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异常低价投标的六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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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异常低价投标的六大手段

在招标文件中将低于采购预算一定比例(例如80%或以下)的报价设定为异常低价,并赋予异常低价报价人一项附加义务,即异常低价报价人必须对其价格构成做出合理解释,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所取得的10%的综合节资率,可以作为界定异常低价的参考。

严谨的报价是经过周密的核算得出来的,应当包括货物的进货或原料成本,加工、仓储和运输成本,材料损耗和设备折旧成本,安装、调试和维护成本,投入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人工成本,企业税负和财务成本,风险准备和合理利润等多种构成因素。在评标办法中,应当设置价格审查的专项条款,列举需要审查的价格构成要素,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给予重点审查。凡不能合理解释价格构成因素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

如何遏制异常低价投标的想象?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快制度建设与依法监管。首要的是建立完善与国际政府采购准则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形成市场适应法律、法律规范市场的格局。

二是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聘请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评估项目预算,采购人可以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作为标底,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必须保密,而且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三是完善评价标准和机制。对“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使用等级标准时,最有利投标为满足资质要求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高等级的投标或提案;若没有等级标准可

参考时,最有利投标为满足资质要求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评估成本的投标或提案。另外,想要扼制异常低价投标中标,还需要更为专业的评标委员会。但考虑到项目涉及领域之广,在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专业人士或寻求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参与评标鉴证。四是赋予采购人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否决权。为确保这种权利不被滥用,应给予投标人充分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对报价作出书面合理解释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审查发现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低价原因,采购人有权予以废标。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采购中记录的完整性和信息的透明性。

五是增加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审查。可增加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审查,这既是防止供应商低价投标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六是加大对异常低价投标的风险防范和惩罚力度。在基本保证金的基础上,特设“异常低价风险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格20%的标准。一旦对异常低价供应商的投标予以废标,还应启动弃标赔偿程序,赔偿包括没收保证金以及采购人因此多付出的合同价格损失。此外,还应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未来一定年度内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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