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技术转让合同中商标使用费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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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技术转让合同中商标使用费不免税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一中日合资企业的办税人员打电话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该企业使用与国外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的商标使用费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12366咨询员通过询问了解到:该企业与日本一企业签署了《关于电焊机及切割机的技术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规定,日本企业向合资企业提供技术知识、专利技术、情报及经验。而合资企业根据协议制造并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使用、租赁或用其他方式处置的全部协议产品销售额的3%,作为技术使用费支付给日本企业。但协议同时规定,在协议期限内,合资企业制造的协议产品只要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可使用日本企业指定的某电器的商标。
针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咨询员查找了相关税收政策,告诉办税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通知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咨询员接着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技术
转让免税范围。”
“那么,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商标部分收入与技术转让部分收入划分开来,将两项收入均作为了技术转让费,办理了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