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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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模板】

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模板】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7、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
2、审核:县水利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出件。
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1、建设方案已拟定;
2、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完成。
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2、项目批准文件(一式两份);
3、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时间)
联系电话
********
投诉电话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省水利厅驻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2、审核申请材料,窗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属省级审批权限,要件是否齐全等。

3、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送省防办,由省防办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送省防办领导或厅规计处领导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上签字后受理。

4、组织技术审查,仅涉及原水规划同意书审核时,由厅规计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仅涉及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时,由省防办组织技术审查;涉及两个处室时,由省防办牵头联合组织技术审查,两处室分别派出人参加。

5、拟办行政许可文件,审查通过后,由承办处室牵头拟办行政许可文件,涉及两个处室时,由省防汛办牵头办理,相关处室须作出具审批意见,相关处室及厅政策法规处会签
后,按办文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均使用云水防汛文号。

6、送达,承办处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送窗口,由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操作规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操作规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实施主体: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 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流程图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流程图
政许可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书》。
根据工作需要需审查
进行现场核查、在法定时限内对
听证听取意见、受理洪水影响评
专家评审、组织价类许可审批项
进行听证。目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决定
主管厅长审定后作出洪水影响评价类许可决定。洪水影
响评价类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应在8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流程图
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申请事项不需要
或者不符合法定申请事项属于本取得水行政许可
形式的,应当当材料齐全不属于本机关职
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形式权范围的,出具
需要补正的全部的,应当受理申《行政许可不予
内容。请,并出具《行受理告知书》,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办理指南1.工作目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科学的提出防洪影响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来规避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泄洪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3.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4.审批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条5.法定依据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5.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5.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6.申报材料6.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申请审批的文件或报告;6.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6.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批复文件;6.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5建设项目周边近期比例为1:10000-1:2000的地形图;6.6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6.7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7.办理流程7.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7.2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申请审批的文件或报告。

7.3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7.4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建设单位、防洪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7.5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建设单位、防洪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召开评审会,并出具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评审意见。

7.6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有关单位修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完毕后按照原程序申请复审,直至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合格。

7.7防洪影响评价工作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8、注意事项8.1申报提供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实。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日期:2020年12月2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五)《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三条;(七)《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四、受理机构:遵义市水务局五、决定机构:遵义市水务局六、中介服务机构:无需中介机构七、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条件:在市管河流、跨县(市、区)河流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工程的项目或按相关规定由市级审批的水工程的项目法人申报办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三条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申请条件:1.在市管河道及县(市、区)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包括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建设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采砂活动;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申请;由企业、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政府核准手续前提出申请。

(三)《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流程图开始申请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核备(核定)申请收件受理不符合验收工作程序报送的核备(核定)资料,不予受理,并向项目法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项目法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意见不一致的,应告知项目法人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结论一致的,填写核备(核定)意见。

项目法人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核备(核定)结论通知项目法人取走核备(核定)资料结束双方仍有分歧双方无分歧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流程图申 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告知补正当场更正未通过修改完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如需修改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流程图开始申请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核备(核定)申请收件受理不符合验收工作程序报送的核备(核定)资料,不予受理,并向项目法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项目法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意见不一致的,应告知项目法人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结论一致的,填写核备(核定)意见。

项目法人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核备(核定)结论通知项目法人取走核备(核定)资料结束双方仍有分歧双方无分歧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提出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受 理行政服务大厅接受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审 核遂平县水利局计划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起草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决 定遂平县水利局作出决定送 达将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或有关立卷归档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完整版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完整版
(2)网络提交。网址:/web/getItem/3/5622.html—砚山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部门窗口砚山县水务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同意决定书。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水务局
2017年6月30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境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6项。
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申请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汇同各部门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2.现场查勘:在审批通过后2日内组织2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对申请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勘察,并向周边群众询问了解是否与第三方利益关系存在冲突,与申请人做询问调查笔录,签字盖章后同意;3.专家论证与审核:申请项目单位须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砚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查的重要依据;4.制作文书:砚山县水务局根据审核与实地勘察后1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告知申请人;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注:水务窗口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负责申报资料查验,负责对申请做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必要时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现场踏勘,负责将承办职能科室(单位)提出的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决定,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协助水务窗口作出申请的受理决定,负责对申请项目通过实地核查、书面审查、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查,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记录、整理专家的评审意见,负责在行政许可流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报局长签发,最后将局长签发后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二、办事条件:《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审批:(一)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三、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1 —— 2 —四、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六、受理机构: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利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联系电话:(0772)8252480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101.102路七、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狐疑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实施机关
绥江县水务局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行蓄洪区标准和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和蓄滞洪。
六、审批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绥江县水务局
受理地址:绥江县县府街9号

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
1、岗位责任人: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绥江县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15日

免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00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00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9号);6.《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改革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XX〕39号);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20XX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8.《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部长令,20XX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9.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10.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11.《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XX〕74号);12.《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XX〕359号);13.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XX〕22号);1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15.《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XX〕48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16.《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黄规计〔20XX〕111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17.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XX〕297号,20XX年9月11日以黄办〔20XX〕285号修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流程图开始申请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核备(核定)申请收件受理不符合验收工作程序报送的核备(核定)资料,不予受理,并向项目法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项目法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意见不一致的,应告知项目法人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结论一致的,填写核备(核定)意见。

项目法人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核备(核定)结论通知项目法人取走核备(核定)资料结束双方仍有分歧双方无分歧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流程图申 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告知补正当场更正未通过修改完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如需修改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流程图开始申请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核备(核定)申请收件受理不符合验收工作程序报送的核备(核定)资料,不予受理,并向项目法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项目法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意见不一致的,应告知项目法人核查意见与项目法人验收结论一致的,填写核备(核定)意见。

项目法人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核备(核定)结论通知项目法人取走核备(核定)资料结束双方仍有分歧双方无分歧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提出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受 理行政服务大厅接受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审 核遂平县水利局计划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起草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决 定遂平县水利局作出决定送 达将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或有关立卷归档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防洪影响评估审批流程

防洪影响评估审批流程

防洪审批流程
向水利厅提交
(1) 工可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根据防洪报批稿修改)
(2) 温州、乐清、瓯江口、龙湾等水利局意见
V
获得批复
(初设报批前)时间轴
个月个月
个月
,
__________________ )
完成所有支撑性专题审批工作
2. 水土保持
3. 通航标准论证
4. 用海预审
5. 海域使用论证
6. 海洋环评
7. 环境影响评价
8. 地震安全性
1. 规划选址论证
2. 地质灾害评价
3. 矿产压覆调查
4. 文物考古调查
5. 防洪影响分析
6. 社会稳定分析
1. 项目风险评估
3. 数学模型计算
4. 水文计算
5. 岸滩稳定分析
6. 水下地形图
7. 水文泥沙测验
工可报告编制完成
市交通局上报工可
厂完成主要专题报批‘
厂国家部委
级、
f/ 4 1—k Zrr/C丄4、\
省厅级技术类
J J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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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转报工可
工可报
批支撑<
性资料L
交通部出具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国家发改委
受理工可报件
国家发改委
项目工可批准
银行出具项目贷款承诺函
地方政府出具资本金承诺函
委托中咨公司代部
审查并出具意见
厂省交通厅出具工可
审查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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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
吉林省水利厅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项。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年第号)第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
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二、办理权限
.用河行为审批: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段)、嫩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段)、西辽河等省管河道吉林省一侧以及其他河流市(州)间界河段,非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审查同意。

.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在国务院批准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月亮泡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由白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水文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在跨市(州)的河流上
新建水工程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进行审核。

三、受理条件
.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建设项目的性质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申请事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办理审批项目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
.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必要件,原件八份)
.建设项目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必要件,原件一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一份)。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所需材料:
.办理审批项目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
.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必要件,原
件八份)
.建设项目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必要件,原件一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一份)。

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所需材料: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必要件,原件一份);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必要件,原件一份);
.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必要件,原件三份);
.工程施工计划(必要件,原件三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一份)。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所需文件:
.办理建设项目申请(必要件,原件份);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如项目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等已获得批复,需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书申请表,纸打印,原件份,表格要填报完整并按要求经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如项目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等未编制或批复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纸打印,原件份);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必要件,原件份);
.企业营业执照(必要件,复印件份)。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事时限
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
关于某行为的批复
十、办事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

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流程图
附录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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