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总结出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需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利用。
2. 资产登记:事业单位需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评估价值等信息,确保资产清晰可见。
3. 资产保护:事业单位需采取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损失、浪费和侵占。
4. 资产评估和盘点:事业单位需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盘点,确保准确掌握资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再使用或需要变卖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处置,并记录相关信息。
6. 资产利用:事业单位应合理利用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7. 资产负债管理:事业单位需合理配置债务,确保债务风险的控制和偿债能力。
8. 资产报告和监督:事业单位需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事业单位可能还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和补充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还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投资或委托管理的资金、设备、房屋及其他财产等。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有制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公有制,必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用途和产权关系的不同,国有资产分为专用资产和非专用资产。
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公益活动和公益服务的资金、设备、房屋等;非专用资产包括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3. 资产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和控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
4. 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维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营活动、投资等方式增加资产收益、增值国有资产。
5. 资产使用权: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和登记。
6. 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程序和条件;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可以依法进行处置,但必须提前报批或报备。
7. 监督与责任追究:国家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xxxxxxxx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由县政府授权统一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委托给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即:各单位把合法的产权证原件及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国资局管理,无产权证的,由各单位把资料补齐,补办产权证。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
由县政府授权统一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单位把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连同合法的权属证明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如需经县廉政办审批的,县廉政办审批后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同)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进行填报,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等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依法归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级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登记、计划管理、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方面。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清查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建设需求,编制国有资产规划和管理计划。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产使用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制度,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进行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建、具有社会公益性和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
在国有事业单位中,资产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增值,是事业单位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稳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事业单位资产分类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
1. 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那些容易转化为货币或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货币的资产,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库存商品等。
2.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那些预期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严格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事业单位应该认识到资产安全保护是其首要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产流失、损毁和浪费等情况发生。
2. 坚持合法、合规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机关规章制度,保证资产的合法、规范使用,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3. 有效利用资产资产管理应该注重资产的有效利用,促进资产的增值。
合理配置和精细管理资产,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逐步提高财务收益。
4. 明确责任、实行管理资产管理需要规范操作程序、责任明确,实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管理工作高效、稳定运作。
三、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1. 资产管理单位国有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具备完善的资产管理档案和资产台账制度,建立安全保管措施,制定资产存储、清点、评估等管理制度。
2. 资产登记制度国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明确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避免资产无序流转、错失管理等问题的发生。
3. 资产领用制度国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制度,规定资产领用的程序和要求,领用人应当凭借相关手续进行申请,领取之后负有良好的保管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领用单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政府管理、法治管理、市场化运作、效益优先、保值增值、资产评估与决策制度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相衔接,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资源,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由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出资,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由行政机关认定的用于行政机关直接控股、控制或者实质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依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事业单位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明确归属,并建立相应制度保障。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八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流程、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及时掌握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等情况。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线索举报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5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其所属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条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编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登记、统计和监督;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计划;组织督促事业单位妥善使用和维护保管国有资产;定期报告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等。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评估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法对其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查。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统计第七条事业单位应依法对其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的内容应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状况、评估价值等,以及与有关合同、协议等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制定国有资产使用计划,明确资产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合作经营、租赁等,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
第六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依法进行程序和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转让、处置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产。
2.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建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社会生产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3. 资产评估:指对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的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 遵循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贯彻资产管理和财政制度,并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为原则,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完整性、保密性、正确性和有效性,防止财产损失。
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制度、人员的配备,做好现场管理和日常监督。
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1. 领导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和保证国家利益。
2. 资产管理机构应该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规程和制度,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做好资产清查、评估、鉴定工作,并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3. 资产审计机构应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审计,对运转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4. 财务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人员、费用、物资的统计报表工作,维护财务机密和账簿保管。
5. 工会、纪委、监事会等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资产的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不利影响和潜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管理的情况进行处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1. 资产控制和监管(1) 建立资产档案和账簿,并进行动、静态资产清查工作,确定资产的准确的名称、数量、用途、所在地、来源、价值、使用情况等,以便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2) 对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区分使用权与所有权,否则如有矛盾就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资产评估和鉴定为保证资产估价真实、准确,本单位将资产估值工作委托给专门从事资产估值工作的机构。
实行动态评估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评估,确保评估资产的价值能够反映其实际价值水平。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制度、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占有、使用和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效益,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职责,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应当实行资产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资产状况。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的基本要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是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的基础性文件,包括制度名称、适用范围、目的与原则、主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部门等要素。
首先,制度名称应明确反映其主要内容,简洁明了,便于广大工作人员理解和应用。
其次,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哪些事业单位受到该制度的约束,以确保制度能够覆盖所有需要管理的资产。
再次,目的与原则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根本原则,应体现保护国有资产、遵循规范、科学管理等要求。
最后,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得以规范执行。
二、制定与实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制定背景调研、制定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完善、颁布实施和宣传培训。
首先,制定制度前必须进行背景调研,了解资产管理领域的现状和问题,为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其次,制定草案时,应明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同时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草案进行评审,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然后,征求意见是制定制度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会议、座谈、调研等形式向相关部门、人员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接着,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并进行内部审批,确保制度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实际情况和需要。
最后,制度的正式颁布实施后,需要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是确保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目标、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程序和相应的责任部门等。
首先,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其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情况,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全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国有资产指的是本单位依法具备全部权的各类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安全。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规划、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订立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2.确定国有资产的评估、采购、保管、使用、处理等具体规定;3.监督国有资产的流转、使用情况,提出优化利用建议;4.在重点决策事项涉及国有资产的时候,提出看法和建议。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置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负责订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流程;2.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采购、保管、使用、处理等工作;3.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看法;4.组织编制国有资产清册,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依法用、按规用、用好用足。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与采购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经过评估程序,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其价格和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采购资产时,应当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前订立采购规划和采购文件,并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采购工作,同时要对委托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评估和采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保管和使用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订立认真的国有资产保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效益性,提高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成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与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合理、效益、可持续之经营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循环、环保之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各项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权责、责任和限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具体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合理、安全、有效。
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操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需进行严格的计划、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国家利益相结合,坚持增加效益、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收入、支出的流程,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符合财务、法律等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管理,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减少、转让、折旧、报废等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保管第十四条具体保管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物品清查制度、使用登记制度等,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修整,防止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资产的损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合理配置资产。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登记、清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财务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重视资产的价值管理,合理反映资产的价值变动。
(二)管理目标1、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事业发展。
3、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三、资产范围与分类(一)资产范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资产分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等。
四、资产配置(一)配置原则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2、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3、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配置程序1、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产配置申请。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二、概述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指对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进行规范和控制,以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产登记、保管、清查、评估、使用、维修和处置等环节,旨在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资产登记资产登记是资产管理的基础,是确保资产信息准确的重要环节。
国有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资产进行标识、分类、核定和登记。
资产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等,登记形式可以是纸质资料或电子记录。
四、资产保管资产保管是指对国有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安全防护和合理存放的管理活动。
国有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资产安全,如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盗、防水设施和控制措施。
五、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对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周期性盘点核对的管理活动。
国有事业单位应制定清查方案,设置清查小组,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错报、漏报等问题。
六、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对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估价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国有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评估结果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处置、转让、租赁等操作具有指导意义。
七、资产使用资产使用是指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利用其资产的过程。
国有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制定资产维护保养、安全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寿命。
八、资产维修资产维修是指对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保养和维修的管理活动。
国有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维修制度,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对于常规维修,国有事业单位可以自行维修;对于重大维修和设备重要性不高的,可以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
九、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对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出售、报废、租赁、转让等处理的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保护和增值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分类和管理第三条资产分类根据资产性质和用途,将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三大类。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仪器仪表等长期使用、价值较高、使用寿命长的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物资、财务投资、以及各种流动性较强、账面价值较高的现金、存款等。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职责(一)负责编制本单位资产管理计划和年度资产管理预算,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二)负责编制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登记和档案的及时、完整、准确;(三)做好资产的巡查、保养、维修和更新工作,提高资产使用寿命和利用效益;(四)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五)负责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
第五条资产使用管理(一)严禁将单位资产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正当用途,要加强资产保管和监督;(二)实行资产核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建立资产维修、保养和更新制度,保持资产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四)建立资产报废制度,按规定程序报废超期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
第三章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第六条资产登记(一)新购置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填写资产登记表,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采购时间和价格等。
(二)登记的资产要进行编号,编号内容包括资产分类、管理部门和顺序号。
(三)每个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资产,对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
第七条资产档案管理(一)建立资产档案,包括归档的资产登记表、购置凭证、维修记录、折旧汇总表等。
(二)档案应当分类归档,每一类档案都要有相应的编号和标签,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复印服务。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宿舍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疗设备、科研仪器、教学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等。
5、图书、档案:指单位的藏书、期刊、档案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实验用动植物等。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四)验收与入库固定资产购置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资产登记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资产卡片为每一项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卡片,注明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并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三)资产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xx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