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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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县政协社法委组织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司法局、镇乡、社区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赴兄弟县区进行考察学习,通过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察学习,形成以下意见建议: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XX年4月,遵照省市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县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公安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先期完成丹西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5月份在全县铺开,至今已3年有余。三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社区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截止XX年6月底,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716人,解除社区矫正48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集中教育405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150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14人次,公益劳动3926人次,帮助3名矫正对象落实低保、581名矫

正对象落实责任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204人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以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

1、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县里成立了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县矫正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全县18个镇乡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农村、社区也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县、镇乡、村三级工作框架。县司法局积极协调人事部门加强司法所建设,确保每个司法所有1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并按矫正对象与社区志愿者1:1的要求组建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形成了县、镇乡两级监管帮教网络。

2、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执行、监管、考核、解除等五个环节,制定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和动态分析报告、分对象走访、异地委托管理、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特殊时期重点对象监管安全和矫正对象报告、计分考核、矫正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真落实,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行之有序。建立了矫正对象电子信息数据库。落实了“一人一档”台账,把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形成文、表册材料存入档案,以此作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的重要依据;各镇乡司法所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工作台账资料,公开上墙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制度和内容,直观式反映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3、社区矫正工作更富经常性、实效性。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后,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和谈心,使矫正对象及其家属与矫正组织的距离感拉近,进而使矫正组织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过积极引导和教育矫正,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包括外出学习、经商、务工的人员)能够做到定期报到和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遵守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等管理制度,服从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悔过自新,全县累计收管的716名社区矫正对象中再犯新罪只有3人,再犯罪率不到%,低于全国比例,也低于刑满释放的再犯罪比例。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设施保障更加到位。县委、县政府专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逐年落实了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县司法局强化

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同时划拨款项为镇乡司法所添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镇乡财政还安排配套资金统一社区矫正谈话室、教育室、档案室的名称布局,改善制度上墙等硬件设施的设置,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再加上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尚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执法依据不足,工作措施手段有限。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样出现。虽然两高两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石浦镇一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报到之后,就不见人影,不接受正常性矫正管教,司法所无法直接对其实施强制手段,显得十分无奈和被动。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尚需寻找执法部门配合办法和工作措

施。

2、工作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配备、编制现状看,都存在问题。在司法所的设置上,全县18个镇乡目前虽都设立了直属司法所,但其中13个司法所是刚于今年七月底由镇乡内设司法所改设为直属司法所,管理体制尚需进一步理顺。在人员配备、编制上,各司法所虽然都配置了工作人员,但一人一所就有9个,人员紧缺,力量不足,甚至有3个所没有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时,许多司法所人员由于编制在镇乡,很少能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往往兼职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信访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还经常会被镇乡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工作。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社会矫正工作志愿者参与者少,渠道窄,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而且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社区(村)干部和社会志愿者,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矫正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欠缺,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难以适应多样化的矫正工作。

3、衔接机制不健全,容易发生脱管现象。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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