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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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影视作品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特性和原创性,需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将就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商标权。

1.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影视作品的表现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字、音乐、美术、舞台、影视等作品。

著作权不仅仅是对具体作品的保护,还包括对作品人格权的保护,即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2. 版权版权是指对影视作品进行剧本、工艺、音乐、录音及放映等方面的制作和利用的权利。

版权包括翻译权、改编权、演出权等,在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放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商标进行保护,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品牌或公司,从而保障影视作品的商业利益。

影视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

1. 注册著作权作为创作者,应该在完成影视作品后立即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对作品的享有权益。

著作权登记能够提供法律保护,并为作品著作者提供便利的证据。

2. 签订合同在与他人合作创作影视作品时,应该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作品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报酬分配等内容,以防止知识产权纠纷。

3. 强化技术保护对于数字化的影视作品,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如数码水印、加密技术等,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社会谴责,并促使侵权者纠正错误。

5. 加强合作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维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侵权行为的举报处理。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活力的重要环节。

通过注册著作权、签订合同、技术保护、宣传教育和合作协调等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影视剧制片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影视剧制片是一个独特而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制片过程中需要应对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影视剧制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版权问题在影视剧制片过程中,版权问题是最为关键的法律风险之一。

制片公司需要确保所使用的剧本、音乐、艺术品等素材的版权合法并获得相应的授权。

否则,一旦触犯版权法律,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解决方案:1. 与创作者签署明确的版权合同,确保制片公司在创作过程中获得了合法的版权使用权限。

2. 与音乐、艺术品版权公司进行合作,并签署明确的授权协议,确保使用的音乐和艺术品符合法律要求。

3. 在制片过程中,建立专门的版权审查团队,进行剧本和素材的严格审查,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二、肖像权问题在影视剧中使用人物的名字、肖像等个人形象,涉及到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未经许可便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如名誉权纠纷等。

解决方案:1. 在剧本编写过程中,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情节,需事先征得相关人士的书面同意。

2. 与演员、模特等签署明确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在影视剧制片开始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使用他人肖像的合法性,并获得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拍摄地点使用权问题影视剧制片往往需要借用特定地点的使用权,如公共场所、私人建筑等。

未经允许拍摄或未获得合法的使用权可能导致侵权纠纷。

解决方案:1. 在拍摄前,与所需使用的场地主人签署明确的租借协议,并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2. 队伍中配备专门的场地协调员,与场地主人协商并取得必要的使用许可。

3. 针对一些特殊地点,如古迹、国家公园等,需提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四、合同纠纷问题在影视剧制片中,合同签署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包括待遇问题、剧本修改、片酬支付等。

这些纠纷可能导致项目停工、财务损失等问题。

解决方案:1. 在与合作伙伴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尽量避免合同漏洞。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指出当前社会影视剪辑作品的普及程度,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

说明了研究的意义,即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研究目的,即分析影视剪辑作品中著作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分别阐述了法律规定与影视剪辑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特点及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形式及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影视剪辑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与创新问题。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以上讨论,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关键词】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保护与创新、案例分析、应对措施、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影视剪辑艺术作品是当今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创作形式,通过对原始影视素材的重新组合与编辑,创作出具有独特审美效果和情感表达的影视作品。

在这个创作过程中,著作权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随着影视剪辑作品的日益普及和发展,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争议也愈演愈烈。

如何在尊重原创作品的基础上,保护剪辑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传统上,著作权在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围绕着原创性和独创性创作展开,对于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这种在原始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其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范围并不清晰。

这也给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埋下了伏笔。

深入研究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有助于界定剪辑作品创作者的权益边界,推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展开研究,将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和规范的制定,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和创作空间。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进步。

1.2 研究意义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或信息所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在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是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法律权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文学和艺术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包括编剧、导演、摄影师以及其他影视制作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作品的权利可能会被转让给制片公司或发行公司。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情节安排、角色创作等方面。

即使是对于同一题材的影视作品,只要其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异,仍然可以享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他人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等。

在影视作品中,商标通常用于标识和推广影片的名称、片头字幕、音乐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保护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之前,必须先进行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能够确立权利人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且为商标权提供法律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对于影视作品的辨识度,防止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权利的享有、保护期限、权利分割等方面。

著作权法还对盗版和侵权行为做出严厉打击。

美国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非常完善。

美国版权法以\。

影视中的版权问题探讨

影视中的版权问题探讨

影视中的版权问题探讨影视作品是当代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版权问题是影视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影视作品中的版权问题,包括盗版、侵权和维权等方面。

一、盗版问题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或销售影视作品的行为。

在数字化时代,盗版问题更加严峻,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

盗版不仅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也削弱了影视产业的发展。

盗版现象主要存在于网络传媒平台和盗版光盘市场。

网络传媒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用户可以免费或低费观看,导致正版授权平台的收入减少。

盗版光盘市场则通过制作、销售盗版光盘牟取暴利。

二、侵权问题除了盗版,影视作品中还存在侵权问题。

侵权是指他人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影视作品中使用、改编或重制他人的原创内容。

侵权行为涉及剧本、音乐、画面等多个层面。

侵权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影视作品的创作秩序和质量。

侵权问题在网络平台上尤为突出。

一些自媒体、视频网站或个体用户在发布影视作品时,未获得正版授权,随意使用他人的创作内容。

这些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版权,并且给合法授权平台带来不公平竞争。

三、维权问题面对盗版和侵权问题,维权显得尤为重要。

版权所有者需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保护影视作品的创作环境。

维权的措施包括加强监管、法律诉讼和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等。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盗版市场的打击,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外,引入司法和行政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版权。

同时,版权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与合法的网络平台合作,建立正版授权模式,并通过优质内容吸引观众。

四、未来发展趋势面对版权问题,影视业正在寻找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新解决方案。

随着技术的发展,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被应用于版权保护。

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版权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而数字水印则可以用于鉴定和追踪盗版行为。

此外,多平台全球发行和联合维权也成为一种趋势。

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

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

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在当今数字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内容创作行业蓬勃发展。

人们可通过博客、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创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关于内容创作的版权归属问题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内容创作中的版权归属规定和应对措施。

一、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文学作品作为内容创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其版权归属是内容创作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原则上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

创作者可以通过署名权来表明自己对作品的归属权,同时获得相关的法律保护。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抄袭盗版问题屡禁不止,使得版权归属问题变得复杂。

二、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影视作品作为内容创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归属也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制片方或导演等创作团队。

创作者们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创作的作品转让给制片方,制片方则享有该作品的全部权益。

在进行合作时,相关协议和合同应该明确约定版权归属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音乐作品作为创作的一种形式,其版权归属也备受关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作曲家、作词家和演奏者等相关创作者。

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或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拥有权。

此外,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还需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

四、图片作品的版权归属图片作品在内容创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创作者通过拍摄或绘画等方式创作出的图片作品,其版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

然而,随着图片的数字化传播,图片盗用现象也屡见不鲜。

因此,创作者可以通过将图片加上水印、申请版权登记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版权。

五、网络平台的版权归属内容创作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上的各类平台,然而,互联网平台也成为版权争议的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在提供内容存储和传播服务时,应负有一定的版权责任,要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同时,内容创作者也应与平台签订合同或协议,确保自己的版权得到充分保护。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在电影制作中,版权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作为制片人,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制片人如何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了解版权法律作为制片人,首先要做的是深入了解相关的版权法律。

只有充分了解版权法律,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版权问题。

版权法律包括了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人的权益、违反版权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制片人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待版权问题。

二、获取必要的许可和权益制片人在制作电影时,需要向相关版权持有人获取必要的许可和权益。

这包括音乐版权、文字版权、演员形象权等等。

制片人可以与版权持有人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确保原创性影片的原创性对于处理版权问题至关重要。

制片人应该确保影片中的内容是原创的,不侵犯他人的版权。

在创作之初,可以积极与编剧、导演等创作者沟通,明确影片的创作方向和原创要求。

并且,制片人需要加强对影片的监管,确保所有参与影片制作的人员遵守版权法律。

四、处理侵权纠纷在电影制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版权纠纷。

当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版权作品时,制片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纠纷。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制片人也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制片人需要保持冷静,并与专业的律师合作。

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制片人应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这包括对影片的后期制作、发布和宣传过程中的版权保护。

制片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片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盗版。

同时,制片人也应该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版权教育,提高他们的版权保护意识。

六、建立合理的版权结构制片人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版权结构来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这包括与版权律师、版权代理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寻求专业的版权支持和指导。

建立合理的版权结构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版权问题对电影制作带来不良影响。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影视作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日益凸显。

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以及它们对于影视产业的意义。

一、著作权法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是著作权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于影视作品的权利归属、权利范围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著作权法确保了创作者对于其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法的实施对于影视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鼓励了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的影视作品,保护了作品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同时,它也促进了影视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提升了影视产业的发展水平。

只有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励更多的创作者投入到影视创作中,推动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保护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登记是指将作品的创作完成后,通过向相关著作权管理机构申请登记,获得著作权证书的过程。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创作者对于作品的权益,提供证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通过著作权登记,创作者可以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作品的权益。

此外,著作权登记还可以为作品的传播和交易提供便利,提高作品的商业价值。

因此,对于创作者来说,著作权登记是保护其作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步骤。

三、侵权责任保护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等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破坏了影视作品的创作环境和商业价值。

影视行业的版权问题与对策

影视行业的版权问题与对策

影视行业的版权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的迅猛发展,我们不难发现版权问题已然成为了该行业面临的严重挑战。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品,其创作、传播和保护的版权问题,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生态的健康。

本文将就影视行业的版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版权问题的现状与挑战影视行业的版权问题存在着多方面的现状和挑战。

首先是盗版现象的盛行。

由于数字技术的进步,盗版行为变得日益猖獗,高质量的盗版影片甚至在正式上映之前就已泛滥网络,严重损害了影片的票房和创作者的利益。

其次是版权保护的手段滞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影视作品传播的日益广泛,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很多影视作品面临着版权被侵犯的风险。

再次,版权管理体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版权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不及时,执法力度不够,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

二、影视行业版权保护的对策1.加强版权教育与宣传加强版权教育和宣传是影视行业保护版权的首要任务。

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并普及版权法律知识。

此外,还可以在学校教育中设置相关内容,培养学生树立版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版权的氛围。

2.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体制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是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

可以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版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提高版权纠纷的解决效率,为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借助科技手段加强版权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对策。

可以利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提高对影视作品的保护力度。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版权信息库,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保护的便捷性和效率。

4.推动产业协同与合作影视行业各个环节的合作与协同也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文化产业协会、影视企业等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影视作品的法律知识点

影视作品的法律知识点

影视作品的法律知识点影视作品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娱乐方式之一,我们每天都能在电影院、电视上看到各种各样的电影和电视剧。

然而,对于这些影视作品,大家了解多少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呢?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与影视作品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首先,我们来谈谈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等。

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创作该作品的导演、编剧、演员等创作者或他们所在的单位。

未经版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传播、展示等方式使用影视作品。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电影的时候不能私自拍摄、传播的原因。

除了版权问题,对于影视作品中的商标使用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对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重要的区分作用。

在影视作品中使用商标时,必须事先获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商标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

因此,在影视作品中使用商标时,必须注意与商标所有人协商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中的肖像权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

肖像权是指对于个人的肖像,个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

在影视作品中,如果需要使用某个人的肖像,必须事先征得该人的同意。

即使是公众人物,也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征得同意。

例如,在纪录片中展示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也需要征得其同意。

违反肖像权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侵权行为。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的拍摄地点也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拍摄地点属于社会公共场所,因此在拍摄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在某些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地点,拍摄需要遵守更加严格的规定,并且必须得到相应权威机构的批准。

未经许可的拍摄行为可能涉及对场地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最后,我想谈谈一部影视作品上映后的宣传和发行。

影视作品上映后,宣传和发行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在影视作品的宣传海报、预告片等中,不得含有虚假广告、侮辱他人等违法行为。

影视作品改编权探析——以小说改编影视作品为主视域

影视作品改编权探析——以小说改编影视作品为主视域

影视作品改编权探析——以小说改编影视作品为主视域影视作品改编权指的是将文学作品(如小说、散文等)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也是文学和文艺创作领域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

小说改编影视作品是一个非常常见并非常受欢迎的艺术形式,今天我们就来探究一下小说改编影视作品的演化方式及其产生的影响。

首先,小说改编影视作品多样化的意义。

大多数小说改编影视作品往往比原著小说更为流行一些,那是因为这种根据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相对于原著更容易吸引观众的目光。

电影和电视出版业的迅猛发展话告诉我们,更多人将有机会移动到小说改编影视作品中。

同时,小说作品也因此走向了更加广阔的舞台。

以电视剧作为例子, 一部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可以分为多个集数,丰富了角色的性格和情感,增加更多场景和情感表达,影视作品容纳了更多复杂的情节和人物,这也让许多读者对原作的认知进行了改变。

其次是小说改编影视作品的案例。

经典小说改编影视作品层出不穷。

比如电影导演张艺谋的《英雄》和《十面埋伏》,就是著名作家屠格涅夫和曹雪芹的小说《关于爱情》的改编,这两部电影都由原著小说文学性质、社会背景及知名度的高低切入单独的拍摄角度,两部影片均取得很好的票房成果。

在电视剧方面,根据金庸小说改编的《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等经典武侠剧作品都深受了当下观众的欢迎。

最后,是小说改编影视作品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小说改编影视作品对于原著小说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它也需要注意原著小说及其作者的版权问题。

例如,如果小说作者的作品在没有得到正式授权的情况下被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的话,那么这可能会违反作者的版权,从而造成法律纠纷。

总之,小说改编影视作品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创作领域,不仅为原著提升了知名度,还让更多的影视创作者有了更多的创作空间。

但是,小说改编影视作品需要遵守版权法律,在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改编,以避免法律问题。

此外,小说改编影视作品还需要注意对原著小说的尊重和呈现。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关系到创作者的权益,也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分析其重要性及保护措施。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障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得到尊重和合理回报,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其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创新和交流。

最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业自律也是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影视行业应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此外,技术手段也是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有效途径。

例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可以用于防止影视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传播。

同时,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利用与开发在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同时,还应积极利用和开发这些著作权。

首先,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以实现其商业价值。

其次,可以通过开发衍生品、进行跨界合作等方式,拓展影视作品的产业链,提高其经济效益。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版权交易、建设版权交易平台等方式,促进影视作品的合理流通和交易。

五、结论总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创作者的重要权益,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影视作品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与此同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对影视作品的创作、传播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保护范围、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1. 定义:影视作品著作权,即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创作完成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2. 保护范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指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创作者、传播者及观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创作者而言,著作权是保障其劳动成果不受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对于传播者而言,依法获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是合法传播的前提。

最后,对于观众而言,著作权保护有助于保障他们观看到高质量的影视作品,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尽管著作权法为影视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改编影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其次,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使得一些创作者在遭遇侵权行为时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也使得影视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同时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解决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影视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提高维权意识:加强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创作者和观众的维权意识,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问题探析

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问题探析

改 编 作 者 ; ) 白作 者 ; ) 门 为 视 听 作 品创 作 的 配 词 (对 3 (专 4 或未 配词 的乐 曲作 者 ; ) 演 。这 是一 种 封 闭式 的完 (导 5 ”
全 列 举 . 定 了作 者 的 范 围 。 许 是 基 于 传 统 的 严 谨 思 限 也 维 习 惯 . 德 国 著 作 权 法 干 脆 对 谁 是 影 视 作 品 作 者 的 问
取 了不 同的 立 法 处理 橇 式 。 目前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对 作 者 的 身份 和 范 围的 规 定 均 不 够 明 确 。 在 影 视 作 品 著 作 权 归属 问题
上 ,我 国著作权 法的立法模式不仅有・ 障法理 ,作 者的权利也未得到 应有的尊重 ,正确的做法是 回到大 陆法 系利 的表 现 , 者说 , 谓 财产 或 所
性 权利 或人 身性权 利仅 是对单 一权 利 的不 同角度 的解 释 。 “ 元 论 ” 来 , 使 立 法 上 对 作 者 的 权 利 有 不 同 在 一 看 即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2 8 收 稿 日期 :2 1 一 D 2 0 1,-D
作 者 简 介 :衣 庆 云 (9 5 ) 男 ,辽 宁 庄 河人 , 东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授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知 识 产 权 法 学 。 J6 一 ,
作 品 的 原 始 著 作 权 归 属 作 者 . 这 是 著 作 权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 影 视 作 品却 属 于 这 一 般 原 则 的 例 外 。 多 数 但 依
题 采 取 了沉 默 的 态 度 , 作 者 判 断 的 问 题 交 给 了 法 院 , 将
酿 中 的 我 国著 作 权 法 的 修 改 有 所 裨 益 。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影视剪辑艺术作品逐渐成为了大众娱乐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峻。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问题?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制作需要涉及到多个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

其中,最常涉及到的著作权包括原著作品的著作权、摄影著作权、音乐著作权、演员表演著作权等等。

制作人员需要取得这些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合法制作、传播影视剪辑艺术作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制作人员并未完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例如,在进行剪辑时,可能会将他人创作的音乐或视频素材随意使用,或者在视频中添加翻拍或修改后的内容,这些都有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以他人著作为基础进行变更和创作,就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为避免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制作人员需要遵守著作权法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进行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制作前,应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例如,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音乐素材,则必须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影像素材,则需要征得影像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原创作品,则需要征得原著作者的许可。

制作人员应该了解著作权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在与其沟通时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

2. 遵从著作权法规定在进行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制作时,制作人员应遵守著作权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著作。

具体来说,制作人员应该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使用他人的著作时,应当考虑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标准,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3. 坚持创意创新在进行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制作时,制作人员应坚持创意创新,避免盲目模仿或抄袭他人。

要注重反思和思考,不断挖掘自己的创意潜力,创新性地应用各种技术手段,确保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创造性和原创性,也为避免著作权纠纷打下基础。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影视作品的复杂性和原创性的特点,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二、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概述1. 影视作品的定义和特点2. 影视作品的权保护2.1 作品权的取得2.2 作品权的内容和范围2.3 权的转让和许可3.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3.1 著作权的取得3.2 著作权的内容和范围3.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4. 影视作品的相关权益保护4.1 表演者的权益保护4.2 制片方的权益保护4.3 音乐的版权保护三、影视作品的侵权问题与防范1. 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1.1 盗版和盗用1.2 仿冒和假冒1.3 非法传播和传播权2.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2.1 刑事法律责任2.2 民事法律责任2.3 行政法律责任2.4 制止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3. 防范侵权的措施和方法3.1 版权登记和备案3.2 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教育3.3 利用科技手段进行保护四、国际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纠纷解决1. 国际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制1.1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1.2 国际合作条约和协议1.3 跨境合作和互助机制2. 国际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 2.1 仲裁和调解2.2 起诉和诉讼2.3 和解和友好商议五、附件:1. 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范本2. 影视作品侵权案例分析3. 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4. 国际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条约和协议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作者依法对其所或者合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表现形式享有的一种权利。

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权利之一。

2. 盗版: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正版市场外制作、复制、发行、销售影视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

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

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摘要:近年来,很多影视公司对一些热门的网络小说进行改编,进而拍成影视作品。

由于很多网络小说本身知名度较高且拥有强大的读者群,因而,当这些作品基于版权通过许可、转让而衍生出的再创作,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

很多影视公司在热衷于将网络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出很多的著作权纠纷。

本文通过对几部影视改编作品发生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纠纷进行总结分析,为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小说;影视作品;改编;侵权纠纷1 影视作品及改编权概述1.1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我国《著作权法》把影视作品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设置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因此,影视作品是指拍摄完成后的影片,而非电视剧、电影剧本或脚本,是一种兼有演绎、合作性质的特殊作品。

我国的影视作品主要包含电影类作品及电视剧等一些具体形式。

1.2改编权的概念及授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将改编权定性为作者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改编权就是对原作品进行改变,通过再创作,使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一种权利。

改编是将作品由一种形式改编成另一种形式,但是要以不改变原著内容为基础。

比如小说改编成剧本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形式。

改编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简单的将原作品重复的行为,而是兼有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改编后的作品不仅仅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和改变,更表达了一种新的创作立意,且改编者对其改编后的作品享有法定的权利。

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给他人行使。

由于改编权可以通过授权而由他人行使,进而造成了现实中较多的纠纷。

2 影视改编作品侵权纠纷类型2.1因改编授权期届满产生的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的规定,改编权的授权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授权许可,第二是转让。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董世连一、电影类作品概念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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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目录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 (2)2.影视著作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5)3.解决现有影视版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1)4.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后记 (15)摘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

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影视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人们在欣赏、使用影视作品的同时,需要给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一定的补偿,以激励更多更好的新作品的产生,从而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给予创造者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影视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

目前影视工业面临着重重危机,影视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版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针对影视版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影视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作品;影视版权;版权保护ABSTRACTThe composer owns some special legal privilege to the literature works, science works and art works which he has made. This privilege is named copyright. The law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composer's particular legal privilege is called Copyright Law. In China, Copyright Law has showed strong life force since its enactment in 1991, but several problems are also reveal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The music and mov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mankind. While appreciating or using music or movies,users need to give the authors of musical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r publish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s certaincompensation, in order to encourage more good new works and then promote progress in culture and society. This is the ultimate goal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network has brought more convenient to users, and fundamentally changed the ways of using musical works. From another point of view,it is damaging interest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 including the authors, performers and recording companies. Music industry is in crisis now an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of musical works has a series of problems.Based on the copyright law theorie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author provide some advices in adjustment of the music copyright legal system and the licensing mechanism.KEY WORDSCopyright; works; Music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本文试图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意义与历史沿革入手,明晰著作权的内容,并参考搜集到的国外资料,来探讨影视著作权的特殊性。

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1.1我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意义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对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对外开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1)著作权法的颁布,划清了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与智力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界限。

(2)著作权法的颁布,肯定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商品属性。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作者不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利,而且此种权利具有独占性,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或授权使用。

(3)著作权法的颁布,理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

(4)著作权法的颁布,提供了解决涉外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由于《伯尔尼公约》、《世纪版权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和我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智力资源,也将使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国外得到保护,从而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其他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文化、科技交流及促进对外贸易。

1.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定大体经过两个阶段,1950-1957年为第一阶段1979--1990年为第二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段统治的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六法”及其一切法律均被废除,而代之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革命胜利初期人民政府在集中力量巩固政权和发展经济的时候,并未忘记知识分子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落实《共同纲领》关于“人民有言论、思想、出版……自由”和国家“奖励科学的发现与发明,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并着手制定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法律文件。

新中国关于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第一项法令是1950年公布的,但它不是单项法令,而是与出版法规联系在一起的。

1950年9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对保护著作权做了一些原则规定。

《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应作真实的记载。

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

“关于支付作者稿酬的办法与标准,《决议》写道:“报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

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

计算稿酬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

”该《决议》公布后,一大批出版社根据此《决议》精神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稿酬办法。

此《决议》也成为以后我国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

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又发出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其中指出:“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

此外,国家出版总署成立了《著作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在借鉴原苏联1928年著作权法,结合当时我国公私营出版机构并存,出版界侵犯作者权益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先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文化部出版局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请求审查。

后因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始,刚刚起步的著作权立法,便在反对“知识私有”和“资产阶段法权残余”的呼喊声中停止了。

1978年11月—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止了20多年的著作权立法又重新提到议事日程,提出要制定著作权法,要对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劳动进行保护。

并于1979年5月,由国家出版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1980年7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

几经讨论与修改,最终于1983年文化部将版权法草案修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后因版权管理机构未能解决,版权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受到影响。

面对当时社会乱编、乱印图书侵犯作者与出版者权益较为严重的状况,文化部决定,先制订《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于1984年6月印发内部执行。

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版权局,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向国务院呈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

后经反复讨论与修改,将该草案修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

经第七届全国人大于1990年9月7日第15次会议上通过,公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行。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终于问世了。

1.3著作权法的社会经济作用著作权的基本理论根据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就要提高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人的科学文化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有赖于知识的获得与积累。

要获得和积累知识,就必须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性劳动,并保护人们因此获得的智力成果。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张与印刷术的摇篮,曾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但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漫长统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等原因,著作权在当今社会发展中之重要作用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但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1)著作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使其生产更多精神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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