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学院校医院药房托管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云南中医学院校医院药房“委托管理”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我院的办医特色和优势,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和赢利能力,促进校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学院决定创新校医院办医模式,引入多元化办医格局,对校医院药房实施“委托管理”。
一、本委托管理方案之“委托管理”的涵义、要素
1、“委托管理”的涵义。“委托管理”又称“委托经营管理”、简称“托管”。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2、“委托经营”的要素。委托管理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关系人要素,在委托管理行为中,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在本“委托管理”关系中,委托方和受益方为我院校医院。
二、本委托管理的方式、原则和程序
1、委托管理的方式。遵循“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管住资产、自主运行、促进发展”的宗旨。由我院校医院以委托方和受益方的身份,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将受托对象委托给受托方管理。
2、委托管理的原则。委托管理的原则包括:(1)预定契约原则。首先必须签订委托契约,即以法律合同的形式载明委托方的权利和意志、收益方的收益方式与范围、受托方的责任以及三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受托方必须以委托契约为依据来对受托对象和受益人履行。(2)自主性原则。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受托期间有权在保证实现委托方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委托对象。(3)分开管理原则。受托方的自有财产与委托经营财产分开管理。
3、委托管理的程序。(1)委托管理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就委托的条件、委托的费用、委托的权利与义务、委托管理收益的分配进行谈判,签署有关委托的法律文件和协议;二是受托方为托管进行人、财、物各方面准备和组织工作,为开展委托管理工作创造条件。(2)委托管理交接与规范阶段。主要是根据委托经营协议,由委托方向受托方移交相应经营权的阶段。(3)委托管理阶段。指依据委托管理协议正式由受托方管理委托对象的阶段。(4)委托经营退出阶段。就是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时,受托方退出委托管理,把被委托的对象的管理再次转移给委托方。
三、我院校医院的性质
“云南中医学院校医院”是我院举办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基本职能主要是为学院师生和社会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承担我院临床实践教学任务。校医院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四、委托对象
我院校医院的委托对象为:校医院大楼一层作为开放式经营
药房用房使用的铺面房一间,面积约216.72㎡。
我院校医院原药房库存药品,经与受托方协商,以货币资金折算后,由受托方在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时》,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学院。
五、受托方的责任
受托方接受我院(或校医院)委托,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全权负责校医院药房的日常运营管理,独立承担并对可能产生的各项民事、法律、经济、社会等综合责任并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其中:
(一)责任期限(委托期限):四年
(二)对委托对象(药房)装修改造、办公及医疗设施设备添置责任:
1、按医院开放式药房标准,对校医院药房作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资金投入,列为遴选评审评分条件,由参加报名遴选的单位(机构)自行申报。
2、办公及药房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目录及所需资金投入,列为遴选评审评分条件,由参加报名遴选的单位(机构)自行申报。
(三)独立承担校医院药房全部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待遇的责任:受托单位(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合法用工,并独立承担校医院药房全部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及相关待遇。
(四)“受托管理资产使用费”缴纳责任[列为遴选评审评分条
鉴于,受托方负责委托对象(药房)的经营管理,为校医院提供服务的前提,是其使用校医院的房屋资产及使用我院校医院的商誉等无形资产,因此“受托方”需向“委托方”(学院或校医院)缴纳“受托管理资产使用费”。
受托方需按校医院药房收入的一定比例金额(不得低于12%),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委托方缴纳“受托管理资产使用费”。
受托方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据实向委托方缴纳。
(五)“受托管理履约保证金”缴纳责任[列为遴选评审评分条件,由参加报名遴选的单位(机构)自行申报]:
由受托方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书》前,一次性向学院(或校医院)缴纳不低于5万元的“受托管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受托方逾期上缴“受托管理资产使用费”,则需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我院(或校医院)支付违约金。如“受托管理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扣完后也未足额上缴应缴“受托管理资产使用费”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自行终止并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违约人自行承担;如发生逾期上缴“受托管理资产使用费”行为导致被扣收违约金的,在当月内须补足其应交纳的“受托管理履约保证金”数额。委托经营合同期满、清盘结束后,受托方所交纳的“受托管理履约保证金”由我院(或校医院)无息退还。
(六)“受托管理风险抵押金”缴纳责任(列为遴选评审评分
“受托管理风险抵押金”数额不低于10万元(仅限货币资金)。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书》时,由受托方一次性向我院(或校医院)交纳。委托管理期限内,如发生管理责任(如医疗责任、劳务用工责任、用水用电安全责任等)并造成我院(或校医院)直接经济损失或连带赔偿及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的,我院(或校医院)有权从其所交纳的“受托管理风险抵押金”中直接抵扣收回损失或支出费用;并由受托方在当月内向我院(校医院)补充足额缴纳“受托管理风险抵押金”。“受托管理风险抵押金”在委托经营合同期满、清盘结束后,由我院(或校医院)无息退还剩余数额款项。
(七)受托方提出的其他优惠条件[列为遴选评审评分条件,由参加报名遴选的单位(机构或个人)自行申报]
(八)社会、教学及学术责任:
1、遵守国家及省、市、区对医疗行业和劳务用工关系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出现违法、违规、违纪经营行为和劳务用工行为;
2、向学院师生和社会民众提供优质的药事服务,维护我院品牌、声誉、形象和利益;
3、为校医院各科室及医护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委托方(我院或校医院)安排的临床实践教学工作任务;
4、承担可能存在的按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医院承担的社会责任及任务(如重大疫情防控、救灾、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