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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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浙土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4号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 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

二、关于实施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慈溪市、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省级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遗留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权属合法、大部分已完成产权登记且仅少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商品房、单位代建房等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商品房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买卖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2.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但买卖合同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若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浙江省2018年修改版),需先行完成合同备案,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合同在2000年之前签订的,则无需进行备案和出具住建部门的备案意见。

3.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缺失的,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存续的,可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应资料的复印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依法注销、且存在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采用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房、代建房(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委托房屋开发公司统建的房屋)与集资建房,可按照原相关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稳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含需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的,应予以办理。

俞志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志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志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8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寒许勤蒋旭东【审理法官】黄寒许勤蒋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俞志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当事人】俞志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俞志华【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董琛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张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琛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张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琛王闽张越【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俞志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本院观点】《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是案涉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甬土资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办发〔2013〕9号)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值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确保政务信息畅通,同时做好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经研究,特对局值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日常值班第一条日常值班是指法定工作日以外的晚间值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

第二条日常值班主要任务是处理来电、来访、突发事件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处理来电。

值班人员应准确了解来电人意图,认真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置。

重要通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马上向局相关领导报告并通知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的问讯应尽可能给予答复,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市长电话应在第二天上班后将电话记录转信访室办理。

如遇归属不明的,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主任。

(2)接待来访。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仔细了解所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能够给予解答的,应耐心的给予解答;不能解答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值班局领导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凡有书面材料的,经值班人员登记后,尽快转交有关局领导或部门妥善处置。

(3)处理突发事件。

值班期间,如在群体性事件、地质灾害、安全防火、治安防盗、卫生防疫等方面出现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利于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甬土资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同时,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课题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关于推进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管理的思考——以宁波市级做地项目为例

关于推进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管理的思考——以宁波市级做地项目为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5GUANLIYUANDI管理园地跟踪审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审计手段,有着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应用前景。

土地储备作为政府精准配置资源的有效工具,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参建主体多、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因其涉及环节众多,需要监督控制的风险点也较多。

2021年起,宁波市对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立全过程跟踪审计,初步形成一套市整备中心主导、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各参建主体协调配合的运行管理机制。

一、宁波市级做地项目跟踪审计的做法和成效2019年,宁波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对区县(市)土地管理体制机制进行重大调整,明确了市级土地储备范围和做地模式。

2021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做地管理办法(试行)》,市级做地项目由此引入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跟踪审计主要管理模式根据《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

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宁波市整备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

中介机构由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组成联合体,对每个项目单独实施审计。

做地主体、属地政府、项目所在街道等各参建主体积极配合。

宁波市整备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审计质量不定期抽查检测,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参考审计建议及时研究解决。

(二)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及特点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土地储备项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成本列支、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等提供审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审计证明材料、核对合同等基础资料、审查资金来源使用结余情况、配合审计档案归档立卷、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单等一系列工作。

浅析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入库和出库问题——以宁波市外三区为例

浅析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入库和出库问题——以宁波市外三区为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33TANSUOYANJIU探索研究并将动态监管工作任务延伸至各乡镇、街道,加强土地履约管理,防止闲置浪费。

(二)苦练内功,持续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要编制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优先将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以及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等,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此外,还要编制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方案,做到“一项目一方案”,并做好方案评审、审批,使之符合当地特色。

(三)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转型推进机制土地利用转型事关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涉及招商引资、规划管控、批而未供、土地收回收购、土地征迁和项目推进等方方面面,亟需政府层面建立健全推动土地利用转型的有效工作机制。

一是党委政府共同抓,将土地利用转型作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项目推动的抓手,定期专题研究,各部门协同推进。

二是摸底调查打基础,将批而未供、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指标量化到乡镇(街道),纳入工作目标综合责任制考核,做到底数清楚。

三是政策规范抓落实,定期分析土地利用转型项目,科学、有序地落实项目,出台相关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综合效益。

宁波市土地储备工作始于二十一世纪初,在经历了从粗放到集约的近二十年蜕变和进化之后,逐渐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治理的道路上越走越稳。

近年来,宁波市土地储备工作紧跟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步伐,在全市资源统筹和集中财力做大事等核心思路和政策的推动下,善作善为,错位发展,实现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大统筹储备格局,以宁波市土地储备之治,闯出一条深度结合地域行政资源分配特色的必由之路。

宁波市土地储备实行地块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五年规划到三年滚动计划,区块可行性研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地、入库、管护或临时利用,出库,再到公开出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负责市级矿业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和划出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职责。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责。

3.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甬土资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93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属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1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与年度变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以现有的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根据变更后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数据,开展更新评价工作,对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建立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

二、工作组织1、组织领导班子。

设立宁波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下设宁波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指导。

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2、具体工作分工。

市局利用地籍处负责本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的具体组织协调牵头工作,规划耕保处负责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整体把控和平衡,计财处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土地信息中心负责耕地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资料提供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耕地等级成果补充完善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

三、工作几点要求1、加强领导。

本次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高,为顺利完成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做好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并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各项工作。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实施,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涉矿工程日渐增多,给我市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些地方依法管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不强,以各种理由规避采矿权审批。

一些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开采、使用和销售矿产资源,对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较大影响。

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建设单位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出发,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挖山体,开采、挖取宕渣、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应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优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调控能力偏弱、收储范围过小、市区联动不够等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统筹,完善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统筹力度,形成“三圈三线”的收储开发格局。

“三圈”为约80平方公里的核心圈、约500平方公里的绕城高速圈、约2650平方公里的市六区圈;“三线”为轨道交通沿线专项储备、重大线性交通工程配套储备、海岸线围涂造地统一储备。

(一)建立“指标换空间”的统筹办法。

以绕城高速圈为重点,由市统筹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产生的新增土地规划指标。

对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块,规划指标优先覆盖,市区联合收储,实现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二)建立健全土地收储一级开发工作和归口管理制度。

市统筹六区内城市建设空间前期开发的主导权,土地收储、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权,收储计划和出让计划的审核权。

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收储由市储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政府不得擅自开发。

市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制订、项目谋划和审核把关、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91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91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91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经发局):为加快实施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推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用好用足十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不断谋划和拓展我市发展的新空间、新优势,根据市政府《关于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甬政发〔2005〕6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统筹计划指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合理分配年度计划指标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分解下达和市统筹两部分。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大战略部署确定的发展导向等因素,拟定当年度分解下达和市统筹计划指标的分解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按照各地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和单位土地GDP产出增长率、规划期内剩余规划空间、前三年供地率等修正参数综合平衡后安排下达,主要用于保障各地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主导型产业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市统筹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前期工作进度快、投资效益显著的市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市本级公共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经县级申报、市级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分批下达。

为集中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重大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从2011年起,每年用于安排重大产业项目的统筹计划指标占全市年度计划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简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顺利上线

简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顺利上线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31管理GUANLIYUANDI园地简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顺利上线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黄绍华 周张琪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宁波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作为全在省不动产登记改革先行先试城市,宁波市紧紧抓住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人员划转、业务融合,顺利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颁发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成为全省第一家完成市级职责机构整合、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市级层面发证的城市,受到了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多次表扬。

截至2月6日共受理登记15245件、档案查询11119件、实际发证8201件,日均受理508件、档案查询371件。

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

根据市编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甬编〔2015〕57号)等文件精神,中心在原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主要职责为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目前,中心现有人员131名(在编人员50名、派遣人员81名),15个科(室),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窗口,其中综合业务受理窗口17个、司法查封窗口2个、权调入库窗口1个、档案查询窗口5个、收费发证窗口7个,共计32个。

根据国家、省要求,宁波市编办于2015年9月30日下发职责整合和机构整合文件,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于10月23日挂牌,11月23日开始人员划转,在做好日常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外部衔接与内部沟通,狠抓工作落实,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上线工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队伍情况,在局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中心于11月底组建由原交易登记中心与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班子成员共7名同志组成的工作小组,临时负责中心日常各项工作运行。

小组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相关议事决策规则,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将两个单位工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谋划和部署,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
(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 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 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 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 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 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 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 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 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 土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 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 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 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权利: 1、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 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甬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甬土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发〔2014〕1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东部新城土地管理处: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件要求,结合储备土地管理和临时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管理方式,加强储备土地管护(一)储备土地是指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经过收购、征收等法定程序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及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

储备土地管理是对储备库中近期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管护和临时利用。

(二)储备土地管理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的方式。

自行管护指将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直接进行现场管理的方式。

委托管护指由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单位进行现场管理的方式。

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护单位,或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临时利用指将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直接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交由土地使用者管护的方式。

(三)储备土地不具备临时使用条件的,且管理上具有特殊性的,储备机构根据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委托管理方案,落实现场管护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4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9
【实施日期】2005.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
见》(甬党〔2004〕26号)精神,现就本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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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
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制订了《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地籍管理处反馈与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市本级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并需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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