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作业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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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姓名:马玉肖

学院:国贸学院专业:国贸班级:13国贸2班学号:20133359 前言: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类型及主体等呈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势。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解决难度也不断增大。如何贯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成为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倍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故其更成为了劳动合同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劳动合同关系不仅调整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还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加之,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繁荣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故其劳动立法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并且,国家出于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应予以特殊保护的考虑,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主要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思考,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都对该类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我们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以推动我国劳动立法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欧某于1995年6月入职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0年11月30日至。2008年1月21日,欧某收到手术通知书,安排其于次日早上8点作为主刀医生进行一个小腿植皮手术,并安排副主任医师彭某、汪某配合。22日早上,因彭某另有工作,大外科主任葛某安排主治医师刘某顶替彭某协助欧某进行手术。但因欧某与刘某对手术麻醉方法等存在分歧,双方未能同意一起做手术。于是,欧某向科室提出让助理医师王某配合其进行手术。但欧某的提议未得到科室的同意。双方为此僵持,直至当日早上9时30分左右,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通知不让欧某进行该手术。该手术直至当日晚上7时才由其他医生进行。2008年1月29日,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以欧某在上述手术中不服从院方安排,以及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涣散、不服从领导管理等问题为由,认为欧某在任职期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管理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欧某于2月1日前离职,并同意额外支付欧某一个月工资。2008年2月1日,欧某收到该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2008年2月19日,欧某向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出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书》,其中写到“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及遵守医院的关系规章制度”。2008年3月6日,欧某向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出具《检讨与保证书》,内容为承认其在工作中有多方面的不足,并希望医院给予改错的机会。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欧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

动合同的补偿金3741.65元。欧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支付欧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933.2元等。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农工商联合公司职工医院支付给欧某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741.65元。1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常发生劳动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准确含义应该如何界定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理论界也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作哪些分类、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是十分值得我们研究及探讨的,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对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存在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和基础。

1赵盛和、崔理纲等:《劳动合同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167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认识不一,较典型的观点有:其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1其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2;其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3;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4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即劳动合同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三种解除方式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辞退或解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除行为可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

1、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1王昌硕:《劳动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3关怀:《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4郑爱青:“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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