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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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5〕7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金山区教育综合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育教学活力,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原则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大绩效考核和激励力度,具体如下:
1.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和承担综合改革任务,积极投入到国家、市、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勇于承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领域的任务。
2.激励优秀教师发挥优质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担培养和
带教任务,在教师团队专业发展中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3.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到教育对口支援和合作交流工作中,勇于承担对口交流和支教任务,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教师流动工作。
4.激励广大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境界,致力于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勇于承担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素质教育任务和项目。
5.激励广大教师扎根乡村教育,乐于奉献,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积极探索乡村教育规律,提高乡村教育质量。
6.激励教师在学校其他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业绩。
三、实施范围
金山区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增资方案。
四、实施办法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学校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从本区和学校实际出发,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工作机制,形成合理调整绩效工资水平机制、完善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1.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参考本市其他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综合考虑各学校实有人数、人员结构和岗位设置等因素,科学合理调整本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加强指导各
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学校收入分配工作,确保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能落实到位。
2.区教育局要加强统筹,将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用于绩效奖励,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的分配力度,把承担教育改革、支教、晚托班、优秀人才等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奖励。要加强总量统筹管理,推进绩效工资科学合理有效实施。
3.校长是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在区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坚持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增量撬动存量,进一步搞活学校内部分配,加强绩效考核,按工作业绩获取报酬。学校要根据工作任务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绩效工资分配要与职级、职称脱钩,与工作实绩挂钩,向工作量大、任务重、业绩优秀的教职工倾斜。学校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并接受监督,共同努力、通力合作修订完善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绩效分配机制,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促进专业发展。
五、监督管理
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规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和个人。
1.学校要充分认识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不断规范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
法。要加强管理,切实落实责任,保障程序公正、公平。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主动关注教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做好舆情分析,积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学校要严格遵守人事和财务纪律,不得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有违规的招生、收费等行为。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约束机制,规范学校和教师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区教育局要建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制度,把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和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4.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工作的检查和督导,促使学校规范操作绩效工资分配,保障学校内部分配关系合理。对实施绩效工资不力,出现“吃大锅饭”等现象的学校和个人要责令整改,强调质量优先、效果优先,促进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在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同时,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绩效工资调控办法,进一步统筹协调区域内各学段的相对平衡,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规律和教师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高中、幼儿园等其他教育机构的绩效工资
分配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