收的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建筑服务机构按照销售额进行征收的税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费用。
除了增值税和地方税收,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还需要考虑社会保险费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指建筑服务机构根据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进行缴纳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教育费附加是指建筑服务机构按照销售额进行缴纳的费用,用于教育事业投入。
在实际操作中,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税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申报纳税。
建筑服务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得税款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备案。
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罚款和补缴税款等处理。
总结来说,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地方税收,涉及到销售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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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
本文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极为常见。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费)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而在这些税(费)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税负增加或重复征税情况,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1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1.1.1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预收账款是指建安企业在未开工之前收到的发包方预付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的规定,建安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跨省、市和地级行政区的建筑项目)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或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由于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一般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预缴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且此时建安企业还没有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没有发生相关成本,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在建安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存在别的施工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该项目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的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需要等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才能抵扣。
基于以上分析,建安企业在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账款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无疑占用了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建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某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与丙建安企业签订建安企业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先预付丙建安企业2亿元预付账款。
根据税法规定,丙建安企业在收到2亿元预收款时,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1+9%)*2%=0.0367(亿元)。
可是由于丙建安企业没有进场施工,没有发生建筑成本,也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提前缴纳税款,占用了丙建安企业流动资金367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和收到预收款时都要预缴增值税。
在工程结算时,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此时预缴税款是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款分配;在收到预收款时,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并未发生,此时预缴税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
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以上这两个目的都是合理的,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前者将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分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且并不会对企业需要缴纳的总税款产生影响;可是后者要求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预缴税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1.1.2不同施工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根据现有的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增值税政策规定,在“建安企业+项目部”的管理模式下,一个建安企业在不同地区设立项目部,需要在不同地区分别预缴增值税,而且不同施工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
只有在公司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才可以在不同项目部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已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在现有的增值税政策下,对于在多地设立项目部施工的建安企业,不同异地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司注册地应纳税额为零或不够抵减预缴税款时,就会导致建安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及时被抵扣,这增加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占用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的现金流,不利于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例如:丙建安企业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该企业2022年5月在上海有一个施工项目,在广州同时开工另一个施工项目,注册地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上海项目部于5月1日收到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100万元,广州项目部于5月10日收到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由于上海和广州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相互抵减,丙公司2022年5月预缴增值税共400万元。
如果能够相互抵减的话,丙公司2022年5月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即上海预缴的100万元抵减广州预缴的300万元,丙公司在广州只需预缴200万元。
可是现有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增值税政策不允许,导致丙公司5月份多提前缴纳100万元增值税。
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各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同一个纳税人,但纳税人在各项目所在地面对的是多个税务机关。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各项目是有联系的,他们希望预缴的税款能实现“效用最大化”,如果公司注册地应纳税额为零,不能抵扣已预缴的增值税,那么应该允许不同施工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相互抵减。
但是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每个项目都需要收到预缴税款,各项目之间是独立的,不同项目部的税收征管权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因此不同项目所在地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
1.1.3地区间增值税税源争夺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建安企业承揽建筑项目之后,一般会设置总部直管的项目部到异地施工,项目部不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属于非固定业户,适用增值税预缴政策,即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一部分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地区政府强制要求异地施工的项目部在当地成立分公司,以达到把增值税全部留在当地的目的。
因为分公司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也就变成了当地的固定业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46条规定,固定业户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纳税。
这其实是地区间对增值税税源的争夺,企业却要因此增加额外的公司注册成本、财务核算成本和人员管理成本。
如果建安企业每到一个地区施工,就要在当地成立一个分公司,那么增值税预缴政策就会形同虚设,还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
1.2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2.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政策容易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在“总公司+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不能直接根据其在当地的所得计算其应纳的税款,而是将其收入汇总到总公司,根据“三因素”的比例分配税款。
也就是说,其最终缴纳的税款不一定和其贡献的所得呈正相关关系,以至于出现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象,表现为税收转移,即税收从税源比例高的地区转移到税源比例低的地区。
1.2.2不同经营组织形式下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差异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则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公式法确定的分配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同经营组织形式下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差异大,同样是项目部,在“总公司+项目部”的经营组织形式下,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可以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在“总公司+分公司”经营组织形式下,二级或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没有税收征管权,不得参与税款分配。
例如,某总部设在山东的建安企业,目前有两个跨省的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当年完结,工程营业收入都是10000万元,A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成立的是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则不论该建安企业是否盈利,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都可分得20万元税款;B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成立的是属于区域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当地税务机关拿不到一分钱的税款。
这就使得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干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了较强的利益驱动。
1.3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代开发票适用税目错误导致企业多缴税。
建安企业的跨地区劳务分包业务十分普遍,其中有一种经营模式是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包工头(班组长)带领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并从建筑劳务公司获得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包工头(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适用的税目应该是“经营所得”,理由如下: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班组长和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的某一专业作业活动是国税发[1996]127号中所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税。
然而,笔者发现,有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会以包工头(班组长)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认为其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而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备注栏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在支付包工头(班组长)的工程劳务款时,需要代扣代缴至少20%的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包工头(班组长)的个人所得税则应由其自行申报,企业不用为其代扣代缴。
例如,李先生是一位建筑安装队的队长,他和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带领几位农民工共同完成一项工程,获得收入总共60000元,完工后他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开票税目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建筑劳务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0*40%‐7000=17000(元);如果开票税目为“经营所得”,根据我国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则税务机关会直接按照0.4%到1.5%的核定征收率(或附征率)向李先生核定征收240元到9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在代开发票环节如果税目适用错误,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影响建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将以前税法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合并,归类为四项内容,其中第四项是“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税目采用了列举法的规定,共有26项有明确名称的劳务,最后还有一项“兜底性”条款,就是“其他劳务”。
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而言,既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经营所得”,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提供已列明的设计、装潢、安装劳务,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提供其他劳务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这其中的界限是不明确的,容易使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