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基本政策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较低的筹资水平,尽可能覆盖所有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我局在川参保单位执行的是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保障水平在四川省各地市州的医疗保险中是较高的。
2、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建立.我局在川单位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22。
5万元,即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能超过22.5万元。
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可以再提高43万元达到65.5万元.3、我的医疗个人账户资金(IC卡)是如何计算的?多久注入?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分在职和退休两种情况,在职职工的计算方法是:50周岁以下: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 + 实足周岁×0。
02%)50周岁以上(含50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2% + 实足周岁×0.035%)缴费基数按个人养老缴费基数,现每年7月份调整。
退休职工的计算方法是:本人上年度养老金×(2% + 实足周岁×0。
035%)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成都市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成都市平均工资计算,2008年为1828 元,每年7月调整。
举例来说:①一位35岁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200元/月,每月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1200×(2% + 35×0。
02%)= 32。
40元;②一位52岁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800元/月,每月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1800×(2% + 52×0.035%)= 68。
76元;③一位61岁的退休职工,养老金为2000元/月,每月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2000×(2% + 61×0。
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发[2000]18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第一章参保范围和统筹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以市本级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
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丛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邮电、金融部门属市级及市级以上且在市中区范围内的机构,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设在区、市、县、自治县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电力、铁路部门的机关、学校、疗养院等场所固定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其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主管部门提出参保意见,报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常驻本市以外的驻外机构,原则上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如实填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并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二)经办机构自用人单位报送齐全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参保人员制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审核不合格的,由经办机构责成其重新填报;(三)用人单位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审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四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保障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这方面,四川省一直在积极推进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医保制度,最近也出台了《四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步步了解。
1. 目的首先,要明确这个标准的目的,那就是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 划分标准接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划分标准。
具体而言,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标准×1.8%”的办法,按照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两类情况分别划分。
其中,在职员工以个人每月基本工资为基础,从中扣除医保支付部分,然后按照上述办法确定个人账户划入金额,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上限后停止划入。
退休人员则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当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同样从中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再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划入金额。
其中,账户余额超过当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停止划入。
3. 实施细则确定好划分标准后,还需要进一步规定实施细则。
其中要明确个人账户资金的保管、使用、转移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强调要依法依规管理。
最后,要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宣传这个标准,提高广大职工的知晓率,同时保障各级医保机构对该标准的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职工医保制度的效率,为大家提供更优质、更可靠的医疗保障。
总的来说,四川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积极有益的措施。
通过标准化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以此为骨干,不断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7(0)2
【摘要】(川人社办发[2017]22号)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
2017年暂由原每人每年29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万元,待2016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调整。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年1500元上调至每年2500元。
【总页数】1页(P34-34)
【关键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川省财政厅;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力资源;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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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社会保险 法规
四川社会保险法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中国,社会保险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介绍四川省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
四川省社会保险法规主要包括《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四川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四川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办法》等。
首先是《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对象、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以及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比例,并对退休、退职和退养的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次是《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针对城镇居民群体,规定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了城镇居民参保和停保的规定,并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再次是《四川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针对城镇职工,规定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并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四川省还实施了《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率和个人缴费比例,并对报销比例、医疗费用的核定和发放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另外,《四川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办法》也是四川省社会保险的重要法规。
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保险办法则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参保程序、费率及待遇领取等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川府发[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川府发〔1999〕30号)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2005-03-16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1 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22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现阶段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既考虑基本医疗需求,又考虑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差别。
(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仅限于参保人员治疗需要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
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7]618号
十 四 、 休干 部因病 就诊或住 院治 疗应 尊重科 学 . 离 服从
医 院 的安 排 和 医 生 的治 疗 方 案 . 得 点 名 要 医 生 开 具 与 本 人 不
病 情无关的药品和检查
十五 、 负责 离休干部 医疗 保障管 理的机构 或单位要认 真 贯彻 、 落实 、 宣传离休 f部医疗 保 障政 策和管理规定 , 负责 医
疗 费 的征收 、 理和 支付 , 管 编制 和报送离 休干 部医疗 费预 决 算方案 . 完善医疗费用管理和服务措施 . 做好服务1 作 。 二 离休 干部所在单位应 积极落实 离休 干部的医疗政 策 . 配备专兼 职 人 员负责并 积极做好有关服务 和衔接工 作。承担离休 干部 医 疗 服 务的定点 医院要认 真贯 彻执行 离休 干部 医疗保 障政策 和管理 规定 . 质高效地 做好 医疗 服 务 丁作 : 条件 的医 院 优 有
八 、 企业 破 产 时 在 所 在 地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一 次 性 缴 原
应设立 特约 门诊 和病 房 . 为离 休干部 服务 , 接诊 或 主管 医师 要 认 真诊治 . 合理用药 , 合理检 查 , 合理 治疗 , 疑难重 症要及
时组织 会诊或 转诊 . 保及时 有效地 治疗 : 确 有关 医护 人员要
医疗 的事业单 位 ,其离体干部 的医药费或 医疗 费统筹资 金 ,
由各地财政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 医疗 的
输、 多弹头 自动 导航放射等 高新技 术诊疗 项 目治疗发生 的总
费 用 人 负 担 1% , 理 机 构 报 销 9 %。 个 0 管 0
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的医疗 费统筹资金 . 由其 所在单位按 各地 确定的筹资标 准缴纳 . 在原渠道列支 对缴 纳统筹 资金确有
2024年四川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2024年四川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四川省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2024年四川省推出了全新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全面解析,并为退休人员提供详尽的政策信息。
1. 医保政策概述2024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便捷的医疗保障。
根据该政策,退休人员将享受到以下福利:a) 基本医疗保险四川省退休人员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住院、门诊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报销。
b) 大病医保退休人员在遭遇严重疾病时,将获得特殊医疗救助和报销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c) 医保电子化2024年起,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将实现电子化管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便捷地查询医保信息、报销申请等。
2. 退休人员医保须知为了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和使用医保政策,以下是一些退休人员在使用医保时应该注意的事项:a) 缴费问题退休人员应按时缴纳医保费,以确保享受医保福利。
缴费金额将根据个人退休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b) 报销流程退休人员在就医后应妥善保留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并按规定流程提交报销材料。
报销流程将通过医保电子化系统进行办理。
c) 大病报销退休人员若遭遇严重疾病,应及时向医保机构申请大病报销,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贴。
申请过程将由医保机构指导并提供帮助。
3. 政策变动与调整2024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退休人员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动,并按照最新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4. 售后服务与投诉渠道退休人员在使用医保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要帮助,可咨询所属医保机构,联系方式将在医保电子化系统中公布。
若对医保政策存在异议,可通过上述渠道提出投诉。
总结:2024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将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保等服务。
退休人员应按时缴费并掌握报销流程,以确保享受医保福利。
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退休人员可通过医保机构咨询与投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1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实施。
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0年8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2022四川成都市公务员医疗报销满足手续有哪些
2022四川成都市公务员医疗报销满⾜⼿续有哪些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成都市公务员医疗报销满⾜⼿续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办理条件1、参加公务员门诊补助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2、发⽣门诊医疗费⽤。
⼆、办理资料1、门诊医疗费发票;2、复式处⽅;3、病历;4、检查、治疗、化验等项⽬须有病历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5、注明药品名称及单价的药店零售商业发票;6、定点医院处⽅;7、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式两联;8、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汇总表⼀式三联。
三、办理流程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汇总表的要求,按季度填报基础资料及相关数据,每季度第⼀个⽉(4⽉、7⽉、10⽉、次年1⽉)的1⾄20⽇,由单位经办⼈将上季度的申报资料交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窗⼝,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每⼈每季度门诊医疗费补助⾦额最⾼不超过600元。
⽬前成都市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具体为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每⼈每季度门诊医疗费补助⾦额最⾼不超过600元。
办理公务员医疗报销需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汇总表的要求,按季度填报基础资料及相关数据,每季度第⼀个⽉(4⽉、7⽉、10⽉、次年1⽉)的1⾄20⽇,由单位经办⼈将上季度的申报资料交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窗⼝,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参加公务员门诊补助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如发⽣门诊医疗费⽤时可申请办理公务员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缴费及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5%,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为:[2%+本人实足年龄×0.02%(50岁以下)、0.035%(50岁以上)]×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退休金收入)。
个人帐户本金及利息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它用。
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期间发生的其他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以用个人帐户结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一般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省本级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超过部分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一部分。
特别注意:个人帐户资金在一年中是分四个季度划入的。
省医保中心在每个季度托收到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按季度(一般在本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因病入院、出院及住院费用结算程序:1、选择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七个统一”的省级统筹制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
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
〔2008〕成劳社发120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2四川成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是什么
2022四川成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规定是什么在⽇常的⽣活与⼯作中,⼈们对于成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规定是什么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可能只是对其有⼀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带来关于成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规定是什么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城镇职⼯:⽤⼈单位按照在职职⼯上年⼯资总额的8%⽐例缴纳;在职职⼯按照2%⽐例缴纳。
城乡居民:2020年成年居民⾼档440元/年,成年居民低档220元/年,⼤学⽣、中⼩学⽣及新⽣婴⼉220元/年。
⼆、哪些单位和职⼯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最新规定,城镇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
这是⽬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的险种之⼀。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的特殊性。
如果硬性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出控制不住,增加基⾦超⽀的风险。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死亡之后其个⼈帐户如何处理职⼯个⼈医疗保险帐户的本⾦和利息均归职⼯个⼈所有,可以结转使⽤和继承。
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死亡后,其个⼈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民法典》规定实施继承。
同时,其个⼈医疗帐户台帐、《职⼯医疗社会保险⼿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上⾯的内容就是店铺⼩编依据我国现⾏相关法律法规对成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规定是什么做出了详细介绍。
2020四川省医疗保险政策
2020 最新四川省医疗保险政策2016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率或将上涨。
专家以为,从筹资体制来看,财政补贴已经占到筹资总数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留在“泛福利化”偏向,将来应逐渐改变当前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场面,成立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体制。
据报导,跟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停提升,个人的缴费责任并无相应提升,这给民众一种印象:居民医保主假如靠政府投入,仿佛更像一种福利,而不是保险。
据认识,一些地方政府有过财政投入与居民缴费同步增加的想法,却担忧提升居民个人筹资会降低参保人的参保踊跃性,影响参保率。
“只假如保险,都要精算,精算自然是中性观点。
本来制度过分依靠财政,仿佛理当如此,这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保险一定精算均衡,不可以把保险当福利。
”一位财政部人士表示,财政应当补贴居民医保,但不该当补贴到这样高的比率,将来应当降低财政补贴在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比率,“恢复到财政出一块,个人出一块。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以为,居民医保当前筹资比率不合理,筹资水平的增加主要依靠财政,财政补贴在整个筹资比率方面占的比重过大,个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会致使将来医保基金的压力愈来愈大。
与此同时,大部分地域居民医保的报销比率能够达到 70%甚至超出 70%,与员工的报销比率也就相差10 个百分点,而员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在筹资方面相差几倍,这就致使筹资体制与医保待遇之间出现了一些歪曲的现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也以为,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不单带来财政能否可支撑的问题,也使得居民医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险。
完美居民医保筹资体制的基来源则,是回归社会保险属性。
关于将来的改革方向,王宗凡以为,调整筹资政接应充足考虑当前方对的困难和阻力,需要顺序渐进、逐渐推动,不行操之过急。
跟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可参照员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 ( 约为3∶1) ,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立为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川办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推进。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科学决策,确保在2022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开始施行。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各统筹地区实施细则公布后15日内向省医保局备案。
省医保局、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
二、强化工作协同。
建立医保、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服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及时共享统筹地区不同制度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等相关数据。
做好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稳步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水平。
三、注重宣传引导。
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
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例是怎样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例分别为8%,0.5%和7%。
基本医疗保险费、⼤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员上年度⼯资总额(机关单位
为基本⼯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例分别为8%,0.5%和7%。
基本医疗保险费、⼤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员上年度⼯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资加绩效⼯资)。
职⼯年⼯资总额⾼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年平均⼯资300%的,个⼈和单位均以南昌市职⼯年平均⼯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缴纳6%,职⼯个⼈缴纳2%(退休⼈员个⼈不缴费),职⼯个⼈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税前列⽀,不计征税费)。
⼤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
省级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员⼯资总额的13.5%(⽤⼈单位缴费⽐例)进⾏补助。
对原公费医疗⾃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现⾏财政补助⽐和⽤⼈单位缴费⽐例进⾏补助。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例是不⼀样的,具体可以参加当地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或者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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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和副本复印件;
2、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