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管理办法
(1)业务操作规范。
(2)授权与审批程序。
(3)信息与沟通机制。
(4)监控与评价制度。
(5)应急与风险处置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前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四、业务流程控制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2.内部控制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2)组织内部控制培训和宣传。
(3)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4)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及时向领导报告内部控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内部控制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控制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内部控制持续改进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持续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控制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业务流程。
3.经办机构应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对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改进效果的措施予以采纳和推广。
3.经办机构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内部控制规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经办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对内部控制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问责。
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国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公平和可持续性,我国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和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同时,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灵活性原则: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2. 公平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公正使用,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权益。
3. 可持续性原则: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性,确保养老保障机制的稳定和可靠性。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监督:建立资金监控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把关,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补助标准和范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和范围。
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养老需求。
3. 资金使用方式: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的增加和发放频率的提高。
同时,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鼓励使用补助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业,提高居民的养老服务质量。
四、补助资金的控制和评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效果的评估。
1. 资金控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定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第四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五条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 1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市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执行~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条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 2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淮府办〔2017〕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鼓励参保群众多缴多得,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5〕23号)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激励机制。
全市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对代缴人员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2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缴费档次3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缴费档次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10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缴费档次15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45元;缴费档次20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缴费档次30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建立多缴多得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
对每年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正常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自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起开始计算,不含补缴费),在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时,按照个人账户总额的1‰,增加每月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50元。
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提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财政代缴标准。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区级财政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平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一.参保管理岗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二.缴费管理岗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2.参保人员的个人补缴3.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费4.集体补助5.个人缴费的中断与恢复6.应收核定与缴费数据三.待遇发放岗主要职责:1.到龄人员的待遇核定2.领取待遇人员的终保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4.待遇发放的暂停与恢复5.待遇补发与追回6.拨付通知与待遇发放数据四.基金管理岗主要职责:1.缴费数据对账2待遇发放数据对账 3.生成财政补贴申请上报财政局第五条乡镇(街道)劳保障事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规章制度一、总则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保障标准,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确保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泛、民生保障力度充分,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民生保障要求。
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基础、补充个性化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地位。
二、制度运行1.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
个人缴费是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当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确保保障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在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和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审核和认定参保资格、办理待遇发放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参保对象和范围: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和农村务工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在农村务工的人员。
参保范围应当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保障权益。
4.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待遇标准与居民生活水平挂钩,适时调整和提高待遇水平。
待遇发放方式主要包括个人领取和银行代发两种方式,确保待遇发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5.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计算: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
6.社会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7.政策宣传和普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增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和运行情况进行介绍。
一、背景1.1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人口老龄化速度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
这使得养老保障问题成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亟待得到解决。
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2.1参保范围的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核心之一是扩大参保范围。
根据国家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用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
2.2缴费方式的分级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缴费方式进行了分级,根据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定缴费比例。
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而高收入家庭则需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
2.3统一的管理机构为了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收缴保险费、支付养老金等相关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三、运行情况3.1保险制度的普及程度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截至今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8亿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
3.2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
这种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3.3养老金发放的及时性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发放工作越来越及时。
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那么(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标准社会保险管理效劳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方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内部控制释义]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管理效劳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标准、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控制原那么] 本实施细那么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那么,对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内部控制内容] 本实施细那么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组织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控制目标] 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标准、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平安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第八条[机构设置]组织机构按照全省业务经办规程设置。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和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和调整、养老金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窗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参保登记与缴费第九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第十条参保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参保申请后,五日内完成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分为多个档次,缴费档次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缴费人可以选择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分次缴纳。
第十四条缴费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情况及利息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利息收益等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九条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淮劳社[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劳社[2008]203号)凤台县、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都应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待遇核定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审定退休养老金待遇条件和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第四条养老金待遇核定内容。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章制度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逐渐老龄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逐步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推进,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逐渐缩小,保障全体居民的养老需求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弥补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不足,实现城乡之间的平等化。
其次,这一制度能够稳定社会预期,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最后,它对于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制度组织和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是保障其有效运行的关键。
我国将该制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由国家开展整体规划和指导,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落地,相关部门还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统一管理,进行专业运营和投资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和范围是保障制度实施的基础。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主要是户籍在城镇、农村的居民,以及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的农民工。
参保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无论其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
四、保险金的缴费和发放保险金的缴费和发放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标准由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而发放方面,养老保险金应根据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确保每位参保人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势在必行。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是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则是确保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合理、高效运行的核心环节。
下面将就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行,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原则:(1)风险识别与评估原则:全面分析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对其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2)内控过程原则:构建科学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和运行流程,并强化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监督和运行。
(3)内部监控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反馈。
(4)防范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社会保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5)合规原则:确保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主要内容1.管理框架:(1)建立内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内控管理细则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进行。
(3)明确内控管理的层级和审批流程。
(4)建立内部控制流程框架,确保各环节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2.风险评估与控制:建立风险评估的机制,全面分析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分级分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具体包括:(1)制定风险评估指标和方法。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社会保险风险情况。
(3)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和反馈。
(4)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3.内部监控机制:(1)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体系,包括内部审计、内部检查等机制。
(2)制定内部监控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内部监控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密切关注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报告体系,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内部监控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和责任。
2021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1)
2021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1)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2021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2021年4月21日2021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市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结合2021年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制定《2021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1年,全市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81.05万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秘〔2019〕131号)。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自查报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自查报告》一、序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需求,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制度的健康运行,我单位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进行了自查。
本报告旨在总结自查的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二、自查情况我单位于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的自查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制度文件查找与整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测评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的审查等。
通过梳理文件、开展问卷调查、查阅相关数据和资料,我们全面了解了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结果1. 制度文件方面(1)我们共梳理了10个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文件,其中包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制度文件、操作手册等。
制度文件的数量较多,覆盖面较广,能够较好地满足制度实施的需求。
(2)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文件已经存在过时,需要进行更新修订。
2. 制度执行方面(1)在调查问卷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乡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和知晓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居民的参保率和缴费率。
(2)存在着个别地区和个别单位对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需要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全面落实。
(3)制度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操作,需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操作的标准化程度。
3. 风险防控方面(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出现滥用和浪费的情况。
(2)养老保险的赔付和费用核算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个人账户金额的统计和核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统计方法和核算流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问题发现与改进意见1. 对于文件的过时和不规范问题,我们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制度文件与当前实际情况相符。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风险防控,增强经办管理实效,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下,我省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有序开展,决定成立省厅领导小组,负责工作指导及督促协调:组长:施长冬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谢丹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卢吕友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成员:范瑾厅资金基金监督处处长吴朝忠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吴献春省社保局财务处处长杨政银省社保局稽核处处长孙鹏省社保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李彤飞厅信息中心主任李亮省社保局信息处主任科员二、检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检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及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淮府[2006]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人员。
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为大部分失去土地。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自愿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保险费,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一)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收取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收取10元,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30%;(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40%;(四)财政补助等其他可用资金。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社会保险资金,防止滥用和浪费,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是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社会保险在征收、缴纳、支付和管理过程中,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等多个风险点。
为了防范风险,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和防范机制。
首先,要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其次,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然后,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加强对风险的跟踪和控制。
同时,要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最后,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防止风险的再次发生。
内部控制是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是对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的规范和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可以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招标采购、经费管理、工资支付等。
首先,应明确各项业务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社会保险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同时,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内部控制意识和能力。
最后,要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控制,保护社会保险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监督机制是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所以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内控管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督机构,通过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运作。
其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分析 精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安全工程,对广大城乡居民后期养老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管理、经办和服务的主体,其工作行为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安全、政府的信誉和参保群众的信心,因此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是整个经办管理的重中之重。
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青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这期间也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认真落实的过程。
2016年,青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级计划目标是参保1213万人,其中,缴费8万人,待遇发放413万人。
2016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当年缴费948万人、待遇发放46万人,超额完成省、市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2016年,全县共收缴保费1410万元,为全县46万到龄老人发放养老金4490万元,符合条件的到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100。
现笔者将青阳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总结如下,希望能为广大工作者提供帮助。
1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青阳县及周边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经办机构进行调研,发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内控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内控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经办各环节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部分单位负责人和从事业务操作人员认为加强内控工作就是加强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重视财务忽视业务的错误认识。
二是经办规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和省主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够重视,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三是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多设置参保登记、财务、征收、待遇核定等科室,对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征缴、发放以及管理等工作,但是由于经办分散,相互制约和沟通不够,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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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安徽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城乡居保经办保险机构对下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贯彻实施本细则,对全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城乡居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第九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技术等工作责权应分设在不同部门。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十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明细规定。
第十二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要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
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对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三条实行政务公开。
城乡居保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服务场所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
(一)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第十五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
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办理城乡居保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
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
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办事公开。
城乡居保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城乡居保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与待遇发放部门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第四章基金会计控制第二十二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大额资金存储的集体决策和资金支出的分级审核制度。
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集体决策并做文字记录,资金支付应按授权批准的额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保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对业务部门生成的保费征缴、支付计划进行复核。
按月将基金应收、实收、基金应付、实付情况信息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
第三十条建立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状况。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信息系统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全县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建立计算机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
业务系统应设置数据间逻辑钩稽关系检测功能,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业务系统对有关联关系的业务必须建立联动和牵制关系,并设置防止错误操作的警示和制约功能。
第三十七条业务系统研发人员与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职责和权限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业务系统研发人员负责业务系统编程工作,不得直接对业务数据进行操作;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根据研发人员所编程序进行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不得承担业务系统的编程工作。
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应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编人员。
第三十八条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
通过计算机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的业务应设置三级(含三级)以上操作权限。
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保数据库,建立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九条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
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溯性和可复核性。
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
业务系统维护技术文档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四十一条建立计算机机房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
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十二条建立密码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
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稽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