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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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湖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14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湖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各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培育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第六条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在征得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湖体〔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湖体〔2024〕87号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为加强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体育局车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2024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18号)《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湖财教〔2024〕10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二条在湖州市市级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信用状况良好,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体育企业及相关单位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申报项目须在湖州市市级区域范围内(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落地。

第三条扶持方向1.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56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而设立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结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综合改革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旅游重大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

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实行“因素法”分配,并遵循以下基本分配原则:(一)服务公共。

充分体现财政的公共属性,按照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补助地方在旅游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重点导向。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部署,通过旅游综合改革、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业建设,鼓励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高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等方面加大投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湖政办函[2006]22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8【实施日期】200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

(2023版)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新版)

(2023版)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新版)

某某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快某某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某某旅游企业、旅游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某某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本县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

按中共某某市委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22〕 17 号),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扶持奖励对象- 1 -——主要扶持对象1.在某某县注册、纳税,且对某某县社会经济建设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2.列入省、市、县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者被评为国家 2A 级以上旅游景区;3.列入省、市、县年度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获得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分别达到 1 亿元、 50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省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1 亿元以上、市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5000 万元以上、县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200 万元以上);4.按照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明确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赋予适当倾斜;5.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我县(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6.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

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7.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0日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及《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投资、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对监管职能相同或相近具有专业人员与技术仪器设备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管权责,保障经营单位和游客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域范围内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特种设备目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乡村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三、项目分类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五大类。

涉山类:玻璃滑道(梯)、竹林滑道(梯)、玻璃栈道、悬崖秋千、(高山)滑雪、攀岩、山地探险等;涉空类:空中观光飞机、滑翔伞、升空气球、蹦极等;涉水类:潜水、水上摩托艇、水上飞行器、水上滑板、海洋动物等;涉农类:有轨火车、观光车、户外拓展、动(植)物园、民宿客栈、休闲农庄等;其他类:滑草、骑马、射击、沙滩摩托车、客运索道等。

四、部门责职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市、区县各级政府牵头、部门联合的项目审批及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湖政办发〔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0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湖政发〔201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承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二、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调整决策事项,
由决策承办单位参照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审核后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附件:2020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附件。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浙政办发[1998]192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1998〕23号)的要求,“九五”后三年,省政府每年安排4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产业。

为落实这项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这笔资金,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投向(一)支持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二)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三)支持新发现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可供旅游业开发的项目;(四)支持有利于全省旅游连线成网,对发挥整体效应有直接作用的交通、信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项目;(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二、资金使用方式(一)贷款贴息。

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省、市(地)旅游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3%~5%。

(二)拨款。

用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特别是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以及信息、安全设施等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奖励。

用于开发后效果特别明显、对全省旅游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资金的报批(一)县(市)的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市(地)的项目,由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报省政府审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湖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020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专项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2020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一、2020年主要预期目标安排对照高质量赶超发展要求,在2020年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安排上,立足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两山"引领,绿色发展。

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践行"两山"理念,更加注重质量效益指标和绿色发展指标。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加快赶超。

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保五争三拼第一"要求,自我加压、爬坡加力,加快换道超车。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深入融合。

突出区域一体化发展导向,充分发挥优势条件,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省"四大建设"。

四是坚持补齐短板,精准发力。

紧紧围绕市委"一四六十"工作体系,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努力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科学统筹安排全市2020年经济社会主要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全市202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安排如下:——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民间项目投资、交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均增长12%,生态环保、城市更新和水利设施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网络零售额增长15%以上;——外贸出口提升占全省的份额;——服务贸易进出口提升占全省的份额;——实际利用外资12亿美元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端装备、健康产业、休闲旅游等四大千亿级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1%以上、9.5%以上、10%以上、3%左右;——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率高于省均,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增长15%以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当于生产总值比例2.9%以上,新引进大学生6万名以上;——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5%左右和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3%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全省保持一致;——能源消费总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率,分别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水环境质量确保列入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全市PM2.5平均浓度稳定达标,市区空气优良率达到80%以上。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湖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标准化管理,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综合竞争力,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际生态滨湖旅游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完善旅游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旅游标准,组织实施旅游标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设立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旅游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旅游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为市旅游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旅游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旅游领域标准化工作,制定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旅游地方标准体系。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旅游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保障乡村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以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服务、保障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资源开展的观光、休闲、度假、养生、教育、文化、生活和运动体验等旅游活动。

乡村旅游业态主要包含民宿、度假庄园、休闲农场、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农家乐、客栈、景区村庄和乡村旅游新业态等。

第三条【政府和村委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乡村旅游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1 / 11村振兴战略和全域旅游的整体布局,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产业促进、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合理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全面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相关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旅游的道路建设、公交线路布设、指示标志设置和相关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乡村旅游的应急救援、消防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村旅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价格监督管理以及消费维权、标准发布相关工作。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旅游业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力的经济增长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地方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扶持和激励旅游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扶持奖励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应鼓励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土地、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者开发旅游项目。

例如,可以给予旅游项目开发者一定期限的土地免费使用权,降低企业购地成本。

对于投资额度达到一定标准的旅游项目,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鼓励投资者增加投资力度。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项贷款支持旅游项目的发展,减轻企业的融资压力。

其次,应鼓励旅游企业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

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产业创新基金,用于资助旅游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同时,还可以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政府可以对服务质量优秀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例如评选出优秀旅游服务企业,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鼓励企业竞争和提升。

第三,应鼓励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依托于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一系列相关产业的支持。

政府可以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例如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合作,提供交通便利和优质服务,提高游客的出行体验;与餐饮、住宿、购物等产业合作,提供优惠折扣、联合促销等措施,增加游客的消费欲望。

此外,还可以鼓励旅游景点与当地农户、手工艺品生产商等合作,推动农村旅游、文化旅游的发展,提升当地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最后,政府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

合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和取缔非法旅行社和旅游活动,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景区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于旅游企业在市场宣传、产品推广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

总之,促进旅游业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湖农发〔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财政局、金融办、妇联,市本级内各银行金融机构,省农信联社湖州办事处:根据新一轮湖低收入农户增收促富行动部署要求,现将《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湖州市妇联2023年10月27日湖州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增收促富行动方案(2023-2025)》(湖委农办发〔2023〕11号)以及《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2〕49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分类帮扶,提升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现就市本级低收入农户扶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和奖励补助标准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扶持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贴息、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来料加工发展补助、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补助和低收入农户收入统计监测费用补助,实施期限至2025年。

新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

(一)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贴息1.扶持对象:市本级各区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2.扶持内容:对低收入农户小额创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市本级旅游业发展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市本级旅游业发展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市本级旅游业发展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湖政办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市本级旅游业发展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加快市本级旅游业发展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湖州市加快市本级旅游业发展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为全面加快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助推国际生态休闲度假城市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为引领,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载体,全面实施“中国南太湖巨龙腾飞计划”(简称“龙腾计划”),全面整合市本级旅游和滨湖旅游资源,加快建设大平台、培育大企业、提升大服务、打造大品牌,推动市本级旅游从“小、散、弱”向“大、聚、强”转变。

围绕“名湖、名城、名镇、名村、名人、名品”,突出滨湖度假、菰城休闲、古镇旅游和乡村生活,以及城市旅游与月光经济融合发展,加快打造“滨湖度假胜地、文化休闲名城”,进一步提高市本级旅游首位度。

到2020年,市本级接待国内外游客突破6000万人次,接待入境游客突破60万人次,门票收入突破6亿元,旅游总收入突破600亿元。

二、主要任务围绕国际生态休闲度假城市建设总目标,全面完善市本级旅游和中心城区“产业、运作、服务、推广”四大体系。

(一)全面构建本级旅游产业体系主动适应从“观光时代”向“休闲时代”过渡的旅游需求变化,顺应“景区时代”向“目的地时代”和全域化发展的趋势,结合资源特色和产业基础,建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强化重大旅游项目支撑,构筑五大旅游发展平台,完善十大特色旅游产业,全面助推市本级旅游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2019年7月31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0月21日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19年7月31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活动,是指依托乡村自然、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

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湖政办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05〕23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市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2005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状况每年有所增长。

第四条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市技术创新资金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导向、开放统一、竞争择优、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力度。

重点用于市本级范围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装备投入、技术成果引进等重大项目的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1、符合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

2、项目已完成或基本完成。

属技术改造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或基本完成设备的投入;属技术创新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且项目产品已实际销售。

3、项目在所列计划确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湖政办函[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3.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4.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财税扶持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6〕12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湖文广旅〔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文广旅〔2021〕47号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现将《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9日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教〔2020〕50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发展引导作用,对旅游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制定如下细则。

一、奖励补助标准(一)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二)扶持企业发展1.企业贷款贴息:进一步支持旅游企业纾困发展,重点对旅游企业年度新增贷款中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补助。

年度安排3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营业收入奖励:对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3.企业梯度培育奖励:对首次入选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型企业、骨干型企业、新锐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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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0)
日期: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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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教〔2020〕50号)通知精神,我局办公室(财务处)会同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对原有《湖州市旅游委员会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八条)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旅〔2017〕2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1.上位规范性文件调整:因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49号)及《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旅游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财建〔2017〕95号)两个上位文件均进行了修改完善。

2.助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行业日新月异,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发展领域,为发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急需调整引导方向。

3.帮扶旅游企业发展的需要: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服务业尤其是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冲击,一些旅游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

为帮助上述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有关旅游企业,从资金扶持、负担减轻、宣传推广、竞争力提升四个方面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二、制定政策文件的过程
3月7日通过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3月16日,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同步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3月19日,市文广旅局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了《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三、制定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教〔2020〕50号)制定。

四、政策执行的细则说明
《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奖励补助标准和其他事项两大类内容。

(一)奖励补助标准,共分为七项
1.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包括: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2.扶持企业发展,包括:贷款贴息补助;营业收入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三方面。

3.支持各类高水平创建,包括: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示范点;村、镇、城;度假区;旅游特色小镇;生态旅游区等20项创建内容,在细则中对每一项奖励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4.支持旅游市场拓展,包括:游客接待奖励;企业参展补助;“村游”游客补助;对外推介四方面。

5.支持行业人才培育,包括:导游员奖励;技能比赛奖励;创新团队奖励;人才奖励四方面。

6.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包括:智慧景区建设;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运营;智慧文旅系统建设四方面
7.其他:市委、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奖励补助事项。

(二)其他事项,共分为7项
1.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奖补单位为市本级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是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

2.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补助对象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3.具体申报时间和所需申报材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启动资金申报工作。

4.本办法中未明确具体奖励项目和标准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5.各区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奖励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本级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

6.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补资格。

7.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的创建奖励事项,按本细则实施)。

原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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