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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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3篇)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3篇)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3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用3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篇1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平安沙芜”建设攻坚战役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底在全乡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行动。

一、工作目标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单位自查、基层排查、行业抽查、政府督查等方式,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有效遏制较大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底数1.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摸底排查。

发动各村、派出所、消防所、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对村民住宅、群租房、自然村落等场所(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对独居老人、失能人员、留守儿童等“小火亡人”主要可能受灾群体进行摸底和重点巡护,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对账销号,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

2.落实“五加三”必查行动。

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五个检查重点:火源、“三合一”、电动自行车、易燃材料、弱势群体,三项“保命”措施:畅通逃生通道、防火墙硬隔离、配备消防逃生面罩)必查行动,彻底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二)紧盯重点,深化消防安全隐患整治1.开展老旧住宅电气线路排查整治。

组织各村、电力等单位开展老旧住宅内部的电气线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改造一批老旧住宅电气线路,坚决遏制电气火灾事故高发势头。

2.开展综合治理。

一是实行清单治理。

各村、各行业部门督促本村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特别是企业集体宿舍、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重点场所,要对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和自我排查,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要组织对企业单位自查情况和火灾隐患开展抽查,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照单对账、照单销号,督促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及时、闭环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简报范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简报范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简报范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简报范文篇1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保障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综合采取强化检查、严格执法、加强指导、跟踪督办等措施,依法督促整改一批火灾隐患,关停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处理一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全面提升辖区消防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成员:三、排查整治范围(一)行政审批情况1.高层建筑是否具有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审批手续。

2.在商住混合体建筑内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在商住混合体建筑内开设教育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商贸行业、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人防工程、特种行业、寄递行业以及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燃气设备、电力设施,是否经教育、民政、卫体、商务、文旅、住建、公安、市场监管、能源等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建筑使用功能1.商住混合体建筑整体或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

2.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平面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等不符合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

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3.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符合从业条件,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是为了确保住宅内的居民和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以下是针对高层住宅的消防规范要求。

1. 建筑结构设计要求高层住宅的建筑结构必须满足防火墙和隔离带的要求,以防止火灾的蔓延。

建筑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并且对于防火间距、防火门窗等也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2. 消防通道和楼梯高层住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宽度的消防通道和楼梯,以便居民在紧急情况下疏散。

消防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并且没有任何阻挡物。

同时,还应配备适当的疏散指示标志,以引导居民的疏散方向。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必须配备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该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火警响应机制,确保火灾能够迅速得到处理。

4. 灭火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设施和设备。

其中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 防烟系统高层住宅应配备有效的防烟系统,以减少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对居民的伤害。

防烟系统应能够控制烟雾扩散,并为居民提供可逃生的通道。

6. 定期演练和培训高层住宅的居民应定期进行火灾疏散演练,以增强应急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此外,居民还应接受相关的消防知识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7. 公共区域管理高层住宅的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间等,必须保持整洁,并且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同时,也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避免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8. 灭火救援队伍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组织专门的灭火救援培训,以便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快速响应,并提供应急救援。

总之,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是为了保护和防止火灾对住宅和居民的伤害。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范要求,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造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造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合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造,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造,包括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造和建造高度超过 24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造。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造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创造、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公规【2010】2号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小区物业保安部安全防火检查制度范本

小区物业保安部安全防火检查制度范本

小区物业保安部安全防火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小区物业保安部的安全防火检查工作,确保小区内的火灾安全,并适用于小区物业保安部全体员工。

二、定义1. 安全防火检查:指对小区内公共区域、楼栋、单元、住宅、公共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工作。

2. 物业保安部:指小区内的保安岗位人员及管理部门。

三、检查内容与要求1. 消防设施检查:(1)定期检查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如灭火器、灭火箱、消防栓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2)检查消防设施区域是否清晰明确,设立标识牌,并保持通畅,便于使用。

2. 电器设备检查:(1)检查小区内的电力线路、开关、插座等是否存在老化、漏电等安全隐患。

(2)检查住宅、公共场所等使用的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燃气灶具、电热水壶等。

3. 疏散通道检查:(1)检查小区内的疏散通道是否被堵塞或占用,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2)检查疏散通道内是否设有照明设备,保证夜间疏散时的安全。

4. 废弃物处理检查:(1)检查小区内的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确保废弃物被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

(2)检查小区内的燃料储存设施,如液化石油气罐等是否存在泄漏、堆放不当等安全问题。

5. 公共区域安全检查:(1)检查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照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电梯、走廊、停车场等。

(2)检查小区内的窗户、门锁等是否完好,防止盗窃、入室抢劫等安全事件发生。

6. 安全宣传检查:(1)检查小区内的安全宣传栏、公告牌等是否更新及时,内容准确。

(2)检查小区内的居民是否了解消防逃生常识,是否进行过相关培训。

四、检查频率与责任1. 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小区内的各项安全防火隐患进行深度排查。

2. 日常巡查:每天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疏散通道等进行常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责任划分:物业保安部负责具体的安全防火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也应及时整改。

五、检查记录与报告1. 检查记录:每次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确保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高层居民住宅楼”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并用于居住的多层建筑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所有业主、住户以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提高居民的火灾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合适的防火设施和器材,确保平时正常运转和火灾发生时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辆能够接近并提供足够的水源。

第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室内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治。

第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电气线路、燃气设施和使用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楼道、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房等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住户不得违规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禁电器设备。

第四章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管理第十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满足居民的灭火和逃生需求。

第十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明确专人负责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居民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和住户应加强对火灾防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火灾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活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1、规划与设计高层建筑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

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行动。

2、防火分隔建筑内部应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不同功能区域分隔开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4、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对于装饰装修材料,也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产品。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应每月进行检查,消火栓、灭火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安全出口的门应保持常开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管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6、消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风险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

消防安全风险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

消防安全风险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排查方法、标准及措施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检查标准
备注:在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排查时的方法、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法和标准。

单位消防安全自评自查自改和消防安全承诺登记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备注:1.“单位类型”栏按下列类别填写:商场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或其他;
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报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民爆销售行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登记表
备注:统计“多合一”场所整治情况时,需要备注居住人员数量(人)
附件4
工信(工信和商务)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情况登记表。

防火检查工作标准及要求

防火检查工作标准及要求

防火检查工作标准及要求本文档旨在规定防火检查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火灾安全。

以下为具体内容:一、检查频率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防火检查应定期进行。

以下是不同类型建筑物的检查频率要求:1. 住宅楼和宿舍:每年检查一次2. 商业建筑和办公楼:每半年检查一次3. 工业建筑和仓库:每季度检查一次4. 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每月检查一次二、检查内容防火检查应覆盖以下关键要素:1. 建筑物内的火灾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其连接到当地的火警监控中心。

2. 楼梯间和紧急逃生通道的畅通性和标识是否符合标准。

3. 所有灭火设备是否在位并处于可使用状态,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4. 建筑物内的电线、插座和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且未出现过载等问题。

5. 是否有易燃物品存放在禁止区域或未经妥善储存的地方。

6. 建筑物内的疏散计划和逃生路线是否清晰可见,并有良好的标识。

三、检查报告与整改每次防火检查后,应生成检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日期和地点2. 检查员的姓名和职务3. 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详细描述4. 对问题的整改意见和期限要求5. 相关建议和建议修正措施整改应由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相关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四、培训与宣传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以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火灾的危害和对策2. 灭火器和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3. 火灾逃生和疏散的正确方式4. 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和操作培训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确保人员始终掌握最新的防火安全知识。

五、法律责任和罚则建筑物管理单位应积极履行防火检查和整改的责任,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防火安全要求的行为,相关负责部门有权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以上为防火检查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请建筑物管理单位按照本文档中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整改,并加强防火安全宣传工作,确保建筑物的火灾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方案为减少高层建造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市、区政府相关会议和文件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开展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综合管理。

通过综合管理,全面摸清本区高层建造基本情况,力争实现“六个100%”,即: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 100%、建造消防设施排查率 100%、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 100%、高层公共建造和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 100%、“户籍化”管理纳入率 100%、高层公共建造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和高层住宅楼长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率 100%,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郑克坚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凌晨钟、武装部长斯晓光、长桥新村派出所所长潘剑平为副组长,公安派出所、街道安全办、管理办、自治办、房办、市场监管所、城管中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安全办副主任吕国军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三、管理范围重点管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 27 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建造。

100 米以上建造高度的属超高层建造; 100 米以内的,一类建造高度为 54 米至 99 米(参考楼层高度为 19—33 层);二类建造高度为 27 米至 53 米的(参考楼层高度为 9— 18 层)。

配合相关部门整治其他 24 米以上高层建造。

四、管理内容1.高层建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造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彻底包覆。

1.高层建造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者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造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者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高层和地下建消防安全标准

高层和地下建消防安全标准

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O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4、一类公共建筑、塔式建筑、高度超过32层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5、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标准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标准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标准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住宅小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与社区居委会结合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小区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消防负责人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是本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小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民防火公约,掌握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开展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做好检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4、维护、管理小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每月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一次,确保完好有效;5、小区自动消防设施系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情况进行登记;6、建立小区志愿消防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二、住宅小区消防工作标准一小区消防基础设施1、居民住宅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室,配备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常用消防器材,以及灭火防护装备,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2、小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存放点落实标识化管理;3、居民住宅区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画廊、家庭消防安全提示牌等,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4、居民住宅区沿街门店或经营场所均应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灭火器、红水桶.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巡查制度1、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每月对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登记在册,督促消除火灾隐患,重大问题上报社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2、在重大节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向社区居委会及时进行报告或移交.三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巡查内容1、公共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2、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划有车辆停放黄线标示,是否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楼道内是否堆放杂物;3、小区管辖单位、家庭作坊、出租屋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4、户外消防宣传栏、楼道消防安全提示牌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5、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四住宅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及演练制度1、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居民楼道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三清三关”清阳台、清走道、清厨房、关火、关电、关气等消防安全提示.通过制定小区居民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宣传橱窗等形式,营造消防宣传氛围;2、每年的元旦、春节等火灾多发季节及“119消防日”期间,采取张挂宣传幅、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单以及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发动小区居民广泛参与;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等内容的演练,每年应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罗村街道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冬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预防和减少居民住宅小区的火灾事故,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提高消防管理能力,切实消除居民住宅小区火灾隐患.从即日起至2013年 2月 28日,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对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改善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安全环境, 有效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组织领导为使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成立以街道政府党工委委员杨溢来、黄国炽为组长,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街道居民住宅小区消防专项整治的开展.各居村委、社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抓好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三、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小区二重点整治内容:1、居民住宅楼是否存在违章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现象,楼道内是否存在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现象,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是否存在被占用、堵塞的现象;2、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3、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及其它违章用电的行为.4、是否存在在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现象.5、是否存在在建筑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占用防火间距,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现象.6、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居村委会、社区行政服务站是否按照消防职责开展消防工作,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四、职责分工全街道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街道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小区按“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分工负责,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消防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消防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五、整治步骤和工作措施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2月1日前.召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开会,进行宣传动员和专项整治任务部署,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提高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要求.二是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与业主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使专项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二检查治理阶段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月日.一是各社区、单位要依托网格化平台对辖区开展检查和督查,组织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对家庭和小区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开展自查自纠,由消防办、派出所提出整改要求,街道消防队、村居网格巡查员及相关部门协助排查,对住宅小区中存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占用、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能当场整改的,要责令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落实.街道消防队对各小区开展消防训练,并重点对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车主进行宣传教育演习和行为劝导.二是对小区内消防设施损坏或占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消防通道受阻和物业不履行消防职责的等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或个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暴光.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检查治理阶段结束后,各社区、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街道消防办组织督查组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验收.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小区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对居民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扎实抓好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小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物业管理公司法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必须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络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违法行为,形成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强大的震慑力.街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三广泛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住建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住建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住建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火灾频繁发生,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为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本工作方案通过对住建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以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
1.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

向社会公布方案,并征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明确工作责任,具体分配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各工作组有统一的工作标准和流程。

3.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督导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4.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大众的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5.加强对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宾馆酒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6.对住宅小区、企业和学校等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备战能力。

7.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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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标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合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五)对小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在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二、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一)消防设施设备配置符合要求,无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保
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维保合同,明确维保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公共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三、生命通道畅通
(一)消防车道畅通,无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不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四)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标志。

(五)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不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七)建筑屋面无违规占用现象,无违章搭建彩钢板房。

四、消防组织建设符合要求
(一)组建志愿消防队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

(二)设有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小区和高层商住楼按照《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要求,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并按标准配备人员和装备。

(三)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具备扑救
初期火灾能力。

(四)按要求逐栋实施“楼长”制,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业主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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