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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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提高处方质量,增进合理用药,依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处方管理普通规定
第一条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红色),二类精神药物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普通状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
3.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笔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4.药物名称要使用规范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可以使用规范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物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精确规范,药物用法可用规范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阐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药物时,医师须在相应药物名称前注明皮
试成果,或“续用”。
6.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小朋友患者到急诊科或其她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物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9.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普通要按照“君、臣、佐、使”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特殊规定注明在药物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规定,要在药物名称之前写明。
10.药物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物阐明书规定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状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因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11.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状况下,如某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疾病等,可使用原则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初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12.开具处方后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处方医师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普通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2.医嘱格式涉及: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3.药物顺序:先开具口服药物,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物。
4.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对的医嘱;暂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5.开具成组药物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白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6.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暂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物,在药物名后标注一种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成果填入括号内,如成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成果。
7.暂时医嘱不得浮现每日多次用法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暂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四条药物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
药物浓度。药物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达,小数点前“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二章处方权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五条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处方权审批涉及: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第六条医院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涉及: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七条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步将处方权告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有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八条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
第九条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教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十条医院对因各种因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医师办理停
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告知药剂科和有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三章处方开具
第十一条医师要依照医疗、防止、保健需要,按照诊断规范、药物阐明书中药物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映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品处方要严格遵守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制定药物处方集。内容涉及:规范化处方,药物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注释某些应涉及: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畴、互相作用、不良反映、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院按照经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药物通用
名称购进药物。同一通用名称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构成类同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断需要使用其她剂型和剂量规格药物状况除外。
第十四条处方开具当天有效。特殊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由开具处方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回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普通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普通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恰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