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凤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安徽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城乡居保经办保险机构对下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贯彻实施本细则,对全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为: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
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城乡居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
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九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技术等工作责权应分设在不同部门。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十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明细规定。
第十二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要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城乡居保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服务场所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
(一)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五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办理城乡居保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办事公开。城乡居保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城乡居保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与待遇发放部门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第四章基金会计控制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大额资金存储的集体决策和资金支出的分级审核制度。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集体决策并做文字记录,资金支付应按授权批准的额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保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