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合集下载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侵权的认定是没有经过原视频创作者的认可就随意的进行发表,或没有经过同意就使用此视频制作成电影;以及再使用时没有支付任何的报酬等等,这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的。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一、影视侵权如何认定?1、影视侵权的认定是没有经过原视频创作者的认可就随意的进行发表,或没有经过同意就使用此视频制作成电影;以及再使用时没有支付任何的报酬等等,这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的。

2、“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影视侵权赔偿标准

影视侵权赔偿标准

影视侵权赔偿标准
一。

影视侵权这事儿,现如今可太常见啦。

那到底咋个赔法,这得好好说道说道。

1.1 首先得搞清楚啥叫影视侵权。

比如说,有人未经许可就把人家拍的电影、电视剧拿去到处传播,或者抄袭里面的情节、角色啥的,这就是侵权。

1.2 赔偿的标准呢,得看侵权的严重程度。

要是小规模的、影响不大,可能赔得就少点。

但要是大规模传播,让原创者损失惨重,那赔偿可就得多啦。

二。

2.1 影响赔偿的因素有不少。

像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要是通过侵权赚了大钱,那赔偿自然不能少。

2.2 还有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要是热门的大IP,那赔偿肯定要高些,毕竟人家的价值摆在那儿。

2.3 再就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要是故意侵权,明知故犯,那惩罚就得重。

三。

3.1 举个例子,有个小网站未经授权就播放了一部热门电视剧,吸引了大量流量,通过广告赚了不少钱。

这时候,赔偿就得把他的获利算进去,还得加上对原创方声誉和市场的损害赔偿。

3.2 反过来,要是有人不小心用了一点影视作品里的元素,没造成太大影响,及时改正,赔偿可能就相对少一些。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影视剧本作为文学创作的一种,是在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对于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享有人来说,保护其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修改、传播他人的影视剧本,这就涉及到了侵权问题。

那么,对于影视剧本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何判定和处理呢?下面将就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进行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1. 对于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享有人来说,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

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享有人的许可,对其影视剧本进行了上述权利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3.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实质内容、行为方式、经济影响等因素,不能片面从表面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这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二、侵权行为的举证要求1.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需要著作权享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这些证据可以是作者的创作手稿、出版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些证据可以确凿地证明著作权享有人对该影视剧本享有著作权。

2. 需要著作权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这表明该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和表达方式,不是直接抄袭他人作品,而是经过了独立的创作过程。

3. 对于侵权行为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未构成侵权。

这可能涉及到证明其使用了来源于合法途径的作品,或者证明其作品与原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性。

需要侵权行为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三、维权途径1. 一旦著作权享有人发现了他人对其影视剧本进行了侵权行为,可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可以通过律师函、调解等方式,向侵权行为方提出维权要求,寻求协商解决侵权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著作权享有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行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著作权享有人的损失。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相似度:判断被指控的作品与原作品在表现形式、内涵意义、结构安排等方面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2. 著作权:需要查看原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并且被指控的作品是否实质上抄袭了原作品的表达方式。

3. 参考与借鉴:如果被指控的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参考、借鉴、转化而创作的,是否突破了原作品的表现方式。

4. 市场影响:考虑到作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以及被指控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的市场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存在权益转让、是否经过许可、是否存在公益性使用等。

最终的判断需要考虑各个因素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参考,实际的判断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使用一秒也侵权?影视剧里附带使用他人作品法院怎么判

使用一秒也侵权?影视剧里附带使用他人作品法院怎么判

使用一秒也侵权?影视剧里附带使用他人作品法院怎么判在影视剧里难以避免地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拍摄制作在内,比如一闪而过的画作、几秒的bgm等等,此种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哪怕只有短短几秒,但具有极高的侵权风险。

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其被控行为侵权认定的另一面也是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

本文通过我国2004年至今的涉及影视作品附带使用的典型案例,解读出法院判定是否侵权时通常考量三项要素:使用目的、使用手段和使用效果[1]。

以下是根据典型案例总结出的司法观点倾向:1、使用目的:如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13项合理使用情形,则可能不侵权。

最常争议的是是否构成“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下述某影视剧美术作品侵权案、《九层妖塔》美术作品侵权案、《我不是药神》摄影作品侵权案。

2、使用手段:使用手段主要考察引用比例,既包括引用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例,以及占权利作品的比例。

从相关案例看,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视觉作品侵权纠纷中,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例更为重要;而对于引用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等听觉作品的情况,引用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例更为重要。

3、使用效果:使用效果主要考虑是否产生对原作品的替代效果,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损害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等。

对于附带使用,受使用方式的局限、受众群体的差异等影响,客观上可能不会影响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但这并不导致不侵权,只影响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下述《成家立业》录音制品侵权案。

裁判摘要1、在剧中仅演唱了一句歌词、弹奏相应的曲子,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命运的承诺》音乐作品侵权案2、对于比较完整的使用作品的一段歌词或乐曲,尽管时间较短,但是完整表现了作品的思想内容,体现了作者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设计,而且被使用部分在整个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大,应属于实质性地使用了音乐作品,反之则应当属于合理使用。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主要根据三个要素进行判断,即是否存在保护对象、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度和是否存在侵权意图。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个要素对于判定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的影响。

第一要素是保护对象。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判断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需要具备"独创性"、"表现形式"和"作品性"三个要素。

独创性指的是创作初期不在公共领域存在类似表现形式的作品;表现形式指的是通过文字记录、音频或视频等形式来表达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性指的是创作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和创造性。

如果所涉及的影视剧本符合以上三个要素,即被认定为存在保护对象,能够享有著作权保护。

第二要素是实质性相似度。

即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核心问题,通常以两个作品的表现形式和结构安排进行比较。

在判断实质性相似度时,需要注意的是相似度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够构成侵权。

判断实质性相似度时,可以从情节、剧情、人物塑造、对白等方面进行比对。

如果两部作品在表现形式和结构安排上存在明显相似度,即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度。

第三要素是侵权意图。

侵权意图是指侵权人故意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而非巧合或独立创作的结果。

在判断侵权意图时,需要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用他人创作成果,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如果被告故意抄袭、复制他人作品,即可以认定存在侵权意图。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影视剧本著作权是指对影视剧本内容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因为影视剧是一种具有表演、导演和其他艺术性质的艺术作品,因此其创作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其内容享有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

而一旦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影视剧本作品,即可能构成对影视剧本著作权的侵权。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的侵权判定过程中,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 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标准在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标准是关键的问题。

一般来说,侵权的认定主要基于是否存在对原作者的影视剧本作品进行复制、修改、传播、展示等未经许可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对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2. 对比原作和涉嫌侵权作品在判定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时,需要对比原作和涉嫌侵权作品,分析其相似性和差异性。

如果涉嫌侵权作品的内容与原作具有相似度较高的话,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中是否存在对原作的复制、修改或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3.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涉嫌侵权作品具有与原作相似的内容,但其使用行为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对原作内容的合理转化、改编或引用,以及为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些特殊使用。

4. 其他相关证据在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中,还可以综合考虑其它相关证据来进行分析,比如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结果等等。

一般来说,只有当涉嫌侵权作品具有与原作相似的内容,并且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且未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对影视剧本著作权的侵权。

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并非是单一的标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的分析和判断。

针对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律标准和判定过程。

以某知名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案例为例。

论判定改编作品侵权之标准

论判定改编作品侵权之标准

论判定改编作品侵权之标准1. 引言1.1 前言在进行判定改编作品侵权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一系列标准和要素,以确保合理地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改编作品通常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再创作,这种行为既受到鼓励,也可能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改编作品的特点、原创性的比较、修改的程度以及市场影响因素等。

改编作品的特点是判断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对比原著和改编作品时,需要辨别出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原创性比较也是关键的标准之一,要看改编作品是否具有足够的创新和独创性,避免简单的复制和模仿。

程度修改的判断也很关键。

在改编作品中,修改的程度越大,就越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市场影响因素也需要考虑,包括改编作品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以及公众对两者的认知和关注程度。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可以更全面地判断改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性也需要重视,以维护艺术创作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改编作品侵权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创作权益。

【前言】2. 正文2.1 侵权之标准侵权之标准包括对改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原著作权的侵犯。

判定侵权的主要标准有以下几点:1. 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改编作品是否涉及对原作品的复制、修改、传播等权利范围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著作权的侵犯。

3. 是否引发了消费者混淆:改编作品是否存在与原作品相似度过高,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导致原作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4. 是否损害了原著作品的商业价值:改编作品对于原作品的商业价值是否构成了侵害,比如通过恶意修改原作品导致原作品的形象受损等行为。

在判定改编作品是否侵权时,以上几点标准需要综合考量,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以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在审判侵权案件时,法院会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公正审判。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与此同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那么,如何准确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接触可能性”。

也就是说,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

如果侵权者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到原作品,那么其独立创作出来相似的作品,就不太可能构成侵权。

但要证明这种“接触可能性”并非易事,往往需要通过一些证据来推断,比如侵权者曾经购买过原作品、参加过原作品的展览、在原作品发布的相关平台上有浏览记录等。

接下来,我们要看两部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

这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核心要素。

所谓“实质性相似”,并不是说两部作品要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指在作品的核心表达、关键情节、主要人物设定、独特的艺术风格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相似的部分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一些思想、概念、主题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

比如,“爱情”这个主题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是对于爱情的独特表达方式,如特定的情节设置、人物之间的独特互动等,就可能受到保护。

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还需要区分作品的类型。

对于文字作品,可能会对比文字的表述、情节的架构、语言的风格等;对于美术作品,会关注色彩的运用、构图的方式、形象的设计等;对于音乐作品,则会分析旋律、节奏、和声等元素。

此外,还需要考虑“合理使用”的情况。

有些情况下,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而是属于“合理使用”。

比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

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

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第一条本规则的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裁判程序,保护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影视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发生在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中的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等纠纷。

第三条定义1.影视作品:指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通过影视媒体传播的创作作品。

2.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裁判院的组织与职权1.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的仲裁程序由裁判院负责组织和进行。

2.裁判院为独立的机构,由专业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3.裁判院依法行使仲裁职权,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查、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五条仲裁请求的提起1.申请人应当向裁判院提交仲裁请求书,并附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2.裁判院在收到仲裁请求书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

第六条仲裁庭的组成1.裁判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由1名或多名专业法官组成仲裁庭。

2.仲裁庭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裁判院的纪律,独立、公正地进行案件审理。

第七条仲裁程序的进行1.裁判院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实调查、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

2.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裁判院的调查和程序安排。

3.裁判院应当以听证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并记录庭审过程。

第八条裁决的形式与效力1.裁判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裁决书应当明确表述纠纷的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裁决的履行1.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判院作出的裁决,并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2.若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绳,若因本规则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仲裁解决。

剪辑的短视频怎么判断有没有侵权

剪辑的短视频怎么判断有没有侵权

剪辑的短视频怎么判断有没有侵权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短视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短视频领域中,侵权问题也时有发生。

那么,究竟怎样判断短视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侵权。

简单来说,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在短视频中,侵权行为可能表现为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片段、图片等,或者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视频作品。

针对这些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判断:1. 查看版权声明在上传短视频之前,我们应该查看并了解相关的版权声明。

例如,某些音乐、影视片段、图片等可能会有版权声明,需要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如果没有相关的授权,那么这些素材就不能被用于短视频制作。

2. 检查使用的素材如果我们使用了某个音乐、影视片段、图片等素材,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工具来检查它们是否存在版权问题。

例如,可以使用一些版权检测工具来检测图片的来源和版权情况,或者使用一些音乐版权库来查询音乐是否有版权。

3. 查看转载来源如果我们转载了他人的视频作品,那么我们需要查看视频的来源。

如果视频是来自于其他平台或者他人的账号,那么我们需要获得他人的授权后才能进行转载。

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工具来检测视频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总的来说,判断短视频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1. 了解相关的版权声明,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2. 检查使用的素材是否存在版权问题,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3. 查看转载来源,获得他人的授权后进行转载。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短视频制作者,我们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让短视频行业长久健康发展。

视频侵权法律知识点

视频侵权法律知识点

视频侵权法律知识点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迅猛发展,视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视频侵权现象的不断增加。

视频侵权问题涉及到版权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探讨视频侵权法律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频侵权的定义。

视频侵权指的是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过程,其中包括影片、电视剧、音乐、歌曲、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

在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下,使用他的作品是对他人版权的侵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种常见的视频侵权问题是盗版。

盗版是指未经授权的复制、分发或展示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

这些作品可能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等。

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了正版市场的秩序。

为了打击盗版,各国都陆续出台了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等。

盗版者将面临法律追究的风险,可能面临刑事罚款或监禁。

而用户在被发现侵权后,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原著作者权益的前提下,个人或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合理使用一般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根据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如评论、新闻报道等。

然而,合理使用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使用者仍然需要遵循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

视频侵权还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益。

在录制、使用、传播视频时,必须确保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如果未经过他人授权,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代言人,将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是个人的隐私权的一部分,保护个体相片的合法权益,向个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视频侵权问题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是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公共形象,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益。

在制作和传播视频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通过视频散布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将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在当今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作品的创作和分享变得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愈发凸显。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呢?这是一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著作权通常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比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当我们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侵权时,第一步就是看被指控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

接下来,需要对比涉嫌侵权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

这可不是简单地看表面上是否相似,而是要深入分析作品的实质性内容。

比如说,如果是文学作品,要对比情节、人物塑造、语言风格等;如果是音乐作品,要对比旋律、节奏、和声等;对于美术作品,则要对比构图、色彩、线条等元素。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相似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侵权。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相似可能是巧合,或者是由于共同借鉴了公共领域的素材。

在判断相似程度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做“接触可能性”。

也就是说,侵权者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

如果侵权者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到原作品,那么即使两个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也很难认定为侵权。

例如,一个在深山里独自创作的艺术家,其作品与外界已经发表的作品相似,在没有证据表明他有接触过外界作品的情况下,就不能轻易认定为侵权。

然后,我们要考虑作品的创作意图和目的。

如果涉嫌侵权的作品是出于对原作品的模仿、抄袭,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大。

但如果是基于对原作品的合理借鉴、评论、研究等目的,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适当的引用和改编,那么就可能不构成侵权。

比如,在学术研究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引用和分析是被允许的。

此外,还要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部分。

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包含了原作品的核心和关键元素,这些元素是原作品具有独特价值和创造性的部分。

如果仅仅是一些一般性的、常见的元素相似,可能不足以认定为侵权。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作者:冯奕涵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5期摘要:影视剧本中著作权成为一大热点,以非真实的历史事件为题材所创作的影视剧剧本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有待解决。

在确定了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的前提下,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合理推断前后作品的接触后,在原告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一般通过“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的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两种方法各有所重,相辅相成。

根据作品独创性程度高的特点,选择适用的方法、以一般的读者的视角对两部作品进行判断,以协调“接触+实质性相似”、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著作权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引言:近年来,影视剧作为一种独特的演剧形式加速融入生活,新颖的艺术样式广受观众好评与喜爱,无疑成为商业的一大热点,“扒剧”一类抄袭事件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剽窃改编愈演愈烈。

随着《宫锁连城》的热播,“琼瑶诉于正案”也将抄袭的争论推到了风口浪尖,过分相似的故事发展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在时代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著作权也果不其然进入数字时代。

相较于传统的著作权法领域而言,学界对著作权原则和基本内容的探讨仍旧是时代主基调。

以同一真实历史背景创作的影视剧层出不穷,更多与史实无关的剧本情节高度相同的巧合也指向了著作权法领域的焦点问题——法院判定是否侵权的分界究竟在哪里。

剧作者对于同一题材所赋予的主观情绪和智力创作成果交错纷呈,出现了不同的剖析方式。

而溯其根源,却是针对非真实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究竟在哪里?如何在不违背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判定?本文即重点讨论以非真实的历史事件为题材所创作的影视剧剧本判定是否为侵权的各项方法及利弊,力求通过对以往的案例分析,能够为影视剧剧本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判定提供有益建言。

一、侵权判定的前提: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将保护仅仅延伸到固有在原创作品中的表达性因素,而思想、概念和其他一般的智力标准可以为公众所自由使用。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影视剧本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而如何保护影视剧本著作权,如何判断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包括盗版、抄袭、修改等多种形式。

其中,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擅自复制、发布或销售影视剧本的行为;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擅自使用了他人原创的影视剧本创作,且所抄袭内容构成重要部分;修改是指擅自修改他人原创的影视剧本,并以此为基础制作了新的影视剧本。

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影视剧本著作权的范畴。

著作权人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具体来说,影视剧本侵权案件中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

对于影视剧本授权以后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而复制、发布或销售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精神损失。

影视剧本作为著作权人的精神劳动成果,其被侵犯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损失。

3.名誉损失。

如果侵犯行为导致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于作品内容的批判、抨击等,著作权人则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名誉损失赔偿责任。

三、权利主体的认定影视剧本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其创作者,也就是具有本著作的独创性的个人或者集体。

如果是集体创作,则以该集体为权利主体;如果是个人创作,则以该个人为权利主体。

此外,受让方式也可能影响权利人的认定。

如果是购买影视剧本的使用权,则权利主体仍然为原著作者;如果是授权他人制作影视剧本,则授权人拥有著作权。

四、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需要证明自己是该影视剧本的合法著作权人,并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损害。

而侵权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侵权行为的合法依据或者免责情况。

五、防范措施的加强为了保护影视剧本著作权,需要加强防范措施,包括完善监管体系、建立侵权惩罚机制、提高公众版权意识等。

同时,著作权人和相关权益人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等。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很多,影视作品是其中⼀种,影视作品是不能抄袭的,那么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影视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如下:⼀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

“实质性相似”是指以原创作品为基准,通过与争议作品的要素⽐对,从⽽得出两者是否构成表达相似的判断结果。

由于影视作品⼤多源⾃剧本等⽂字作品,通过剧本进⾏⽐对是较为常⽤的⽅法。

影视作品在实质性相似上的判断要素选择上主要包括场景安排、⼈物设置、道具选择、情节发展、关键对话等内容。

⼆是“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既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也是争议作品⾃证合法性的抗辩⼿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享有独⽴著作权”。

所以,如果争议作品能够证明作品的争议部分来源于作者独⽴创作,且符合⼀定程度的创造性要求,那么该部分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这⼀标准还常会在“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中引⽤,以作为原创作品受保护的依据。

三是“合理出处”标准。

如果争议作品可以说明合理出处,则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排除条件。

在影视作品抄袭的认定中,合理出处可以来⾃不同层⾯。

⾸先,如果相似的部分只是思想,那么根据思想-表达⼆分法原则,则不构成侵权;其次,如果相似部分属于唯⼀或有限表达,由于其⾼度的功能性,即使存在具体表达上的相似,也同样不构成侵权;最后,如果相似部分来⾃公有领域或客观事实,属于⼈类公共财产,也不构成侵权。

委托作品著作权⼈如何确定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委托⽽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

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的意志,实现委托⼈使⽤作品的⽬的。

判断侵权的初步依据或理由

判断侵权的初步依据或理由

判断侵权的初步依据或理由《啥?这算侵权啦?》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聊聊“判断侵权的初步依据或理由”这个听着有点专业的话题。

咱就先从生活中的小事儿说起吧。

比如说,你出门看到某个商店的招牌跟你邻居家开的小店名字特别像,嘿,你心里可能就嘀咕了,这是不是侵权啦?就好像你有个特别的小名,结果隔壁突然冒出个人也叫这小名,你肯定觉得怪怪的,对吧?再来讲一个,咱看电影的时候,有时会觉得,哎呀,这部新电影的情节怎么好像和以前那部经典的那么像呢?这时候,你可能就会想,这是不是人家抄的呀?这就像你自己精心创造了一个超级好玩的游戏,结果别人照着你的来,还说是他自己想的,你肯定不干呀!这就是一个初步判断侵权的理由呀,直觉就觉得不太对劲嘛。

还有呢,有时候在网上看到一些文章或者图片,怎么感觉这么熟悉呢,一回想,原来在别的地方见过类似的。

要是这种情况多得很,那很可能就是有人没经过同意就拿别人的东西来用了呗。

不过呢,咱也不能光凭感觉就说人家侵权了呀,还得有更靠谱的依据不是?比如说,真的一模一样,连个标点符号都不差,那肯定有问题呀!就好比别人穿了你一模一样的衣服,连扣子的位置都一样,那肯定不正常呀。

而且呀,还得看看有没有得到授权。

就像你去朋友家拿个东西,你也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嘛,不能直接就拿走了,不然就是不礼貌。

要是人家明确说了不许用,结果还有人拿去用,那肯定侵权没跑啦。

还有些情况呢,比如说音乐,有些歌听起来旋律特别像,这也得好好琢磨琢磨。

别听着有点像就喊侵权,还得仔细听听细节呢。

哎呀,总之呀,判断侵权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得瞪大我们的眼睛,仔细瞅瞅,用我们的小脑袋好好想想,可不能随便冤枉人,但也不能让别人随便侵犯我们的权益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哈哈哈,这就是我对判断侵权的初步依据或理由的感受和见解啦,希望能让大家轻松愉快地理解这个话题哟!。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影视剧本著作权是指剧本作者对他所创作的影视剧本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而针对侵犯影视剧本著作权的案件,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否构成抄袭抄袭是指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复制、转载或使用原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造成对原作者的侵权行为。

对于影视剧本而言,如果被指控侵权的剧本与原剧本在剧情、场景、人物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且前者没有得到后者的授权或同意,就可能构成抄袭。

比如,某电影《XXX》的剧情、场景与另一部电影《YYY》极为相似,甚至配乐和服装也与后者相同。

此时,如果能够证明前者是后者的抄袭或变相复制,就可能构成侵权。

改编是指将已有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创作,通常是将小说、戏剧、漫画等文学作品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

对于影视剧本而言,如果被指控侵权的剧本是基于原剧本的改编,就需要考虑是否违反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具体来说,改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遵守著作权:改编剧本必须遵守原作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版权、姓名权等权益。

2.保持一定的相似性:改编的影视剧本与原著应当在剧情、人物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相似性,否则就可能违反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3.加入创新元素:改编时应当加入自己的创意和风格,使之成为一部独立的作品。

如果改编剧本不遵守这些原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仿冒是指利用同一或相近的名称、标识、外形等方式模仿或冒充别人的知名品牌或其他的商业标识,以获得不当的商业利益。

对于影视剧本而言,如果被指控侵权的剧本与原剧本在标题、海报、宣传语等方面相似,且容易引起混淆,就可能构成仿冒。

综上所述,判定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需要考虑以上方面,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进行名誉修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
文书来确定的。

下面将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著
作权保护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原创的独立表达方式,包括剧本、
故事情节、画面、对白等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
当是剧本或剧本创作的主要参与者,例如编剧、导演等。

只有依法取
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他人才能使用、转载、发布、表演等。

其次,判断影视作品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被诉行
为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

其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复制或使用,而非独
立创作。

再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使用。

最后,被诉行为应当存在与原作品相似的程度,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
或误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影视作品的整体和细节。

整体指的是包括
剧本、拍摄手法、视觉效果等在内的影视作品的整体形象和风格。


节则是指影视作品的各个元素和要素的表达方式,例如人物形象、剧
情设定、摄影方式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细节的抄袭或模仿,只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即可构成侵权行为,不需要完全相同。

除了上述要点,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第一种情况是改编
作品的问题,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
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遵守相应的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涉及明
星肖像权的问题,例如将真实人物的生平故事拍摄成电影。

在这种情
况下,需要得到相关人的授权,并遵守肖像权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
疑似的侵权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原作品与被诉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侵权
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侵权时机等因素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

最终,需
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