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故意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不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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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意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不要处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看出,现行税法虽对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没有强制规范,但却强调“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才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申报扣除。
事实上,很多地区对此也有过明确口径,如北京地区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时明确,15号公告第六条中“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中国税网认为,案例中C、D公司如果均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进行处理,会计上未确认这部分支出,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直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