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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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编制规章制度

竣工决算编制规章制度

竣工决算编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包括在建工程项目和竣工工程项目。

第三条竣工决算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和确认的过程,旨在核实工程项目的费用支出情况、工程质量与功能满足程度等内容,以确保工程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条竣工决算应遵循真实、准确、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国家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竣工决算工作纳入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竣工决算工作。

第二章竣工决算编制流程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具体流程如下:(一)确定竣工决算编制小组,包括工程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监理单位代表等,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文件。

(二)编制竣工决算资料,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量清单、费用明细、工程质量等内容。

(三)审核竣工决算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和监理单位对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四)提交竣工决算文件,经工程建设单位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竣工决算结果真实准确。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竣工决算资料内容第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等信息。

(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各项工程量清单表,包括工程量、单位工程造价、合计造价等内容。

(三)费用明细:对工程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列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支出项目。

(四)工程质量: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程功能满足度等内容进行评价和确认。

第十条竣工决算资料应科学合理地呈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和质量水平。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附件: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确考核投资效益和概预算执行情况,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依据《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投资情况、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

竣工决算报告作用在于向使用者提供工程建设全貌,是正确登记与核算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凡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电源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小型基建项目),大型独立技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四条编制竣工决算工程成本费用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成本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需安装设备、待摊基建支出和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核算的直接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工程筹建开始,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由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相关资料,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各项基本工作。

第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时间:电源工程应在正式投运后六个月内编报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正式投运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七条竣工决算报告编报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新能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报和管理工作,实现报告编制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列入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电力基建项目。

技改、小型基建、非电基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基层企业。

第四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时点确定。

原则上基建项目试运行期满即视为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具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条件。

其中火电机组试运行期为168小时,水电机组试运行期为72小时,风电机组试运行期为240小时,光伏发电单元试运行期为72小时。

第五条未完工程项目及完成期限按照《新能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机组启动试运移交管理规定》执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费用支出须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建项目从工程筹建到竣工决算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资金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是分析工程概算的执行情况,移交资产等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一)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公司最终正式批准的设计概算数为依据。

(二)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会计账面数据为基础。

(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以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固定资产名称按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列示。

(五)基建未完工程需控制在总设计概算的5%以内,鉴于水电建设的特殊性,预计会发生但金额不确定的水电移民费用可不作为计算依据。

第八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时限规定。

基建项目全部投产后,风电、光伏、综合能源、热网、背压机、特许经营、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应在9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应在1年内完成竣工决算,大型水电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真实反映竣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分析盈亏原因并为以后的事前预测、过程控制和指导投标报价积累资料,加强竣工项目后期的债权债务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竣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组织机构第三条集团公司总部成立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竣工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指导和评价。

第四条各公司成立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竣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五条竣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应在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六条竣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要求(一)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处理项目剩余材料和施工机械,及时结转各项成本、费用和收入。

(二)严格按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清晰。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要有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重点项目建设概况、合同执行情况、决算支出与预算的分析比较情况、成本节约或超支的原因、项目财务管理的经验及建议、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以下种类(一)竣工项目概况表(二)竣工项目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采用通用格式)(三)施工项目总成本报表(四)货币资金及债权债务清册(五)直接费成本分析表(六)流转税金及附加分析表(七)间接费分析表(八)项目管理费用分析表(采用通用格式)(九)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障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上交情况表(十)工资支用情况表(十一)主要材料消耗表第八条竣工项目概况表应填列以下内容第九条会计报表采用通用格式,资产负债表要有每年末余额数,利润表要有各年度的表据。

第十条竣工项目施工总成本报表要填列如下内容第十一条编制货币资金及债权债务清册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应调拨给其他工程项目或调回后方仓库,竣工项目帐面上反应的只有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且申请拨付资金的局本级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建设项目收尾工程的资金数额,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掌握,收尾工程应限期完成,并估价入账;收尾工程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一)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根据其审核意见,可直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二)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局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三)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国家林业局报财政部审批,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造价部门出具)等有关资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决算编报时限第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具体时限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复杂性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人员调动与单位撤销第五条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间,项目单位应确保相关财务人员的稳定,避免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

第六条若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撤销,应妥善做好财务资料的移交和保管工作,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决算前准备工作第七条项目单位在编制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项目资产和负债,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项目单位还应对项目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为决算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章决算编制依据第九条财务决算的编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合同、项目计划、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文件。

第六章决算内容要求第十条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使用、资产与负债、成本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决算报表应完整、准确,各项数据应相互勾稽,报表间数据应保持一致。

第七章决算说明书内容第十二条决算说明书应详细阐述项目概况、财务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为决算报表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决算说明书应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的深入性,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第八章财务资料处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长期保存。

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决算程序,提高决算质量,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等。

三、决算程序1. 决算编制(1)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财务部门协助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2)决算报告要合理反映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投资规模、使用资金来源、资产质量、债务状况、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3)决算报告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 决算审查(1)决算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共同签署,并上报项目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本控制、资产价值评估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审查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撰写审查意见,并将意见报送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

3. 决算审核(1)财务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算式正确性、财务科目的准确性等。

(2)财务部门应按照决算审核程序,组织内部审核,确保决算结果的可靠性。

(3)决算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送给审查部门,同时报送项目负责人和上级机关。

4. 审核认定(1)审查部门应根据决算报告和审核结果,形成决算认定意见,并报送上级机关。

(2)上级机关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3)上级机关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单位和决算部门,并将决算报告归档。

四、决算质量控制1.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编造虚假数据。

2.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决算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决算数据的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78.02.01•【文号】•【施行日期】197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财政部、国家建委发布)一、为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竣工以后,都应按照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办理交付动用验收的依据,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注意积累各项资料,做好基础工作;要发动群众讨论,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对比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利于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在竣工项目办理动用验收后一个月内,要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其中有关财务成本部分,应送开户建设银行审查签证。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所需施工资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

每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提出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办理交工验收,应同时编制工程决算,办理财务结算。

三、竣工决算的内容,按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订。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附一表)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竣工决算的各项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竣工决算,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和开户建设银行各一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一表、三表),还应抄送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各一份。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9.23•【文号】交通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2000)(发布日期:2000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1日)废止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令第42号1992年9月23日)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建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条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建设单位向生产、使用或管理单位移交财产的依据。

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即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分析工作。

项目完建时,应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建后、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根据有关资料估列的数字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未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通过竣工动用验收。

第五条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变更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开工报告文件;(二)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三)经核复的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投资包干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文件;(五)历年有关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九)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

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税总发-2016-16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税总发-2016-16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税总发-2016-16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一、前言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推进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6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中央预算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建设的全额纳入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的下部属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参照执行。

三、竣工决算编制要求(一)竣工决算编制时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及时编制,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而定,具体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在项目结算工作方案中明确。

(二)竣工决算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审查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竣工决算财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编制,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收支情况,物资清单,材料量、单价、金额的核算表,设备设施清单,在建工程升值、折旧,应纳税款,开支详情表等。

(四)竣工决算人员配备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应当配置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确保竣工决算的质量和准确性。

四、竣工决算质量评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接受质量评审,质量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算数据准确性、资金使用合理性、施工质量和工程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评审结果应当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且作为项目质量和效益提升的重要参考。

五、竣工决算报送和公示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概况、竣工决算数据等。

六、竣工决算效益评估根据竣工决算数据,应当进一步综合分析项目的建设效益,评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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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978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建委
一、为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竣工以后,都应按照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办理交付动用验
收的依据,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注意
积累各项资料,做好基础工作;要发动群众讨论,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对比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利于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在竣工项目办
理动用验收后一个月内,要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其中有关财务成本部分,应送开户建设银行审查签证。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所需施工资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

每项工程
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提出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办理交工验收,应同时编制工程决算,办理财务结算。

三、竣工决算的内容,按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订。

大、中
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附一表)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竣工决算的各
项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竣工决算,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和开户建设银行各一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一表、二表),还应抄送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各一份。

四、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
束工作,做到工完帐清。

各种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
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在没有编报竣工决算、清理
结束以前,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竣工后的结余资金,一律通过
建设银行上交主管部门。

五、各建设施工部门、设计部门以及建设银行要注意积累技术经济资料,考核
分析建设成本,不断改进设计,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消耗,提高投资效果。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督促所
属执行。

附: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略)
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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